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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06:08: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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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试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5月18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机构,铁道部、邮
电部、水利部、中电联、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社会保险机构:
随着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开展,各地相继制定了本地区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这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了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保证了基金的专款专用,促进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发展。但是,各地制定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记帐方式、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不尽一致,也不规范,给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迫切需要制定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会计制度。另外,当前各地正在进行待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改革试点,也需要尽快制定会计制度。
为了适应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试行)》,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国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险会计报表(本刊略)

社会保险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统一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办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保险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含实行系统统筹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会计的基本任务:
一、及时、合理、正确地执行和反映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计划。
二、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齐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妥善保管会计档案资料。
三、根据国家财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实施会计监督。
四、参与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计划,为加强管理提供准确的经济信息。
第四条 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五条 会计核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任何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六条 社会保险会计记帐及基层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汇总会计报表一律以人民币“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整数。

第二章 社会保险会计组织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部门,配备相应的专职会计人员。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地、市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

第三章 会 计 科 目
第八条 会计科目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基本形式和业务内容进行科学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帐户的依据,也是汇总和检查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收支执行情况和结果的统一项目。
会计科目分为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一级科目是对经济业务的总分类;二级科目是对一级科目的再分类;三级科目是对二级科目的再分类。一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所辖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二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
发生额(或余额)等于所辖三级科目的收方(或付方)发生额(或余额)之和。
第九条 为保证经济指标口径一致,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帐户、处理帐务。一级会计科目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要变动,应征得劳动部的同意。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可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予以补充,但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
算内容不得更改。
第十条 科目编号的编排规律和运用方法如下:
一、会计科目编号分为四位数字。千位数为0,表示社会保险机构;百位数有1、2、3三个数码,用来区分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会计科目三大类;十位数与个位数编号,表示会计科目名称,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编号从“00”至“49”,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会
计科目的编号从“50”至“99”。
二、在运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可以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也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会计科目名称。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机构全国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规定如下表:
一、社会保险基金部分
----------------------------------------------------------------------------------------------
|编号 资金来源类 |编号 资金运用类 |编号 资金结存类 |
|--------------------------------|--------------------------------|----------------------|
|01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02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0301 库存现金 |
|01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02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0302 银行存款 |
|01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02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 |0303 基金财政专户|
| 收入 | 金支出 | 存款 |
|0104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0204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0304 库存有价证券|
|0105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0205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 |
|0106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0206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 |
|0110 基金利息收入 |0210 提取管理费 | |
|0111 财政补贴 | | |
|0112 基金其他收入 |0212 基金其他支出 | |
|0113 异地转移收入 |0213 异地转移支出 | |
|0119 积累金收入 |0219 划转积累金 | |
|0120 上级补助收入 |0220 补助下级支出 | |
|0121 下级上解收入 |0221 上解上级支出 | |
|0130 基金结存 | | |
|0140 周转金 | | |
|0141 基金暂存款 |0241 基金暂付款 | |
----------------------------------------------------------------------------------------------

