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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5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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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侨办 等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办、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国定居的国营企业、事业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退休、退职人员的待遇处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及副食品价格补贴、粮(煤)价补贴、企业职工的因工残废补助费,以及由民政部门支付的残废金等,由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发给(残废金由支付退休费、退职生
活费的单位向本人原居住地的民政部门领取),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直至本人去世为止。支付此项待遇所需外汇,由当地中国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颁发的《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按期
支付应得的款项。
二、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国内途程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国外途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其原工作单位的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已在国外定居的直系亲属,须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公证、认证手续,向支付退休、退职待遇的单位提供退休、退职人员死亡证明书
和供养直系亲属生存证明书,才能享受本条规定的各项待遇。
四、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除按照第一、二、三条规定享受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五、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又回国居住的,原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该按照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单位其他退休、退职人员同样对待,但是对其中一次领取了五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在国外居住不满五年的退休、退职人员,应从出国之月起计算,在满五
年之后方能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的各项待遇。
六、本通知同样适用于获准到港澳地区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和离开我国到外国或港澳地区定居的外国籍退休、退职人员。
七、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出国定居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其手续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发出之月起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已按过去有关规定一次领取了五年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现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居住的人员,其待遇不再变动。



1982年6月17日
略论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
——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例

李国升 陈俊材


内容摘要:所谓执业风险基金,笔者以为,是指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而依法设立的替代性赔偿储备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以便规制风险,实现执业安全。本文仅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例,探讨我国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
关键词: 执业风险基金 设立模式

一、执业风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所谓执业风险基金,笔者以为,是指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为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而依法设立的替代性赔偿储备金。
在美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称之为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即有限责任合伙。鉴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责任限制的保护,如何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美国各州,一个被广泛采用的办法是采用的办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美国德克萨斯州《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建立10万美元保险金,以作为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的替代物,首开有限责任合伙为债权人建立替代性赔偿资源之先河。随后,各州对保险的金额要求逐渐提高,例如,华州将保险金额提高到100万美元,个别州甚至达到1500万美元。也有些州采取按每个合伙人或单项业务进行保险的做法。如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范围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不一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也可以通过拨款设立特别基金对债权人提供保护。另外,美国有些州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对限责任合伙的分派进行了限制。例如,加里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合伙人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或合伙资产数额不能偿付应当偿付的合伙内的有限债权时,不得进行分派。明尼苏达州和北卡罗兰那州则直接将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适用于有限责任合伙,以扩大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产,尽量降低出现合伙财产加过错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有限责任合伙没有建立替代性赔偿机制,如未购买保险或未设立赔偿基金,或者在明知合伙人不能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时仍对合伙财产进行分派,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因过错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有限而无法实现时,法官可自由裁量,适用“揭开有限责任面纱”的原则,要求所有合伙人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
由此可见,在美国,不管是购买保险或设立赔偿基金,还是对合伙财产分派的限制,其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利益。同样,在中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债权人的利益,以便规制风险,实现执业安全。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据此,本文仅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例,探讨探讨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
二、如何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同时,《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据此,本文以为,在中国,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之一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其执业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以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专门立户,按月并按超额累进提取率提取执业风险基金
在该模式下,合伙所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的规定(见上文),单独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的银行专用帐户(其仅用来偿付合伙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所债务,若挪为他用,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该执业风险基金的存入和支取等情况如实地反映在其所做的相应的会计报表(如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中。
与此同时,可以通过国务院财政或税务等主管部门制定《营业税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可以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按月从超过5000元的应纳税营业额①中按超额累进提取率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免征营业税。合伙所,作为营业税的纳税实体,可以按以上的《规定》,按月提取免征营业税的执业风险基金。该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提取方式如下所示:
执业风险基金提取表
级数 月应纳税营业额(元) 提取率(%)
1 不超过5000的部分 5
2 超过5000—30000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50000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0的部分 20

但是,合伙所按如上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律师仍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并按各自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别缴纳10% 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所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达到该所的所有者权益的100%时,可以不再提取。
模式二:专门立户,按年并按特定提取率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一)
在该模式下,有关“专门立户”的问题已经在模式一中论及,就不再赘述。以下就着重探讨合伙所如何提取执业风险基金。
首先,可以通过国务院财政或税务等主管部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可以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缴完营业税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特定的提取率提取相应的执业风险基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次,合伙所作为非公司企业,在税法上属于管道实体②,其本身不缴纳公司所得税,仅由律师按照各自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所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有关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并按照10%的提取率提取本所的执业风险基金。但是,该执业风险基金不再由律师按照税法的规定并按各自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所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达到该所的所有者权益的100%时,可以不再提取。
模式三:专门立户,年并按特定提取率提取执业风险基金(二)
在该模式下,“专门立户”的问题不再赘述。合伙所可以直接按照《公司法》的利润分配规则,并按10%的提取率提取本所的执业风险基金。同时,合伙所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达到该所的所有者权益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但是,对于该执业风险基金,律师仍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并按各自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别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比较,并基于公平等原则的考虑,笔者以为,按“模式二”设立的执业风险基金较为合理,因为其即可以有效的保护合伙所的债权人的利益,又可以兼顾到律师的自身利益。
三、结语
通过以上的论述和分析,笔者以为,我国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单独设立执业风险基金的银行专用帐户(其仅用来偿付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债务,若挪为他用,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将该执业风险基金的存入和支取等情况如实地反映在其所做的相应的会计报表(如利润表、利润分配表以及现金流量表等)中。同时,按照10%的提取率提取免征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的执业风险基金。当该执业风险基金达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100%时,可以不再提取。



注释:
①自2002年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原先的月营业额200—8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5000元,低于起征点的免予征收营业税收。
②税法上的管道通体,是指非公司企业可以不缴纳公司所得税,而享受合伙或自然人的待遇。
参考文献:
[1]沈四宝,郭丹.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J].民商法学,2006.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五年七月三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04年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及15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涉及国务院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5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和废止:
一、规章
(一)云政发〔1992〕25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三十四条删除。
(二)省政府令第117号发布的《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建立种畜禽场应当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总体规划,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的《云南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HTH〗二、规范性文件
(一)云政办发〔2000〕235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有关经贸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设立审批的规定删除。
(二)云政发〔2002〕38号文件发布的《云南省产权交易暂行规定》第十条删除。
本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上述修改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