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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2:3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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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金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金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
  (二)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道路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等附属绿地;
  (三)矿山、河流、人工湖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继资源保护范围;
  (五)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金昌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原则、标准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的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第六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根据《金昌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七条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附属绿地以及居住小区游园等绿地的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将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监督管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的调整,依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确定的绿线进行变更和调整的,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对居住绿地的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并经专有部分或直接受益楼群2/3以上的住户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其他与绿化无关的建设。
  第十三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必须报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并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拆除。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迁出或者拆除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要向社会公示相应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砂、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要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200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七年四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积极实施“五大战略”,引领“和谐创业”,破解“七难问题”,建设“名城强市”,构建平安、法治、和谐杭州,全力打造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努力实现杭州从中等发达水平向发达水平的历史性跨越。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按照规定职责要求,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加强经济调节,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增长。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强化公共安全管理,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加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创新市场化运行模式,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事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除紧急情况外,市政府在作出决策前必须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等环节。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并审查其送审稿。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具体事务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及时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在公布实施前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命令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和文件,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其他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
  第二十四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大力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办理满意率。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着力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要求,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全面推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实现网上办理,着力优化行政服务,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完善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每季度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各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及各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总结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审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相关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研究决定需要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安排市政府月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具体程序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向秘书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不得要求区、县(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审批公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及《杭州市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送;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有关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经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内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努力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研究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制约,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每季举办一次学习会、每年召开一次务虚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扩大参加人员。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领导每年累计下基层调查研究时间不少于60天,并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下基层要轻车减从,简化接待。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大力创建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活动。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浪费行为。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游戏机(以下简称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健康开展,丰富公民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文化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对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符合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规划。
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规划,由市文化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申请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不符合规划的,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六条 经区县文化、公安部门审查,市文化、公安部门核准,领得市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准营证的游戏机,方可用于娱乐经营活动。
对具有博彩、退币、计分等有奖性质和国家、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游戏机,不得发给准营证。
第七条 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有不少于50台、单机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游戏机集中摆放在室内,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学校门前200米以外;
(二)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三)安全通道宽度在2米以上并保持畅通,并在通道门口设置写有“安全通道”字样的醒目指示牌;
(四)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第八条 申请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经营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出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经营活动场所平面图,游戏机种、型号、照片和娱乐方法文字说明,经营活动场所的房产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
(二)经经营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共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分别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依法到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在星级宾馆或大型影剧院、购物中心、综合性娱乐场所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且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所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连同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报市文化部门备案。
经营者在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同时进行年审。
第十条 经营者需歇业或变更登记,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认真加强游戏机娱乐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切实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经营、消防、治安保卫等管理制度,按每25台游戏机配备1名治安保卫人员;
(二)管理和从业人员经市文化、公安部门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
(三)在醒目处置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游戏机上张贴准营证。
(四)控制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数,防止超过市文化、公安部门核定的最高客容量;
(五)在营业时间内安排有关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维持秩序,及时处理事故和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
(六)明码标出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标准收费;
(七)不将经准许使用的游戏机改装为博彩、退币、计分等有奖游戏机用于经营活动;
(八)游戏机不安装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内容的电路板;
(九)阻止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活动场所,并在醒目处设置写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字样的标志;
(十)不利用经营活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 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管理人员有权要可能是未成年人的入场者出示合法身份证明;不出示的,有权拒绝入场。
第十三条 禁止出租、转让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准营证。
第十四条 经营者需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持市文化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广告管理部门和广告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进入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恶臭物品或动物;
(二)服饰整洁、文明礼貌,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
(三)爱护设施、设备和器具,保持清洁卫生,不吸烟;
(四)不要求经营者或管理人员作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十六条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经营者和有关人员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权向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应认真查处,并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区县文化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出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部门宣布无效;由此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不服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