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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24 01:04: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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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何种性质问题的批复

195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6月10日刑字第499号报告及附件均已收悉。关于王本光案件的性质问题,经我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研究后认为:王本光在厕所内写反动词句的行为属于反动言行的范畴,还看不出他有反革命的目的,不以反革命罪论处为宜。但对这种反动言行,应当予以批判。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

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扶持培育我市旅游航空市场的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积极培育贵阳龙洞堡机场航线、航班,充分调动航空公司在贵阳扩大经营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新开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育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用于吸引国内外航空公司来贵阳发展,进一步提升贵阳龙洞堡机场竞争力,巩固和开发贵阳旅游客源市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培育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培育资金由市政府专项安排,暂定期限为5年,期限内资金额度为每年1000万元。对航空公司的培育扶持期为三年,其中第一年为培育期,第二、三年为巩固期;第四、第五年为发展期。

第五条 新开辟航线航班是指2009年1月1日后,新开辟的始发或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和境外航线航班(含现已停飞的境外航线,此办法施行后又恢复的航线)。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培育资金的补助范围为:新开辟的省外和境外定期航班或不定期航班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航线航班。

定期航班是向公众开放并按照公布的班期表运营的航班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的航线。

不定期航班是指未列入航班计划表,且在结算期内至少达到每周1班的航线。

重点航线航班是指对我市具有政治、经贸意义或重点旅游客源城市的航班。重点航线航班的确定,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第七条 在培育期一年内,从第一个航班起,每半年一次,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连续开通半年以上的重点航线航班,每半年一次,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八条 培育资金不补助的航线航班:

(一)在已有定期或固定航班的国际、国内航线上航空公司再临时包机飞行的航班。

(二)享受新开辟航线航班培育资金培育期满后,连续半年内停飞,未增加新运力又开辟的新航线。



第三章 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培育新开航线航班,由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对航空公司收费减免后,市政府再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条 对新开辟航线的航空公司,贵州机场集团公司给予收费减免优惠,在航班开飞的第一个半年,给予收费全免的优惠,第二个半年给予减半收费的优惠。

第十一条 新开辟的始发或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航线定期航班的补助标准:

(一)新开辟国内重点城市的定期客运航线,每航班补助2万元。

(二)重点航线航程在1000公里以内的航班,每航班补助1万元;航程在1000公里以上的航班,每航班补助2万元。

第十二条 新开辟的贵阳龙洞堡机场的省外不定期航班,连续执行半年以上的,每航班补助1万元。

第十三条 新开辟的始发贵阳龙洞堡机场的境外航线定期航班的补助标准:

(一)新开辟的国际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5万元。

(二)贵阳至台湾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4万元。

(三)贵阳至港澳定期航线,每航班补助3万元。

第十四条 新开辟的贵阳龙洞堡机场始发的境外不定期航班,连续执行半年以上的,每航班补助2万元。

第十五条 新开辟的经停贵阳龙洞堡机场的境外航班,每航班补助1.5万元。

第十六条 在2009年1月1日后新开通的航线上,新进入的国内航空公司,每班省外定期航班补助0.5万元;每班国际或港澳台航班补助1万元。

在新开通的境外航线上,首个对飞的境外航空公司与开辟该航线航班的国内航空公司享受同等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新开航线航班培育期一年满后,第二、第三年按第一年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第四、第五年优惠政策,视当时市场需要和航班经营状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八条 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会同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应在新开辟航线开行前共同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备案。

第十九条 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应在新开辟航线运营半年后,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财务报表及航线运营情况说明;

(三)贵州机场集团公司减免收费的证明;

(四)培育资金申请表;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核定补助金额,报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补助金额,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享受培育资金的航空公司,应据实提供相关材料,按季向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补助航线航班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负责对培育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航空公司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的,取消航线补助资格,有关部门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培育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简称《商检条例》),加强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全省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
第二条 四川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简称四川商检局)监督管理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四川商检局应组织指导具备检验条件的各专业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业承担指定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任务。
第三条 四川商检局对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商品种类表》 (简称《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对未列入国家《种类表》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四川商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省《地方检验种类表》 (简称《地方种类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法定检验。
第四条 全省进口商品 (含省外进口后调拨本省的进口商品)的收、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在收到货物后,无论口岸检验与否,均须在十天内向四川商检局申报。
列入《种类表》及《地方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未经省外商检机构检验的,由四川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未列入《种类表》及《地方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由收、用货部门自行检验,自行检验有困难的,报请四川商检局检验。凡自行检验合格的,及时向四川商检局核销。自行检验不合格需向外方索赔的,一般应在索赔期终止前二十天,向四川商检局申请复验出证。
凡由国外或港、澳地区直运省内各地的列入《种类表》及《地方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应在报关前及时向四川商检局报验。
第五条 凡有“理货签证”的进口商品的残短检验均应在口岸进行。四川商检局办理由国外或港、澳地区直运本省的残短检验和口岸商检机构办理了易地检验手续的残短检验。
第六条 列入《种类表》及《地方种类表》的出口商品或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局检验的出口商品 (含调运省外再出口的商品),一般应在发货前十天向四川商检局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未列入《种类表》及《地方种类表》的出口商品,四川商检局采取各种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商检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对出口食品及其加工厂、屠宰场、冷库实行监督检验工作。
第七条 生产、加工出口商品的厂矿企业,须设立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四川商检局应帮助培训其检验人员,指导检验工作。
所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人员,须经其主管部门或四川商检局考核合格发给证件后,方准执行检验任务。
各有关单位对检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保障他们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条 凡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前三天向四川商检局报验。
装运其他进出口商品的集装箱的检验,四川商检局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办理。
出口危险品的包装鉴定由四川商检局统一办理。
第九条 对外贸易公证鉴定工作由四川商检局或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办理。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商检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四川商检局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商检条例》的,按《商检条例》规定予以惩处。



198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