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部分
----------------------------------------------------------------------------------------------
|编号 资金来源类 |编号 资金运用类 |编号 资金结存类 |
|----------------------------------|--------------------------|--------------------------|
|0150 固定基金 | |0351 固定资产 |
|0151 管理费收入 |0251 管理费支出 |0352 现金 |
|0152 利息收入 | |0353 库存材料 |
|0153 财政补贴管理费 | |0354 管理费存款 |
|0154 其他收入 |0254 其他支出 |0355 财政专户存款 |
|0160 上级补助管理费 |0260 补助下级管理费 |0356 有价证券 |
|0161 下级上解管理费 |0261 上解上级管理费 | |
|0170 管理费结余 | | |
|0171 服务费收入 |0271 服务费支出 | |
|0172 专用基金收入 |0272 专用基金支出 | |
|0180 暂存款 |0280 暂付款 | |
----------------------------------------------------------------------------------------------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1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全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集体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其他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01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补充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1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储蓄养老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职工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04 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医疗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置三级科目。
0105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简称生育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
0106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简称工伤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形式设置二级科目。
0110 基金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各种款项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和兑付有价证券所得利息收入及结余基金的投资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基金利息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1 财政补贴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给予的补贴。
收到补贴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财政补贴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2 基金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在征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过程中发生的罚款、滞纳金等其他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3 异地转移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异地转来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19 积累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划转的养老保险积累金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积累金收入本年累计数。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的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20 上级补助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拨入的调剂性基金。拨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上级补助收入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21 下级上解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级社会保险机构上解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下级上解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30 基金结存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含积累金)。年终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本科目平时无付方发生额。
年终结帐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基金其他收入”、“异地转移收入”、“积累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诸科目(相应明细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收方,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提取管理费”、“基金其他支出”、“异地转移支出”、“划转积累金”、“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诸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的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
本科目按“养老保险基金结存”、“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结存”、“储蓄养老保险基金结存”、“医疗保险基金结存”、“生育保险基金结存”、“工伤保险基金结存”、“积累金结存”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和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三级科目。
0140 周转金
本科目核算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周转金。增加时记收方;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周转金结余数。
本科目按周转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141 基金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基金收支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社会保险基金暂存款项。发生时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社会保险基金暂存款数额。
本科目按发生款项的基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并按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帐户。本科目应及时清理,原则上年终无余额。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02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不同用工形式和养老待遇项目设置三级科目。
0202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补充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03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储蓄养老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04 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医疗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设置三级科目。
0205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简称生育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06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简称工伤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支付给参加工伤保险的在职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工伤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210 提取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提取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提取管理费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12 基金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在收缴和支付过程中按规定实际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及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费用等其他支出。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13 异地转移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职工转往异地时,转给异地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实际转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异地转移支出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19 划转积累金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按规定实际划转的养老保险积累金。划转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划转积累金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以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20 补助下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拨给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拨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下级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21 上解上级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上解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社会保险基金上解上级支出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和不同所有制性质及不同用工形式设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
0241 基金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拨过程中发生的暂付款项。发生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数额。
平时要及时清理回收,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户。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301 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记收方;付出现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金的库存余额。
0302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在银行的各项存款。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在银行存储的实有数。
本科目按“定期存款”和“结算户存款”设置二级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0303 基金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在财政专户存储的社会保险基金。存入时记收方;付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在财政专户的实有数。
0304 库存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购进证券时记收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本科目按购买债券的种类设置二级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三级科目。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和方法规定如下:
一、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150 固定基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置、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基金。增加时记收方;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拥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
0151 管理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提取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管理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按基金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0152 利息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和兑付有价证券所得利息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利息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53 财政补贴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拨给的补贴款项。收到补贴款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财政补贴管理服务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54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取得的管理服务费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处理废旧物资等零星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当期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60 上级补助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拨给的管理费。收到拨款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上级补助管理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收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收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161 下级上解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到下级社会保险机构上解的管理费。收入时记收方;年终转出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当期下级上解管理费累计数。
0170 管理费结余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当年收支结余数。转入收入时记收方;转入支出或按规定从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时记付方。
年终转结帐时,将“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管理费”、“其他收入”、“上级补助管理费”、“下级上解管理费”诸科目的收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的收方,将“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补助下级管理费”、“上解上级管理费”诸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
本科目的付方,收支相抵后的收方余额再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收方。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0171 服务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收入及其他服务费收入。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期末服务费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服务费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服务费滚存结余。
0172 专用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结转的各种专用基金。社会保险机构专用基金收入二级科目有: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转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出时记付方。平时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期末专用基金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相应二级科目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为专用基金滚存结余。
0180 暂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临时发生的管理服务费暂存款项。发生时记收方;冲销或结算退还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管理服务费暂存款数额。年终原则上无余额。
本科目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二、资金运用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付方余额)
0251 管理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管理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管理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原则上按“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分别设置二级和三级科目。
0254 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业务支出以外,符合国家规定的一些必要支出,如材料盘亏和经批准注销的呆帐损失等。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本科目付方反映当期其他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付方余额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60 补助下级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补助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拨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平时本科目付方余额反映当期补助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61 上解上级管理费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上缴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上缴上级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付方余额全部转入“管理费结余”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71 服务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本年度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及其管理服务费的实际支出数。发生服务费实际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发生的服务费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服务费收入”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0272 专用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专用基金实际支出数。发生专用基金实际支出时记付方;年终冲销转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实际发生的专用基金支出累计数。
年终结帐时,将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的付方冲销。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下设“事业发展基金支出”、“职工福利基金支出”、“奖励基金支出”二级科目。
0280 暂付款
本科目核算属于管理服务费范围的临时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发生时记付方;结转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付款数。年终原则上无余额。本科目要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
三、资金结存类科目(本类各科目永远是收方余额)
0351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置、自制、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所取得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增加时记收方;固定资产减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现有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

