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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0:4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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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计委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是通过建立资产纽带,巩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重要措施,应分期分批展开。经商定,第一批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东风汽车集团,东方电气集团,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第一汽车集团,中国五矿集团,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贵州航空工业集团。第一批试点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探索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和产权管理的道路,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附件: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
办法(试行)

附件: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试点的企业集团。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逐步扩大试行范围。参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第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企业集团中紧密层企业的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核心企业(集团公司,下同)经营和管理,建立核心企业与紧密层企业之间的产权纽带,增强集团凝聚力,使紧密层企业成为核心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挥整体优势。
第四条 授权经营试点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有关综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授权方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授权方以国有资产所有权专职管理部门身份进行授权。授权方负责:
1.审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
2.决定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名单,核定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和其它成员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量,确认核心企业在紧密层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参股、关联公司)中应拥有的产权(股权),以使核心企业对上述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在试点企业集团内部形成和强化资产联结纽带。
3.审批企业集团涉及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
4.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考核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业绩,提出奖惩建议。对于经营不善,未达到试点方案预期目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提出改进要求,直至停止授权。
5.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为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和改革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中被授权方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被授权方负责:
1.提出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试点方案,包括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2.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一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
3.决定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参与决定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方式;根据集团整体发展的要求,统一决定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管理办法,及企业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就涉及授权范围的兼并、合并、股份制改组、资产交易和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方案报批。
4.接受授权方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监督、指导和政府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指导,并定期报告企业集团经营和发展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核心企业运用授权实现集团经营,发挥整体优势,试点企业集团应依据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及其它成员企业持有的产权(股权)建立母子公司关系,实行规范化的产权(股权)管理。
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实行董事会制(或管委会制,下同)。
企业集团内部有四种产权管理形式:
1.对于集团公司直接占用的国有资产,集团公司董事会直接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委聘经理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2.对于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但由集团公司拥有全部产权(股权)的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任的子公司董事会或经理人员,按照统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3.对于集团公司只拥有部分产权(股权)、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关联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委任直派董事参加其董事会工作;如被持股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公众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派员出席其股东会并依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董事会,以此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保障国有股权的正当权益。各级子公司均不得反向持股,即不得持有集团母公司的股份,以防止产权关系混乱。
4.对于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以下子公司及交叉持股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可比照上述诸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
第八条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审批程序:
1.由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提出试点方案,报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报送核心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抄送有关紧密层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隶属的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
试点方案的内容包括:
(1)核心企业基本情况,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数额、分布、结构,并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2)要求授权经营的理由,实现资产联结的具体途径和形式;与有关紧密层企业及其上级单位协商的情况和结果。
(3)企业集团内部的资产经营方式。
(4)统一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方案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
(5)其他有关事项。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后,审定试点方案。
凡涉及企业兼并或资产有偿转让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采用现金购买资产、现金购买股权、股权交换资产、股权交换股权等方式确认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或其他成员企业的持股或产权辖属关系。
凡涉及产权界定或产权划转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加以界定或划转。
凡办理过计划、人事、财务、劳动工资等划转手续,已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紧密层企业,其资产视同为已一并划转;未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的,可补办手续。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批复上述试点方案,明确授权范围、形式和责任。批件抄送有关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大量增加,与校车有关的各类安全事故也明显增多。2005年3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民办"小神童"幼儿园一辆经过非法改装的金杯牌面包车(核载10人),在运送22名师生(1名随车教师,21名儿童)离园回家途中突然熄火。驾驶员检修时违规操作,发生爆燃并迅速蔓延,导致车辆起火。虽经随车教师的奋力抢救,但仍造成12名儿童死亡(5名当场死亡,7名抢救无效死亡)、5人受伤(4名儿童及随车教师),车辆完全烧毁。

  这起事故教训极其惨痛,说明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严重漏洞,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地要从这起特大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坚决措施,加强校车和租用车辆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停止由学校组织的统一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方案,限期完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登记造册,将校车管理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范围;尽快制定当地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立即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对所有校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对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不具备校车条件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已到报废年限的立即予以报废,严禁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上路。

  二、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本校校车的实际用途、运送师生数量和经济承受能力选购或租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租用车辆时必须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等作为校车使用。

  三、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校车定期保养、维护制度,要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必须为校车购买第三责任险和乘坐险。中小学、幼儿园要聘请具有多年实际驾驶经验、驾驶记录良好、身体心理健康的人员作为校车驾驶员,要建立和完善驾驶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制度,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各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校车驾驶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从业资格、安全知识、驾驶经验和近年是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等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辞退。

  五、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意见》精神和组织开展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主题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对广大师生全面进行一次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切实增强师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坚决拒绝乘坐超载车辆、无证无牌车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企业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抗击冰雪灾害,做好粮食企业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指示精神,尽快恢复粮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库存粮食安全,为2008年的夏粮收购做好准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科学调度,努力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调动各方力量,发扬连续战斗的精神,力争夺取抗灾救灾的全面胜利。各地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粮食“一盘棋”的精神,统一协调,团结协作,加快事故处理和灾后重建工作。要抓紧核实灾情,科学分析灾情,明确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目标,并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要充分发挥专家在抗灾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把灾后重建和行业发展有效结合起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为今年夏粮收购工作做好准备。

  二、抓住重点,全力以赴,认真做好粮食企业的“两清一查”工作。当前,粮食企业要抓紧做好库区厂区和仓房屋顶的积雪清理工作,防止出现新的灾情。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快仓房、厂房、罩棚等设施倒塌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及时修复受损的生产设备,尽量减小事故损失。本次灾害还对粮食企业的各类设施造成了一些隐性损害,有关企业要做好设施的危害评估工作,全面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衍生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管理,科学监测,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受灾的粮食企业要抓紧做好受灾粮食的清理、转移和整晒工作,尽量挽回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加强对受灾粮食的检验鉴定工作,防止霉变和受到污染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大对受到灾害影响粮食的粮情检查频率,密切关注受影响粮食粮情变化趋势,一旦发现局部粮食水分偏高或发热情况,要及时进行通风、翻倒处理,确保库存粮食安全。要充分利用当前气温较低的有利时机,科学开展通风作业,降低库存粮食温度,稳定粮情,确保储粮安全。

                            国家粮食局
                                二OO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