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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7:44: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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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9〕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加强政府参事管理,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主管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参事选聘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省长聘任,原则上每年选聘一次,每次选聘人数不超过参事控制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主要从本省经济社会活动中有影响、有造诣的人士中选聘。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应多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
  
  第五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道德高尚、学识渊博、阅历丰富,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省政府参事选聘对象的具体要求:
  
  (一)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3周岁。
  
  (二)具有五年以上专业技术正高级职称(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部分专业系列除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省部级人文社会一等奖。
  
  2.现任国家行业协会理事或省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4.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省级劳模”称号。
  
  5.主持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三)确有专长和造诣的党内正厅级领导干部。
  
  (四)未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 省政府参事的选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推荐。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向省政府参事室推荐政府参事人选。
  
  (二)遴选。省政府参事室依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政府参事任职条件和参政咨询工作对参事年龄、专业的要求,省政府参事控制数,年度聘任参事计划,拟定考察对象。遴选工作必须坚持以非中共人士为主体;民主、公开、平等、择优;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民主集中制等原则。
  
  (三)考察。省政府参事室采取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座谈、发函询问、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参政咨询能力,健康状况等。
  
  (四)审核。省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政府参事拟聘人选。其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征求省委统战部意见、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征求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呈报省政府审批。

  (五)聘任。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发文聘任,省长签发聘书。
  
  第八条 省政府参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二)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我省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文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五)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参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由省政府参事室向离任参事所在单位出具参事离任通知。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任期3年,只能续聘一次。参事室按年度计划和季度指标对参事的工作质量和任务进行考核。
  
  第十条 聘任参事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的,占用省政府参事控制数,由原单位按其职级落实相关福利待遇;人事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的,其聘任期间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占原单位职数。
  
  第十一条 省政府参事受聘期间,因年龄、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参事的,由参事室报请省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参事室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1981年)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8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对于两国的医疗合作和发展表示满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根据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突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二十人组成的具有大学水平的医疗队赴突尼斯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突尼斯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让都巴省医院。其人员组成见附件。届时,中方向突方提供经中国官方确认的中国医疗队医务人员的简历。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全由突方供应;所需的一些针灸用具,由中方无偿提供。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经巴黎赴突尼斯工作和由突尼斯经巴黎回中国的旅费以及三十公斤行李超重费,由突方负担。他们在突尼斯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和卧具,交通工具和根据突尼斯施行的定价交通费用,以及在公共医院的疾病治疗费用,全由突方负担。

  第六条 突方按下列等级和标准向中国医疗队人员提供生活费:
  一级 队长、教授、主任医生和主治医生,每人每月一百五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二级 医生、医务技术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一百三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三级 司机、厨师,每人每月六十个突尼斯第纳尔。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节、假日和夜间值班补助,每人每班三个突尼斯第纳尔;放射科工作人员享有保健补助,每人每月十三个突尼斯第纳尔。
  上述生活费和值班、保健补助,免除一切捐税,其中百分之五十以自由外汇支付,并由突方按月向中国驻突尼斯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突尼斯国民银行所开立的100149149021账户上缴付。

  第七条 突方免除中方无偿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针灸用具的各种税款;免除从中国进口给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物资的各种税款。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突方各自规定的假日,此外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突尼斯工作期间,应尊重突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二年,从一九八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如突方要求延聘中国医疗队,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六日在突尼斯市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徐  波           阿赫麦特·本·阿赫法
      (签字)              (签字)

  附件:
  外科四人、内科三人、儿科一人、眼科一人、耳鼻喉科一人、麻醉科一人、妇产科二人、放射科一人、检验科一人、针灸科一人、手术护士一人、翻译一人、厨师一人、司机一人。

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将第十条第一款删除。

三、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如期消除火灾隐患。”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