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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劳动关系/高宏道

时间:2024-07-12 14:0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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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劳动关系
案件情况:A计划为自己建造一所住宅。A有一个朋友朋友B。B是一个包工头。为了帮助A,B从自己承揽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带去了三位钢筋工。当着这三个钢筋工的面,和A讲明:我给你介绍这三位钢筋工,让他们帮你把三间房子的圈梁扎完。我一分钱不挣。又向三个钢筋工说,这活是共1600元工钱。如果愿意干,就在这里干,干完再回工地,你们在这里挣的钱我一分不要。三人同意,A也同意,就在A处进行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有一位钢筋工不慎从架板上掉下摔伤。现在因对伤害的善后处理发生了争议。
本案的关键是,三个钢筋工和A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显然,如果是加工承揽关系,钢筋工的伤害,应该由其自己和另外两个钢筋工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劳务关系,A就要承担责任。
我认为,可以认为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从双方约定看,完成圈梁工作即可得1600元。换言之,如果没有完成,就不能得到工钱。这符合加工承揽的主要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三个钢筋工接受的任务是明确的,获得报酬的条件也是明确的。因此说本案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是可以的。
也有一说,是认为本案是劳务关系。
一般而言,劳务合同的标的是劳动能力。但是,劳务合同,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在学理上认为主要是,从事劳动的人和接受劳动的人之间有无隶属关系。如果不是其劳动组织的成员,就是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动组织的成员,就是劳动关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以下三种情况不是劳动关系,发生纠纷也不是劳动合同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另外,因为我国目前的劳动法限制劳动者同时具备多个劳动关系,所以,当劳动者和一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以后,如果再合法的从事其他的有偿劳动,就认为是劳务关系。
参照劳动关系,来理解劳务关系,我们在劳动法第二十条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可见,劳动合同中包括了“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概念。既然完成一的工作可以是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劳动组织的成员,那就可以认为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雇用关系之一。由此可见,认为本案的三个钢筋工和A形成了雇用关系,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是仍然不是明确的劳务合同的法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不足以答复本案的定性。其规定是:“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个规定仍然没有说“‘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和承揽加工的区别是什么。
所以,就某个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两种关系的不同,是一目了然的。但不仅如此。在其他的个案中,会出现“法律关系竞合”的问题。
法律关系竞合,不仅是在刑事案件中,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可以出现。
认为加工承揽关系,是言之成理的。认为劳务关系也说的通。因此,这类纠纷,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上,自由裁量。避免一方过分的吃亏。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一个具体的个案,需要律师从当事人的角度进行调查、策划。这是律师为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职业特点决定的。如果泛泛而言,除非是结论特单一的,大家的看法可能一致以外,其他的,都可以深入研究,调查、补充证据,得出对委托人更为有利的结论。有时候,在律师的努力下,会得到出人意料的结论,有时候,甚至会有峰回路转的效果。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毕署通〔2008〕37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行署专员办公会议、地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第八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促进和谐毕节的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合理确定筹资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对困难城镇居民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坚持统筹协调,规范引导,自愿参加,稳步推进,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政策、相应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工作目标

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于2008年6 月1 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启动,2008年12月完成目标50%人员参保,2009年底全区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参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地区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不设个人帐户。

三、参保范围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业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今后所在单位具备缴费能力时,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参保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筹集标准为:少年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80元;重度残疾的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每人每年13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120元;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80元,其中家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80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困难居民、“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筹资标准为180元,由政府全额补助。新参保人员,要一次性缴纳当年所剩月份的筹资额,月筹资额为年筹资标准的1/12。

除中央、省补助外,地、县(市、区)政府补助比例为:地区补助15%、县(市、区)补助85%。政府补助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政府的补助比例,随着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地区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共同研究后报行署批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地、县(市、区)财政应建立风险金制度,保证基本的运行。基金收支实行地区集中管理、统一调剂、责任共担的办法。各县(市、区)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本辖区医疗费用不足部分,地、县(市、区)分级负担。

五、参保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负责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报销,除此外的费用不予报销。参保人员住院实行首诊制,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为首诊医院,首诊后确需转院的,依据首诊医院转诊意见办理转院手续后,到上级医院就诊。上级医院认为可以转由下级医院治疗的,也可以转由下级医院治疗。不按规定进行首诊、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需自负不同数额的年度起付费,起付标准为:三级乙等及其以上医院为500元;一般三级医院(包括其下属分院)为400元;二级医院(包括其下属分院)为200元;一级医院为100元;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50元。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重度残疾学生和少年儿童起付标准减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不分甲乙类:三级乙等及其以上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5%;一般三级医院(包括其下属分院)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二级医院(包括其下属分院)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一级医院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全部由居民个人自己承担。

