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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19:46: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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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机发[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1月29日


附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3/P020130305611875566634.doc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 收集与整理
收集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 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9.受理凭证副本;
   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或机身(底盘)或者挂车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机身颜色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按变更内容应另外存入相应的资料:
   ①除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②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拖拉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相应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③更换整机的,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
   ④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拖拉机的证明复印件;拖拉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登记信息表和《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三)办理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5.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变更备案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登记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原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五)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转移前、后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交易发票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5.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迁出辖区转移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登记信息表和《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六)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合同副本或者复印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注销抵押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登记证书原件;
   4.行驶证原件;
   5.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灭失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6.受理凭证副本;
   7.注销证明副本;
   8.《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九)办理停(复)驶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办理停驶业务的,要收存停驶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十)办理补(换)领牌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牌证丢失、灭失书面声明;
   4.补领或者换领拖拉机行驶证的,要收存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5.补领或者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十一)办理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2.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委托检验的,委托方收存《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受委托检验方留存《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十二)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需要重新制作拖拉机行驶证的,要留存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7.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8.受理凭证副本;
   9.《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业务、改变机身颜色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按变更内容应当收存相应的业务资料:
   ①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②更换发动机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号码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③更换整机的, 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联合收割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原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④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 收存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联合收割机的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三)办理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转移前、后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交易发票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 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转移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行驶证原件;
   4.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灭失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5.受理凭证副本;
   6.注销证明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六)办理补(换)领牌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牌证丢失、灭失书面声明;
   4.补领或者换领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要收存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2.委托检验的,委托方收存《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回执》,受委托检验方留存《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八)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需要重新制作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要留存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七条 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 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7.《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原件;
   8.《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9. 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10.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1.《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4.《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6.受理凭证副本;
   7.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8.《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原件;
   9.《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10.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l1.相应的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2.《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份信息变化和证件损毁换证的,收存原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4.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当收存《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存根联)》原件;
   5.《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驾驶证转出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驾驶证信息表和《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原件;
   4.原驾驶证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六)办理补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证遗失声明原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4.能够证明注销原因的相关文书原件;
   5.属于申请注销的,要收存受理凭证副本;
   6.注销凭证副本;
   7.《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60周岁以上拖拉机驾驶人的审验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九)办理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审验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2.一个记分周期内,1次达到12分的,收存科目一考试试卷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
   3.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含2次)达到12分的,收存科目一考试试卷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和科目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4.行政处罚文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十)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属于更正驾驶证记载信息的,要收存原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3.属于拖拉机驾驶人申请更正的,要收存拖拉机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理凭证副本;
   4.《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7.《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准考证明》原件;
   8.《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9.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10.相应的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4.《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6.受理凭证副本;
   7.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8.《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原件;
   9.《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10.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11.相应的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2.《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身份信息变化和证件损毁换证的,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4.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存根联)》原件;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驾驶证转出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原件;
   4.原驾驶证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六)办理驾驶证补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遗失声明原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4.能够证明注销原因的相关文书原件;
   5.属于申请注销的,要收存受理凭证副本;
   6.注销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年龄在60周岁以上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审验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九)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属于更正驾驶证记载信息的,要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3.属于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更正的,要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理凭证副本;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各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除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应当归档的其他资料,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定存入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节 整理
   第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办结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建立牌证业务档案。
   牌证业务档案归档资料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信息完整。
   第十一条 牌证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二条规定分类建立。拖拉机档案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一机一档,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
   持有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拖拉机机型的,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并入增驾后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第十二条 办理单项牌证业务的归档资料按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牌证业务档案资料按照办理单项业务时间的先后顺序前后排列。
   第十三条 牌证业务档案资料规格应当为国际标准的A4纸尺寸,小于A4纸尺寸的资料粘贴在A4纸尺寸的“农机安全监理档案资料粘贴纸”上,大于A4纸尺寸的资料按A4纸尺寸折叠。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手工填写时应当使用黑色或者兰色墨水笔,做到书写工整、准确。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和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拓印膜粘贴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相应位置。
   第十五条 拖拉机档案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编号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编号。
   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编号。
   第十六条 办理单项牌证业务的档案资料首页应设置目录。目录应当记载档案编号、业务种类、档案资料名称等信息。
   第十七条 牌证业务档案资料以左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装订成册。

