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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3:44: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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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2012〕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培育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实施企业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坚持信用建设与行政监管结合、褒奖守信与惩戒失信并举、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工作。经贸(酒盐专卖)、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和海关等部门依照本办法协同做好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属地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第六条 食品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自身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切实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 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单位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和督促食品单位参与社会诚信评价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诚信评价。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设

  第八条 经贸(酒盐专卖)、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按“一户一档”原则全面建立所监管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基础上,建立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披露食品单位诚信信息、提供信息查询。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联系人、开业登记时间,以及单位现有从业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生产规模、年产值情况等。

  (二)有关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各类许可证、特种经营及定点资质文件、场地环评审批意见、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各种质量认证、知名品牌和著名商标及获得荣誉证书情况等。

  (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材料。包括建立原料源头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生产批次管理、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验收、商品进货查验(索证、验证)和台账登记、生产销售过程质量控制、产品和商品检验、餐饮服务卫生管理、不合格品的处理、产品召回、投诉处理、客户服务、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职能部门监管记录。包括一定时期内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巡查记录、产品和商品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和食品单位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况等。

  (五)对食品单位食品安全状况的食品行业协会评价、新闻媒体舆论等。

  (六)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部门(以下简称建档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监管食品单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更新,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食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全面、真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采集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原则,确保信息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 建档部门应当在采集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的信息归集到食品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对新设立的食品单位,工商部门应及时在本部门的政务网站公布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名单,供各相关职能部门查询;相关职能部门应在食品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始采集相关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食品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档部门报送,建档部门应当在得知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更新相关信息。

  信息经审核归集后作永久保存。需要对已记录信息进行变更的,还应记录信息变更的原因、依据等相关信息,并保留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守法和诚信状况,对食品单位分别实施一、二、三、四类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的守法和诚信状况,主要是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所监管的食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所产生的守法和诚信状况的记录,适当参考行业协会、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食品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分为资质记录、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警示信息(否决项)。

  资质记录包括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和资质等级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等。

  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取得或通过非强制产品和商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专项或周期性监督检查的信息等。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受到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监督检查的信息等。

  警示信息(否决项)包括法定资质失效、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吊销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因严重质量违法行为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近期连续2次监督抽查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近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等。

  第十五条 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食品安全信用的产品和商品质量、保障能力,无不良行为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的食品单位为食品安全信用一类单位:

  (一)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一定时期内无产品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检查不合格、质量违法、质量违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和商品行为、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违背质量承诺行为等方面的记录。

  (二)重视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将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纳入其经营管理制度和目标中,能够通过有效管理实现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

  (三)按照先进的标准提供产品和商品(服务),质量稳定,信誉高,近期无因质量安全问题导致索赔和退货,一定时期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四)重视食品安全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先进且成熟度高,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和商品的质量状况,能够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具有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能够提供产品和商品质量担保。

  第十六条 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的产品和商品质量、保障能力,近期无食品安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的食品单位为食品安全信用二类单位:

  (一)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方面要求。近期无产品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检查不合格、质量违法、质量违规、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和商品行为、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违背质量承诺行为等方面的记录。

  (二)重视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具有实现其食品安全信用承诺的能力。

  (三)按照标准提供产品和商品(服务),质量稳定,近期无质量安全事故。

  (四)保障质量安全的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成熟,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能够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及时解决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具有一定的质量风险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 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较大,产品和商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近期存在食品安全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事件,也未因质量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食品单位为食品安全信用三类单位。

  食品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信用三类单位:

  (一)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食品单位、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二)近期存在产品和商品质量违法、违规记录,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三)产品和商品质量低于食品单位明示或承诺的标准,近期存在产品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四)在产品和商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五)未能及时解决因食品单位责任而引起的质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第十八条 在一定时期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很大,违法生产经营,且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食品单位为食品安全信用四类单位。

  食品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食品安全信用四类单位:

  (一)法定资质失效。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食品单位、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二)有严重产品和商品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吊销行政许可、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

  (三)产品和商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和商品,连续受到执法监督处罚或连续发生质量监督抽查或检查不合格情况。

  (四)近期屡次进行产品和商品质量的虚假宣传,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五)近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和商品性能等特征的项目存在连续两次产品和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采取动态管理。食品单位信用记录发生变化,其分类级别及时作出调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监管食品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的确定和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不同环节建立食品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酒盐专卖)、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安全信用分类情况在所监管的食品单位实行挂牌公示,同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广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网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各自职责分工,在各自政务网站上公布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产生的所监管食品单位守法和诚信状况记录、评价信息等,供社会公众随时查阅。

  食品安全信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商品的名录;

