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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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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国家粮食局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部、国


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制定
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计综合[2002]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历史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国家在保证粮食安全、确保军需民食和保护农民利益等方面,要继续依靠和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作用。当前,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固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 号)要求,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总体改革目标是:从不同地区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基本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场主体。当前改革的重点是,根据粮食产销区的特点,切实做到政企分开,实行减员增效;积极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加快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经营机制。通过改革,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逐步增强,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
一、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粮食主销区,要根据经济相对比较发达、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特点,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合理调整企业的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积极引导和培育一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综合性骨干粮食企业,参与地方粮食流通,为搞好地方粮食流通服务。粮食主产区要把实行政企分开、减员增效和加快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作为改革的重点积极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
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外的粮食产销平衡地区可以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结合主产区或主销区粮食企业改革的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措施和办法。
(二)中央和地方所属的储备粮公司要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的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调控效率,降低粮食储备管理成本,使其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的市场主体。
二、实行政企分开,加快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步伐
(三)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行政经费必须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四)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确定适合于走向市场的企业组织形式,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目前还没有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地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并按政策规定取得相应的财政补贴,在此基础上,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推进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比较合理的结构和布局
(五)按照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调整企业的布局和结构。(1)按照建立和完善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的要求,在全国以国有独资形式直接掌握一批中央储备粮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轮换,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力量。地方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掌握一批承担地方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在布局上与中央储备粮库互为补充,为地方粮食宏观调控服务。(2)粮食主产区和产销平衡地区要掌握和扶持一批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继续发挥它们搞活粮食流通,为农民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3)大中城市通过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掌握必要的一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连锁零售企业,确保城镇粮食的供应及质量。
(六)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结构的调整,要适应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粮食主产区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地方县乡(镇)机构改革撤乡并镇,撤并一部分购销企业;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或小杂粮产区以及山区、边远地区等网点分散的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兼并、租赁和拍卖。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粮食主销区,对不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业务,同时在粮食流通中没有竞争力,不能很好发挥骨干作用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退出国有粮食企业行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撤并、兼并、租赁和拍卖等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落实银行债权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国家信贷资金的流失。
(七)已经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离出的附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可加快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步伐。粮食加工、饲料、零售等企业,要通过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分离重组、国有民营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在妥善安置职工,不逃废银行债务,不流失国有资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企业或个人控股、兼并或全资收购;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破产,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有关政策。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附营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安置方案要听取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确保社会稳定。
四、通过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提高企业综合竞争水平
(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以经济利益关系为纽带,按县(市、区)或经济区域,组建粮食购销公司,形成整体合力;对规模较小和不宜作为一级法人的小型购销企业,可以作为购销公司的报账单位。对管理水平较高、企业素质较好、规模较大的购销企业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粮食主销区和执行销区政策的产销平衡地区,要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组改造步伐,在理顺粮食价格机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历史包袱,鼓励购销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和实行跨地区重组。
(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与粮食加工等企业的经济联合,搞委托加工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大范围,改变购销企业"买原粮、卖原粮"的经营方式。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与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实行联合,组成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一批有基础、有前景的国有粮食企业,发展成产业化的龙头企业,通过签订经济合同,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引导粮食生产和搞活粮食流通的积极作用。
(十)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提高粮食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可以授权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 号)文件要求,为提高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
五、改革企业内部用人机制,切实做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十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经营业务量和正常的盈利水平,合理定员定岗,对会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合理调整企业内部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干,精减管理人员。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工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接受人员。
(十二)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要执行所在地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确保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或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补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采取多种措施,统筹安排企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所需资金。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
(十三)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和分配制度。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在收入分配上,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改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推行库(站)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
六、加强企业管理,健全经营管理机制
(十四)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企业内部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使管理挖潜成为企业应对市场环境变化、实现增效的重要手段。要把加强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点,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搞好成本核算,降低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切实改善和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及时回笼销售货款, 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杜绝挤占挪用。改进资金结算,加大清欠工作力度,有效防止呆帐、坏帐损失,严禁企业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和贷款担保。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报告信息真实可靠。坚决制止任意改变核算办法的行为,禁止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和虚列补贴收入。
(十五)切实做好企业库存粮油的推陈储新工作,减少粮油陈化损失。中央储备粮油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三部门下发的《中央储备粮(油)轮换办法(试行)》 (国粮调〔2001〕209号)的规定,适时轮换,确保中央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地方储备粮油要参照中央储备粮油的轮换办法, 明确储存年限、品质要求、轮换的责任和审批权限,并落实相关费用。对地方商品周转粮要建立有效的推陈储新机制,(1)提高对粮食推陈储新重要性的认识调动企业推陈储新的积极性,防止出项新的粮食陈化,确保库存粮食的品质;(2)要合理有效地使用粮手风险基金,鼓励粮食企业扩大销售;(3)要抓住有利时机,扩大粮食出口,开拓国际市场;(4)鼓励粮食加工转化,地方要在税收和资金上给予政策扶持;(5)对退耕还林(草)地区的饲料用粮供应,可以销售库存陈粮,但是严禁回流到口粮市场。对现有库存中的陈化粮要有计划地进行处理,经国务院批准后,通过指定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卖的方式,实行定向销售。
(十六)搞好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市场需要,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要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重大决策责任制度,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国有大型粮食储备企业和购销企业要率先实行企业各业务环节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引导企业学习、借鉴国内外企业管理的先进经验、方法和手段,实现管理现代化、科学化。
七、加强领导,积极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为企业的改革和 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七)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国发〔2001〕28号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制定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进程。
(十八)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对老库存高价位粮食,可采取"粮源对冲、成本搁置、待价而售"的办法,即收购新粮暂不销售,先销高价位老库存粮,新老粮源等量对冲,防止陈化,原库存成本价可先搁置帐上,待市场粮价回升能顺价销售时,及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补贴差价的办法进行处理,但补贴后的销售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具体处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老库存,在处理前发生的费用和利息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处理地方商品周转库存的陈化粮所发生的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确因陈化粮数量较多,难以弥补的价差亏损先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归还本金的资金来源,一是用包干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二是粮食风险基金不够的,由地方和中央按粮食风险基金筹资比例,另行筹资弥补。
