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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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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02年3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7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行政管理事务,并对委托的事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人口数量、历史沿革将本村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
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或不便召开村民会议时,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依法授权的事项行使民主议事、决策、监督权,并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
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依法管理本组的经济、资产、财务、村民自治、组务公开等组内各项工作,向全组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接受村民委员会的领导。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按照《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产生。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经济管理、计划生育、护林防火等委员会,也可不设或少设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各项村民自治制度;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五)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管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和支持村民发展生产、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支持并尊重其自主经营权,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七)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九)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教育村民尊老爱幼,尊重妇女,拥军优属,扶贫帮困,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引导村民依法履行纳税、服兵役等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十一)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际、村民、民族团结和家庭和睦;
(十二)协助人民政府搞好社会治安,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
(十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作决定应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详细情况;
(三)国家投入的扶贫、农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四)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
(五)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六)水、电等费用收、缴情况;
(七)国家征用土地和上级对宅基地审批情况;
(八)计划生育指标安排情况;
(九)优抚、救灾救济、移民补偿、征地补偿、退耕还林补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十)境内外团体、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干部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和年终考评情况;
(十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或村民普遍关心的其它事项。
村务公开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的内容真实、清楚,并接受村民查询。
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小组搞好组务公开。组务公开的重点是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承包和承包费的收交、财务收支、水电费收缴以及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推选三至五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代表村民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实施监督的情况。
村民认为公开的事项不清楚、不真实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将所涉及的事项交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查。村民委员会应将查实结果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接受村民的质询。
对不公开,不按时公开,或不按程序公开,以及不接受村民监督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街道办事处反映和举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认真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计和村民小组长等,实行误工补贴制。补贴的形式包括定额补贴、实误实补以及村民会议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补贴标准应不低于本村村民的人均纯收入水平。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培训经费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一般以村为单位召开,也可以组为单位召开。
村民会议一年至少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村民外出,村民委员会不能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联系后不能回村参加会议的,不计算在村民总数内。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村民会议决定: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章程制度;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除第(一)、(四)、(七)项规定外的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或讨论决定;对村民会议未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但不作决定。
第十七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崇文区长巷四条综合商店代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应当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崇文区长巷四条综合商店代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应当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150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北京市崇文区长巷四条综合商店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为私人所有的企业,其对外所欠债务首先应由企业的所有权人韩宝德负责清偿;不足清偿部分,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9.8.17)和国务院国发〔1990〕6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应由北京市崇文区副食品公司(出租方)在其收取租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复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200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参保职工医疗待遇,妥善解决部分特殊疾病大额门诊费用,根据《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特殊疾病范围暂定如下:
(一)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各类急性中毒等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
(二)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患者进行的放疗、化疗;
(三) 器官移植后的抗排斥治疗;
(四)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五)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六)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七)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八)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以上门诊特殊疾病的具体诊断标准必须依据国家部颁标准要求执行。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实行审批制度。
(一)参保职工患上述疾病可申请办理《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证》);
(二)由(原)用人单位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黄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参保职工填写《申请表》后,将本人1年以上的特殊疾病病史资料(原始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交(原)用人单位,由(原)用人单位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申请,统一组织体检,符合条件的,发给《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第四条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以一个医疗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其中患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和各类急性中毒等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患者进行的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参照住院管理,6个月算一次住院,进行结算。
第五条 参保职工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不含参照住院管理的病种)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医疗结算年度末由单位汇总《黄山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和本人病历、专用处方、费用明细清单、收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自费500元后,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2000元。
第六条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的规定,门诊就医时其用药必须与相关病种相对应,超出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因病情恶化或发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疗的,特殊疾病的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一个医疗结算年度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
第八条 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享受资格,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统一组织复查审定。弄虚作假者,责令其退还相关费用,并取消其终身享受资格。
第九条 病种范围、用药范围、支付标准随基金积累情况及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黄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用药范围

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者)
(一)制呼吸道感染类:
青霉素、硫酸庆大霉素、氨苄西林钠(氨苄青霉素)、盐酸林可霉素、苯唑西林钠(苯唑青霉素)、硫酸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红霉素、头孢氨苄、罗红霉素、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国产)、阿莫西林。
(二)制心衰:
氢氯噻嗪、呋塞米、氯化钾、氨苯喋啶、螺内酯、硝酸异山梨酯、硝苯地平、卡托普利(国产)、马来酸依那普利。
(三)改善呼吸道功能:
痰咳净、氨茶碱、二羟丙茶碱、硫酸特布他林、盐酸溴已新、复方甘草片(合剂)。
并发症:硫酸沙丁胺醇、氯化钾、卡巴克络。
二、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
复方降压片、常药降压片、硝苯地平、卡托普利(国产)、马来酸、依那普利、尼群地平、非洛地平、阿替洛尔、酒石酸美托洛尔、氢氯噻嗪、螺内酯、复方罗布麻冲剂。
并发症:复方丹参片、盐酸普罗帕酮、地高辛、地奥心血康胶囊、硝酸异山梨酯、地西泮 (安定)、普通胰岛素、氯化钾、门冬氨酸钾镁、盐酸美西律、盐酸维拉帕米、阿斯匹林。
三、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片、格列本脉、格列齐特、消渴丸、普通胰岛素。
并发症:复方丹参片、非诺贝特、卡马西平、马来酸依那普利、阿司匹林、青霉素、头孢氨苄、诺氟沙星(氟呱酸)、阿莫西林。
四、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化疗类
环磷酰氨(片、针)、司莫司汀胶囊、硫嘌呤片、羟基脲、硫酸长春新碱针剂(醛基长春碱)、他莫西芬(片、胶囊)、白消安(马利兰)、盐酸吗啡、盐酸哌替啶、磷酸可待因、盐酸布桂嗪、安痛定片(针)、双氯芬酸钠(胶囊)。
五、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益肝灵、肌苷(针剂)、VitC、叶酸。
并发症:螺内酯、氨苯喋啶、氢氯噻嗪、呋塞米、西米替丁(甲氯咪哌)、氯化钾、地衣芽胞杆菌活菌制剂、盐酸普萘洛尔、氨苄西林钠(氨苄青霉素)、哌拉西林钠、云南白药。
六、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盐酸氯丙嗪、氯氮平、五氟利多、舒利、奋乃静、地西泮(安定)、盐酸硝西泮 (硝基安定)、盐酸苯海萦、利培酮。
七、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类
肝素〔钠盐、钙盐〕、叶酸、硫酸亚铁、维生素B12、促红细胞生成素。
八、器管移植的抗排斥治疗
环孢素、硫唑嘌呤、环磷酰胺、醋酸地塞米松、氢化可的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