  (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食品单位可查询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认为所记录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已经过时、错误的,可以向相应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更正申请。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并将核对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相关信息相应调整。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信用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一类单位,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其建立良好信用的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源向其倾斜,在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二类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六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三类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检查或抽查。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授予三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责任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以往授予的,要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四类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法定资质失效且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或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达到吊销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的,要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单位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质量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信用警示、不良记录公示、降低信用类别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职责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一定时期”表示的具体期间为3年,“近期”表示的具体期间为1年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依据食品单位所在行业的特点、产品和商品寿命周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另行确定具体期限。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7〕30号)同时废止。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扩大开放赢得发展机遇,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的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应对危机作为深化改革的契机,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切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总体要求。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抓住时机消除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把整体部署与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新局面;把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结合起来,统筹出台改革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投资活力

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监察部牵头)。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机制(中央编办牵头)。建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出台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电监会负责)。抓紧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监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深化邮政体制改革,推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和农电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制订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四、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

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研究制订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大用户直接购电和双边交易试点(电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反映开采、经营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和安全成本(财政部牵头)。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建立初始水权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机制;健全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激励制度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负责)。探索建立环境法制、绿色信贷、政绩考核、公众参与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加快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负责)。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治理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推动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等多层次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继续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证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快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深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国管局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多元化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国家体改委关于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家体改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体改生[1997]121号 1997年7月18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
指出,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提出了“按照政府的社会经
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合
理形式和途径”的任务。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
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法人财产制度”。根据上述要求,国家体
改委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进行城市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思路,
并决定选择少数城市进行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为保证试点的顺利进行,
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任务和指导原则
1、试点的目的是,立足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
化国有资本结构,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与效益,
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更好地发挥国有经
济的主导作用。
2、试点的任务是,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落
实国有资本营运责任,保障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
法人财产制度,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
求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形成高效的、充满活力的国有资本投入产出良性循环的新
机制。
3、试点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
--坚持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的行
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本的营运职能公开,加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放活国有资本营
运。
--坚持政企职能分开,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但不直接经营企业资产;企业
依法独立经营,不承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有资本国家统一所有,由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县及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
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能,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责任。
--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综合配套,整体推
进。
--以城市为单位,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的调整。
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有资本营运体系
4、国有资本是资本性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家投资的企业中属于国家所
有的净资产,即国家所有的所有者权益。
5、国有资本营运是指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由其投资设立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配
置、运用国有资本,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行为。国有资本
营运体系(以下简称营运体系)由国有资本出资人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
营运机构)共同组成。出资人和营运机构之间以资本为联结纽带,是出资人与被投
资企业的关系,不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的关系。
6、在营运体系中,政府是营运机构的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营运机构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共同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
责任,不承担政府的行政职能。营运机构接受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三、确立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建立政府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组织形式
7.按照目前的财政隶属关系或投资关系,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是该级政府所
属或所投资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各级政府分级独立营运国有资本,上下级政府
的营运机构之间是平等竞争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
8、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组织形式--国有资本营运决
策会议(以下简称营运决策会议),履行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能,决定有
关国有资本营运的重大事项。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营运通过若干营运机构具体施行。

