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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王耀世

时间:2024-07-08 16:2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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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死刑思考

王耀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就意味着刑法199条将集资诈骗罪列入可适用死刑的范围,从立法上赋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处罚权。但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是否合理问题,存在着不少争论。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1、集资诈骗罪死刑刑罚的立法由来
在原79刑法中,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这在当时我国金融领域犯罪较少的情况下,立法考虑是适当的,也是同国际刑事立法惯例相近的。但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确立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发达,金融领域犯罪,尤其是集资诈骗犯罪日益猖獗。因此在1995年,针对我国金融领域犯罪突出,危害严重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出台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草案。在此草案中,只对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伪造货币罪将原刑法规定的最高法定刑由无期徒刑提高到死刑,而当时对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规定为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1)而在进一步征求《决定》草案的意见时,有的委员、地方和单位提出,当前一些犯罪分子以集资为名,在社会上进行集资诈骗,并将骗得的巨款卷逃、挥霍的犯罪情况较为突出,这类犯罪活动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故建议对《决定》草案中的集资诈骗罪增设死刑。(2)此举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最终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在通过《决定》时,接纳了上述意见,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列为死刑。而97刑法在修订时,则在“对现行法律规定的死刑,原则上不减少也不增加”(3)的原则指导下,对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继承了死刑规定。
2、集资诈骗罪规定死刑立法适用的争论
97刑法保留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处罚,对此理论界颇有争议。粗计共有以下观点和理由:一是认为从刑法单列集资诈骗罪,并不必然导致死刑的适用。这种观点主要认为刑法将集资诈骗罪从诈骗类罪中分立出来,是强调对此类犯罪打击重点的突出,这本身就已说明了刑事立法对集资诈骗犯罪的重视,但这种重视不能必然的导致死刑的适用;二是认为集资诈骗罪诈骗数额和损失与死刑适用并不罪刑相当,其理由是刑事立法不能受唯数额论的影响,这样规定和刑法总则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相矛盾;三是认为集资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也就是被骗者有过错,设置死刑大可不必。这种观点的理由是集资诈骗的得逞与被骗者自身的过错有关,这也符合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对犯罪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惯例;四是认为集资诈骗罪死刑的适用与轻刑化,尤其是金融领域内犯罪的轻刑化、非犯罪化的世界潮流相抵触。上述观点均有其各自一定的合理性,但对集资诈骗罪现阶段保留死刑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上,笔者不敢苟同上述观点。
3、我国社会现阶段保留集资诈骗罪死刑处罚手段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从死刑的刑罚目的上讲
刑罚的主要目的在于征罚和预防,而我国刑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4)因此我们切不可忽视、否认刑罚对于集资诈骗罪的预防作用,否则就会把“刑罚无用论”的错误观点引入集资诈骗犯罪这一特殊领域之中。我们应该客观、辨证的分析刑罚对集资诈骗罪的预防作用。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社会、经济环境的多元性、复杂性的客观状况,做为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对于预防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的发生,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集资诈骗罪在现阶段保留死刑处罚手段是必要的。这是因为: 我国目前兴起的商品大潮,刺激着成千上万的人近不急待的进入金融市场,求得资金聚集进而升值,但当一部分不稳定分子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达不到这一目的的时候,就会实施集资诈骗等犯罪.。死刑的保留,尤其是对以往的罪行极其严重的集资诈骗犯罪人适用死刑,很大程度上震慑了社会上潜在的集资诈骗犯罪人和意图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不安定分子,促使他们权衡犯罪成本,即犯罪所得的利益与遭受刑事处罚的损失,从而抑制其犯罪动机,迫使他们放弃犯罪,或不敢以身试法。同时,对以往的集资诈骗犯罪人适用死刑,可以影响、作用于其他的金融市场主体,这也是一个法制教育过程。另外,通过死刑的保留和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抗集资诈骗犯罪的传染力。
(2)从集资诈骗罪的实践特征上讲
结合集资诈骗犯罪的实践特征,尤其是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民愤”特征来看,集资诈骗罪现阶段也有必要保留死刑。一是从集资诈骗罪的案发地域范围来看,一般都以犯罪地域广为特征,有的甚至涉及全国。由于集资诈骗犯罪涉及的地域广,受害群范围大、影响大,较之犯罪涉及范围小的其他诈骗案,更容易引起普遍地域上的“民愤”;第二是从被骗者的对象和数量上看,被骗对象众多是又一特征。众多被害人经济损失严重,反应强烈,又由于众人的相惜性,趋众性,往往会聚众集合,表达其不满。他们冲击国家机关、聚众闹事、游行,更有甚者发生严重的暴力冲突,严重冲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给人民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如发生在浙江乐清的陈家清“抬会”案件,有20多万人参加集资,在“抬会”被取缔后, 由于集资者拿不回集资款,发生了多起绑架,非法拘禁等暴力事件,致使二十余人丧生,伤者无数,社会秩序几乎完全失控。(5)三是从诈骗者的行为讲,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部分集资诈骗人大肆挥霍集资款,携款潜逃,这较其他占有方式性质上严重的多,因而可考虑死刑的适用。
(3)从立法技术上讲
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规竞合的情况,其两者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刑事立法技术上,集资诈骗罪的特别法特别在: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个别金融诈骗犯罪的重视与打击的重点,另一方面,集资诈骗罪独立于诈骗罪的意义还在于其法定最高刑与普通诈骗罪不同,即死刑的适用。因此,如果放弃集资诈骗罪死刑的法律规定,会使集资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的竞合情况加重,影响到集资诈骗罪从立法技术上存在的合理性。