第三章 档案保管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确定牌证业务档案管理专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牌证业务档案,不得随意泄露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 保管牌证业务档案应当使用规范的档案装具和符合相关标准的档案用品。
   牌证业务档案装袋保管。档案袋规格式样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制定。
   牌证业务档案按照档案编号从小到大排列。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方式装柜存放保管。
   第二十一条 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以外,已入库的牌证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确须出库的,应当登记并完善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拖拉机停驶、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和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业务留存的相应资料可以不存入牌证业务档案袋,按顺序排列,单独集中保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和注销的,须将最近2年核发拖拉机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相应业务资料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教练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档案应当按各自的登记编号顺序单独集中保管。
   第二十三条 牌证业务纸质档案按照以下分类确定保管期限: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永久保管。
   (二)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按吊销年限确定保管期限(分别为2年、5年、10年、永久)。
   (三)其他原因注销的牌证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四)被撤销许可的牌证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资料,保管期限为2年。
   第二十四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牌证业务档案,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制作档案销毁登记簿,书面报告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档案。
   档案销毁登记簿应当记载档案类别、档案编号、注销原因、保管到期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销毁牌证业务档案,应当指定监销人、销毁人和销毁地点,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销毁档案应当制作档案销毁记录,记载档案类别、份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销毁地点、销毁日期等信息。监销人和销毁人要在档案销毁记录上签字。
   档案销毁记录连同档案销毁登记簿装订成册,永久保管。
   第二十六条 因意外事件致使牌证业务档案损毁、丢失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补建:
   (一)书面报告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批。
   (二)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书面批准后,打印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收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补建档案。
   (三)牌证业务档案补建完毕后报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核准后出具书面核对公函。
   (四)将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书面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补建档案的核对公函存入补建后的档案。
   牌证业务档案在办理转出尚未转入期间损毁或者丢失的,由转出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建。
第四章 档案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办理牌证业务,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采集并存储相关信息,形成电子档案并永久保管。电子档案必须与纸质档案记载内容完全一致。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按权限查询牌证业务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年度从电子档案中提取存档信息,打印建立牌证业务档案总账和分账。
   牌证业务档案总账按档案类别建立,分账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
   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因公办案需要查阅牌证业务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查阅本人牌证业务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
   查阅牌证业务档案应当填写牌证业务档案查阅登记簿,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在档案查阅室进行,并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档案查询公函应当存入牌证业务档案。
   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制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并在证明材料或者档案复制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三十条 因公办案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需要调阅牌证业务档案的,应当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驾驶人有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完结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相关公函和证明资料存入相应的牌证业务档案,并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锁定电子档案。
   原查封机关通知解封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档案或者驾驶人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结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相关公函和证明资料存入牌证业务档案,并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解除电子档案锁定状态。
   第三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其所有人申请封存该机档案的,参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业务应当密封档案,由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移交或者由申请人携带至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的档案密封袋上应当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拖拉机转入;不得拆封”或者“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联合收割机转入;不得拆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的档案密封上应当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拆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袋式样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袋式样
附表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袋式样
正面: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3/t20130305_3239242.htm






