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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时间:2024-06-30 06:4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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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 9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业经2011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吴天君

201 1年7月25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3年7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根据2()11年7月2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掘《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郑州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三个奖项:

(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专利奖。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十分之一;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特等奖授奖项目木超过5项,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15项。

市专利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特等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

市专利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社会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前款第(四)项奖励只授予组织。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专利奖: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三)具有先进性、创造性;

(四)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大中型企业;

(三)驻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五)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六)行业协会、学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五)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依法保密不予公开的。

第十三条 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存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推荐单位或个人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推荐单位或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到推荐材料。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学科(专业)评审组获奖建议以会议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市专利奖一等奖表决结果以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市科学按术进步奖二等奖、市专利奖二等奖表决结果以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异议作出处理。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决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作为当年评审委员会成员。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五章 授奖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视贡献奖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奖金,具体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3万元。市专利奖单项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l万元。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可以对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总数和奖金数额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专利奖获奖项目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属组织完成的,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且在五年之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试论刑事内知证据

苗勇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证据学的研究,增强收集、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自觉性,是司法工作者提高业务素质的必由之路。对证据学研究,证据的分类分析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证据的分类,是学理上按照不同的标准,用两分法对证据所作的分类。从理论上对证据作出分类,有助于对各种证据获得更深刻的理解,掌握其特征和运用规律,从而有利于在实践中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正确地加以运用。”(1)现有的证据学,对人证与物证、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作者通过学习和司法实践,发现尚有一类证据没有得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刑事内知证据(以下简称内知证据,与此相应,刑事外知证据简称外知证据)。本文拟对此类证据作一番初浅的探讨,以引起大家的注意,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什么是内知证据
(一)划分的标准
内知证据与外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作案人所供述的内容,是否只有通过本人作案才得以知晓。凡是只有通过作案人亲自实施犯罪行为才得以知道的内容,是内知证据。凡是作案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得以知晓的内容,便是外知证据。这里的“内知”,就是犯罪人通过作案才得以知晓的意思。
1974年8月30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区内的大尖山下彭家沟第二生产队彭明忠上山打柴,在树丛中发现一具浑身鲜血的少女尸体。他立即报了案。公安干警赶到之前,引来了不少群众围观。杀人现场惨不忍睹,受害者上衣敞开,裤子脱至膝盖,颈部有一血洞,气管断裂,下部从血洞中刺出。肚子上插着一根树枝,树枝刺进腹部半尺多深,尸体周围血迹四溅。侦查人员仔细勘查现场,待擦干颈部伤洞的血迹后,发现了一个奇怪的伤口。伤口创缘不整齐,有许多小突起,呈弧长为0.7厘米的皮瓣。拉直创口边缘,又呈不规则的锯齿状。而皮下断裂的创口呈边缘不整齐的“拉拽型”断裂,显然不是利器所伤。这个莫名其妙的伤口,连有几十年破案经验的副局长也没有见过。一般罪犯杀人多用刀、斧、锤、棒、砖石之类,那么该案凶手到底使用的是什么凶器呢?
本案中,犯罪现场能为围观群众所目击的一切情况,如受害者上衣敞开,裤子脱至膝盖,颈部有一血洞,肚子上插着一根树枝等,知悉人较多,完全有可能传到作案人耳中,已不是内知证据。而“奇怪的伤口”及是如何形成的,则是围观群众所不能知悉的,仅为办案人员(伤口是如何形成的,办案人员也不知)、犯罪人所知,是一种内知证据。当然,如果侦查人员在作案人交代“奇怪伤口”及“如何形成”之前,便将此特殊情况及种种假设透露给作案人,由于作案人从办案人口中得知了这些情况,也不是内知证据了。
公安干警通过摸排,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何光学。何光学交代:8月28日中午,何午饭后去打猎,遇到打猪草的女孩子彭小丽,欲强奸。彭拼命喊叫,何就用手卡昏了她。何怕她醒来到公安局报告,就用手使劲抠她的脖子,可是怎么也抠不进去。何又用指甲剪把她脖上的肉皮剪了一个洞,手指伸进去将她的气管拉出来,又使劲把气管拉断。后又用指甲剪在她的肚子上剪了一个洞,然后从旁边的小树上折下一根树枝,顺洞口往她肚子里捣,因树枝拔不出来,就留在尸体上了。(2)
犯罪嫌疑人的关于造成脖子上的伤的供述,显然是内知证据,因为别人不可能知道犯罪人这种作案的方式。而肚子上的伤,由于已为不少群众所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只是一种外知证据了。
(二)内知证据的内涵
所谓内知证据,也就是仅为办案人员和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目击证人和犯罪人)所了解的、是该案所特有的、能确定犯罪人的情节、痕迹或事物的特征。这个定义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此类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仅为办案人员和案件当事人所知晓,并且,犯罪嫌疑人不能从办案人员、被害人、目击证人中得悉,只能通过作案才了解到。1998年5月28日晚,上虞市东关镇上堡村陈某接待长久未见的熟人陆某及“女友”刘某,并将自己的卧室腾出给他们宿夜。次日,陆某二人欲离去。陈妻发现放在卧室床头柜中的二根金项链、二枚金戒指不见了,只剩下装过金器的小盒与小布袋。陈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陆某向办案人员承认是自己所窃,并交代二条金项链是从小盒里偷出,其余二件金器是从小布袋里偷出。公安干警在刘某的包里搜得所窃之物。后陆某翻供,说是“女友”所窃,而且也不知道她把赃物装入自己的包里。此时,萍水相逢的“女友”已离去。报捕后,检察人员问:“既然你不曾盗窃,怎么能精确知道金器的具体放置呢?”陆某辩称,是陈妻发现失窃后,说“自己放在小盒内的二条金项链和放在小布袋内的二枚金戒指不见了。”经查,陈妻确实说过。这样,陆某关于金器的具体放置的供述,不再是内知证据了。