4、用发展的观点来评价,集资诈骗罪死刑刑罚的撤销,将是历史的必然。
(1)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市场经济价值观念的崛起,社会正义的内容和国家功利目的随之改变,刑法的政治功能也向经济功能转变。刑罚轻缓化,尤其是金融犯罪的刑罚趋缓化是大势所趋。
(2)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一系列向国际社会的融合,与世界接轨进程的加快,我国立法为解决冲突将进行必然的调整。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刑事立法,尤其是对金融诈骗犯罪的处罚,属最为严厉的。如:法国刑法典中第313、312条规定对金融诈骗犯罪和普通诈骗罪都是最高处到7年监禁并科500万法郎罚金,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8种金融诈骗罪中有4种是可以适用死刑的。因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处罚,有可能成为解决冲突问题进行立法调整的必然选择。同时,由于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签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公约》所确立的限制死刑适用,直至根本废除死刑的原则和目标,亦当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产生约束。但死刑的废除,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办到的,集资诈骗罪死刑立法问题应有一个渐进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解决过程。
(作者工作单位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1)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参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3)参见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4)参见马克昌著《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64页,
(5)参见广州市公安局、广州警察学会课题组《金融风险-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广州警察之声》99年第3期。


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农业部 水利部等


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科发农字〔2007〕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农业厅(局)、水利厅(局)、林业厅(局)、农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更好地服务于促进农业产业化和结构调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增加农民收入,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家“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我们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十一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根据《纲要》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推进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实施《纲要》的过程中,注意及时总结各地开展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工作的经验和创新性做法,确保《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十一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纲要

         科学技术部 农 业 部 水 利 部
         国家林业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农业银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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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十一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纲要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时期我国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小康的战略举措,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是适应农业科技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为更快更好地发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现代农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科技引领支撑作用,明确“十一五”时期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园区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纲要》。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与成效。
  按照国务院要求,自2001年启动试点建设以来,全国已有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4个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立了36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试点)。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组织指导、着力支持下,园区试点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初步发展成为:
  农业科技集成示范平台。“十五”期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自主开发项目1278项,从其他地区引进项目1748项、技术2193项、品种9544个、设施5277套。推广技术2832项、品种3825个。园区通过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组装和成果展示推广,显著加强了适应当地农业急需的技术开发应用能力。
  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基地。在引进、集成高新技术的同时,一批现代农业科技企业被有效吸引、孵化培育出来,带动了园区及周边地区优势产业的迅速发展,创造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5年来入园企业总数已达2707家,累计实现总产值达965.88亿元、销售收入676亿元,创造社会效益5000亿元以上。有力促进了农业产业化,有效带动了农民增收。
  农业技术培训推广平台。园区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开展农民培训工作,培育新型农民。5年来已累计组织科普讲座9600次,开展各类技术培训15789次,参加人员超过272万人次,有效提高了当地农民科技素质和经营能力,使大量农民从种养业转移到营销服务等环节上,仅园区企业直接吸纳就业累计超过139万人,有效拓展了农民增收致富的空间。
