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06 07:0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审议修改后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前,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作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再对修
改后的法规草案进行宣读。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修改为:“审议修改后的法规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表决前,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作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1995年5月27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黔东南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得到落实,促进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州直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其职责:
  (一)严格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制定本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
  (二)建立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三)按照国家、省、州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推进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核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指导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加快国有资本向优势领域和优势产业集中,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推进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负责做好监管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和职工再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股份企业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实施宏观调控和指导、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五)督促所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评估、清产核资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变动,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参与企业制定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
  (六)参与组织部门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门提出企业负责人任免建议。
  (七)调控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审核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和经营者年薪的工资标准。
  (八)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国有资产流失相关事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四条 财政、审计、公产、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管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对州属国有企业以下重大事项代表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重大投资、融资,其中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包括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等;
  (三)产权变动、资产处置;
  (四)股份制改造、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破产、解散、清算等资产重组行为;
  (五)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六)国有企业土地储备规划、土地处置以及收益调配;
  (七)对外担保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申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当日作出处理;当日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事项不属于必须经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企业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报事项属于必须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审批、核准范围,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报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
  第七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审批、核准,或者不予决定、审批、核准的书面答复;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10日作出答复。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一)所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二)所出资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产(股)权的。

  第三章 基础管理和基本程序

  第一节 资产评估管理
  第九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六)国有资产评估后的结果必须报国资监管部门确认。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1.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企业租赁;
  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验证、确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从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选聘。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金;
  (五)企业投资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其他事项。
  第三节 清产核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本金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应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务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控股权发生转移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聘请或公开招标确定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意立项;
  (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接受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六)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步骤及工作基准日。
  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施清产核资须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三)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四)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按规定表格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中介机构应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州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节 产权转让管理及程序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应当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土地使用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明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充分的市场化定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经州人民政府或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 开竞买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州经济贸易委员会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公开进行。
  第三十八条 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一)企业国有产权整体(含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转让;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三)转让资产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转让核心技术等重要知识产权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
  第四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按规定听取转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向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接到转让方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按审批程序呈报州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单位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经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核后,由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通过州级以上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公开公告。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性受让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产权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批准机关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四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必须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由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必须付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
  未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将转让合同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存档。
  第四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应一次性付款。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九条 建立国有企业土地储备制度,所储备的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专户,纳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监管范围。
  第五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其中,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产权转让事项,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其中,重要子企业、重要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及各级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由转让方按照国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的规定,将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逐级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事项,应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拟直接协议转让和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的协议转让,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二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文件;
  (四)法制工作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节 资产损失核销及程序
  第五十三条 企业资产损失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项财产、债权及其他经济权利的损失,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损失。
  第五十四条 资产损失核销范围:
  (一)应收帐款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三年,多次追收,经司法机关确认确实无能力偿还的;
  2.因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有司法、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破产、关闭或死亡证明材料的;
  3.虽然收帐款不足三年,但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项债权无法收回的。
  (二)存货与固定资产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于客观原因丧失原有效能,不再有使用价值的;
  2.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应被淘汰和不准再使用的;
  3.经财产清查盘点,帐实核对发生盘亏的;
  4.经削价处理或评估后,发生减值或贬值的。
  (三)长期投资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投资的企业已破产或关闭,经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额;
  2.所投资的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或专项评估后发生贬值部分。
  第五十五条 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核销资产损失的,提供企业资产损失需核销的数额、形成的过程、原因以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二)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
  (三)审计、财政、税收、工商、司法等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出具或确认的资产损失的各种审查报告、检查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四)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第五十六条 核销资产损失依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单笔资产损失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企业申请,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二)单笔资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请,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查,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七条 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审批同意核销后,企业已计提了呆帐准备的,应首先冲抵相应的准备金,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制改造或企业转让时,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按照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冲减净资产。
  第五十八条 企业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及相应资料应以协议约定方式将其权益归属转移到上级产权单位,由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协助产权单位继续追索。
  第五十九条 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引起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损失认定范围的,企业应当依据会计准则自行更正。
  第六节 企业人员流动及工资管理
  第六十条 州属国有企业在册人数的变动应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人员调动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报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企业不得随意调出、调入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除外)。
  第六十一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用工的,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财政等部门制定的薪酬政策,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水平随经济效益状况浮动,建立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杜绝乱发工资、奖金行为。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应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己经签订转让合同的,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代表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隐匿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六十五条 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或者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六条 评估、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由州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追究该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取消其在州属国有企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第六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越权审批,尚不构成犯罪的,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交通部