经批准在本地区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药费,比照上述支付比例标准,由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在门诊治疗的肾功能衰竭在门诊作血液透析的医药费、肾移植和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药品费、冠心病植入支架术后和心脏换瓣术后抗凝药、恶性肿瘤放(化)疗费用,基金支付50%。

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仍连续缴费的,从次年元月起住院治疗报销比例逐年增加0.5%,连续缴费满10年后,报销比例增加10%。

六、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区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县(市、区)社保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为经办机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管理参照毕节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及省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设置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单独列帐,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监察部门、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基金运行管理的监督。

今年试点启动后至2009年6月30日参保登记缴费的,当月缴费,次月享受待遇。2009年7月1日后新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后脱保的,一个月内续保时需补缴脱保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不设置等待期;一个月以上续保的,除需补缴脱保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外,还设置6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相应的待遇;脱保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个人承担。脱保后续保的,重新计算增加的报销比例。

县级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家庭参保登记、变更、信息采集、缴费核定和证、卡发放等工作。

七、加强领导

行署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行署领导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地区劳动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相关领导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是:根据要求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前期摸底调查,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及时上报;充实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保证每所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调整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保证此项工作能够切实有效的顺利开展;建立信息化系统,延伸到乡、镇卫生院、劳动保障事务所;大力培育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促进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宣传工作,讲透政策、讲清好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强化工作力度,确保2008年参保率达50%以上;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医疗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妥善处理好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是:完成试点前的基础数据综合统计、分析,提出可行性报告;完成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方案和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负责毕节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财政局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协调中央、省补助资金的及时到位;做好本级和县市级资金的预算,并负责按时足额划拨到位;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公安局的职责是:根据要求做好参保年龄层次城镇人员的统计;确认城镇人口和年龄;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民政局的职责是:做好低保人口、特困人口的统计;协调困难人口医疗救济金的使用;负责低收入家庭人员身份确认;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教育局的职责是:做好各阶段学生人数的统计;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参保;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卫生局的职责是:协调好本辖区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试点工作;做好城镇居民参保后医、保、患三方的协调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残联工作职责:负责前期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统计;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确认;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地区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配套办法。

本《实施办法》由毕节地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正确处理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涉及香港、台湾和澳门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正确处理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涉及香港、台湾和澳门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8.12.15
生效日期:1998.12.15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ISO及IEC国内各技术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在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中唯一合法代表,在各项国际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正式成员(MemberbodyandNationalCommittee),是代表中国参加上述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但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台湾省、中国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在不同时期、以不同身份曾经和正在参加不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各种活动。鉴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发挥这些地区技术专家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的作用,在不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原则允许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地区以各自不同身份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及各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活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外交部关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澳门地区在国际活动中身份的规定、ISO及IEC章程和我局与ISO、IEC在此问题上达成的协议等,为加强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涉及上述地区有关工作的管理,慎重处理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出现的港、澳、台问题,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通讯成员(Correspondentmember),只能以上述身份参加ISO大会及有关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活动,在上述技术组织中可以发表意见,但均没有表决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成员,不能独立参加该委员会的活动,香港技术专家如果要参加活动可以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有关活动。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中及各种会议文件、统计资料、标识(桌牌等)和代码中的正式称谓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国香港,英文为:The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ofChina或HongKong,China。
  四、我国台湾省不是ISO和IEC的成员,也不能独立参加上述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有需要,台湾省的技术专家可以以"中国台湾省"或"中国台北"名义向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IEC工作组和ISO技术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五、我国台湾省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各种统计资料和代码中的正式称谓是:"中国台湾省"或"中国台北",英文为:TaiwanProvinceofChina或ChineseTaipei。
  六、我国澳门地区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办法参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参加活动的办法执行。
  ISO/IEC国内各有关技术归口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归口范围的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凡涉及到处理诸如港、澳、台专家参加ISO/IEC及各技术机构的会议、会议文件中称谓及桌牌的标识方法、技术统计资料中列名方式和国际标准草案中有关港、澳、台称谓和代码及其他与港、澳、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有关的各项工作,必须事先请示我局同意并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方可处理有关事项,
同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外交部。
  务请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内技术归口单位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及时请示报告,妥善处理港、澳、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各项事宜。未经我局或外交部同意,各有关单位自行处理港、澳、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事宜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具体工作承担单位负全部责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