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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1:0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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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天发〔2007〕219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的管理,提高营造林管理水平,确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取得实效,我局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委办发〔2006〕5号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陇南市委办公室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









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

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

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市、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实施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46号)文件精神,营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良好环境,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现制定如下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评选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3 个;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10个;评选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20名;评选优秀个体工商户2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形成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有一个比较宽松和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3、放宽对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逐年增加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4、不断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在统筹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方面措施到位,服务力度较大。

5、取消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成效显著。没有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6、近两年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总量大,占GDP比重高,营业收入、交纳税金、就业人数、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快,排位靠前。

7、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建设规划到位,机构健全,人员落实。

8、无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方针政策,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乡(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良好,依法对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无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4、近两年非公有制经济二、三产业的增加值总量大,非公有制经济比重高。

5、非公有制经济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工作到位,各类统计报表报送及时。

6、无安全环保责任事故。

(三)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条件:

1、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2、市场开拓意识强,在企业经营、技术、管理上大胆创新,有比较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

3、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加职工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健全。

4、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参与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5、连续3年以上担任企业厂长(经理、董事长)职务,企业的营业收入、交纳税金、就业人数连续两年保持较快增长。企业的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税收20万元以上。

(四)优秀个体工商户评选条件:

参照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评选条件执行。年交税额在5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或个人,不得参加评选:

1、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2、偷税、抗骗税、逃避银行债务、有不良信誉记录的;

3、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4、拖欠劳动者报酬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1、评选程序

(1)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进行。先进县(区)按评选条件申报,申报表报市有关部门核实盖章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个体工商户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有关程序,将入选名单在《陇南报》公示,最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2)已经省政府表彰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直接纳入表彰。省级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作为市级明星非公有制企业家表彰奖励。

2、具体要求

(1)各县(区)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高度出发,按照评选条件,严格标准,层层把关,优中选优,真正把代表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2)参评的单位、个人要认真填写申报表(表式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附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企业纳税情况,必须出具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的纳税凭证;安全、环保状况必须由所在县(区)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优秀个体工商户除填报申报表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纳税证明、资助社会公益事业证明及个人取得的县(区)级以上荣誉证复印件等。

(3)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附有关证明、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二份,报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表彰奖励评选出的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优秀个体工商户由市委、市政府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列支,总额控制在50万元之内。

五、组织领导

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陇南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区)、先进乡(镇)、优秀非公有制企业家和优秀个体工商户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市发展非公经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

各县(区)也要成立评审机构,确定相应的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中央财经委员会


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票搭乘飞机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航空公司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有效期间,规定自旅客持票进入机场后开始,至到达旅程终点离开机场时为止,如需搭乘航空公司免费接送旅客之其他交通工具时,则搭乘该项交通工具期间亦包括在内。

  第三条、旅客所乘之飞机,在中途因故停飞或改乘航空公司指定之其他飞机者,在途中停飞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第四条、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机不再随同原机飞行者,其保险于离开机场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入机场后,保险效力即行恢复。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注解:系指旧人民币,折合新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第六条、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千分之五收费,由航空公司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范围

  第七条、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八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丧失身体机能或失踪者,除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甲、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乙、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丙、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续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丁、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戊、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视其丧失机能之程度,酌给一部分保险金。

  己、因飞机失踪,满三个月下落不明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第九条、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构成第八条所列一项以上之情事时,其保险金给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

  第十条、本条例所列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航空公司要求任何额外给付。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十一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医疗津贴之责:

  甲、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乙、有诈欺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者。

  第六章、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十二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须予治疗者,应由航空公司会同出事地点之当地政府或有关机关,按照当时实际情况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处理,其医疗津贴由保险公司或特约代理处根据指定医院或医师之证明确定后,依照第七条之规定给付之。

  第十三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应由其本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取具指定医院或医师及航空公司之证明文件,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根据此项证明,确定应给保险金数额。

  第十四条、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航空公司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如遇领款人发生争执时,应按照上列顺序决定之。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之,逾期丧失申请之权利。

  第十六条、保险金之给付,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之。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定后发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