  现代农业要素集成载体。园区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增强了科技硬软实力,加快了区域各种要素的流动组合,使园区积聚现代科技、资金、信息和人才的能力显著增强,已成为依托科技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建设的新模式,成为区域农业科技与生产、市场连接的纽带,成为不同类型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辐射源。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社会影响正在不断扩大。经过5年来的建设,涌现出许昌、寿光、孙桥等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视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试点建设情况,对园区工作予以肯定、赞扬。地方政府在政策、资金、管理等多方面对园区试点建设给予了有力支持。
  园区试点建设创造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经验做法。针对农业发展的地域差异性,按照面向市场、发挥优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要求,一些地方的园区通过种、养、加及农、工、贸综合发展,形成综合型园区;一些地方的园区以蔬菜、花卉苗木和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为主体,向“做大、做强、做优”方向发展,形成专业型园区。在园区的格局配置上,既有核心区又有示范辐射区,既有“一园多区”又有“一区多园”,多种多样,其目的在于提升园区总体功能,节约土地资源,形成园区循环经济发展新模式。
  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决策是正确的、及时的。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在区域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中有效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提高了农业科技整体水平;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优质高效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加快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了农业科技企业的发展,拓展了农民收入渠道,加大了科技对延伸农业产业链的支撑作用;促进了农业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生态环境改善,转变了农业经济增长方式。为“十一五”时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形势。
  总的看,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尚处于建设初期,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园区覆盖面不足,科技集成转化能力较弱,科技产业规模较小,园区内产业关联度不高,尚未形成产业集群,吸引企业和农民创新创业的能力有限,推动区域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能力不强;由于地理区位和政策措施差异,东中西部园区建设与发展能力也有较大差距。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配套的土地、财税、金融信贷支持政策,使地处不同省市的园区基础设施水平、招商引资条件悬殊较大,一些发展相对迟缓的园区难以有效积聚农业科技资源、科技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很难吸引高层次管理、技术人才来园区创业,一方面科技成果供应不足,另一方面本土研发或中介服务机构或产业孵化短缺,园区创新创业能力不强。随着园区进一步发展,需要不断加大科技集成、转化和示范力度,对资金的需求也进一步加大,简单的招商引资已远远不能解决问题。与国家高新区相比,农业科技园区资金筹集渠道不畅,政府财政投入不多,项目经费和扶持资金不足,农村中小企业创业艰难,大多数农民收入低,需要通过科技引领致富,因而大多数园区都存在资金短缺或经费投入不足问题,制约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人口增加,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加快,必然导致土地、水资源更加紧缺,需要不断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通过良种良法提高土地产出率,发展工厂化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粮食安全和食物安全;必须综合利用农村各类资源,应用循环经济模式,寻找新的替代方式以节水节地节能,开辟生物能源以弥补不可再生能源的不足,实行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人居环境良性发展;通过推行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转移,开辟农民增收新途径。所有这些,都对新时期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十一五”期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常规农业技术升级换代,带动农业产业化水平和农业综合效益持续提高,要求园区扩大覆盖支撑能力;加快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加速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确保新阶段农业持续发展,势必形成对园区先进科技的大量需求;开发地方特色资源、改善村容村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园区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机制,吸引更多的企业、人才和广大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需要园区加速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加入WTO以后,国际优质农业科技资源供给和全球性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将为园区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双向战略,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更好条件。
  因此,要从农业科技产业化发展的规律和农业科技园区特点出发,寻求与之相适应的建设发展模式、市场竞争策略,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紧密围绕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把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质的飞跃,摆在农业农村经济建设的首要地位,把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为依托推动区域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二、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技资源高效利用为中心,优化布局,开源扩流,转变机制,营造竞争、有序的发展环境,开发国际国内两种科技资源、两个科技市场,利用园区服务众多企业、集聚关联产业两种发展方式,进一步发挥园区的科技积聚作用、服务引领作用、集成带动作用和扩散支撑作用,不断加快科技富民兴村的步伐。
  (二)发展思路。
  1、提高园区的科技资源积聚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利用多种方式,实现园区与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大学园区的有效联结和互利合作,把先进适用的科技资源不断地引进来,经集成熟化后使之扩散出去。
