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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占地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1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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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占地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占地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4]120号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规定:“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先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经公安局批准,核发执照。”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市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临时用地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为了使两个法规在具体执行中相互协调,经市规划局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特对在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占地的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请依照办理。


 一、 凡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堆物、堆料、堆放渣土或因临时施工作业、设置临时汽车候车棚等临时占地, 仍按《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执照。


 二、 凡在道路用地范围内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或除临时汽车候车棚以外的棚水等临时占地,必须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先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占地许可证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 凡属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私搭乱建 (含已办审批手续, 但已逾期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占地单位及时拆除,对违反规定私搭乱建经教育不改的,要依法处罚。规划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四、 在道路用地范围内经批准暂建的临时建筑,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应由使用单位无条件拆除,并负责清理场地。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出于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将大量废物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转移污染。为保护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决不能把我国作为境外有害废物倾倒、堆放的场所,但仍有一些单位见利忘义,采取非法手段从国外进口有害废物,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
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为此,必须休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管理,决不允许把我国作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倾倒、堆放有害废物的扬所。
二、切实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管理。对废物进口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一)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坚决禁止进口。
(二)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国家环保局要严格把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国家环保局批准的文件才能批准有关企业经营此项业务或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凭批准文件放
行进口。
(三)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由国家商检机构列入强制性验商品目录实行强制检验。国家商检局要会同国家环保局抓紧制定强制检验的标准(在检验标准发布实施前,商检验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移交环保部门和海关处理)。
对废物进口实行分类管理的暂行名录,由国家环保局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并立即公布。
三、对境外向我国转移废物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国际的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向出口国和地区严正交涉,制止此种行为,并要求其立即退运。
四、对非法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海关、环保、工商、外经贸、商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加惩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对违法批准、放行废物进口的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对以进口废物为名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六、立即对已从事进口或经营、使用进口废物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已非法进口、经营、使用禁止进口废物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已进口、经营、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的单位,限今年年底前向国家环保局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批准
手续的,海关对其进口废物不予放行,外经贸部门取消其进口经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由国家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立即组织联合调查组,坚决查处非法进口废物事件,依法惩处违法者。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
八、国家环保局要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抓紧制定并公布执行进口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


为规范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督管理,促进海南旅游业发展,经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
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免税商店)付款选购免税品,从海南省机场国内隔离区(以下简称机场隔离区)内提取并乘机一次性全部携运离岛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免税商店应当在机场隔离区内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
隔离区和提货点均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离岛旅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次数、商品品种和数额购买免税品。超出规定的,免税商店一律不得销售。

第二章 免税品销售、运送和提取
第五条 离岛旅客中的岛内居民每个公历年度最多可以享受1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非岛内居民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海关对境内人员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依据认定岛内居民、非岛内居民身份,对境外人员则以其所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认定身份。
第六条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详实提供本人离岛航班信息以及此前已购免税品信息等。
第七条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限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详见附表。
在全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前提下,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乘机携运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第八条 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第九条 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 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所购免税品施加封志,并运送至机场隔离区内提货点。
在离岛旅客提取前,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第十一条 离岛旅客进入机场隔离区后,应当在免税商店设立的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提取手续。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单据和登机牌等单证无误后交付相应免税品。
第十二条 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在旅客提货后,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信息、离岛航班信息和免税品销售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十三条 离岛旅客在提取免税品后,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乘机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因航班延误、取消造成实际离岛航班日期与原离岛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离岛航班日期记为离岛日期。
免税商店应当将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一) 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的;
(二) 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离岛航班等信息的;
(三) 违反其它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岛内居民。
身份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等。
第十七条 免税商店暂停、终止以及免税品进口、入出库、销售、核销等,参照现行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实施。

附表: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



附表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
免税品品种名称 数量范围(件)
首饰 2
工艺品 2
手表 2
香水 2
化妆品 5
笔 5
眼镜(含太阳镜) 2
丝巾 2
领带 2
毛织品 2
棉织品 2
服装服饰 5
鞋帽 2
皮带 2
箱包 2
小皮件 4
糖果 5
体育用品 2
注:1件免税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免税品,但套装免税品按包装内所含免税品的实际件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