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
为搞好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要求和在今年部财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标准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将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部财会司制定会计工作三级、二级的具体标准和考核确认办法,争取第三季度印发。
二、帮助指导上海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第二航务工程局、上海港务局开展达标升级的试点工作,要求今年年底全部达标,并作好升级准备工作,部拟明年二季度组织升级考核。
三、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未制订和上报达标升级规划的,要按照部财会司(88)财综字8号文的要求,抓紧制订报部。同时,请各单位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制订达标升级的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和试点工作。
四、会计达标升级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各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实施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会计司。
附:一、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二、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标准评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工作,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宏观控制、微观搞活以及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直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双重领导港口,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
第三条 双重领导港口也可以按照地方的办法考核确认会计工作等级,达到相应等级后,向交通部报备。

第二章 等 级 划 分
第四条 交通部会计工作的等级分为会计工作达标准(简称达标)、会计工作三级(简称三级)、会计工作二级(简称二级)、会计工作一级(简称一级)四个等级。
第五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经考核确认达到上述等级的,即为会计工作相应的等级单位。

第三章 申 报 程 序
第六条 各单位申报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前,需先进行自检,自检达到会计工作相应等级标准的规定要求,方可申报。
第七条 凡自检达到会计工作相应等级的单位,须分别填写统一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见附表),并附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工作总结一式二份报部。申报表由部统一印发。
第八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申报,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四月底前申报,年内考核确认申报单位会计工作等级。

第四章 评 审 办 法
第九条 各单位申报会计工作等级考核,应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首先应通过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合格的,方可申报升级考核。
第十条 首次进行达标考核的单位,同时具备升级条件的,可将达标和升级考核合并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确认其会计工作的相应等级。
第十一条 对提出申报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部属及双重领导一级单位,由交通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考核确认;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部属及双重领导一级单位,由交通部组织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财政部复核确认。对提出申报会计工作达标、三级、二级的部属及双
重领导二级单位,由其主管局(总公司)组织进行考核确认;申报会计工作一级的部属及双重领导二级单位,由其主管局(总公司)组织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交通部复核确认。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达标的考核确认,采用百分制,会计工作升级的考核确认,采用双百分制。凡达标考核达到80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达标单位;达标考核和升级考核均达到81-90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三级单位;达标考核和升级考核均达到91分以上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二
级单位;会计工作二级单位再经过考核达到会计工作一级标准的单位,为会计工作一级单位。
第十三条 凡申报达标、三级、二级、一级的局(总公司)必须有70%以上的直属二级单位达到相应等级。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经考核确认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单位,受予相应的等级证书。达标、三级、二级证书,由交通部验发,一级证书由财政部验发。
第十五条 经确认为会计工作三级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的鼓励,表彰奖励单位领导、财会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达标或升级考核。
第十七条 对会计工作一级单位,两年进行一次复查,根据复查情况,确认或重新确认其等级。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依法受到通报批评或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取消其等级资格,并收回等级证书,一年后方能重新提出达标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确认工作,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组织各方面有经验的财会人员参加。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坚持标准、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为政清廉、不谋私利、勤俭节约、搞好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申报表(略)

