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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3:33: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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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

财农〔2012〕54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九条修改为:“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山丘区“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
  “(二)灌溉渠系工程:包括大型灌区和5-30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5万亩以下灌区的渠系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田间输水管道等;
  “(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包括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
  “(四)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配套建筑物等;
  “(五)农村河塘清淤整治:包括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控制面积在50km2以内的农村河道的整治及河塘清淤;
  “(六)田间配套工程:包括必要的机耕道路、生产桥等;
  “(七)牧区高效节水灌溉饲草料地工程;
  “(八)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灌溉试验站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年度补助范围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二、将《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的完整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财政部按照一定比例提前通知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规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中央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
http://www.gov.cn/zwgk/2012-06/20/content_2165952.htm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附件:修改内容对照说明表.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6/20/content_2165952.htm



日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 46 号

《日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军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日照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鼠、蝇、蚊、蟑螂等传播疾病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科学除害的原则,因地、因时制宜,采取环境综合治理、消除和控制孳生地及直接杀灭等综合防制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各自负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七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宾馆、酒店、食品生产加工等公共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由经营单位负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三)农田、林场、河流和湖泊灭鼠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分别由各级农业、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五)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由经营、养护单位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六)在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七)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十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
(二)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
(三)饲养犬和其他宠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四)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
(五)保持责任区内河道、沟渠排水通畅;
(六)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七)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一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二条 城乡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应当开展以改水、改厕、改灶、改造环境等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加大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四条 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药物的要求,指定专人或者委托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集中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职责要求,组织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可以按规定成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受委托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设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库、专用药物器械;
(二)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具备相应专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业人员必须经病媒生物防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 设立社会性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械,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及卫生杀虫药物,并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当地爱卫办。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工作。乡镇(街道)爱卫会可以设立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辖区单位、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法生产、销售灭鼠和消杀药品、器械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药物、器械,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市、县(区)爱卫会应当督促该部门依法查处;拒不依法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在病媒生物防制检查监督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



为认真落实国办发〔1999〕50号文件关于“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对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培养农村基层干部,优化农村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毕业生的选拔、
管理工作。各级编制、财政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选拔对象为当年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生源、专业不限。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作风正派,组织能力强,热爱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对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获得“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毕业生优先选拔。
三、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办法进行。时间安排一般掌握在7月份组织报名,8月份进行考试,9月份毕业生到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
四、毕业生到农村锻炼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年。各地可重点安排他们到乡镇政府、村委会、乡村中小学、乡村医院、乡镇企业去支农、支教、支医、扶贫。
五、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工资由县级人事部门进行管理,享受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经过两三年锻炼,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其中特别优秀的,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锻炼过程中,允许
毕业生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企业,鼓励他们长期投入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六、选拔到农村基层锻炼的毕业生为45000名,分三年完成。所需编制由省级编制部门在本省编制总额内解决。锻炼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地通过其它方式、渠道选拔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仍按当地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选拔高校毕业生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附件:全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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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度 数 |
| 地 区 | 指标总数 |-----------------|
| | |1999年|2000年|2001年|
|-----|------|-----|-----|-----|
| 总 计 |45000 |15000|15000|15000|
|-----|------|-----|-----|-----|
| 北 京 |246 |82 |82 |82 |
|-----|------|-----|-----|-----|
| 天 津 |219 |73 |73 |73 |
|-----|------|-----|-----|-----|
| 河 北 |1965 |655 |655 |655 |
|-----|------|-----|-----|-----|
| 山 西 |1911 |637 |637 |637 |
|-----|------|-----|-----|-----|
| 内蒙古 |1569 |523 |523 |523 |
|-----|------|-----|-----|-----|
| 辽 宁 |1227 |409 |409 |409 |
|-----|------|-----|-----|-----|
| 吉 林 |909 |303 |303 |303 |
|-----|------|-----|-----|-----|
| 黑龙江 |1212 |404 |404 |404 |
|-----|------|-----|-----|-----|
| 上 海 |219 |73 |73 |73 |
|-----|------|-----|-----|-----|
| 江 苏 |1983 |661 |661 |661 |
|-----|------|-----|-----|-----|
| 浙 江 |1875 |625 |625 |625 |
|-----|------|-----|-----|-----|
| 安 徽 |1848 |616 |616 |616 |
|-----|------|-----|-----|-----|
| 福 建 |1014 |338 |338 |338 |
|-----|------|-----|-----|-----|
| 江 西 |1818 |606 |606 |606 |
|-----|------|-----|-----|-----|
| 山 东 |2340 |780 |780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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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度 数 |
| 地 区 | 指标总数 |-----------------|
| | |1999年|2000年|2001年|
|-----|------|-----|-----|-----|
| 河 南 |2136 |712 |712 |712 |
|-----|------|-----|-----|-----|
| 湖 北 |1392 |464 |464 |464 |
|-----|------|-----|-----|-----|
| 湖 南 |2304 |768 |768 |768 |
|-----|------|-----|-----|-----|
| 广 东 |1620 |540 |540 |540 |
|-----|------|-----|-----|-----|
| 广 西 |1362 |454 |454 |454 |
|-----|------|-----|-----|-----|
| 海 南 |309 |103 |103 |103 |
|-----|------|-----|-----|-----|
| 重 庆 |1422 |474 |474 |474 |
|-----|------|-----|-----|-----|
| 四 川 |4971 |1657 |1657 |1657 |
|-----|------|-----|-----|-----|
| 贵 州 |1464 |488 |488 |488 |
|-----|------|-----|-----|-----|
| 云 南 |1569 |523 |523 |523 |
|-----|------|-----|-----|-----|
| 西 藏 |930 |310 |310 |310 |
|-----|------|-----|-----|-----|
| 陕 西 |2028 |676 |676 |676 |
|-----|------|-----|-----|-----|
| 甘 肃 |1554 |518 |518 |518 |
|-----|------|-----|-----|-----|
| 青 海 |432 |144 |144 |144 |
|-----|------|-----|-----|-----|
| 宁 夏 |300 |100 |100 |100 |
|-----|------|-----|-----|-----|
| 新 疆 |852 |284 |284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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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