  2、增强园区的科技服务引领能力,使更多的企业、种养大户、致富能手通过园区方便快捷地获得各类科技产品服务,使园区在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各个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3、提升园区的科技集成带动能力,突破当地急需的现代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及绿色供应链等产业化关键技术,培育壮大科技型龙头企业,引导相关企业和要素向园区积聚,着力培育区域支柱产业和经济增长点。
  4、加大园区的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把新型农民的培训者、农村基层管理及技术人员、中小企业主等作为主要培训对象,促使他们向广大农民传播现代科学技术,为现代农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人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十一五”期间农业科技园区发展的基本原则是:
  1、优化布局,突出特色。
  有效配置农业产业要素和科技要素,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专业分工,通过国家相关计划、项目支持引导,促使园区科技向区域优势产业、特色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领域高效积聚、创新利用;并作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科技产业化平台,来促进区域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
  2、整合资源,提升能力。
  通过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促进园区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建立科技合作、成果转让、信息共享机制。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利用园区建立的科技平台开展合作研发,设立技术开发中心、实验室、博士后流动站等,集成各方资源,促进园区科技发展。
  3、以人为本,转变增长方式。
  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作为园区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其发展向更加注重促进村镇居民的全面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转变。立足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推动发展。把促进农业增长方式根本转变作为着力点,促使农业农村经济增长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实行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
  4、坚持引进来、走出去。
  依托园区合作共享共赢的机制创新,一方面加大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的引进力度,进行集成创新利用,另一方面在我国有相对优势的农业科技领域,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科技型农业企业开发国际资源,开拓国际市场。
  5、遵循政策法规,严格土地和水资源管理。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要严格遵守国家土地政策法规,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严格土地和水资源管理,坚决避免盲目征用农田耕地,改变农田土地性质,注意节约和保护好水资源。
  6、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健康发展。
  为树立良好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品牌,引导地方各级各类农业科技园区的发展,通过建立动态考评机制,对已建试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绩效考评制度,对合格的试点园区挂牌认定,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未达标的坚决取消;同时,发布指南,遴选一批建设基础好、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省级园区进入国家园区试点,促进园区的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
  在园区发展数量上,根据我国不同地区农业资源环境特点、发展基础和潜力,按照发挥比较优势、加强薄弱环节、突出区域特色、扶优做强产业的要求,坚持优胜劣汰、稳健发展、示范带动的原则, “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发展建设80—100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试点,认定30—50个区域代表性和引导、示范与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基本涵盖全国不同类型区域,并向开发利用海洋国土拓展。
  在园区发展质量上,按照政府指导、企业运作、中介参与、农民受益的方针。通过国家引导、市场运作、产业带动、共享共赢的方式,不断强化提升园区的科技积聚能力、服务引领能力、集成带动能力和扩散支撑能力,转变区域农业增长方式、培育和孵化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型农业产业集团,扩充地方经济容量;通过园区基础设施共享服务水平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国际化专门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持续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十一五”园区的试点建设和发展,加快形成园区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科技创新和转化应用良性循环、区域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相互促进的新格局,为到2020年我国东部地区农业率先实现现代化、中西部现代农业跨越发展贡献力量。
  (二)重点任务。
  1、试点带动,稳步推进。
  制定实施园区规范管理试行办法,对已建试点园区进行绩效考评和认定。制定颁布“十一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指南,分期分批分区、择优择重在全国新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试点。针对不同类型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确定各园区农业产业集群、科技积聚、服务引领、集成带动和扩散支撑的工作任务与目标,同时明确其相应的预期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要求。
  2、多方联动,高效服务。
  利用双边、多边合作与交流方式,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积极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开发、技术转让、专利引进等等,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有效积聚先进科技等要素。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国家科技园区科技成果、科技信息的互联互通互利,扩大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信息流动、更新、集聚和扩散。构建园区农业科技交流与技术交易服务平台,通过采用灵活多样的共享服务模式,形成多元化、社会化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技术服务推广组织,使更多的企业、农民获得先进科技,共同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3、创新创业,支撑发展。
