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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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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张家界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



张家界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工作需要,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推进12345热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345热线是创建服务型政府的有效载体,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积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意见投诉、建议受理等服务,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第三条 12345热线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体察人民群众疾苦,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落实好、维护好、发展好,做到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办人民群众之所需,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努力使12345热线成为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网络建设
  第四条 12345热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市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办公室(以下简称12345热线办)主办。
  第五条 12345热线整合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服务热线。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设立12345热线电话工作机构,已有公共服务热线电话工作机构的部门与12345热线完成对接,形成全市12345热线网络组织体系。要明确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办理任务,若人员变动或调整,应及时予以补充,并报12345热线办备案。为满足基本工作需要,应配置计算机、电话、传真等设备,实现与12345热线系统平台及时有效联通。
第六条 12345热线网络体系由三级网络组成。一级网络单位即12345热线办,负责受理市民投诉、咨询,向二级网络单位下达指令,并进行检查、催办、回访等。对于一般信息,由工作人员直接与市民沟通,予以处理。对于需进一步处理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传真等途径将信息传至相关二级网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落实解决,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反馈至12345热线办和反映人。二级网络单位即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业务咨询,安排专门抢修、维护和服务工作人员,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处理后的情况反馈至12345热线办和反映人。三级网络单位即二级网络单位下属部门或快速反应队伍,接受二级网络单位下达的指令,负责完成行政执法、设施维修、抢修抢险及其他任务,保证交办事项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处理,事件处置完毕后,向二级网络单位反馈处理情况。根据我市实际,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作为三级网络单位。

第三章 受理范围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12345热线代表市人民政府直接受理本市辖区内人民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的问题。受理范围包括:
  (一)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电力供应、食品卫生、医疗保健、物价、劳动保障、民政优抚等直接关系生活方面问题的投诉和反映;
  (二)人民群众对农村经济、经济发展环境、国企改革、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三)人民群众对教育、科技、文化、民族宗教、计生、广播电视、交通出行、通讯设施建设等社会事业发展方面问题的批评、建议或意见;
  (四)人民群众对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垂直部门工作职责、政策规定、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咨询;
  (五)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的批评、意见或投诉反映。
  凡属于各部门、各单位日常工作中需要向上级反映的问题,按照正常工作渠道办理;对党委、人大、政协、部队、司法机关工作中的建议、意见,告知来电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或者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渠道解决的经济、民事、行政纠纷或者争议,告知来电人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交由信访部门处理,原则上不接待群众来访。
  第八条 12345热线办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人民群众通过12345热线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问题的记录、分类、交办、转办、督查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12345热线批示件的转办、催办、检查和报告工作;
  (三)负责12345热线网络系统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完善、检查和落实工作;
  (四)负责对各网络单位12345热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总结和奖惩;
  (五)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12345热线办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处理问题的承办单位,签发交办工作单,规定办理期限;
(二)督促、检查、了解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各网络单位报送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其重办;
  (四)调阅承办单位与转办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
  (五)责成承办单位经办人汇报工作,研究解决问题;
  (六)经领导批准或委托,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协调处理没有落实的问题;
  (七)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对亟待解决的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边处理边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必要时直接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尽量把损失或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八)对工作不负责任、交办事项推诿拖拉、不及时反馈,经多次催办仍无效的单位,进行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损害政府声誉的,视情节轻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12345热线二级网络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12345热线办交办、转办事项的落实、反馈工作;
(二)负责处理人民群众直接反映到本地本部门且属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三)负责完成市人民政府领导12345热线批示件的办理、反馈工作;
(四)负责对12345热线三级网络单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和考核;
(五)直接调查、协调处理群众反映大、影响面大、处理难度大的问题;
(六)负责本地本部门12345热线工作情况的综合分析、总结考核、材料整理和定期汇报;
(七)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人民群众需求和12345热线工作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二级网络单位。
第十一条 12345热线三级网络单位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由相关二级网络单位界定。
  第十二条 为提高12345热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政务信息化建设需要,12345热线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借助于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有针对性的开发应用软件,联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建设运行12345热线网络系统平台,建立网上受理答复系统和短信息受理答复通道。
  各12345热线二级网络单位根据自身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做到人员、设备、制度“三落实”。
  (一)配备保证12345热线工作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人员,有一定数量的三级网络服务人员;
(二)配置12345热线工作专用计算机,实现与电子政务外网联通,联接市人民政府12345热线系统平台,确保承办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尽快创造条件,与所属三级网络单位联网,实现接收、处理、再交办、反馈功能;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工作制度。
第四章 工作原则和基本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12345热线工作原则:
(一)服务第一、实事求是。始终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做到严肃认真、准确及时、尊重事实、客观公正、讲求实效、取信于民。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按辖区、部门和单位职责下管一级,对上一级部门交办的事情不得推诿拖拉或矛盾上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由上一级部门确定一个单位牵头办理,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协调解决。
(三)高效务实。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树立“件件无小事”的思想,争取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最佳结果给予答复。
(四)依法办理。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条件暂不具备或一时解决有困难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说服疏导,讲明道理,理顺情绪,求得人民群众的理解。
(五)安全保密。在处理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上级机关负责,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坚决不泄露;另一方面要对反映问题的人民群众负责,反映人要求工作单位或姓名保密的,一定要尊重反映人的意愿,特别对揭发、控告贪污腐败、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原则上告知反映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同时更要为反映人保密,防止出现打击报复事件。
  第十四条 12345热线电话基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工作人员必须在电话铃响后及时接听,使用文明用语,问清详细情况,并做好记录。
  (二)登记。工作人员要按照热线软件系统的录入要求填写每一项内容,记录力求简明扼要、表意准确、文字通顺。对内容较为复杂的,可请来电人传真或寄送补充书面材料。
  (三)交办。
  1.来电反映的问题如情况清楚、政策明确,当时答复处理,并简明记录答复处理情况。
  2.凡当时无法处理的,按照属地和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签发到相关单位,并督促检查其办理情况。
  3.对重大突发事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长时间未解决的事件,实行现场督办制,由12345热线办及相关单位同时派人现场督促、协调处理。
  4.领导批示交办。对反映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人民群众比较关心的重大问题,或已经交办但承办单位未及时认真办理造成重复反映的问题,12345热线办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然后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共服务热线督办通知》形式编号转有关单位办理。
  (四)反馈。人民群众反映事项办结、12345热线二级网络承办单位审核后,在向反映人反馈的同时向12345热线办反馈。若反馈结果不真实,或无实质性办理结果,12345热线办就该事项发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办理单位必须认真扎实办理,并再次向反映人和12345热线办进行反馈。对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事项,需报送正式书面反馈结果。12345热线办负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办理结果。
  (五)回访。12345热线受理事项办结后全部进行回访。回访内容主要包括:问题是否解决,对服务是否满意,有何意见和建议等,并做好详细记录。对回访中发现办理结果不实的事项,再交办相关单位重新办理。

