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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0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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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政办发〔2008〕92号

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支付办法
为确保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高效、合理使用,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总投资计划36.7亿元,其中利用农业开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社各类贷款27.5亿元,市财政资本金9.2亿元。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管理
(一)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供水、污水处理、道路、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征地拆迁项目。
(二)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溪市工程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是项目承建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和土地整理工作(招投标、签订工程委托合同、现场管理、工程量、征地拆迁等)。
(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项目行业标准审核、验收、核准等。
(四)项目资金筹集和管理单位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资金的落实,包括申请贷款、项目立项、可研性报告、环评报告、贷款拨付和协助相关部门筹集资本金等工作。
(五)项目资金及工程审核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工程预决算和资金使用的审核。
(六)项目监督审查部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全程参与工程预决算、工程量、资金使用和招投标程序等并跟踪审计。
三、项目资金的支付程序
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严格实行市长支付令,支付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提出资金请求。施工单位凭监理签署的工程量和已垫付资金明细或资金计划明细(附凭证),填报项目工程进度表和资金申请表,上报项目管理单位。
(二)项目管理单位提出资金申请。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单位资金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和施工单位中标文件、施工合同、预算明细,填报项目工程进度汇总表和工程进度表,上报资金管理单位。
(三)资金管理单位申请贷款拨付。资金管理单位对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对相关手续和资料进行审核,填制贷款项目资金审核表和银行贷款项目拨款审批表报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市长签批,并报审计机关备案。
(四)资金管理单位根据手续完备的市长支付令,填制银行贷款付款申请表,到贷款银行申请并负责将款项及时划入项目施工单位指定账户。
四、项目审计监督
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项目资金实行审计部门跟踪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随时核查的原则。审计机关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市长支付令支付的资金是否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二)发生重大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的;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分包招投标会议的;
(四)重大原材料的采购事项。凡未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的,财政、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法律问题十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法律问题十则

1952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本年5月25日函收悉。兹将你们提出的十个问题,照信中原来排列次序,分别答复如下:
一、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联系的问题,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内务部,早于1950年6月9日以联优字第6号通令指示人民解放军各级政治机关,教育动员军人与家庭通讯,并帮助他们写家信。因此,现役革命军人一般地都与家庭联系,也给了军属证。来信说:“个别革命军人仍不与家庭联系,同时也没军属证”。对于这种个别的情况,希望你们将具体事实和原因调查清楚,直接报请有关部门处理。至于军人写信,究应写给父母或配偶,要看具体情况如何而定,不能限制一定写给某人。
二、夫死后,妻在改嫁时留些财产给子女或夫的父母,是赠与,不是继承。所留的财产如为土地时,应否税契,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询问。
三、来信第三点说的不够具体,未便迳作原则性的答复。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首应根据政策法令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地分析研究之,而后再决定处理的方针与办法。
四、蒋匪统治时期,伪保甲长的贪污行为,除了情节严重、民愤很大或隐匿敌伪财产者外,一般地可以从宽,不予追究;“壮丁钱”也应依照这一原则处理。至于个别的情况,经受害人请求处理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量判偿。
五、对于这一类的事情,应该根据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的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处理之。我们不了解实际情况,未便迳作一般原则性的解答。
六、杀婴问题,是残害下一代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重视。但是,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该分别犯罪的原因与情节的轻重,适当地判处刑罚;同时对于产妇的健康,也应予以关顾。根绝杀婴事件,不是专靠刑罚所能完全作到的。密切地联系有关部门,大力地进行广泛的、深入的婚姻法宣传,通过具体的、生动的典型案件,用活人活事来教育当事人和一般群众,也是必要的。至于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地防止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地加以布置。
七、来信问:挑拨他人婚姻,是否判罪?我们认为: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应该根据婚姻法的精神,结合实际的具体情况,加以处罪,不能抽象地说要判罪或不判罪。至于与现役革命军人的配偶通奸,在原则上应较一般的通奸,从重量刑,但仍应就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仔细地分析研究,以决定其处刑的轻重。
八、反革命犯判刑后,其配偶提出离婚时,法院可不征询被告的意见而进行判决准许离婚。至于被处徒刑的一般刑事犯,其配偶提出离婚时,应给被告以答辩、提出意见等诉讼上的权利。征询犯人的意见,可以通过劳改机关为之。
九、反革命犯被镇压处死刑后,其配偶一般地自可另与他人结婚。如配偶系受管制的,则准许结婚与否,应由管制机关斟酌具体情况决定之。
十、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我院会同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于1951年10月8日对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作了指示,可参照该指示处理,兹不再解答。
此复