  通过政策扶持,吸引科技企业孵化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业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和高校及其专家进驻园区,在开展农业技术开发与服务活动的同时,组装集成适应当地转化应用的农业新技术,解决影响园区所在区域农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依托园区高水平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水平,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园区及周边区域转化、示范应用农业科技成果。孵化、壮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型龙头企业,通过关联企业和要素向园区的积聚,培育区域农村经济增长点。
  4、统筹建设,以园带村。
  优化园区整体布局,把园区核心区、示范区建设和所在地农村的生产区、生活区和生态区有机地衔接起来,在园区建设的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村庄治理、改善村容村貌。利用园区信息化优势,推进所在地及周边乡村区域的农业信息化建设,向农户提供农业综合信息服务;为农村循环经济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畜牧清洁生产、农业立体污染治理、农村环境卫生、农户健康生活以及农业农村相关产业链接,提供系列、配套的技术产品和科技服务。
  5、以人为本,全面提升。
  依托园区高新科技资源密集、人才密集和高效服务机制,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农村中小企业主、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人员等的培训。通过培训新型农民,农村乡土人才带领农民致富,在实践中造就出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越来越多的人力支撑。围绕园区建设和发展要求对农业国际化、产业化、金融化、信息化等各方面的人才需求,应允许园区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多方式、多渠道培养造就、引进一批中青年高层次专家,全面提升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为实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健康、有序发展,坚决杜绝“形象工程”、“房地产工程”和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强有力的支持保障体系。
  (一)加强宏观指导。
  围绕“十一五”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需求,由科技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构建园区全方位发展的体制和通畅的运行机制,探索制定、完善农业科技园区配套的土地、财税、人才等方面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合理的园区评价体系,引导农业科技园区规范、健康发展。
  (二)强化动态管理。
  园区试点建设和发展工作涉及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多个部门,应继续保持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合和沟通,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合协调机制和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加强对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宏观引导。继续加强园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高效、灵活的园区管理机构,完善园区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园区的地方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以地方为主的园区管理模式。建章立制,对园区建设和发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向社会公布,扩大园区的社会影响力。
  (三)加大园区投入。
  根据“十一五”园区建设和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加大园区的平台和基地作用,更好地发挥园区在新技术积聚、服务引领、转化应用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必须加大对园区的多元化投入,在增加各级政府对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投入的同时,大力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
  (四)制定实施相关政策。
  为实现园区的持续健康发展,让更多企业、农民参与园区建设,服务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积极探索扶持园区发展的配套政策。在土地流转、土地使用政策方面,无论是新建园区还是原有园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土地政策法规。
  (五)实行产学研有效结合。
  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立利益共享的紧密型合作方式。切实推进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与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的结合、与部门工作的结合。充分开发和利用国际科技资源,积极引进国外人才、科技、资本,加强与国外相关机构、特别是发达国家农林研究机构、大学和跨国企业的交流与合作,逐步构建国际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推进园区高价值农产品生产、高附加值加工以及现代经营管理与国际接轨,带动园区农产品出口创汇的发展,提高园区的国际竞争力。
  (六)探索发展新模式。
  园区要积极探索创业风险投资机制,探索建立农业技术产权交易。搭建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政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参与园区科技开发、集成、转化。地方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科技型农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国内外园区调研,分析总结园区发展的经验做法与规律性特点,科学指导园区发展。



辽宁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13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人民科学文化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人才,迅速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要对学龄儿童施行小学教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和普及率标准;对校外未读完小学的十三至十五周岁的少年,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协助组织入学、复学,使之达到小学毕(结)业程度,保证不再产生新的文盲和半文盲
。小学毕(结)业,由学校发给证书。
