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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6:4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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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


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13日,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以下简称开发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开发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之一,是与科技攻关、新产品试产等计划相互衔接,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配套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第三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目的是运用计划、财政、信贷等经济、行政手段,调动大中型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开发技术水平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新技术,并促进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开发,是指在应用研究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工艺、装备的设计和研制,形成一定批量生产的产品与相关技术。
第五条 技术开发的原则:
(一)以企业为主体,实行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联合,开展跨行业、跨地区的协作,避免低水平、封闭式的重复开发。
(二)以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实现产品与装备的国产化为重要途径,并与自主开发、国际合作开发相衔接,实行多种途径的二次开发。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从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到整机,实行配套开发。
(四)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国际先进水平为目标,针对工交生产技术上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实行高起点开发,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提高产品与技术水平。

第二章 编制方法
第六条 编制开发计划的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要求和部署。
(二)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
(三)国家产品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全国企业技术开发的方向和重点。
(四)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七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工交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编制。
第八条 开发计划的立项条件:
(一)能带动行业技术发展的产品与技术。
(二)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与技术。
(三)使用面大的升级换代的产品与技术。
(四)可明显节能、节材和降低成本的产品与技术。
(五)能增加国内市场有效供给、替代进口、打入国际市场,产值、利税、创汇、节汇量大的产品与技术。
第九条 开发计划中的项目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定《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见附一),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一),通过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工交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
第十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与省级经委(计经委)为主持单位,经主持单位筛选、审定,先列入本部门或本地区的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在补助经费落实后,再向国家计委申报。
第十一条 《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初审认可后,作为预选项目,通知有关项目主持单位,主持单位即可组织有关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专家及本部门或本地区科技管理干部,依据《建议书》的内容及相关条件,对项目进行论证,写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见附二),此后,确定承担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些项目采取招标的方式,落实具体承包单位(标书内容、格式自定),并将《论证报告》及确定的承担单位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对《论证报告》进行复审后,确定项目,编制《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并下达给主持单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国家计委申报项目,并附《建议书》。
(二)对申报项目组织论证,确定承担单位后,并附《论证报告》和承担单位名单,报国家计委。
(三)与承担单位签订《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见附三),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将《合同书》副本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四)按计划与合同要求,分解下达国家补助经费,落实、下达本部门或本地区补助经费,督促承担单位落实自筹资金,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并促其达到预期目标。
(六)组织已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并将鉴定验收情况及时报国家计委。鉴定验收办法另定。
(七)在每年3月和9月分别总结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总结要有宏观分析的文字材料,并填写《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 开发项目由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其职责是:
(一)按开发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向主持单位提出《建议书》。
(二)与协作单位共同参加论证,并提供文字材料。
(三)与主持单位、协作单位签订《合同书》。