附: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函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通讯1952年未见出刊,今后如不出刊,在法院工作中是一大困难。现有几个问题请指示:
一、现了解个别革命军人仍不与家庭联系,同时也没军属证,另一些革命军人只给其父母亲来信,不给其爱人(已婚未婚)来信,这样就使一些军人配偶感到苦闷,个别提出了离婚或解约。我们感到军事领导机关应使每个革命军人都将军人证明书寄回家乡。同时应教育军人同志和其配偶要取得通讯联系,以求进一步改善夫妻关系,这也是对军人婚姻权利有利。
二、母亲改嫁结婚,她儿子自要留的财产算送呢?还是算继承关系呢?有的妇女改嫁把自己财产留给她婆家的是否和上述关系相同?以上两点关系,得财产的人土地是否税契?
三、我县现时发生一些继承纠纷,一部分同志认为在今天新中国每个人民都有自己的自由权利,自己如年岁较大或特殊原因失去劳动力,愿找自己心爱的人来继承自己后事并无不可,但另一部分同志说应按本姓本族挨次继承,我们同意第一个意见。
四、蒋匪统治时代,一些中、贫农当保、甲长,贪污壮丁办理出壮丁者(有些才转业回来)现要跑,要申请法院处理(此问题还不少),如何是好。
五、未离婚前与他人谈恋爱(找好对象),离婚后马上就和该人结婚,他方(离婚的另一方)或群众在离婚前或后发觉告发,法院应如何处理?有的妇女一和本夫提出离婚就住到找好的对象家,是否包办?有的先找个配偶,才离婚,群众非常不满。
六、我县杀婴问题不少,大部分是杀死女孩或非婚生之子女,群众告发是否一律判罪?
七、挑拨他人婚姻问题是否判罪,与军属(军人之妻)通奸应如何量刑才好?
八、反革命犯或一般刑事犯判刑后转送外地劳教,其妻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
九、有些反革命分子被镇压后,其妻如不受群众管制,提出与他人结婚是否合法?
十、现时买卖婚姻还不少,发现后财礼可否没收?
以上问题,请指示。
1952年5月25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

卫办文档发〔2008〕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卫生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卫办发〔2008〕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8年4月15日印发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国家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卫生部直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卫生机构)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维护公民和各卫生机构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各卫生机构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是加强各卫生机构业务建设、客观评价其管理水平的内容和指标之一;同时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和社会公共事业、更好地为公众健康服务的需要,是政府信息公开和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之一。

多年来,各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开展卫生档案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奠定了比较牢固的卫生档案工作基础,建立起一支业务水平较高的卫生档案队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在各行业的广泛应用,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日益提高,卫生档案管理工作遇到新问题,面临新挑战。

《规定》是规范全国卫生系统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卫生机构要从严格执行《档案法》、规范管理卫生档案、主动实行医疗卫生行业信息公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要通过实施《规定》,使各卫生机构及其全体人员自觉依法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

二、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将《规定》落到实处

《规定》对于进一步做好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加快各卫生机构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卫生档案,维护广大公民和各卫生机构的权益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予以贯彻落实。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各卫生机构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提高本单位全体人员自觉归档、依法治档意识,为实施《规定》营造良好氛围。

(二)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包括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文书、基建、会计、科技、医疗卫生专业等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各类档案整理规则和质量标准等。目前尚未建立本单位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卫生机构,要立刻开始制订工作,依法对卫生档案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档案管理责任与绩效评估、档案工作保障措施与队伍建设等重点问题做出规定;已经建立了工作制度的卫生机构,要对以往各项卫生档案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和清理,该保留的保留,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在完善卫生档案工作制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本单位已开展的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相衔接,推进卫生档案的规范化、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重视卫生档案队伍建设,采取措施提高档案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要积极主动地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共同组织对各卫生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国家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及档案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贯彻落实《规定》及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自觉性和执行力。要把档案业务培训列入各卫生机构档案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卫生机构档案人员经常交流管理信息和工作经验,开展档案管理研究,探索档案业务新技术新方法。要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为落实档案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任等政策提供保障。

(四)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有效方法,保障档案工作条件。卫生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必需的工作经费、存放场地、办公设备、保管环境等条件予以保障,各卫生机构要开阔思路,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切实保障卫生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开放利用、保密等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辖区贯彻落实《规定》的实施意见并报卫生部备案。要加强对各卫生机构实施《规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指导,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督导。各卫生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之中,切实保证卫生档案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的落实。要建立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卫生机构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履行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期检查卫生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不断提高本单位卫生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