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装〔2013〕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强铸造行业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根据《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我部组织制定了《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30日
(联系电话:010-68208131)
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铸造行业准入管理,做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26号)符合性审查及准入公告的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现场查验、材料报送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企业的现场抽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负责准入公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开展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实施工作中,可结合本地铸造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相关产业政策,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铸造行业准入条件》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开展对本地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无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四)企业自查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具体要求;
(五)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网址:www.foundry.com.cn),网上填报相关材料;同时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见附件)。
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包含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七)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八)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九)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文件(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准入公告申请企业的审核管理工作,受理企业网上及纸质材料申报、材料审核、现场复核工作,并将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章 准入公告管理
第九条 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公示意见等进行认定,经认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查,于3月31日前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准入符合性基本材料,并形成自查报告,于4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一)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二)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三)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中贯彻《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相关准入条款保持情况。
第十一条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查企业自查报告。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确认后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申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行为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准入资格的,提前告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和申辩情况进行论证,决定是否撤销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的企业,2年内不得申请准入公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铸造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 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对准入公告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
申
报
书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 报 须 知
一、填写申请报告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
二.申请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综合厂铸造车间以具备法人资质的总公司提出申请)。
三.申请准入公告的铸造企业应首先登录“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平台”填报相关材料,确认提交后下载并打印所填报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作为《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的一部分。
四.《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2. 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上一年度(或/及近三年最高销售额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 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
7. 企业上一年度环境监测报告;
8. 企业有害工种人员最近一次体检有效证明;
9. 2013年12月31日后新(扩)建铸造企业须提供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10. 其他证明资料(如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证明文件;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等)。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申请铸造行业准入并《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企业自愿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铸造行业准入信息和资料,并为现场查验及复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申报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箱
公司类型
员工总数
员工总数: 人
其中(生产人员: 人,管理人员: 人,技术人员:____ 人)
企业简介
(2000字内)
二、铸造企业准入公告申请表(网上填报后直接下载打印)
1. 建设条件和布局
1)生产现场所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序号
企业生产现场具体地址
生产地环境空气功能区
(非一类区)
1
2
…
2)2013年12月31日后新建铸造企业填报
序号
文件名称
项目名称
审批号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2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3
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
4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2. 生产工艺
序号
工艺方法
1
2
…
3. 生产装备
1)熔炼设备及能耗
序号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吨金属液能耗
(需注明单位)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除烟设备
1
2
…
2)造型、制芯或特种铸造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
3)砂处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
(注:此表为采用砂型铸造工艺企业填报,其他铸造工艺企业不必填报)
4)清理设备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制造单位
购置时间
配套通风除尘设备
1
2
…
5)各种旧砂回用率
序号
旧砂种类
回用率(%)
1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略论保障措施调查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彭学军 杨麟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均为WTO协定中规定的缔约方可以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相比,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配额和关税配额等多种救济方式,对一国国内产业的保护更为充分,而且由于无须证明被调查方存在“不公正的贸易行为”,保障措施调查的发起较之反倾销和反补贴更为容易。
自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定》通过以来,世界各国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数量逐年上升,2001年全球范围内保障措施调查案达53起,比2000年的26起,增加了27起[1]。2001年美国发起了201钢铁保障措施调查,对世界钢铁生产和消费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引起其主要贸易伙伴的强烈反对。作为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引起的连锁反应之一,我国于2002年5月20日正式立案公告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调查,这是我国在加入WTO后第一次应用保障措施的贸易救济措施。
按照WTO有关规则和中国有关保障措施法规的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必须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不可预见发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的存在;(2)进口数量的增加;(3)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serious injury or threat of serious injury);(4)进口数量的增加和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sual link)。由于保障措施对于我国的调查官员、律师和企业人士而言还是相对陌生的法律制度,而且中国有关保障措施法规的规定较为抽象和简略,以下将结合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涉及保障措施的判例对上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逐一作简要的分析:
一、不可预见的发展
所谓不可预见的发展是指一缔约方在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该情况的发生以及该缔约方履行关税减让承诺的结果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的相关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不可预见的发展最初源于WTO《GATT 1994》Article XIX的规定。其基本要求是,如果在出现“不可预见的发展”之情况下,一缔约方履行其在《GATT 1994》下的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将导致某种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并对该缔约方领土内的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的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该缔约方可以在防止或救济损害所必须的限度和时间内,针对该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在《GATT 1994》下的义务,或撤回、修改其在《GATT 1994》下所做出的减让。
WTO规则之所以设计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规定,主要是为防止保障措施被滥用。保障措施的规定也被称为“逃避条款”(escape clause),因为该条款允许一缔约方部分或全部地逃避其在《GATT 1994》下所承担的义务,但由于一缔约方的逃避行为会对其他缔约方的利益造成重大的影响,所以WTO规则必然要通过规定不可预见的发展,限制缔约方仅能在出现不可预见的发展时,部分或全部地逃避其在《GATT 1994》下所承担的义务。
由于《GATT 1994》Article XIX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规定并没有被写入乌拉圭回合《保障措施协定》的最终文本,因此对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构成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条件,各缔约方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这一分歧已经为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在韩国奶制品案的报告中解决。在该案中上诉机构认为,缔约方证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存在是缔约方为适用保障措施所必须的一项“先决要求(prerequisite)”[2]。因此无论各缔约方是否在国内立法中作了相关规定,各缔约方在采取保障措施时都必须将不可预见的发展作为一个先决要求进行考察。
WTO《GATT 1994》和《保障措施协议》中没有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做具体的定义,但在1951年“Hatters’ Fur”案中,当时的争端解决工作组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做了如下解释:“不可预见的发展指在相关关税减让的谈判后出现的情况发展,并且要求做出关税减让的国家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预见到这种情况发展是不合理的”[3]。这一解释还被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在1999年韩国奶制品案中所引用[4]。
对于上述解释,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判断某种情况是否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的关键在于该情况是否能为缔约方在进行关税减让谈判时“合理预见”,凡是能够合理预见的情况均不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2)判断是否能“合理预见”,应该从一个假设的“理性的缔约方”的角度来考察,至于具体缔约方之间预见能力的差异应不在考虑之列;(3)判断合理预见的时点应考察缔约方进行缔约谈判时是否能够合理预见。
二、进口数量的增长
进口数量的增加是实施保障措施的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国内生产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保障措施条例》第八条又进一步规定,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审查(1)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2)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从上述规定看,进口数量的增加并不应该是单纯的“数量”分析,并不是任何数量上的增长均可以构成《保障措施条例》所要求的“进口数量的增加”。相反,《保障措施条例》第八条要求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角度审查“进口数量的增加”,换言之,进口数量增加的程度和方式要足以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所以在进行进口数量的分析时,不仅要考察进口产品的绝对增长率与增长量,而且应考察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所占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