交通部会计工作达标标准评分细则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一、会计机构和 |1.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 | 4 |1.应设而未设会计机构的扣1分。 | |
会计人员 | 构,配备业务素质相适应的会 | |2.应配备而未配备总会计师的扣1分。 | |
(10分) | 计人员。 | |3.没有财务负责人的扣1分。 | |
| | |4.大、中专以上学历和高、中级职称人员占财会 | |
| | | 人员总数不到20%的扣1分。 | |
|-----------------|---|------------------------|--|----
|2.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 | 3 |1.没建立岗位责任制的扣1分。 | |
| 度。 | |2.建立岗位责任制而无考核的扣0.5分。 | |
| | |3.没有稽核制度和相应稽核人员的扣1分。 | |
| | |4.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 | |
| | | 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的扣0.5分。 | |
|-----------------|---|------------------------|--|----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 | 3 |1.任免不符合法定手续的扣1分。 | |
| 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手续。 | |2.会计人员不能满足业务需要,达不到定员的扣 | |
| | | 1分。 | |
| | |3.会计人员调动、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的扣1分。| |
---------|-----------------|---|------------------------|--|----
二、会计基础工 |4.主要原材料、能源消耗和工时 | 8 |1.主要原材料消耗无定额的扣1.5分。 | |
作 | 耗用有定额,费用开支有标准 | |2.能源消耗无定额的扣1.5分。 | |
(20分) | 或预算,并认真执行。 | |3.工时耗用无定额的扣1.5分。 | |
| | |4.费用(成本)无计划的扣1.5分。 | |
| | |5.有定额有计划不考核的扣2分。 | |
----------------------------------------------------------------