第五章 事项办理时限要求

  第十五条 12345热线受理事项一般分咨询、求助、投诉和建议等类型,应当按下列时限要求办理:
  (一)咨询类事项。指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政策规定、执法依据等内容的咨询,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相关情况的查询。凡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当即给予解答,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答复的,使用三方通话功能由网络单位答复;一时难以答复的,与咨询人约定联系方式和时间,24小时之内给予答复,咨询人需要书面回答的,应给予书面答复。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拒绝答复,但要向咨询人告知相关理由。
  (二)求助类事项。指个人或组织合法利益、权利乃至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或威胁,请求帮助的事项。接报紧急类求助,被指派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在法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因条件限制不能完成的,各网络单位必须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将原因及预期办结时间以反馈形式报告12345热线办,同时向求助人解释清楚;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事项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接报一般求助事项,应当于3日内办结反馈。
  (三)投诉类事项。指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的反映。需核实情况组织专门调查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反馈时间内将进度及预期办结时间以反馈形式报告12345热线办,同时向投诉人解释清楚。
  (四)建议类事项。指人民群众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认真记录、分类、归纳、整理,利用报告、简报、通报等形式予以编发,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各类事项办结后,12345热线二级网络单位必须在向反映人反馈结果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12345热线办,12345热线办于当日将结果反馈给反映人。对情况复杂没有按期办结的事项,12345热线办将根据二级网络单位报告的预期办结时间,把事项的继续处理纳入新的工作程序,对该事项的办理进行跟踪落实,直至完全办结。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12345热线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12345热线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准时上岗,做到文明、热情、诚恳、耐心,记录详实,解答恰当。
  (二)责任制度。12345热线各网络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明确主管领导、承办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三)反馈制度。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四)现场办公制度。对于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其他部门配合解决的疑难事项,12345热线有关网络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12345热线办,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带领有关人员现场办公,及时予以解决。
(五)通报制度。12345热线办将定期通报工作运行情况。
(六)报告制度。12345热线各二级网络单位每月要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时向12345热线办报告。12345热线办将情况汇总登记,作为年终目标考核重要参考依据,并利用《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通报》对各二级网络单位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对报告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以《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动态》形式刊发。12345热线各网络单位要积极向《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动态》投稿。
  (七)例会制度。定期召集由12345热线网络单位参加的例会,听取情况汇报,综合分析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拟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决策。每季度召开一次12345热线网络单位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会议。
  (八)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九)舆论监督制度。12345热线办将逐步与行风评议员、各新闻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12345热线各网络单位要自觉接受行风评议和新闻舆论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12345热线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由12345热线办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对在12345热线工作中积极办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且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领导不重视、行动不积极、工作落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并带来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12345热线各网络单位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在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电脑、电话配备、资料订阅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保证热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介绍12345热线工作情况,宣传解释有关政策,答复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对12345热线各网络单位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12345热线网络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图务院


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16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审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地方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委托的规定不一致。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规定可以暂不修改,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时一并解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是内设机构。

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除依法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外,不得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数量加以限制。行政机关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果不需要申请人申请,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主动作出的,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许可,但需要予以规范。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4年5月13日 沪府法[2004]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我办对本市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了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难以判断,请示如下:

一、关于社团登记前置审批中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同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确认下列单位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委各工作部门及区(县)党委的相应部门;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区(县)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经市委、市政府或区(县)党委、区(县)政府授权的组织。具体授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机构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这些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是否符合《条例》的立法本意,能否确定这些机构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希望能够明确。

二、关于社会团体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而上海已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作为市民政局领导的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机关,机构级别为副局级。据了解,其他省市中也有部分设立了社会团体管理局,并由其独立行使社团登记审批权。根据《条例》规定,如果认定民政局为许可实施主体,那么社团管理局的功能发挥就会受到影响。

能否确认社团管理局的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希望能予以明确。

三、关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高校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教师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据此,上海市教委委托了本市复旦大学等23所普通高校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实践中,这些高校都以教委的名义实施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而《行政许可法》规定,接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只能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受委托实施许可。由此产生了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不一致的问题。

能否确认高校实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如将其明确为法律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口径。

四、关于县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消防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目前全国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市级层面有独立的市消防局,在区县级层面只有防火监督处或者防火监督科作为公安分局的内设机构,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属于这一种情形;另一种模式是设立消防支队作为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江苏、浙江等地都采用这种模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但是,本市公安局认为,消防监督工作相对独立,实践中需要以公安机关防火监督处(科)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公安部也认可这一做法,建议确认其主体资格。据向最高院行政庭了解,他们认为,公安机关防火监督处(科)并非《消防法》的授权组织,只有公安机关消防支队才属于《消防法》所授权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本市区县公安分局的防火监督处或防火监督科是否属于《消防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希望能予以明确。

五、关于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问题

在上海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市地税局和市医保局上报的行政许可实施事项分别为指定发票印制企业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在审核中,对行政机关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有不同意见,需要予以明确。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人〔2008〕5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组织实施“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人才基金项目”),加强“人才基金项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设立“人才基金项目”,是专门面向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的人才培养项目。其宗旨是实施高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加强我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一批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加速培养高校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专业)带头人,提升全省高校师资整体水平。
第三条 “人才基金项目”采取项目资助方式,通过竞争择优,每年支持一批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开展项目研究。部属高校教师,省教育厅按立项经费的50%予以资助;安徽省属高校教师,省教育厅按立项经费全额予以资助。所在学校按省教育厅资助经费全额予以配套。凡未落实配套经费的高校,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四条 “人才基金项目”由省教育厅人事处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人才基金项目”采取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申请“人才基金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者应是在我省高校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申请当年1月1日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职教师。
2、申请项目应是跟踪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生长点,学术意义较大,学术思想新颖,立论充分的基础研究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与国家和地方重要科技任务相衔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期研究项目;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而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3、申请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路线或技术方案合理可行,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提交成果具有可考核性,具备能够满足研究工作的条件。
4、根据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的需要,“人才基金项目”实行导师制,项目组成员中必须有一名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参与研究。
5、申请者不得同时主持厅级以上研究项目。原则上,作为项目参加者只能同时参与申请项目2项。
6、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申请金额,人文社会科学人才基金项目以1万元为上限,自然科学人才基金项目以2万元为上限。
第七条 “人才基金项目”申请程序
1、“人才基金项目”,每年在全省高校组织申报一次。由各高校统一组织向省教育厅申报。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2、 各高校“人才基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
3、根据申请条件,高校青年教师自愿进行申请, 并按规定要求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申请书》。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遴选,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实现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等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水平、学校学科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
4、所在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按省教育厅下达的申报限额推荐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人才基金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1、省教育厅根据“人才基金项目”申请对象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2、省教育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高校同行专家组成“人才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3、 根据“人才基金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省教育厅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在安徽教育网和安徽教育人事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即批准立项。
4、省教育厅印发项目立项通知到相关高校。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人才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人才基金项目”,其实施期一般由项目下达的次月算起,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对 “人才基金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年度检查情况汇总一览表》报至省教育厅人事处。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人才基金项目”实行中期随机检查制度,中期随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成果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随机检查的项目或中期随机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省教育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终止项目。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人才基金项目”,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更改项目研究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项目申报渠道提出变更申请。
1、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2、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
3、确需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进行调整的。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中止或撤销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3、组织管理不力。
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高校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仪器设备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项目申报渠道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四条 “人才基金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所在学校人事处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学校人事处核准后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提交结题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委托高校人事处负责本校的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一般项目由所在学校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重点项目,由省教育厅聘请5—7名专家进行验收,其中项目验收学校专家不超过2名。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1周内,学校人事处应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提交参加验收专家名单和专家验收意见,方认定项目的结题工作基本完成,项目执行情况将记录到承担学校和项目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凡经认定已经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由所在学校颁发项目结题证书。
第十七条 对结题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题验收:
1、未完成《人才基金项目申请书》规定任务的;
2、提供的结题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3、擅自修改《人才基金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第十八条 凡是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省教育厅项目资格,并将视情况核减所在学校申报省教育厅项目的数量,同时记录信誉档案。
第十九条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与预期不符难以继续开展研究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作出课题总结,并阐明原因,由所在学校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考察或其他形式核实后,予以调整或中止。
第二十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高等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资助”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第五章 项目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将“人才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性或按年度核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学校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人才基金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