9、营运决策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经济工作的负责人、有关党政部门
负责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政府聘请的专家组成,会议成员均为兼
职。营运决策会议的人选由政府确定,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责任制度由政府制定。
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会议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会议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
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还可设立为决策服务的咨询机构。会议成员必须对会议
的决定事项表明态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营运决策会议是行使出资人职能的特定的
组织形式,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政府序列。
10、营运决策会议的职责主要是:
--制订本地国有资本营运战略、营运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
--决定营运机构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规划;
--审议批准营运机构的经营目标,考核其国有资本营运情况,根据营运业绩
进行奖惩;
--委派和更换营运机构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决定有关董事、监事、财
务总监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营运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营运机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决定营运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制订或批准营运机构的章程;
--其他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
11、营运决策会议下设秘书处作为服务机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营
运决策会议的会务工作;向营运决策会议提出决策建议意见;跟踪营运决策会议决
议执行情况;掌握营运机构的经营情况;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完成营运决策会议交
办的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不能代替营运决策会议行使出资人职能。
四、组建营运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12、营运机构由政府直接出资,一般应为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
范,其具体形式可以是控股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等。
13、组建营运机构的途径:一是把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改为由政
府直接作为出资人的营运机构;二是对专业经济部门进行职能分解,将行使出资人
职能的部分改组为营运机构;三是根据需要设立新的营运机构。
14、营运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营运决策会议的决议;
--制订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
方案,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等,报营运决策会议审批;
--决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一般项目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切实履行公司作为直接投资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国有资本的营运
15、明确政府与营运机构之间、营运机构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出资关系,确
立政府对营运机构、营运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地位,解脱企业与主管部门的
行政隶属关系;明确营运决策会议以及营运机构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关系。
16、国有资本营运要把握以下几点:
政府与营运机构之间、营运机构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
关系,主要依照《民法通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各自的行为。
营运机械转让其投资企业产权的收入,由营运机构收取和管理。营运机构应依
法运用多种融资形式和渠道,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和利用社会资金,发展多元投资主
体的公司,扩大所支配的社会资本规模?
营运机构国有资本收益的运用,由营运决策会议决定,用于增加国有资本的再
投入。国有资本收益由政府财政部门单列帐户,专款专用,暂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级政府新增国有资本投入,由本级政府营运决策会议纳入营运体系统一营运,
不向营运机构以外的企业投资。
按照国有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布局的要求,营运决策会议和营运机构依据产业政
策和地区发展规划,调整国有资本结构。营运机构在组建过程中和组建之后,应加
大所投资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收购和破产的力度,调整资本结构、产业结构和
企业组织结构,盘活存量资产。
六、统筹安排、综合协调,推进相关的各项改革
17.国有企业加快公司制改造的步伐。营运机构所投资的企业应按照现代企
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其企业
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制公司。
18、营运机构根据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产业政策规定和市场要求,发展独
资、控股、参股企业。营运机构直接出资的一般应是大型企业、重点企业,行业骨
干企业和以众多中小企业为成员的集团公司。营运机构投资的企业要切实搞好改制、
改组、改造工作,加强企业管理,正确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充分发挥全体职
工的积极性。
19、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行政机构。政府面向全社会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
企业的经营活动。分解和移交政府专业经济主管部门的职能,将行政管理职能移交
给综合经济部门,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行业管理机构,社会管理职能移交给有关政
府部门或社区组织。
20、进行投资体制改革。营运体系的国有资本收益、产权转让收入的再投资,
由营运体系自主决定,必需纳入计划管理的实行计划管理;政府各种资本性投资
作为新增国有资本的,交由营运体系统一营运。
21、改革人事、劳动制度,搞好再就业工作。将出资人依法选择企业领导人
和企业领导人依法选择管理者同党管干部的原则结合起来,建立企业领导人和管理
者择优任用、优胜劣汰的机制。落实《劳动法》,建立双向选择的用工制度,把建
立营运体系与发育劳动力市场结合起来。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再就业工作。
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22、发育资本市场,发展产权交易,提高企业融通资金的能力。积极利用股
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融资形式,吸引国内外更多的资金,增加对企业的投入;
通过培育主体,完善规则,规范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七、明确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
23、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与营运体系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在国有资产管
理、监督体系中,政府行使的是行政管理的职能,管理、监督的是本行政区域内由
当地管理的全部国有资产。在营运体系中,政府行使的是出资人的职能,营运的是
本级政府所属或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国有资本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国有资产,国
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体系应包括对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
24、建立健全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系。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分别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能。各部门应加强联系,
密切配合,把握关键,形成合力,依法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
25、各级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务院统一
规定,分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国有资产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26、国有资本营运情况要按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权力机构的监督;
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
用;
在营运体系内,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的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
职工民主监督制度。
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革的方案和步骤
27、认真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真学习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五
中全会《建议》和八届四次人大会议通过的《纲要》等文件,用党中央、国务院的
精神统一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
复杂性、探索性的认识。
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核实每个企业国有的实收资本数量;按国有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分别核算出县(
区)以上各级政府营运的国有资本总量及其在各个部门的分布,建立明细帐。
组建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试点领导机构,负责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工作;
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拟定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方案,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报政府批准。
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各个方面积极参与改革;组织各种培训,使参与改革的政
府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企业领导人认清改革的目的和任务,掌握改革的指导原
则和内容,特别是要熟悉改革方案,明确自己的责任,及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28、积极推进、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组建营运决策会议及其服务机构,按照明确出资人职责和建立法人财产制度的
要求,建立和健全营运决策会议和营运机构的工作制度,明确营运决策会议和营运
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理顺它们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把建立营运体系和实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规划结合起来,分类分批成立营运
机构,划清营运机构营运国有资本的范围,明确营运机构的责任和考核办法。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调整出资关系的办法,将市属国有小企业下放
到区(县)一级,由区(县)政府作为其国有资本的出资人。
29、初步建立国有资本营运体系。
营运决策会议和营运机构按新的方式运作,制定各项规则,把营运方式制度化。

已成立的营运机构要调整国有资本存量结构,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率。根据实
际需要,继续组建新的营运机构,逐步涵盖由本级政府营运的全部国有资本。
30、进行国有资本营运体制改革的试点,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在实践中,
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目标的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
多种办法进行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