本科目与资金来源类的“固定基金”科目为对应科目。本科目按固定资产的类别设置二级科目。
0352 现金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的库存现金。收到现金时记收方;付出现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余额。
0353 库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购买的各种材料物资。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后(领用后退回)时记收方;领用出库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材料物资的库存总额。
0354 管理费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的管理服务费存款。存入银行时记收方;从银行支取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在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
0355 财政专户存款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在财政专户中的管理服务费存款。存入财政专户时记收方;转回时记付方。本科目收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实有数。
0356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社会保险机构用管理服务费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购进证券时记收方;兑付证券本金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库存有价证券本金。
本科目按证券的种类设置二级科目。

第四章 记 帐 方 法
第十四条 记帐方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是确定会计分录和登记帐户方向的规则。
社会保险会计的记帐方法,采用以资金活动为主体的收付记帐法,即“资金收付记帐法”。
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三大类。资金结存,是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活动的基本条件,是记帐的主体;资金来源,反映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的来源和性质;资金运用,反映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的用途和去向。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平衡公式:
资金来源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资金运用类所有帐户付方余额合计=资金结存类所有帐户收方余额合计
第十五条 资金收付记帐法的记帐规则:
一、资金来源类或资金运用类科目,同资金结存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同收”或“同付”。
二、资金来源类同资金运用类科目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三、各类内部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记“有收有付”。

第五章 会 计 凭 证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帐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最初记载经济活动的记录,是证明会计事项的基础资料,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帐的依据。记帐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帐务核算要求,归类整理后自制的凭证,是登记总帐的依据。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的日期;
2.填制凭证的单位和填制人以及单位公章;
3.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5.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一般划分为以下五类,核算管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银行结算凭证
银行结算凭证包括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凭证等。
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办法,按银行规定办理。
二、收款凭证
各种收款凭证,是单位核算各项收入的依据,是开给交款单位或交款人的书面证明。
社会保险机构收到各种收入款项,都要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和经手人印章。社会保险机构对各种收款收据,要指定专人收发登记和保管。收款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号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
保存,不得撕毁。
三、支出报销凭证
各种支出报销凭证是各单位核算“实际支出数”的依据。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凭证上要写明支出的理由和用途。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往来结算凭证
往来结算凭证,包括暂存款、暂付款等往来款项凭证,是单位各项资金往来结算的书面证明。
支付暂付款,应先由借款人出具领条,写明用途,并由借款人签章,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签章同意后,方能付款。借款收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收回借款时,使用借款三联单的,退还副联代收据,不使用借款三联单的,应另开收据。
五、其他能够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经济合同、文件等,都可以作为原始凭证,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凭证,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
存取款和借款单据,一律不准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九条 记帐凭证的格式和编制要求:
一、社会保险会计的记帐凭证一律使用下列复式对应关系的“记帐凭证”。
记 帐 凭 证
顺序第 号
年 月 日 附单据 张
--------------------------------------------------------------------------------------------------------------
| | 资金来源及运用类科目名称 | 资金结存类科目名称 | 金 额 |
| 摘要 |----------------------------------|------------------------------|------------------------|
| | 收 方 | | 付 方 | | 收 方 | | 付 方 |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记帐 复核 制单

二、记帐凭证的编制方法
(一)记帐凭证分为资金来源类及资金运用类科目和资金结存类科目两部分。每一会计分录都是收就记收,付就记付,两个科目一个数字,对应平衡。
每一部分中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为有收有付,收付双方对应平衡;两个部分各科目之间发生对应关系时,必为同收同付,两部分之间对应平衡。
(二)记帐凭证一般根据原始凭证编制。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帐凭证。
(三)除结帐和更正错误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
(四)填制记帐凭证必须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帐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五)记帐凭证按照制单的顺序,每月编一个连续号。月终,连同每个记帐凭证后面的原始单据,装订成册,加上封面,并在左上角装订处粘贴封签,由有关会计人员加盖骑缝印章,妥善保管。

