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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澄迈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 通 知

时间:2024-07-08 17:41: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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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澄迈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 通 知

中共澄迈县委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澄迈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镇党委、政府,华侨农场,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事业单位:
《澄迈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已经十一届县委第八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澄迈县委 澄迈县人民政府

2007年7月6日



澄迈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和事件或者是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未按时完成的,县委、县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负有责任(包括政治与道义责任)的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和各镇党委、政府及华侨农场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 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公开透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认定和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府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导致用人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执行不力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贯彻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监督管理不力,直接管辖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因执行不力,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或者影响县委、县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违法施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

(二)违反规定,在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的;

(三)违法违规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严重不公的;

(六)因违法施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下列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失当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影响投资环境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给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重大社会治安案件失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

(六)因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失当,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其管辖范围内或者工作中,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外的其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严重经济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情形的,依照本规定予以问责。

第九条 问责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或者建议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采用前款第(五)、(六)、(七)项方式问责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主动采取措施,承担其应负的政治与道义责任的,可以视情况从轻问责。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署名举报、控告、申诉等材料;

(二)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批示;

(三)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县委委员、县纪委委员、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行政执法或者行政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县委问责事项具体承办工作由县委督查室负责,县政府问责事项具体承办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组负责,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组负责人分别由一名县委办副主任和县政府办副主任兼任。

问责承办部门负责问责信息的收集和整理、问责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向提出问责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反馈办理结果等事宜。

问责承办部门根据收集的问责信息,发现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委书记或者县长。

第十三条 同时就同一事项问责党委领导干部和行政领导干部,由县委办公室召集问责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对问责方式等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县委书记、县长根据问责承办部门呈报的材料,或者发现有关党政领导干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县委书记、县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县委、县政府领导可以责成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当面汇报情况或者作出书面说明。

县委书记、县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县委、县政府领导根据情况汇报或者书面说明,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责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建议,呈报县委书记或者县长。

第十六条 县委书记、县长根据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情况汇报或者书面说明,或者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认为应当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作出问责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制作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任免机关。

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问责事由、处理依据、问责方式及申诉权利等事项。

第十八条 县委书记、县长根据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情况汇报或者书面说明,或者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决定不予问责的,或者经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予问责的,问责承办部门应当将不予问责决定或者调查结论书面告知不予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承办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另行组成调查组,在15日内完成复查。

第二十条 经复查,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县委书记、县长批准,维护问责决定;问责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县委常委会议或者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撤销问责决定。问责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所在单位及其任免机关。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由问责承办部门提请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问责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澄迈县委办公室

2007年7月6日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关于印发《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1月1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东城支行、武汉市分行营业部、广西隆林县支行、田林县支行、田阳县支行、平果县支行、武宣县支行、来宾县支行、桂平县支行、苍梧县支行、广东南海县小塘办事处、云浮硫矿办事处,三水县支行:
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简称天广工程)是国家“七五”期间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由于该工程横跨广西、广东两省(区)12个县市,点多、线长、分散。为便于搞好工程建设资金供应,加强财务管理和拨、贷款管理,总行决定对该工程采取联行协作管理办法,现将《天生桥至广州50万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
天生桥至广州50万伏输变电工程(简称天广工程)是国家接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该工程输变电线路全长975公里,模跨广西、广东两省(区)。为了搞好工程建设资金供应及财务拨(贷)款管理工作、根据本工程点多线长的特点,特制定天广工程联行协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原华南电网办公室)为天广工程的建设单位,能源部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超高压公司)为建设总承包单位。联行以建设单位的经办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东城支行为主办行;超高压公司的开户行建设银行武汉市分行营业部为经办行;工程沿线各建设银行为用款行组成联行协作关系。
第二条 联行之间,要按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由主办行牵头,建立经常性的联系,互通情况,协商办事、交流经验,共同搞好天广工程的资金供应及财务管理。
第三条 拨款与联行结算
1.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其他委托贷款、储备贷款实行指标管理,即总行将贷款指标下达到主办行,主办行对经办行以及经办行对各联行采取汇拨资金办法。主办行接到总行下的贷款指标后,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借款事同,在审定的建设单位季度用款计划内,结合上季度用款情况及时将资金分拨到经办行,以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供应。
2.经办行严格依据承包合同及用款行核实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将工程款汇拨至工程所在地用款行。
3.用款行必须认真核实工程进度,及时输是工程价款结算,做好资金供应。
第四条 主办行的孙责
1.负责实施联行的协作管理办法,不定期组织召开联行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确定联行工作任务。
2.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贷款计划,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年度借款事同和总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应分别送主管部门(投资公司)、总行、广东省分行。按照借款合同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分季用款计划,核实建设进度,及时供应建设资金,并负责组织贷款回收。
3.参与概(预)算审查,节约使用建设资金,协助建设单位合理安排投资、落实年度投资计划,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资金使用效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审查建设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
4.对经办行和用款行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及时研究处理、答复。
5.负责向各联行抄转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指示要求,收集整理各联行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经验和作法,发送各行互相交流。
6.必要时,在经办行、用款行的协助下,对承包单位、中标施工企业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经办行的职责
1.配合超高压公司与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签订天广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协助落实“包”(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保”(保资金供应,保材料供应,保设备供应)措施。
2.协助超高压公司对本工程推行招标投标,参与标书编制、标底的测算及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督促招标、中标双方及时签订经济承包合同,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包干责任制。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度及承包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办行反映,使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4.坚持“四按”拨款原则,加强财务资金管理,认真负责工程价款结算审查,严格按进度分次结算。结算帐单经审查核定后,由超高压公司直接将资金汇拨到沿线各施工单位所在地用款行。
5.审查超高压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统计报表。督促超高压公司及时向中国南方电力联营公司上报季度用款计划,监督资金使用。在季度和年度终了10天内主办行报送资金使用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6.配合主办行对承包单位,中标施工企业进行资金、财务检查监督。
7.参与各标段竣工验收,督促超高压公司搞好竣工决算,力求做到工完、料尽、帐清。
第六条 用款行的职责
1.协助施工企业按照包干工作量,层层分解指标,落实各项包干措施。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帮助解决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青苗补偿、施工用地及地材供应等方面的问题。
2.负责对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审查和签证,为经办行提供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3.配合主办行、经办行对中标施工企业的资金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经办地段的竣工验收,协助施工企业清理有关帐务,督促按时编制施工财务决算、分析工程成本,测算工程造价、及时向主办行和经办行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广东分行、武汉市分行、广西区分行要积极支持天广线联行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协助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