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6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成败,要进一步全面推进。
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作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四、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住房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受当地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的直接领导,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执行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管理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从沉淀在银行的资金所获利息中支出。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城市原则上委托一家银行办理。管理中心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凡委托银行归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手续费率一般按当年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0.5%确定。贷款手续费率按不高于贷款利息收入的5%确定。
七、受托银行负责:(一)为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户和结算户;(二)协助管理中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承办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根据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审定的使用计划按期拨付资金,对不符合使用方向的,受托银行有权不予办理。
八、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原则。
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单位住房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以上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宽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贷款抵押的,另加0.99个百分点。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结息),5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个百分点,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
九、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由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建立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严格审核、批准。
十、管理中心须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电算化、科学化。
十一、管理中心按季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汇总后按季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十二、未经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批准,管理中心不得擅自动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十三、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
十四、各市(县)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和预算、决算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管理中心要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管理中心进行审计。
十五、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帐制度,并定期公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批复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的通知
农办财[2008]5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任务申报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财[2008]23号)和《财政部关于预拨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08]27号)要求,你省上报了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申请。经审核,原则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培训示范村数安排。请按照《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精神,根据你省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培训需求,紧紧围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切实做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作。
附件: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培养造就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8年继续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围绕主导产业、培训专业农民、进村办班指导、发展一村一品”的总体思路,采取政府买单到村、培训落实到人、机构招标确定、过程规范管理的管理机制,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农民以及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为重点,以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今年要紧密围绕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粮食高产创建年的要求,为夏季粮油丰收、实现全年粮油生产目标打牢基础,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主要目标
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培训需求,围绕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原则上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天,集中授课每天不少于3个小时,现场指导不少于15次。项目实施县、村和基本学员原则上两年不变。通过培训项目实施,在培训示范村培养不少于40名从事主导产业的专业农民,并重点培养2-3名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使其掌握从事主导产业的生产技术要领,收入水平有明显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比重逐步增加,主导产业的产品质量和档次进一步提高;围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重点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一村一品”不断发展,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受灾地区的生产能力尽快恢复,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重点面向灾区。按照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新增规模和补贴标准,要重点向受灾情况较重的县、村倾斜,保证受灾群众及时得到生产自救的知识培训。
(二)服务主导产业。按照主导产业的发展要求和农民实际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设计培训课程,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每个项目村原则上围绕一个主导产业开展培训。粮油高产创建县中的项目村要围绕高产创建活动开展培训。
(三)尊重农民意愿。要坚持以农民为本,主导产业确定、基本学员选择、培训课程设置以及培训时间安排、方式方法等都要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避免行政命令、一厢情愿、脱离实际。
(四)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注重过程管理,落实项目管理环节。重点要落实项目公示、资金使用和检查验收环节。
(五)突出培训实效。坚持培训、指导、服务三位一体,采取面对面、手把手、零距离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用农民容易接受的语言,因人施教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四、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2008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系统670个县(市、区、旗、团场)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对每个培训示范村补助经费1.5万元左右。
五、明确工作职责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制定本省年度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县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审核项目县年度实施方案,总结上报培训情况,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宣传等。
县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培训项目村,落实项目工作经费,制定促进“一村一品”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项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审定,组织招标确定培训机构并签订合同,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开展项目检查督导,总结上报有关材料,负责项目监管系统维护和数据录入等,在项目村统一加挂“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学校”的牌子等。
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落实项目村培训计划,选聘和考核培训教师,签订并履行合同,组织选编培训教材,印发“技术明白纸”,开展跟踪服务,建立培训台账,填报各类报表,提出验收申请。培训机构要选聘热心为农民服务、业务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进村培训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多数农民不满意、培训工作不负责的培训教师应予以解聘。
培训教师的主要职责:进村开展集中培训和技术指导,选编培训教材和“技术明白纸”,填写培训卡,与农民保持经常性联系,开展跟踪服务,指导农民发展生产。
项目村的主要职责:提出项目申请,宣传动员和确定基本学员,提供培训场地,组织学员参加培训,收集农民培训意见并及时向培训教师和培训机构反馈,组织基本学员填写培训卡、签到,协助填写培训台账。
省农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县领导小组、项目县领导小组与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与培训教师,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级对一级负责。
六、强化项目监管
要加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项目监管,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班主任制度。由项目村村委会主任任班主任,加强培训组织、信息反馈。
(二)严格执行台账制度。培训机构要规范填写培训台账各项内容,组织基本学员认真填写培训卡。
(三)严格执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机构必须每季度向县项目办公室报告办班次数、教师进村指导次数、累计培训课时数和辐射培训人次数等情况,县项目办公室汇总后逐级上报。
(四)完善项目公示制度。县项目办公室要对项目村、培训机构、培训任务、资金补助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培训机构要对选聘教师、培训计划进行公示;项目村要对基本学员进行公示。
(五)建立考核发证制度。项目实施结束后,在本人自愿和实际能力考核的基础上,对基本学员发放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绿色证书”。
(六)强化项目检查验收。省、市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经常性检查,项目结束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县进行验收,验收组要对项目县的工作总结、管理文件、培训台账、财务管理、教材和教案等进行检查验收,并随机抽取5个村采取实地考察、走访农户等方式逐村进行验收。没有验收的项目县不能申请新一轮的培训项目。各项目县应采取经常性的检查和自查工作,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农业部、财政部将通过监管系统抽取相应的村进行实地检查。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要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管理机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项目县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畜牧、水产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扩大实施范围,让更多的农民受益。
(三)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要根据项目实施年度实行梯次推进。第一年,重点开展主导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关键技术和标准化操作规程,以及农民创业理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等内容的培训;第二年,重点开展农村相关政策法规、农产品营销、加工转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基本学员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突出培训重点。粮油主产区的项目县,要围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重点开展水稻“一增四推”、玉米“一增四改”、小麦精播半精播、马铃薯脱毒、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旱作技术、免耕栽培等方面的培训。根据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需要,各项目实施县要切实做好村级防疫员的培训工作。
(五)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今年在10个省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工作。农业部将制定专门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方案。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通过创业成功心理知识学习、应用案例教学等激发学员的创业激情,开拓视野,转变观念,提高创业意识;通过创业技能、经营管理、创业设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六)创新培训模式。各地在认真执行现有培训形式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培训券、培训卡、指导回执券等形式,大胆探索农民培训的新模式,确保培训效果。在培训中要注意与科技入户等其他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的前后衔接、点面结合,不断提高培训效果。
(七)加大宣传力度。要及时发现、总结先进典型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样板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原则上每个项目县都要树立若干示范和样板村,每个省都要在不同区域、不同主导产业方面确立相应的样板村和示范县,充分发挥样板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宣传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成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深入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