第六章 会 计 帐 簿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运用会计帐户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费的簿籍;是反映和监督各项收支、往来帐款和保护资金财产物资安全的核算工具;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会计帐簿的用途和设置方法规定如下:
一、总帐。作为考核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活动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核对各种明细帐、日记帐之用。
总帐采用三栏式帐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总帐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根据记帐凭证或总帐科目汇总表记帐。
二、明细帐。各种明细帐是记录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详细内容的帐簿,是总帐的分析说明。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单记帐。
以下各种明细帐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帐簿。
1.各种收入明细帐。
2.各种支出明细帐。
3.上缴下拨明细帐。
4.各种往来款项明细帐。
5.固定资产明细帐。
6.其他明细帐。
三、日记帐。作为结算和控制各项货币资金余存之用。
以上日记帐一律使用订本帐,不得使用活页帐。
1.银行存款日记帐。
2.现金日记帐。
四、辅助帐。是对主要帐簿中记载不全的会计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备查帐簿。主要有:
1.银行定期存款单登记簿。
2.有价证券登记簿。
3.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基金备查簿。
4.应付未付社会保险基金备查簿。
5.各类台帐。
以上3、4、5辅助帐,由具体经办人员登记,会计人员负责指导、监督,定期核对,以保证数字的准确。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不得以表代帐,搞无帐会计。
第二十三条 各种会计帐簿的启用原则和记帐要点:
一、帐簿的启用原则:
(一)现金出纳帐、银行存款帐必须使用订本帐。其他各种帐簿,可以使用活页帐。
(二)各种帐簿的帐首,都要有“经管人员一览表”。启用时,应填写单位名称、开始使用日期、帐簿页数(活页帐在订本后填写)和记帐人姓名等,加盖公章,并由记帐人员签章。记帐人员移交时,应在表内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章。
各种帐簿的帐首,都要有“帐户目录”,以便查阅。
(三)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明细帐,可在年终结帐后连年使用外,其他各种帐簿,在年度开始时必须另建新帐,不得连年使用旧帐。
(四)各种活页帐簿,按每一帐户分别编号。年终帐务结束后,按帐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逐页编总页号。
二、记帐要点。
(一)记帐要按照记帐凭证单的时间、编号顺序,及时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空行空页时,应将空行、空页从本行、本页的左上角至右下角划斜线注销或在摘要栏内注明此行(页)空白,并由记帐员加盖印章。
记帐时,总帐和明细帐应平行登记,记帐后,在记帐凭单上用“√”符号注明,表示已经登记入帐。
(二)年度开始,建立新帐时,根据上年结帐后的各总帐会计科目余额和各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过入新年度各帐的有关帐户第一行“余额”栏内(不作记帐凭证),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三)记帐凭证必须使用蓝黑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红色墨水只限于红字冲帐、改错划线、结帐划线和多栏式帐页中“分析专栏”内登记使用。
(四)会计帐簿要保持帐面整洁、字迹工整清楚。如果帐簿记录错误,不得刮擦、涂抹、挖补或使用化学药品褪色,应按下列规定更正。
1.月份结帐前,发现科目对应关系或金融记错,如果记帐凭证填制并无错误,划红线订正,并由记帐员在更正错误处盖章;如果是记帐凭证编制错误,应编制红字记帐凭证,冲销原帐记录,并重新编写一个正确离帐凭证记入帐户。
2.月份结帐后,发现帐户记载错误,如果是记帐凭单的错误,应另填制红字记帐凭证更正;如果记帐凭证并无错误,只是帐上记载科目串户,可直接在原错记的帐中用红字冲去原记入的数字,再在应记的帐户中补记相同的数字,并由记帐员在帐上盖章证明。
3.帐户中各科目和金额记载并无错误,只是其他文字或余额结算错误,不论在月份结帐前或结帐后都可以划线订正。
(五)各种银行存款帐、现金出纳帐必须按月结帐。所有会计帐簿的月末、季末、年末的结帐和划线方法,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会 计 报 表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是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活动情况的定期书面报告,是各单位领导和上级社会保险机构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社会保险机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社会保险机构财务计划的数字基础。
第二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会计报表,要保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应当层层汇总编制。基层会计报表,应当根据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切实做到帐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逐级汇编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在编制好会计报表后,要编写会计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报告,随数字报表一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报表编制完,须经严格审查后,再按规定顺序号加封面装订成册。编制单位、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复核人)和制表人必须签章。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
一、月报。是反映月度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二、季报。是反映和分析季度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三、年报,即年度决算。是全面反映和分析年度社会保险基金与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报表。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为:劳险会01—08号表于季度终了三十日内报劳动部;劳险会01—10号表于年度终了次年二月底报劳动部。