2、内知证据反映的内容是本案所特有的。如不是本案所特有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是犯罪人所知,即便不是作案人也能猜测到的,就不是内知证据。“白闯”盗窃的手段,常表现为撬门入室,这是一般人都能想象到的,不是内知证据。而被盗窃财物的品种、特征、数量,仅为被害人、犯罪人及侦查人员所知,则是一种内知证据。如作案人盗走了被害人珍藏多年的20枚“袁大头”银元,为该案所特有的,无疑是一种内知证据。
3、对确定作案人起到重要作用。由于内知证据仅为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所知,因此,有了内知证据,便可以确定犯罪人。缺乏内知证据,又无其他直接证据或严密的间接证据锁链,往往难以认定何人作案。关于这点,下文在论述内知证据的作用时要详述,此从略。
(三)内知证据的外延
内知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七类证据,凡是具有上述内容的,都可作为内知证据。即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六类证据能相互印证,且供述者不可能“外知”这些情况的,都属内知证据。1995年5月13日上午9时许,上虞市百官镇星三村村民何天钧(17周岁),乘邻居何建明家人不备之机,溜入室内,藏匿于阁楼上。午饭后,何天钧见何建明一家只剩其女儿何靖一人在家午睡,便下楼换上何靖的女装,进入被害人的寝室,欲实施强奸。何靖奋力抵抗不支,被犯罪人用水果刀杀害。何天钧拉下被害人短裤,用手指捅阴道,又将胸罩翻上,使劲抓了几下乳房,后将死者用衣服盖牢。又回到阁楼上,换下染满血的女装,穿上自己的衣服。在客堂衣架上的衣服口袋里,窃得180元现金,将被害人弟弟的学生证扔在地上,逃离现场。破案后,作案人供述的具体内容,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情况完全吻合,故均系内知证据。
二、内知证据的特征
上文对内知证据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为了系统、全面地认识内知证据,应当对内知证据的特征进行研究。显而易见,内知证据的特征表现在与其他种类证据的区别上。
1、其他证据可以单独存在,而内知证据存在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中,表现为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并且必然有一方是犯罪人的供述。刑诉法规定的七类证据,都单独存在,而内知证据只存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六类证据的“同一”之中。如犯罪人供述的犯罪现场细节与现场勘查相一致,则两者就是内知证据。如果两者之间无“同一”之处,也就不存在内知证据了。
2、内知证据具有保密性。在破案前,内知证据只为办案人员、案件当事人所知,具有很强的保密性。不能在群众中传播此类证据的内容,更不能在新闻媒体上报导。假如传播到内知人员的范围之外,进而可能传到犯罪人耳中,则此类证据便失去了“内知”性,犯罪人完全可辩解不是通过作案才得知此情况,而是听说的。此时,这种证据便成为“外知”了。因为,“如果他不能提供细节,或者他可谈的只是从报纸上看到的情况,他的口供就被认为是可疑的。”(3)
3、内知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其他刑事证据,虽然都能从某一个方面来证明某一案情。但孤证永远证明不了全案,无论是间接证据也罢,还是直接证据也罢,都少不了用其他相关证据来印证。而内知证据是一组联系证据,表现为犯罪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因此,不存在孤证的情况。更由于,除非犯罪人不作案,便无法知晓案件特有的情况。一旦依法获得了内知证据,便可证明犯罪人的罪行。当一个从未来过本地的流窜案犯,详细地交代了一入室抢劫杀人现场室内的具体摆设,谁还怀疑他就是凶手呢。
4、内知证据所证明的案情具备固有的特点。犯罪人所供述的内容,必须是本案所特有的。如果不是本案所固有的,非作案人也能想象得到的,就不是内知证据。关于这点,上已有述。
有的人认为,细节性也是内知证据的特征,并且是主要特征,故称内知证据为细节证据。其实不然。内知证据固然许多是细节性的,但并非所有的内知证据都是细节。1986年11月8日,在某某市郊区二里沟村南河滩灰渣坡处,发现一具被人卡压窒息死亡的小女孩尸体。后查明死者系该市“某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李爱玲。1987年4月7日,某某城区公安局因为一起强奸案将犯罪嫌疑人赵新华刑事拘留。在预审中,赵交代了强奸李爱玲的罪行:“在1986年11月上旬的一天早上,我以问路为名,骗一个十来岁小女孩坐上我的自行车,带到许西附近一个水泵房,把她拖进房内。”强奸后将其杀害,用几片硬纸片盖住尸体。“当天下午5点左右,从家里拿了一只麻袋,又回到水泵房,在外边徘徊到天黑后,把小女孩的尸体装进麻袋里,用自行车拖到二里沟村南灰渣坡下,把尸体从麻袋里倒出来,埋在了灰渣里。”侦查人员让赵带领,找到了第一现场,发现了李爱玲的遗物。(4)赵新华供述的第一犯罪现场及现场状况,显然只有作案人自己知道,是内知证据,但却不具有细节性。因而,把内知证据概括为细节证据,是不科学的。
