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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时间:2024-07-15 14:47: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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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 153 号


  经2010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等20项政府规章(目录附后),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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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制度(2010-2012年年度和2011-2013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统计制度(2010-2012年年度和2011-2013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相关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我部制定的《药品流通统计制度(2010-2012年年报和2011-2013年定期报表)》(以下简称《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从2010年年报和2011年1季报开始实施。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药品流通统计工作的认识

  药品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流通行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民生、增加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展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是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能的基础,是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政策、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是促进药品流通行业科学发展必不可少的工作支撑。各地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企业要充分认识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制度》的学习和贯彻落实,把药品流通统计工作抓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流通行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计职责,指定专人承担统计工作,做好统计报表的组织落实和督导检查工作;要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切实将统计工作落到实处。相关行业协会要主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统计数据的组织报送、汇总和分析工作(工作分工安排见附件3)。

  三、做好新旧制度衔接

  为进一步掌握行业发展情况和跟踪了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行业的影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意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医药统计报表制度(2007-2009年年报和2008-2010年定期报表)》的基础上,《制度》主要进行了两方面调整:一是调整了填报对象。统计报表由企业和地方主管部门共同填报。其中,企业报表的填报对象由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调整为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典型企业的选取由地方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并经我部核准后确定。二是调整了统计内容。新增典型药品零售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典型药品批发企业经营情况年报表、典型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国家基本药物经营情况季报表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进展半年报表等(其他调整变化说明详见附件2)。

  各地药品流通行业主管部门有调整的,新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原部门沟通,做好工作衔接。

  四、做好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工作

  典型企业是药品流通统计工作的基础,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典型企业的联系,重点抓好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工作。典型企业数据将通过网上填报系统直接报送我部,典型企业的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对企业的销售和财务等数据进行规范和整合,指派专人负责统计业务,做到及时、准确报送。

  五、广泛动员其他企业参与统计工作

  为更全面掌握行业情况,根据《制度》要求,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额综合报表由各地主管部门组织典型企业之外的药品流通企业进行填报并将汇总数据上报我部。请各地主管部门广泛动员,加强指导,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认真做好《制度》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争取更多的企业参与。

  六、做好2010年年报填报工作

  我部设计的药品流通网上填报系统网站将于2011年3月正式开通。2010年年报是药品流通统计系统运行后的第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企业要高度重视,预做准备,确保2010年年报填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随文附件请到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网站(http://sczxs.mofcom.gov.cn)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栏目下载。

  联系人:市场秩序司 裴建华 王胜利

  电话:010-85093328 85093325

  传真:010-85093314

  电子邮箱:peijianhua@mofcom.gov.cn

  附件:1.商务部药品流通统计报表制度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2/1297651024001.doc    
     2.药品流通统计制度附件2-制度变化说明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2/1297651053123.doc   
     3.药品流通统计工作分工说明-附件3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2/1297651090302.doc

商务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和组织,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恩施州清江质量奖(以下简称“清江质量奖”)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州行政区域内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清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坚持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清江质量奖每两年评定1次,每次授予获得清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1家;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可设置不超过3名的清江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授权州质量兴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清江质量奖评审活动,并决定清江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恩施州质量兴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领导小组设立“清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依照本规定负责清江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专家评委会管理办法由州质量兴州工作领导小组制订。

第六条 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清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三)审议清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应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遴选评审员: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二)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五)公正严明,廉洁自律,有敬业奉献精神。

评审员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不得传播影响评奖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不得泄露相关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本州及各县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或组织的发动、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九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清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5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3年以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生产经营性企业或组织近5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居本州同行业领先地位,且生产性企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非盈利性组织的社会贡献位于本州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由本州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政府推荐。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清江质量奖的参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产品被抽查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有违反社会保障、税收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清江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专家评委会参照《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结合本州实际,制订清江质量奖评审的具体标准和行业评审实施指南。具体标准应当将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湖北省名牌产品称号以及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社会贡献等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二条 专家评委会应当在开展清江质量奖评审30日前,在中国·恩施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清江质量奖的,应当如实填写《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本州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或者经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

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专家评委会办事机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清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

专家评委会召开会议审议、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拟定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名单。

第十六条 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名单经州质量兴州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专家评委会在中国·恩施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异议。征求异议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专家评委会复审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专家评委会将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拟奖名单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对批准授予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予以表彰,颁发奖杯、证书,并向获得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清江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由专家评委会提请州政府批准后撤销其清江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取消其4年内申报清江质量奖的资格。

第二十条 专家评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评审组及评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活动,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州监察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清江质量奖评审活动的监督,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并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与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促进全州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企业或组织再次申请清江质量奖应于3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清江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