背面: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3/t20130305_3239242.htm




  
  档案袋使用110g牛皮纸制作,封面档案种类名称文字为二号加粗宋体,封面其他印刷文字和封底目录标题印刷文字用三号加粗宋体,封底目录表格印刷文字用四号宋体。


附表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袋式样

正面: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3/t20130305_3239242.htm


背面: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3/t20130305_3239242.htm

  
  档案袋使用110g牛皮纸制作,封面档案种类名称文字为二号加粗宋体,封面其他印刷文字和封底目录标题印刷文字用三号加粗宋体,封底目录表格印刷文字用四号宋体。

蚌埠市辖区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63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辖区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和促进全市经济整体素质的提高,市政府决定从2001 年起,开展辖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现将《蚌埠市辖区 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辖区经济运行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的目的和范围   
  开展辖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的目的,在于引导各辖区把组织领导经济工作的着力点放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提高经济效益上来,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强综合竞争力。并通过定 量评价考核,正确认识区属经济发展的优势和潜力所在,找出发展中存在的差距,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   
  对市辖区评价考核在东、中、西区进行,高新区、龙湖风景 区暂不列入;郊区比照省对县(市)的考核办法进行。   
  二、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   
  本着科学性、可比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立足我市现状,兼顾未来发展趋势,以总量、效益、结构和居民收入方面 的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随着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逐步健全和 社会经济发展宏观调控重点的变化,将对指标体系作必要的改进 和完善。   
  评价考核的每项指标都分为静态指数、动态指数、综合指数三个指数。静态指数反映经过多年的发展,当年各项指标所达到的水平;动态指数反映当年与上年相比各项指标的发展变化;根 据静态指数和动态指数,编制综合指数,以反映各区经济运行质 量。   
  对市区评价考核指标暂设8项:   
  总量指标4项: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商业、餐饮业、 服务业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个体、私营、联营经济销售额或营业 收入。   
  效益和结构指标2项:独立核算工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收入指标2项:职工平均工资,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率。   
  对郊区评价考核指标按照省下达县(市)的指标考核。   
  三、综合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采用功效系数法。根据评价方法和各区上报的评价指标数据,分别计算静态指数、动态指数和综合指数。为从动态上突出当年经济运行的发展进步, 在计算指数时, 静态指数占 40%,动态指数占60%。按计算结果从高到低分别排出各市区经 济运行综合评价的序次;郊区指标报省考核办,按照省对县(市) 统一评价办法,与三县一并考核。   
  四、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考核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各区都要成立经济运行考核机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解决。   
  (二)数据质量保证   
  各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按照本办法和市评价考核办公 室统一规定的口径、范围和时间要求,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有关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市辖各区经贸、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民政等综合部门要按照考核办公室的统一部署,负责相关数据的搜集、提供 和审核工作。   
  市评价考核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 多种办法相结合,评估验证各区上报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并对评价结果以及统计指标出现畸大畸小现象的单位,进行重点查验, 指标数据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将予以否定。   
  (三)评价考核结果   
  市评价考核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数据及时进行审核、评价、验证,于次年2月中旬将测算评价结果报市目标办, 经市政府审定后,决定奖惩。   
  五、本办法由蚌埠市经济运行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于2001年试行,并于2002年正式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己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6次会议精神,1996年证券、期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证
券工作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今年证券市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认真贯彻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更好地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期货监管工作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期货市场规范化水平。今年期货市场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清理整顿期货市场,强化监
管力度,进一步遏制过度投机,坚决打击各种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和外汇按金交易,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持期货市场的稳定。
今年证券、期货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加快立法进度,强化执法工作
(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继续做好《证券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加快制订单项行政法规,为证券、期货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创造条件。证券委和证监会要认真行使国务院赋予的监管职能,加
强对有关证券、期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
(二)有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建立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完善执法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执法工作。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也要进一步健全稽查制度,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对各类大案要案,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依法严肃处理。
二、改进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做好新股发行上市工作
1995年下达的股票发行计划,还有一部分未发行上市,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工作,今年下半年,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情况,编制新股发行计划。针对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下达新股发行计划,改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教”的管理办法,即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同制定股
票发行总规模,证监会在确定的总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下达发行企业个数,并对企业进行审核。
三、加强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清理证券交易中心
(一)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管理,发挥其一线监管作用。证监会要督促证券交易所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发挥会员大会、理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作用,逐步形成内部制衡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清算业务和登记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会员、上市公司和市
场的监管,发挥一线监管作用。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正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2号)规定,证监会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经清理保留的证券交易中心,逐步移交证监会
统一监督管理。
前一时期,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借用证券回购名义变相拆借资金,严重地干扰了正常金融秩序。各地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主动配
合中国人民银行抓紧进行清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继续做好对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授权工作
证监会要继续做好对具备条件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授予部分监管职能的工作。己经获得授权的地方监管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在授权范围内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一)地方监管部门要维护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并按照授权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要及时请示证监会;