(四)对项目全面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度、总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
(五)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做本年度经费决算及第二年度经费预算。
(六)及时向主持单位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抄报国家计委科技司。
第十五条 开发计划由国家计委制订和协调,其职责是:
(一)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会同主持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二)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一些问题大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整直至撤销。
第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项目应予撤销。
(一)低于国内已有的同类技术成果者。
(二)同时列入两种以上(含两种)国家级科技计划者。
(三)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能落实者。
(四)应与其衔接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难以落实者。
(五)主持单位组织领导不力,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无法继续进行开发者。
(六)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者。
对于撤销的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其资产并追回国家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对开发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其转让收入归开发单位,具体规定按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转让条例》办理。除国家(部、委)有特殊规定外,开发成果的单位不得对成果进行垄断和封锁。
第十八条 开发成果,可以申请国家优秀新产品奖或其他国家科技奖;也可以申请专利。
第十九条 参加开发项目工作的科技人员的奖励,由开发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计划项目的资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构成主要包括企业自筹、国家补助与主持单位补助三部分。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主要渠道有:企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的部分、按国家规定范围摊入生产成本、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或增值税等。国家补助资金包括拨款、贷款两部分。
主持单位补助和企业自筹的开发资金均应列入项目开发总经费预算内,不得把缺口留给国家。同时,也不将引进、技改、基建投资算作开发资金。
在企业自筹资金和主持单位补助资金落实后,国家相应给予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国家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产品设计和研制、工艺设计和试验、关键设备研制、购买所需原材料等;不得用于支付机理性探索、论文及书籍编印、开发人员的工资、行政及管理费、贷款贴息、外汇配套人民币,更不得用于支付职工资金、集体福利和从事基建等方面。
(二)国家贷款按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科技开发贷款的规定范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拨款实行项目分类管理:
一类:对于技术难度很大、性能要求很高、需求量不大、无直接经济效益而社会效益很好、国家急需的项目,实行无偿拨款。
二类:对于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有一定需求量、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小部分偿还。
三类:对于虽然技术难度大、性能要求高、但能很快形成批量、需求量很大、经济效益高的项目,实行大部分偿还。
具体项目的分类、偿还拨款的额度和期限,由国家计委与主持单位协商确定后,主持单位应明确写在合同书中。具体偿还由主持单位负责委托银行按合同回收,国家计委可视回收情况留给主持单位一定比例作为企业技术开发资金,用于国家开发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国家拨款,主持单位及有关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必须在接到拨款通知后的两个月内分解下达完毕,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订行业和地区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附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编写立项建议书。
一、立项理由
对项目在全国科技与经济发展以及企业技术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外有关技术发展的概况,国内有关产品与技术的现状,国内已取得的最新阶段成果是什么,已达到了哪一年代的国内或国际的技术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际水平、国际先进水平),经开发拟将达到什么水平等进行说明,并对开发成果推广应用和市场前景进行预测。
二、开发内容与方式
用文字详细说明开发项目的技术特点,要解决的关键工艺技术,有些项目应附外观形状图和原理图。并说明是自主开发、消化吸收、国际合作等哪种开发方式。
三、开发方案
在与现有产品、技术对比的基础上,说明开发项目的设计特点、技术路线、工艺流程等等。
四、技术、经济目标
开发的产品(装备)或技术应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并与现有产品(装备)或技术进行比较,采用的技术标准,国产化程度。产品批量、产值、利税、创汇、节汇、成本及社会效益等。
五、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六、本开发项目曾列入过哪级哪种科技计划,取得了哪一阶段的成果,与已确定后续的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衔接情况。
七、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的概况及条件
承担项目的企业规模(人数、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等级(国家几级企业),企业性质(全民、集体、乡镇、合资),以及参加协作的企业、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分别承担的主要工作及技术力量,开发手段,已开发的主要成果等。
八、项目资金
总资金与年度资金预算,资金构成(国家、主持单位补助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各种资金各占百分比。资金使用明细表(包括用于购置关键设备和测试仪器,应说明单价,数量等)。资金偿还额度、期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十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