三、内知证据的作用
在所有的刑事证据中,内知证据对认定案情,具有重大意义。
1、内知证据能确定作案人。由于内知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唯有作案人才能知道某一特定案情。因此,只要嫌疑人能准确供述只能为作案人所知的案情,那么,毫无疑问地可以确定其是犯罪人了。1954年7月17日下午6时,某公安局接到上川路286号居民殷凤兰报告:当天下午2时左右外出为其女缝制衣服,家中只留有8岁长女徐海莉一人。回家后发现,新钞26元及金戒指、红宝石戒各一枚被盗。徐海莉失踪。后在灶头发现徐的尸体。破案后,犯罪人单汇丰交待了犯罪经过及所窃财物,并将金戒指投入小河滨中。根据单的供述,找到了两枚金戒指。如果单汇丰没有作案,怎么会知道失窃两枚金戒指;如果单汇丰没有将赃物抛入小河滨,怎么能知道那里有金戒指呢。显然,这两个内知证据对确定单汇丰是作案人,起到了关键作用。(5)
2、与上述作用相关,被调查人的供述缺乏内知证据,一般可排除其是作案人。当然,这里并不包括那些态度恶劣、拒不认罪的犯罪人。1982年8月3日晚,山东省滕县城郭公社东寺大队建筑队在荆河岸边沙滩施工时,挖掘出一具无名女尸。经公安机关勘查检验,尸体已经腐败,面部模糊不清,上身仅带一乳罩,下身只穿一条裤头,赤脚,身上压着一块70余斤重的石头,颈部有掐压痕,腹中有五个月左右的胎儿。后经确认,被害人是滕东大队第六生产队的未婚女青年史克云,时年20岁。经排查,四队社员张宝俊有重大嫌疑。张在公安机关交待:我与史克云已相好多年,曾几次商量结婚,都因与妻离婚不成未能如愿。7月8日晚,史来到我家,约我一起出走,并讲如不随她走,她就去告发我的问题。当时我感到为难:走吧,手中无钱,妻子闹翻后如回了娘家,留下两个孩子无人照看;不随她走吧,又怕问题暴露。我即用花言巧语欺骗史,遂和好并发生了关系。史入睡后,我想离婚不成,结婚无望,史又要揭发自己的问题,感到走投无路,遂起杀人灭口之心。深夜10时许,乘史熟睡之机,我将史活活掐死,然后用地排车将尸体拉到荆河沿沙滩内埋掉,并在尸体上压了快大石头。回来后,又把史的衣物等藏于寺沟内和养鱼塘中……公安机关遂将张拘留,提请滕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仔细审阅卷宗,感到认定张宝俊杀人的证据尚不完全确定,提出了几点疑问:(1)虽然张交待的情况与埋尸现场勘查及所掌握的案情事实基本相符,但此案匿尸现场情况已在群众中传开,张的交待尚不足以证明系张作案。(2)张交待杀人现场是在其家中,但经查未发现任何作案痕迹。(3)被害人衣物去向不明。虽然张先后交待了几个藏匿地点,但均查无所获。张既然承认了杀人罪行,为什么交待不出死者衣物的下落呢?本案缺乏内知证据,显然难以定案。县检察院遂与公安局的同志又进一步研究了案情,针对上述疑点拟定了新的侦查方案:一方面继续对张进行工作;另一方面,扩大侦查范围,找出新的侦查线索。经过一系列工作,被害人史克云的嫂子谢某某在法律的感召下,于9月15日上午到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丈夫史克洪杀人的全部罪行:史克洪系被害人的胞兄,在县药材公司当保管员,曾三次伪造单据冒领公款1500余元。1982年7月4日与其妹吵架时,史克云当众揭发了他冒领公款及耍流氓等行为,史克洪怀恨在心。7月8日,史克云又与兄吵架,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史克洪随之赶到滕县火车站,以出走应回家对父亲说一声为理由,于当晚9时许,将其妹骗到荆河西沿,然后追问其妹是否已向公安机关告发了他的问题。妹答:“我已报告了公安局和药材公司经理,明天公安局就要逮你。”这时,史克洪认为事已败露,遂起杀人灭口之心,便从背后用双手掐住史克云的脖子,将其活活掐死。整理现场后,又连夜将死者衣物转移埋藏。公安机关后来在史克洪供述的埋藏地点将死者衣物一一取回。案情查明后,检察机关遂将史克洪批准逮捕。事后,问张宝俊为什么要承认自己杀人时,他说:“我和史克云的关系已为众人所知,自己浑身是嘴也说不清。另一方面,我俩感情一直很好,听说她死了我心里很难过。我同妻子感情不好,两个孩子又都是女的,觉得活着也没什么奔头。我知道杀人是偿命的,既然我俩在人间没能结成夫妻,就到阴间去结合吧,所以就承认是我把她杀了。”(6)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内知证据在排除作案人时,起到何等重要的作用。
3、防止翻供。由于内知证据证明了的案情,具有不可变更性,已形成一种铁案,明知一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不会、不敢翻供。因为,这样不仅改变不了案情,有的还会落的个态度恶劣、从重处罚的结局。如有一案,犯罪嫌疑人把邻居的九岁男孩绑架至一个偏僻的、鲜为人知的小山洞里,并将其捆绑装入麻袋中。然后,寄出一封敲诈信给被害人母亲。公安机关通过笔迹对比,迅速将有前科的陈某抓获。通过强大的攻势,陈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并领着公安干警,到小山洞中解救出了被害人。本案由于具有强大的内知证据——只有作案人才知道被害人在哪、怎样被捆绑着,陈某虽然明知自己犯了重罪,但自始至终都不敢翻供。因为,他清楚翻供毫无用处,还会被从重处罚。