(二)地方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委、证监会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得自行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规定和办法。确需制定工作程序性办法的,应事先报经证监会同意,并在发布的同时报证监会备案;
(三)地方监管部门不得干预被监管对象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主办或协办有关证券、期货类报刊。
五、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一)继续加强期货交易所的建设。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实际,总结经验教训,找出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则。今年要完成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改造工作,建立全体会员共担风险、共同监督的约束机制。目前,对己设置的异地同步期货交易点中存在的问题,要快制定
办法加以解决。各期货交易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今后任何交易所由于管理不当出现问题,都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该交易所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提高现有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尽快完成对期货兼营机构和期货经纪公司分对机构的资格审核工作。对己取得期货经纪业务证可证的主营或兼营机构,证监会将建立年检制度,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严
重违规的,要从严处理直至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发「1996」10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目前有些金融机构仍在收购、参股或控股期货经纪公司的做法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也不利于期货市场的正常发展,应当予以制止,对这类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兼营机构,证监会不予核发期货经纪业务许
可证。
(三)采取切实措施,把扰乱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坚决清除出期货市场。证监会要尽快制订《关于对操 纵期货市场行为认定的处罚的规定》,对少数凭借资金实力联手操纵市场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外,证监会要通报各交易所经纪机构,不得再接?
善浯悠诨踅灰住?
(四)坚决打击并取缔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在对期货经纪公司分钊机构和期货兼营机构审批工作结束后,凡未取得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要立即停止期货经纪业务。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维 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对违反规定?
绦欠ù邮戮惩馄诨跻滴窈屯饣惆唇鸾灰椎模鞯丶喙懿棵乓浜贤饣愎芾怼⒐ど绦姓芾砗凸驳炔棵庞枰约峋龃蚧鳌R峋鋈〉薷髦置康谋湎嗥诨踅灰壮∷?
六、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各有关单位要十分重视,加强这方面工作。
(一)建立上市公司动态监管系统,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明确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的分工。证券交易所负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发现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证监会,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要建立对上市公司的
定期抽查制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从今年开始,证监会将组织力量,对上市公司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内容是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募集八使用情况和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积极帮助上市公司完善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帮助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善公司章程,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权力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制衡机制。证监会和交易所还要抓好对上市公司有关负
责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以及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积极稳妥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一)加强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证监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和自营业务进行系统监管,将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严格分开,降低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要定期检查证券经营机构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违法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吊销其证券
业务许可证。根据分业管理的要求,创造条件,逐步由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和监管。
对与证券有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证监会有权暂停、取消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利于大中型企业发行股票,增加股市资金供应。要尽快出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审批,共同管理。今后逐步由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实行统一审批和监管。
八、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扩大B股试点范围
(一)进一步做好境外上市工作。近期选择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作为第四批境外上市预选企业。在继续做好以委港资本市场为重点的境外上市工作的同时,要稳妥地开辟新的国际资本市场,并抓紧与有关国家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要认真总结境外上市经验,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
监管,严格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要求使用资金,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管理。这项工作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未经证券委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到境外间接上市。
(三)总结发行B股的经验教训,扩大试点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89号)及证券委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认真做好筛选工作,选择一些效益好、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发行B股并不断完善B股市场。
九、加强债券市场的监管,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
要加强对国债及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清算活动的监管。证券交易所要尽快制定企业债券上市交易规则。企业债券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批准后方可上市,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发行企业债券要经过信用评级。
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做好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工作,证监会要尽快制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统一的审批程序,防止一哄而起。
十、完成证券市场“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制定工作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了“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的要求。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抓紧制定证券市场
“九五”时期发展规划,在不断规范的基础上,使证券市场在规模和质量上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十一、加强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要讲政治,加强民主集中制和勤政廉政建设。其次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对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组织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调研工作。三
是要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部交流。四是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机构内部建设,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带好队伍,做好监管工作。五是必须重视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专家水平的监管人才。六是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和认定,提高整个行业人员的技能素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工作新闻报道和宣传的管理。有关新闻单位,特别是证监会指定报刊,在新闻报道中,要正确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证券、期货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在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时,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199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