附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主持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论证应以《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为基础,并考虑相关条件,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论证,提出结论性意见。
一、立项的必要性
评价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销售前景,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项目的可行性
评价项目的开发内容、开发方案、开发目标以及内外部条件等。
三、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能力
评价技术力量、人员素质、资金收入、开发手段(生产和检测手段)、开发设施等条件。
四、开发进度与完成期限
五、资金预算及使用的合理性
评价项目总经费预算、构成比例及其使用范围等。
六、主持单位审核意见并盖章
以上六项内容依次详细分述,并附参加论证专家的签字名单。

附三: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课题名称:
承担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主持单位:
起止年限: 年 月 至 年 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制订
年 月 日
主持单位(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要根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按照《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论证报告》的内容,签订合同。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开发内容与技术关键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社会、经济效益
四、分年度开发进度
五、经费概算与使用明细表
六、经费偿还额度与期限
七、项目与课题负责人名单
八、共同条款
合同文本内的格式由主持单位自行确定。
附表一: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申请表
主持单位(盖章):
------------------------------------------------------------------------------------------------------
| | | | | 总资金(万元) |
项目| | | |承担与 |------------------------------|
|开发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社会经济效益|协作单位| |国家|国家|主持单| |备注
名称| | | | |合计| | | |自筹|
| | | | | |拨款|贷款|位补助|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随《立项建议书》一并上报。2.每张表限填一个项目。
附表二: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度完成情况表
主持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
项| | | | |完成资金(万元) |经济效益(万元、万美元)|
目|项目名称|承担与协作单位|开发进度|实物完成量|------------------|------------------------|备注
序| | | | | 半年 | 累计 |产值|利税|创汇|节汇 |
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此表由主持单位于每年3月、9月分别汇总填报一次。2.“开发进度”填写设计、研制、调试、鉴定、批量
生产等。3.“实物完成量”填写已出图纸、部件、整机、装置、生产线等。4.“完成资金”填写总资金中已使
用的数额,3月份填写上年度下半年使用额,9月份填写本年度上半年使用额。5.“项目序号”栏填写《国家
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序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税总发〔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对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决定》的要求,确保税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精神,深刻领会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转变税务机关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确保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落实到位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严格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和内容,强化后续管理,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坚决不再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要抓紧研究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监管措施,改变管理方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和工作衔接,明确下放后管理机关的责任,避免出现管理脱节。
  三、继续深化税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研究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和能够采取事后监管等管理方式的事项,都不应当设立审批。凡违反有关规定以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要一律取消。积极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并根据税收征管实践需要研究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建议。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在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并广泛征求纳税人意见。要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杜绝违规设立审批。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审批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确保审批管理公开、公平和公正。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对违规审批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从机制上解决审批权力与责任脱节的问题,促进审批行为的规范。依法审批应当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税务机关考核工作。
  (三)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
  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继续推广在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审批事项,要尽量当场办结,并加强后续监管,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更多便利。加强网上审批,积极推行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网上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
  (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通过公开审批标准、条件、程序和时限,明确审批责任人和公开审批结果,使广大纳税人有条件、有机会及时了解税务行政审批的全过程,自觉把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行政审批全过程的有效监管。健全廉政风险内控机制,坚决查处行政审批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9项).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225025.files/n12225026.doc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1项).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12225025.files/n12225027.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2月4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税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备注
1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税务机关
2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3 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机关
4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主管地方税务局
5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税务总局
6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7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8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9 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已全文废止) 税务机关 此项为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在《决定》(国发〔2012〕52号)公布范围内。现根据国务院要求,予以一并公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涉税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下放后实施机关 备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以上税务机关 区县级税务机关



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4月15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
准)
第一条 为鼓励、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振
兴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密集型产品
研制、生产、销售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为主要业务,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依法创办和经营的
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的科技企业
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民营的科技企业。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依法对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管理,综合协调,扶持引导,完善服务措施,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计划、财政、金融、工商、税务、人事、技术监督、外事、公安等部门,应根据
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管理部
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和措施;
(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四)指导民营科技企业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科技
成果鉴定;
(五)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人员重要的科技活动的出国手续;
(六)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为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设立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具备依法设立企业的一般条件及符合本条例第二
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境保护政策;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2%以上。
第八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应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其
资审合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
税务登记手续;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手续,领取
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申办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须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须向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迁址时,应依法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
理有关手续并报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停办时,必须依法清理财产,清算债权、债务。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每年在工商执照年检前应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
管理部门办理资格复核手续。未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
待遇。
第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各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利益分
享办法和风险责任,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民营科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和档案必须按
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和档案移交。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应依法签订技术合同并到市科
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制度。民营科
技企业会计核算适用国家《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之外的
摊派。
第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与其他经济组织互相参股、联营、合并、兼并,壮大
规模。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成立社团组织,沟通与政府的联系,实行自律
性管理。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聘用人员按照有关规
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财政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
遇。
民营科技企业对减免的税收所得应主要用于企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
生产。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
流,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
企业或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年出口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规模的民营
科技企业,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承担各级科研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申请科
技成果鉴定、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申请贷款、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使用外汇等方
面,享有国有科研单位的同等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科研、中试用地、用房,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方面享有与国有
科研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按人事部门规定,参加专业技
术职称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有企业、乡镇
企业联合进行资源开发和技术开发。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创业或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科技人员可以其合法的
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折价入股。
第二十四条 在职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向原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的,
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可转至该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才
交流机构管理,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其原所有制性质的干部身份。
第二十五条 回国的科技人员、留学人员及外地科技人员来本市创办、领办民营
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外地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本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做出
突出贡献的,按户籍管理规定优先解决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企业所在地的户籍。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有关部门予
以处罚:
(一)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时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已经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撤销其资格并追缴其享受优惠待遇之所得;
(二)民营科技企业违法经营,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非法获
取利益的,由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处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以及窃取、泄露国
家技术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事项时,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