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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1:02: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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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9)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舟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实物造型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建筑物、构筑物等户外设施设置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定海区政府、普陀区政府、新城管委会、市交通委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户外广告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的规划和审批广告设施设置。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政园林、公安、交通、质量技监、文广、经贸、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上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核心保护区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六)妨碍安全视距或影响通行的;

(七)其他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或载体。

第六条 户外广告规划和技术规范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市容市貌相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予以公布。

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时,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及市容市貌相关规定。

第七条 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广告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拍卖所得资金应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管执法部门的日常管理。

利用其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如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应征得全体所有权人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

第八条 户外广告申请的条件

申请利用户外广告阵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彩色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五)利用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安全证明材料。

(六)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供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程图纸。

第九条 设施设置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完成并报请规划验收;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大型高杆广告牌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场地的,应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场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公益广告设施不得用于商业宣传。

户外广告设施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的,应当设置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视为影响城市容貌和城市公共安全,市政府授权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修或拆除,逾期未整修或拆除的,市政府授权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整修或拆除。

第十二条 设施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1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场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3日内予以拆除。

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有关受益人应当对设置人提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违法处理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规划、城管执法、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相应法律责任

户外广告设置违法本规定,不履行维护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 国家体改委


关于在全国大中城市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国家体改委



自1985年开始,在国家体改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指导下,南京、沈阳、重庆、南昌四个城市试行了建筑业行业管理。1990年,建设部、国家体改委以(90)建法字第515号文件印发了《关于继续在部分城市建筑业进行行业管理试点的意见》,确定在南京、沈阳、
重庆、南昌、昆明、济南、武汉、合肥、郑州、上海、成都、哈尔滨、杭州、苏州、襄樊、包头、蚌埠、马鞍山、安庆等19个大中城市继续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试点。几年来,试点工作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受到了企业的好评,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
根据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为了推动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现决定在部分城市建筑业行业管理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
改革。
一、实行行业管理是建筑业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行业管理是组织社会化大生产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措施之一。建筑业是一个大行业、肩负形成扩大再生产能力的建设任务,全国从事建筑业的职工达2500多万。建筑产
品具有固定性、分散性;施工队伍具有流动性以及企业隶属关系的复杂性;各种所有制成份并存;建筑施工力量随国家基建规模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建筑业所有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必须不断加强对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各有关城市政府及其建设、体改部门都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要求,大力推进这项改革措施。
二、全面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大中城市的范围
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的大城市是指除京、津、沪以外的,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人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人至50万人的城市。
三、建筑业行业管理的性质和主要目标
现阶段,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建筑业行业管理,主要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面向建筑业全行业进行的管理。建筑业行业协会是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的重要助手。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注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
用。
建筑业行业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使建筑业提供更多的质量优、工期短、投资省的建筑产品,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立对建筑业进行有效宏观调控的体系,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积极推动国有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
企业制度,使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逐步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部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四、大中城市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建筑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
2.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的长远发展规划,研究和制定本市建筑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3.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制定的技术政策,研究和制定本市建筑行业的技术政策,包括技术发展、技术改造政策等;
4.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和经济定额等,按照法定程序研究和制定本市建筑行业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5.建立本市行业的信息系统,组织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和传递;
6.协调和监督本市施工计划和施工项目的实施;
7.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筑市场;
8.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对外工程承包业务;
9.组织本市建筑行业职工的培训和人才开发工作;
10.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大中城市建筑业行业管理机构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中城市建筑业行业管理必须由一个部门统一管,可由建筑业管理局(建筑工程局)行使行业管理职能,也可以由城市建设委员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具体机构设置由各地城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切实加强对行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推行建筑业行业管理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有计划地稳步推进。鉴于各城市的情况有所不同,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制定计划,不求一律,不要求一步到位。
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对这一工作做出统筹规划,对本地区大中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指导推动,督促检查。各大中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要求,参照试点城市的经验,从实际出发,制定计划,认真实施;要妥善处理好行业管理和部门管理的关系,以保证各
项工作的正常运转,避免出现局部管理的“真空”。要及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问题,使这项改革健康地发展。



1994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多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联合公报


  2004年6月24日,中国和多哥在卡拉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联合公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多哥共和国之间友好团结、积极合作的良好关系的框架下,应多哥共和国总统纳辛贝·埃亚德马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阁下于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对多哥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曾庆红副主席与埃亚德马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对访问成果感到满意。曾庆红副主席对埃亚德马总统以及多哥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衷心感谢。

  一、双方对建交32年来两国友好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顺利发展表示满意。双方决心继续加强政治交往,扩大各领域合作,在国际事务中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推动中多友好合作关系全面、深入发展。多哥重申坚持一个中国立场,支持中国统一大业,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二、双方积极评价两国经贸合作取得的成果,鼓励扩大贸易和投资,重点加强在农业、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继续支持双方企业开展互利合作。中方重申愿意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支持多方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双方决定成立两国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认真落实已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双方主张,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强调,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宪章》仍然是处理国际事务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双方表示愿继续加强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磋商与协调,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四、双方表示应对经济全球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挑战给予应有关注,主张国际社会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双方呼吁发达国家承担应有的义务和责任,切实履行提供经济技术援助和减免债务等承诺,进一步开放市场,取消贸易壁垒。双方主张发展中国家联合自强,加强南南合作,并积极推动南北对话,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五、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认为中非合作论坛是中非双方加强集体磋商、开展务实合作的有效机制。中方支持非洲联盟的建设和“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的实施,愿与非洲国家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平等互利、全面合作的新型伙伴关系。

  六、访问期间,双方就洛美医院考察项目进行了换文,并签署了下列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多哥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的协定;

  ——关于中国政府向多哥政府提供用于解决两国政府商定项目资金问题的无偿资金援助和无息贷款的两个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关于中国向多哥提供优惠贷款用于实施阿贾哈拉水电项目的框架协议。

  七、多方对中方再次为多哥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表示深切的谢意。

  八、多方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中方赞赏多哥政府在埃亚德马总统领导下,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稳定、加强民族团结和振兴国民经济所作出的积极努力。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于卡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