第八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本单位负责人指派人员监交,或同时由上级社会保险机构派人协助监交。
一、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会计事项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必须填制和登记完毕。记帐员办理交接时,应在重要帐册所记数字最末一笔处盖章,以便接替人连续记载。对于凭证、资料等,前任不得封包移交,后任不得封包保存。
二、办理会计交接的主要事项:
(一)有关印鉴;
(二)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三)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四)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
三、年度内的会计交接,接替的会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簿,连续记帐,不得自立一套新帐。
四、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
第三十二条 社会保险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框、架等装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管。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8]28号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7月15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政府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的决策和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

十、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责。

十一、省政府各委员会、各厅、外办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主任、厅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厅、外办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十七、切实推进“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以科学规划为前提,以优先解决民生问题为基点,以住房重建、设施重建、产业重建、城镇重建、生态重建为重点,以政策支持、体制创新和开放合作为动力,实现三年基本恢复,五年发展振兴,十年全面小康。恢复重建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形象工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省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十一、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章由省长签署命令公布。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部门和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继续执行的,应当将目录公告。

二十六、省政府规章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制,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推行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行政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办事指南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三、加强全省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政承诺,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组成,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省长召集和主持。

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省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省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各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在川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特邀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人和省群团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四十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省军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报请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议案及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分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在间周的星期二召开,会期一天,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根据需要可安排省政府顾问、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督办室和与议题有关的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旁听涉及议题。

四十三、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省长审批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上会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出席人员。

四十四、确因特殊原因,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告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会的应提前填写请假报告单送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报会议主持人审批。

未经批准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四十五、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新闻稿由省政府研究室负责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或秘书长审定。

四十六、省政府召开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省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改进形式,简化程序,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提前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地、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决定、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五十、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行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省长签发,重大事项报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发文,可由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一般事务类函件可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以及贯彻国家部委有关工作部署的,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当地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召开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省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省长、秘书长离蓉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省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六十一、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蓉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下达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2]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请遵照执行。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

  附件: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5日




附件

2013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

1、锯材
单位:立方米
地区或企业 配额数量

总计 84500
北京市 500
天津市 3000
河北省 200
内蒙古自治区 33700
辽宁省 2200
大连市 12100
吉林省 2200
黑龙江省 16100
上海市 200
浙江省 200
安徽省 300
福建省 1200
厦门市 200
江西省 200
山东省 200
青岛市 700
河南省 200
湖南省 1300
广东省 6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
四川省 6000
云南省 500
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300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800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1400







2.供港澳活大猪
单位:头
地区或企业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计 1650000 150000
山西省 200
河南省 336000
安徽省 200
上海市 23000
浙江省 246000
宁波市 2100
湖南省 128000 28000
湖北省 98000
江西省 69000
厦门市 200
重庆市 1100
广东省 600000 122000
深圳市 54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60000
海南省 200
中粮肉食北京有限公司 32000
   
3.供港澳活中猪
单位:头
地区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 计 80000 2400
河南省 3000
上海市 40000  
湖南省 2000  
江西省 5000  
广东省 30000 2400
   
4.供港澳活牛
单位:头
地区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 计 50000 7200
北京市 11200
天津市 400
河北省 4270 1250
山西省 90
内蒙古自治区 16400 1675
辽宁省 45
大连市 180
吉林省 45
黑龙江省 135
上海市 90
江苏省 2000
安徽省 3400
河南省 1200
湖北省 2200
广东省 5100 405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80
贵州省 1200
陕西省 1000 45
甘肃省 1000
青海省 45

5.供港澳活鸡
单位:万只
地区或企业 配额数量
香港 澳门
总 计 300 340
江西省 4
湖南省 2
湖北省 2
广东省 137 299
品牌生产企业专项配额,具体情况见下表 47.5
深圳市 104.5
品牌生产企业专项配额,具体情况见下表 6.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7 39
海南省 6.5 2
中粮肉食北京有限公司 27

供港活鸡品牌生产企业专项配额分配方案
单位:万只
企业名称 专项配额
广州市江丰实业有限公司 15
广州市番禺区洋毅畜牧有限公司 8.2
珠海市顺明有限公司 8
东莞市天实养殖有限公司 8
广东省绿峰华侨养鸡场 8.3
深圳汇先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