第三条 家长有使受其抚养的学龄儿童受完小学教育的义务。每到新学年开始之际,所有年满七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六周岁)的儿童,必须按时入学。因故确需延缓入学或不能入学的,须由家长申请,农村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城区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儿童,
可酌情减免学费。对无正当理由不送学龄儿童入学、复学或让其中途辍学的家长,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罚金或施以其他制裁措施,并强制其履行义务。
城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受完小学教育的青少年中招工或招收学徙。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追回被招人员。
第四条 各市、县要积极发展特殊教育事业,使盲、聋、哑儿童和弱智儿童受到小学教育,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幼儿教育事业的领导,加速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提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幼儿教育事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偏远山区发展小学教育事业,在财力上给予专项补助。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学教育的领导,切实负责,保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所必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障学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规划,不断地把小学教育提高到新的水平。
第八条 小学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积极地进行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使学生成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人才打好基础。
第九条 除国家拨给的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外,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经费,并开辟多种渠道,筹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经费。
省人民政府要规定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
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城镇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国家规定,举办小学教育事业,单独办学有困难的,可几个单位联合办学,或提供办学资金,由当地教育部门统一办学。
鼓励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兴办或资助小学教育事业。
第十条 小学校的设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小学校的开办、撤并或搬迁,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小学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经费由乡(镇)、村筹措。
城镇建设住宅区,必须将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列入规划,统一安排资金,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校舍和操场。否则,当地人民政府不得批准。
城镇旧校舍的翻修和改建,也要列入城镇建设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改善小学办学条件的规划,积极为各类小学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课桌凳、操场,以及必要的图书仪器和文体设备。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学校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侵占学校的房舍、操场和一切财产。违者必须退还或赔偿损失。后果严重者,给以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靠近学校门前禁止设置集市、停车站(场)或其他妨碍教学的设施,已设置的须限期拆迁。
第十三条 小学教师应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严禁辱骂和体罚学生。
小学教师必须具有中等师范(或相当于中等师范)毕业的文化程度和相应的教学能力。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限期达到;确实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要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 小学教师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农村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小学教师只有先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方准任用。未经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合格的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担负着培养祖国新一代的光荣任务。要在全社会造成重视教育、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对于辱骂、殴打、伤害教师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
农村教师不承包责任田,不负担义务工。
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工资标准可相当于当地的公办教师。
对坚持在农村和偏僻地区工作的小学教师,应发给生活补贴或向上浮动工资。
要积极解决小学教师的住房问题。要按照国家关于劳动就业的方针,积极帮助农村公办教师解决其子女就业问题。
鼓励小学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对长期从事小学教育事业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加强普通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民族师范学校和县(区)教师进修学校的建设,办好各类师范学校。同时,要抓好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由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小学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违者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达到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标准的县(区),要呈报市、省检查验收,合格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未按期完成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任务的县(区)、乡(镇)、村、校,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主要领导干部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如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5年3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