续上表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5.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 | 7 |1.原始记录没有统一要求的扣2分。 | |
| 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 | |2.没有传递汇集程序的扣2分。 | |
| 反馈有统一要求和规范,做到 | |3.随机抽查一个月凭证,要求达到真实清晰及时 | |
| 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 | 的占80%以上,否则扣3分。 | |
|-----------------|---|------------------------|--|----
|6.物资出入库经过计量、检验, | 5 |1.物资出入库不经计量、检验或手续不完备的扣 | |
| 手续齐备,实行检验索赔制度。 | | 2分。 | |
| | |2.计量器具不准确,不做定期校正的扣2分。 | |
| | |3.没有检验索赔制度的扣1分。 | |
---------|-----------------|---|------------------------|--|----
三、会计核算 |7.发生的经济业务都取得或填制 | 6 |1.随机抽查一个月凭证,发现一笔经济业务没有 | |
(30分) | 合法的原始凭证。 | | 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的扣2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 |2.发现1-5张外来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
| | | 直至本项扣完。 | |
| | |3.发现1-5张自制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
| | | 直至本项扣完。 | |
|-----------------|---|------------------------|--|----
|8.记帐凭证及其填制符合会计制 | 5 |1.随机抽查一个月凭证,发现1-5张记帐凭证科 | |
| 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经有 | | 目使用错误的扣1.5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关责任人员签章。会计凭证与 | |2.发现1-5张记帐凭证没经有关责任人员签字的 | |
| 原始凭证和所附单据相符,字 | | 扣1.5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续上表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 迹清晰,装订整洁。 | |3.发现1张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及所附单据不相符 | |
| | | 的扣1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 |4.发现会计凭证装订不整洁的扣1分。 | |
|-----------------|---|------------------------|--|----
|9.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内容符合 | 4 |1.不按财政部、交通部会计制度规定任意增减或 | |
| 会计制度规定。 | | 合并会计科目的扣2分。 | |
| | |2.任意更改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扣2分。 | |
|-----------------|---|------------------------|--|----
|10.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 | 4 |1.不按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的扣2分。 | |
| 置、启用、登记、结帐、交接 | |2.启用、登记、结帐、交接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 | |
| 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并设有 | | 扣0.5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必要的备查帐簿。 | | | |
|-----------------|---|------------------------|--|----
|11.记帐及时,字迹清晰整洁,改 | 5 |1.发现五天以上的凭证还没记帐的扣1分。 | |
| 错、更正符合规定要求。 | |2.用铅笔、圆珠笔记帐的扣1分。 | |
| | |3.字迹不清晰整洁的扣1分。 | |
| | |4.改错、更正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 |5.没有摘要或摘要不正确的扣1分。 | |
|-----------------|---|------------------------|--|----
|12.帐证、帐帐、帐实三相符。现 | 4 |1.帐证、帐帐、帐实有一项不相符的扣1分。 | |
| 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日逐 | |2.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按日逐笔顺序登记的 | |
| 笔顺序登记,结出余额,银行 | | 扣1分。 | |
----------------------------------------------------------------
续上表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 存款帐与银行对帐单及时核 | |3.不月结的扣1分。 | |
| 对,经调节无误。 | |4.银行存款不做调节或与银行对帐单调节不符的 | |
| | | 扣1分。 | |
---------|-----------------|---|------------------------|--|----
四、财务管理 |13.流动资金有定额,有计划、层 | 3 |1.没有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的扣1分。 | |
| 层分解,归口管理,核算正 | |2.核算不正确的扣1分。 | |
| 确、债权债务及时结算、清算。| |3.债权债务一年以上不对帐或不及时清算的扣1分。| |
|-----------------|---|------------------------|--|----
|14.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 3 |1.没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扣1分。 | |
| 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固定 | |2.帐卡物不相符的一项扣1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资产及折旧核算正确。 | |3.折旧不符合规定或核算不正确的扣1分。 | |
|-----------------|---|------------------------|--|----
|15.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符 | 3 |1.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合规定,核算正确,清算及时。| |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 |
| | |3.没按规定及时清算的扣1分。 | |
|-----------------|---|------------------------|--|----
|16.有适合本单位特点、管理要求 | 6 |1.没有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成本管理制度和核算 | |
| 的成本管理制度和核算方法。 | | 方法的扣2分。 | |
| 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严格分| |2.成本计算不正确的扣2分。 | |
| 清本期和下期,和在产品产品 | |3.成本界限混淆不清的扣2分。 | |
| 的成本(费用)界限。 | | | |
----------------------------------------------------------------
续上表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17.销售(业务)收入,应纳税金和| 4 |1.销售(业务)收入、营运收入、应纳税金和利润 | |
| 利润(或亏损)及其分配核算正| | (或亏损)的核算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 |
| 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 |2.不按财政和交通部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或自行调 | |
| | | 整比例的扣2分。 | |
|-----------------|---|------------------------|--|----
|18.有财产清查制度,在办理决策 | 2 |1.没有财产清查制度或年度结算前不进行财产清 | |
| 前对各项财产进行清查核实。 | | 查核实的扣1分。 | |
| 财产物资发生的盘盈盘亏、报 | |2.盘盈盘亏、报废削价损失未按财务制度进行帐 | |
| 废削价损失按照财务制度规定 | | 务处理的扣1分。 | |
| 进行帐务处理。 | | | |
|-----------------|---|------------------------|--|----
|19.会计报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 5 |1.不按统一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帐表数字不符的 | |
| 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 | | 扣2分。 | |
| 时。会计报表经由单位领导和 | |2.内容不完整、说明不清楚、报送不及时的扣1.5| |
| 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或 | | 分。 | |
| 盖章。 | |3.未经审阅签章就报送的扣1.5分。 | |
|-----------------|---|------------------------|--|----
|20.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 | 4 |1.未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保管的扣2分。 | |
| 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照国家有 | |2.调阅、保管、销毁没建立制度的扣1分。 | |
| 关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妥 | |3.到期不销毁或销毁不符合规定手续的扣1分。 | |
| 善保管。调阅、保管和销毁符 | | | |
| 合规定手续。 | | | |
----------------------------------------------------------------
续上表
----------------------------------------------------------------
项 目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评 分 标 准 |扣分|实 得
---------|-----------------|---|------------------------|--|----
|21.单位行政领导依法支持会计人 | |1.领导人员违反《会计法》不能严格执行财政制度,| |
| 员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 | | 维护财经纪律的扣2分。 | |
| 能。 | |2.领导人员不支持会计人员工作造成会计核算工 | |
| | | 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扣2分。 | |
| | |3.对会计决算不审查或不听取汇报的扣1分。 | |
| | |4.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本项全扣。 | |
|-----------------|---|------------------------|--|----
|22.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 | 3 | 不能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查出一项的扣1 | |
|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 | |分,直至本项扣完。 | |
| 统一财政、财务制度的收支能 | | | |
| 按《会计法》的规定处理。 | | | |
|-----------------|---|------------------------|--|----
|23.依法及时足额上交税款、利润 | 2 | 企业实现的税利和其他应交财政或交通部的款 | |
| 和其他各项应交财政收入。 | |项不能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的有一项扣1分,直至本 | |
| | |项扣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8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