4、能够有效的对付翻供。由于趋利避害心理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事是经常发生的。如果没有严密的证据锁链,又缺乏内知证据,则案子可能会成疑案。如果有了内知证据,就不怕犯罪人口供出现变化,就能办成铁案。马增德故意杀人一案能充分说明这一点。1992年5月8日晚7时许,山东省惠民县公安局值班室接到电话:胡集镇南辛庄14岁少女李春荣在其家中惨遭杀害。经法医对尸体检查,发现其双眼球遭破坏,脖子上有紫黑色伤痕,两手手面沾有油灰。鉴定结论是:被害人系被人用铁质棍类钝器戳击两眼部致严重颅骨折、脑挫裂伤而死,被害人颈部的损伤系铁质棍类钝器挤压所造成,亦可致其窒息或死亡。经对现场勘查,在该房屋 里间靠南墙的水泥框下,发现一根带有血迹和油灰的地排车车轴。经过排查,公安干警传唤嫌疑人马增德。在强大的攻势下,马交待了罪行。那天,马增德得知李春荣一人在家后,遂想趁机对李侮辱。傍晚5点,溜进李家园子。他不顾李春荣的责骂,强行将其拖入屋里。李反抗呼喊。马恐惧有人听到,又怕事后 李告发,顿生灭口之心。他左手就势摁住李春荣,右手抄过东墙上竖着的一根地排车车轴,然后用铁轴狠压李春荣的脖子……他见李死后睁着眼,想起本村一村民曾说过,死人的眼能留下旁边人的影子,就用铁轴猛捅李的双眼,直到捅烂,才把铁轴藏到西里间靠南墙的水泥柜下面,匆匆跑回自己家中。1993年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滨州分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因马增德翻供,认定其无罪,于1993年10月16日当庭予以释放。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增德供述的作案凶器地排车车轴的藏匿地点与现场发现的车轴所在位置一致,所供用车轴挤压受害人脖子的情况与尸体鉴定死者颈部所形成的伤痕情况一致,所供用车轴戳死者眼部的左眼戳得深、右眼戳得浅的情况与尸检情况一致,所供李春荣系白布腰带的情况与李春荣遗体所系白布条腰带的情况一致,所供死者生前反抗时用手推过压脖子的车轴的情况与死者颈部、手面留有油灰的情况一致。被告人马增德供述的许多具体细节都与现场勘查情况相吻合。而这在破案工作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均具有排他性。检察机关遂依法提出抗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尽管被告人不认罪,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改判马增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1月20日,马增德被处决。(7)该案的判决,显然离不开大量的内知证据。
如果缺乏内知证据,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则往往会出现疑案。1995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干警传唤,李交代,4月13日晚,在上虞市道墟镇屯南村陈某开的小店盗窃,窃得二十多包香烟、十余斤啤酒等财物。公安机关报捕后,李某某仍供认不讳。检察机关遂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某翻供。承办检察员认真审查,认为该案缺乏内知证据:(1)关于作案地点,李某某虽系外省人,但其姐姐落户在案发地邻村,李住在姐姐家已有数月,对失窃一事早有所闻;(2)李某某供述的赃物与失主陈述在数量上出入较大,且盗窃农村小店,任何人都可猜到窃取的是烟酒之类。因无内知证据,李某某的盗窃行为无法证实,显然成了疑案,不能认定。
四、收集内知证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内知证据如此重要,因而,侦查人员应当在侦查工作中,格外认真地、自觉地加以收集。如果不注意以下几点,就不可能有效地收集到内知证据,就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
第一,应十分注意保密。内知证据的“内知”,是指犯罪人只能通过作案才能知晓的,他不可能提出是从其他渠道,诸如群众传播、新闻报道、被害人痛诉及自己围观现场等得到的辩解。如果犯罪人提出的辩解得以成立,则所供述的就不再是内知证据了。因为,关于这一证据的内容,再也无法证明犯罪人是通过作案才得知的。所以,对涉及到内知证据的案情,办案人员应当十分注意保密。一要严密封锁犯罪现场,不准无关人员围观,更不能入内。二是要做好被害人、目击证人的工作,在破案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具体案情。再就是办案人员绝对不能将案情作为饭后茶余的话料,向亲朋好友吹嘘。四是在“协查通报”、“查找尸源”、“悬赏追捕”等文字中,不能表明可能作为内知证据的内容。五是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关于内知证据的内容,不能有丝毫露口。只有做好以上几项保密工作,才能保证内知证据的“内知性”,确保其极强的证明力。关于这点,程达胜教唆杀人案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被告人程达胜因与本村村民黎玉孩、黎玉盛兄弟发生纠纷,多次争吵、厮打,遂怀恨在心,萌发报复杀人恶念,便教唆妻侄章用启杀害了黎玉盛。一审判处程死刑后,程翻供上诉,称:“没有让章用启去杀人,原供是公安机关拿着章用启的口供念给我听,还捆我、打我,我实在受不了,才被迫承认。”二审法院经认真审查查明,公安机关领导对此案极为重视,认识到能否认定程达胜教唆杀人,除了章用启的口供外,难以获取其他证据,因而在整个预审阶段,要求对章的口供严加保密,不得向程透露。且许多具体情节是程先交代,章后供述的。 这些,都确保了内知证据的成立,有力驳斥了被告人的狡辩。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程达胜被处决。(8)
