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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23:43: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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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天发〔2007〕21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的管理,提高营造林管理水平,确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取得实效,我局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也谈网络文字作品知识产权的尊重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今年以来,笔者在法律图书馆(www.law—lib.com)网站上传了五十多篇小文,或是笔者工作中所写,或是笔者偶有所得而成,没多深理论,也没多少文采,聊以自慰而已。笔者偶然上网查询资料,竟发现笔者的数篇小文被其他网站转载,对于其他网站转载文章,笔者没有几多反感。
但在笔者留下电子信箱能够十分方便联系的情况下,转载文章的几个法律网站均未告知笔者,就自行转载,这让笔者多少感觉有些不舒服。法律网站,对著作权法等法律的无知和漠视,也让笔者因此感到悲哀!
大多转载文章的网站提供免费的浏览服务,供不特定的公众查询;但个别网站的做法让笔者有些恼火,信合法律网转载了笔者的《村集体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基本思路》一文,笔者按照网络搜索出来的链接进入该网站,然后点击文章题目,出现页面提示,“你尚未注册,无权浏览文章全文”,真是好笑,笔者撰写的文章,现在连笔者也无法查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了明确规定,但查诸各项规定,也无法得出法律网站未经笔者许可可以擅自转载本人文章的结论。这些法律网站侵犯了笔者的诸项著作权权利: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图书馆网站在文章下面用另外颜色的文字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本人只允许法律图书馆网站刊载文章,而未许可或授权其他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应经笔者同意而未经同意而擅自在其网站转载,侵犯了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修改权。部分网站在转载笔者文章时,不是原文全部转载,而是在未标明“已对部分内容删节”的情况下,擅自对笔者文章自行决定取舍,例如将部分代理词前的案情简介删除,造成读者理解案情困难。这种未经笔者许可,擅自删节笔者文章的行为,侵犯了笔者的修改权。
(三)取得报酬权。法律网站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下转载作者的文章,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这些网站既未向笔者要求同意转载,又未向笔者支付任何报酬,侵犯了笔者的取得报酬权。
但作为商业性盈利网站,应当知道法律对作品包括互联网上的作品的保护性规定,在能够通过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作者的情况下,在刊载文章网站“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的提示下,既不经作者同意也不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即转载笔者的文章,实属著作权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如法律教育网在版权声明中指出“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诉我们”,但是其在明知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仅此版权声明是不能免除其违法的责任的!
虽然笔者的文章没有多大的学术价值,但在有限范围内仍然有其作用,笔者希望小文能够成为同仁理论和实践的参考,也希望能够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传播,也未幻想去取得任何报酬,但是笔者需要强调是的,网站尤其是法律网站,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对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予以应有的尊重,最最起码在转载之前要告知作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考试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统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考试标准的通知

办市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文化部决定统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考试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制度,结合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及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工作,统一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业务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开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二、文化部建立“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业务考试题库”。考试题分综合类试题和专业类试题,综合类试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专业类试题包括网吧、网络文化、音像、娱乐、演出、艺术品等市场方面的法律法规。题库将在“中国文化市场网”的“文化执法频道”中建立相应下载链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从该链接下载试题。

三、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组织考试,试题从“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业务考试题库”中选取的比例不得少于70%。其中,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地区,涉及文化市场方面的试题,从题库中选取的比例不得少于70%。其余试题,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培训内容和实际情况确定。

四、业务考试总分为100分,合格标准由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自行确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应继续参加统一的业务考试,直至考试成绩合格。

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发放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暂停参加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并不得参加年度优秀执法人员评选。

五、根据有关政策法律的变化,文化部将适时整理、清除和补充题库内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对“全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业务考试题库”及试题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方式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提出。


文化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