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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返还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王春胜

时间:2024-07-22 01:4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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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返还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

王春胜


  现如今在我们广大的农村还存在着结婚收受男方家彩礼的风俗,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段腾飞,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收受彩礼的数额也在大幅度的提高,有的甚至达到15万元之多,农村各家也在这一点上互相攀比,举债结婚的笔笔皆是,所以一发生纠纷就很难解决,双方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导致此类案件的增加,今年我院受理此类案件以郊区法庭为例1-10月份共受理此类案件1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0%。审判实践中,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规定的,按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但没登记的和登记但没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这两种相对的好处理一点。一般象这种情况双方未在一起生活,不存在钱款上的纠割或有纠割也不大,法院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一般此类大多是判决全额返还彩礼款,但在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举行结婚仪式同居后又发生纠纷要求返还“彩礼”的和生活一段时间后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占6件,占案件总数的33.33%。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十条仅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但对于审理举行结婚仪式同居后又发生纠纷的案件中应如何适用上述条款,实践中办案法官认识上存有分歧,对一些实务问题难以把握。本文试结合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加以分析和探讨。
  一、彩礼款的认定。
  能否公正审理此类案件,认定事实至关重要。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倾向,即不分时间、不论性质、不讲责任,只要是原告婚前给付女方的钱物,便一概认定为彩礼而判决被告返还。其实,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彩礼赠送的方式一般按当地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择日、摆酒,且必须有媒人参与,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结婚之前男方所给的任何财物都是彩礼,在实践中对于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等等,均不应认定为彩礼。如原告甲与被告乙经媒人介绍见面当天,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2000元。会亲家时包桌吃饭3000元,逛商场时为被告买西服1件。原告在外打工时,给被告汇款1800元让其买手机。对于上述款物,原告为被告所买的手机所汇款1800元,都不属于彩礼。
  二、不能机械执法个案处理中要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第十条规定非常明确婚约财产纠纷的就是要全额返还,这个规定就机械了很多,个案当中法官处理案件时要依据此条文处理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不服,或裁判不公的情况。如原告甲与被告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相处了一段时间,并过了彩礼款2万元,在相处期间原、被告发生了性关系,导致被告怀孕被告做了人工流产。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原告要求返还彩礼2万元,被告提出因其怀孕做流产支出了手术等治疗费用,因此身体欠佳要求被告给一部份营养费用。此案事实清楚,如按《解释(二)》的精神就得全额返还,但此案中被告的怀孕原告也有过错,全额返还可能就有失公正,故该案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被告流产所需的实际费用做出酌情适当返还的判决。
  三、结婚后再离婚的和同居后分手的应如何处理。
  双方结婚后又离婚的,但生活了一段时间,此时对返还彩礼的处理在审判实践当中分歧也挺大,首先生活的年限虽没有规定,但我个人认为一定要短,最长不要超过二年。这与诉讼时效不相悖。其次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接受的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这是关键。因为如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原、被告的财产混同而不予分割,比较好理解,但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还有一种因素是应当根据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劳动多少,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司法公正,才能合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安市法院郊区法庭 王春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宿迁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市政府成立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核定下达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按季公布和考核。
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或者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和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尚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第十三条 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加价部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委托供水单位收取。
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督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和计划用水单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供水单位应当在每个抄表周期结束后的五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用水户阶梯式水费征收清单和累进加价征收清单。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档案和台账,并在每季结束后的十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季度的用水报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用水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约用水设施的配套建设。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水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七条 利用自建取水设施年取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使用公共供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者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等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消防、环卫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渗漏、流失。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检查、维护、改造,减少水的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经营洗浴(含足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耗水量高的非居民用水户,以及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或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设备、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使用。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产品、设备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者改造。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公布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
第二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其间接冷却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在达标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推广工业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
鼓励、扶持建设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发展管道输水、渠道防渗,推广喷灌、微灌等农业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养殖技术和养殖废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鼓励、扶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的发展。
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用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承担节约用水设计、评估、审计。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推广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水。
第二十六条 再生水管道、储水设备、出水口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有明显标识,管道不得与公共供水管道交叉连接。
第二十七条 规划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推广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建设项目,推广配套建设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等雨水渗透设施。
第二十八条 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首选再生水、雨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成立期货市场联席办公会议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成立期货市场联席办公会议的通知

1994年1月19日  证委发(1994) L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财政部、内贸部、对外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

国家外管局、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

  根据国务院77号文件精神,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划、协调、监管工作由国

务院证券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由于以前期货市场的管理

涉及部门较多,各部门在期货市场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委希望得到各部门的配合

和支持。为使期货市场监管工作顺利过渡,根据朱副总理批示,拟成立期货市场联席办公会

议。望你部门派一名负责期货工作的司(局)级干部参加,请将该同志的有关情况和联系电话

于1月25日前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