第二,坚决杜绝指供。很显然,如果内知证据的内容,首先不是由作案人自己供述出来,而是由办案人员“点”出来,那么,这种证据就根本不具有内知性了。一些错案,仅仅靠刑讯逼供是不可能酿成的。“当他向预审官申辩无罪并抗议审讯中受了警察们的折磨时,预审官马上反驳了他:‘暴力并不能使你了解那些地方!’”(9)所以我们说,从铸成错案这一角度来说,指供比刑讯逼供具有更大的危害。一旦经指供,在案卷中有了不少的虚假内知证据后,审查人员、审判人员很容易被误引入歧路,不再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认为这只是一种企图逃避惩罚的狡辩。“德塞耶案”就是这样铸成的。1948年5月8日,在法国的一个村发生了一起凶杀案,两位老人埃梅里夫妇被抢,男的被打死,妻子重伤。后警方接到控告,是从拘留所逃跑的格根、肖万和码头工人德塞耶作的案。警方对三人进行了讯问,肖万承认是三人作案,但后来翻供。格根不停地强烈申明自己无罪,并提出当时不在现场的证明。德塞耶先供后翻。预审法官对格根不予起诉,而德塞耶被押上了重罪法庭(该书中对肖万的处理没有提及)。因为预审官认为,德塞耶在陈述中提供了重要的细节:他指出了埃梅里夫妇房间里家具摆设的具体位置。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审讯他的警察们从来没有参加过案件的调查,他们甚至不知道有这个镇、村,更不知道被害人夫妇。如果德塞耶正确地描绘了这两位被害人的住房,就证明他参与了这次犯罪活动,因为德塞耶不可能有其机会进入这幢房子。尽管德塞耶在法庭上坚持无罪,但陪审员们则认为:“如果他是无辜的,就不能了解这些细节。”法庭采取了妥协、折衷的办法:对按照“罪行”本应判处死刑的德塞耶,只判了十年徒刑。1952年2月,该案真凶被擒,德塞耶被无罪释放了。那么当初德塞耶怎么能够那么细致地描述埃梅里夫妇的家具放置情形呢?原来,警察分队的一位中尉在得到负责审讯德塞耶的警察们报告之后,立即来到监守着这人的地方。这个军官了解案件的所有情节,他是第一个到达现场的人,并且画了草图。他和警察们面对神情慌张的德塞耶满以为捉到了真正的罪犯,他们反复提问:
“埃梅里家有几个房间?”
“不知道,”德塞耶回答。
“你很清楚,有两间!”
“是,是的,有两间!”
“那么,第一间房里的炉灶在什么地方?”
“不知道。”
“你知道,在右边……”
“是的,是……”德塞耶又同意了。(10)
原来如此,德塞耶便是这样知道案情的。反映在案卷中的全是经指供产生的虚假内知证据,检察官、陪审员和法官都被欺骗了。
第三,全面收集。一个内知证据,就好象是一条锁链锁住犯罪人,众多的内知证据,就宛如众多条锁琏,能牢牢缚住狡猾的作案人。上文所举的故意杀人犯马增德,便是这样被制服的。对一个侦查人员来说,客观上存在着内知证据,而不去发现它,并全面收集它,乃是一种严重失职。毫无疑义,自觉地全面发现、收集内知证据,是一名侦查人员的基本职责和技能。这个道理是十分浅显的,毋庸赘述。
第四,进行过细地调查,及时发现固定内知证据。有些证据具有十分明显的内知证据价值,如犯罪现场位置、被害人受侵害 具体情形、犯罪对象的特征等等。有些则在案发当时往往不甚明显。因此,在调查初期,如勘查检验、访问,必须十分过细,尽可能全面掌握各种 信息,并及时用文字、图像等加以固定。不然的话,原先工作不过细,甚至马虎,时过境迁,当作案人供述了具有内知证据价值的内容时,由于相关证据未能及时收集而泯灭,或者粗糙而无法弥补,从而就丧失了内知证据。因此可以说,过细的调查,是全面发现、收集内知证据的前提,是做好侦查工作的基础。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进口甜蜜素卫生监督检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进口甜蜜素卫生监督检验的通知



(卫监食字(89)第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今年以来,从汕头、深圳、珠海等口岸进口大量甜蜜素(又名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其中汕头进口最多,到目前为止已进口768吨,经检验发现472吨不符合卫生要求。广东省规定甜蜜素干燥失重不能大于1%,硫酸盐含量不能大于0.05%,但汕头食检所检验结果有的甜蜜素干燥失重却为16.1%,硫酸盐含量最高的达0.2%。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利益,请各口岸食品卫生检验所加强进口甜蜜素的检验,凡不符合卫生要求一律不准进口;国内各食检机构要加强市场监督,对进口到国内的甜蜜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发现未取得口岸食检机构检验合格证书的或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甜密素,要坚决查封,禁止其销售,对于违法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及时报部。

                          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