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8]94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吕梁市测绘项目登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切实维护我市测绘市场秩序,实施测绘成果共享,规范测绘项目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山西省测绘项目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测绘项目实行分级登记
(一)承担市级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项目的外来测绘单位,依法向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二)承担县级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向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
二、测绘项目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测绘项目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测绘资质单位代码证复印件;
(三)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测绘资质单位有效期内的《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提交测绘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双方签订的测绘项目合同(协议、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七)实施测绘项目的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和测绘作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使用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所需证明资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及存在泄密的;
(二)超测绘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的;
(三)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重复测绘的;
(四)测绘仪器未检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规定的。
四、各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项目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测绘项目登记制度。
五、未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和测绘成果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或用作项目报件资料。
六、测绘资质单位所承担的测绘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办事窗口按时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的测绘项目自收到完备资料后,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同意登记的填写《测绘项目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不予登记。取得《测绘项目登记证》的测绘单位方可在该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
七、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单位或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实施期间自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原则上只办理一次。在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的,由办理备案登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备案情况通知有关的下一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测绘项目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测绘项目备案登记工作中不得故意刁难测绘单位,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测绘项目在开工前未按规定登记的,严格按《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此《登记办法》的解释权在吕梁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7〕158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9月27日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加强作风建设,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和规范我市“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有序、便捷、高效地办理好“政风行风热线”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纠风办与市广电局联合开通的“政风行风热线”电话,以及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开通的投诉电话受理的群众投诉问题的处理。
第三条 “政风行风热线”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2、推诿扯皮,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
3、执法办事不公,吃、拿、卡、要、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
4、违法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办班的;
5、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6、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7、其他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工作方针,按照“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充分发挥高效、便捷的处理机制,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五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由市纠风办牵头。主要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受理、转办、承办、反馈等工作。市直、省属驻酒各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各类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
第六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各部门、单位行政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单位投诉问题办理的协调组织工作;各部门、单位内设联络员,具体负责信件的签收、转办、督促、回复和存档工作;各部门、单位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办理“政风行风热线”投诉的问题。
第七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实行双向承诺制。鼓励群众实名投诉和反映问题,群众对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各部门、单位必须对群众实名投诉问题的处理答复作出承诺。
第八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承办部门、单位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答复。对于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办结的,须提出延期办理申请,报市纠风办批准。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政风行风热线”投诉问题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第十条 受理: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来电投诉,热线电话管理部门安排专人接听,记录投诉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投诉问题等内容,并填写《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登记表》,于1个工作日内转市纠风办。
第十一条 转办:市纠风办接到《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登记表》后,填写《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转办单》,及时送有关领导批阅,于1个工作日内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承办:各部门、单位收到《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转办单》后,由联络员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后,送交联络员及时报市纠风办。
对本单位不能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在落实本部门牵头人及负责科室的同时,将需要协助办理的部门和理由报市纠风办,由市纠风办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办理,由首接单位负责向市纠风办回复;对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说明解决的工作计划;对暂时无法解决或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充分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信件,须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纠风办申请退信。
第十三条 反馈:市纠风办收到各部门、单位的回复意见后,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当事人。
第十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当面回复或电话回复等形式直接向群众回复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报市纠风办。当面回复的应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满意度;电话回复的由经办人作电话记录,并注明当事人的满意度。
第十五条 归档:各部门、单位联络员将办结的“政风行风热线”信件原始材料定期归档,以备查询。
第十六条 对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市纠风办向承办部门、单位发出《酒泉市政风行风热线办理督办单》,督促该部门、单位及时办结。
第十七条 市纠风办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各部门、单位办理群众投诉情况和投诉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市纠风办定期对“政风行风热线”群众投诉及各部门、单位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政风行风热线”办理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二十条 对于在办理“政风行风热线”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1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1人)
(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彭 冲
副主任委员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朱学范 康克清(女) 洪学智
曾 志(女)
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白寿彝 吕 骥 严济慈 沈 鸿 武新宇
茅以升 林丽韫(女) 季 方 周占鳌 奎 璧
胡子昂 铁木尔·达瓦买提 董其武 楚图南
缪云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