(十九)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价粮食,要继续按保护价及时发放收购贷款,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的资金需要;对非保护价粮食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粮食收购贷款。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对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通过重组、兼并组成的独资或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发展银行给予开户和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订单收购的,可试行粮食订单收购贷款,具体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在做好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前提下,支持粮食购销企业开展委托加工试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为缓解当前主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纳库严重不足的困难,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继续安排必要的简易建仓贷款,并由地方(省级)财政统一贴息。
(二十)积极落实有关粮油税费优惠政策。各级财税部门必须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把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消、合并、改制等过程中的收费减免,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改制企业收费减免规定执行。
(二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努力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
(二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职能,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要进一步管好粮食市场,促进搞活粮食流通,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活动和各种违法违规交易,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使合法购销活动得到保护。
(二十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各地要按照粮食企业的特点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养、选拔、管理、考核、监督的办法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建章立制,搞好教育培训,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培育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队伍,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2年9月9日庆阳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栾克军
2012年10月10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对2004年至2010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继续施行的27件
  1、庆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庆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3、庆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4、庆阳市公路行道树管护规定
  5、庆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6、庆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7、庆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8、庆阳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9、庆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10、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11、庆阳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12、庆阳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13、庆阳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14、庆阳市行政问责实施办法
  15、庆阳市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16、庆阳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17、庆阳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18、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庆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管理办法
  20、庆阳市扶助残疾人规定
  21、庆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23、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24、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25、庆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6、庆阳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27、庆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二、修改后继续施行的16件
  (一)删除文件名称中暂行或者试行后继续施行的11件
  1、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2、庆阳市士兵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办法
  3、庆阳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办法
  4、庆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5、庆阳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
  6、庆阳市市直医疗机构设置济困病床实施办法
  7、庆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8、庆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
  9、庆阳市人民政府支持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工作办法
  10、庆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11、庆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二)修改文件内容后继续施行的5件
  1、庆阳市市政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在第十三条第一项增加遮挡消火栓,第二项增加挪用。
  第二,在第十四条引文部分增加《甘肃省消防条例》;
  第三,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埋压、圈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擅自拆除、迁移、挪用、停用、开启消火栓;
  (3)未按照要求对消火栓进行维修和管理的;
  (4)在消火栓临道路一侧的两端各10米范围内堆物、设摊、停车的;
  (5)其他影响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2、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规定
  第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未按规定期限报告的,依法追查车辆所属单位、交通主管部门、交警部门、安监部门的责任。
  第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没有按照各级政府或其组成部门制定的相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险救援,或因职能发挥不够,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的,要追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对发生一次重大以上事故或半年内发生两次较大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企业,交通部门未责令进行整顿或整顿未验收合格而继续经营者,要追究专业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责任。
  3、庆阳市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对捐资助学集体的奖励办法:捐资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捐资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捐资1000000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
  第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对捐资助学个人的奖励办法,凡捐资5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元以上者,由市教育局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5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捐资1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颁发奖牌,事迹写入庆阳市教育志;捐资500000元以上者,由市政府立碑,发给捐资助学荣誉证书,事迹写入庆阳市志。
  4、庆阳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庆阳市区3%,各县城区2%。
  第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对按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易地补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5%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00元。
  第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个人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省人防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
  5、庆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删除文件名称中原有的“暂行”。
  第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给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在1小时内未向当地政府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五)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指令,未按期整改,或监管部门未监督落实整改,可能造成事故的,经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可能造成事故的其他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瞒报事故或渎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废止的32件
  1、庆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
  2、庆阳市住宅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3、庆阳市小康农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4、庆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5、庆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6、庆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7、庆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8、庆阳市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9、庆阳市市场管理办法
  10、庆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规定
  11、庆阳市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办法
  12、庆阳市财源建设项目及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3、庆阳市小康农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
  14、庆城至西峰公路管理办法
  15、庆阳市城市污水管理办法
  16、庆阳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7、庆阳市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8、庆阳市市级平台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19、庆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庆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21、庆阳市商业服务业经营管理办法
  22、庆阳市市民健身管理办法
  23、庆阳市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4、庆阳市南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25、庆阳市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6、庆阳市助农增收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27、庆阳市引进高学历人才暂行办法
  28、庆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29、庆阳市西峰区供水办法
  30、庆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31、庆阳市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32、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发展实施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期已经结束,为解决商业银行本期国债发行剩余部分的交易需要,现将商业银行持有的本期国债券面暂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或存券单位)持有的本期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统一托管。考虑到各商业银行发行剩余的本期国债券面散存各地,集中托管有困难,经部、行研究决定,可由各商业银
行将券面集中后就近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暂存。券面暂存工作,应于1997年7月31日前结束。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特区分行办理商业银行发行剩余本期国债的券面暂存业务。各省级分行的货币金银处负责办理商业银行送存的本期国债收存入库、保管业务;国库处负责办理本期国债暂存帐务管理和帐单传
递。
办理国债券存入的营业时间为当地分行货币金银处开库时间,当天入库的国债券被记入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帐户的时间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
三、存券单位办理本期国债券入库手续前,应按以下规定打包、捆扎:
1.同券别的国债券每100张为一把,用宽纸条捆紧,在腰条上加盖带行号的经办人、复核人印章。
2.同券别的国债每10把为一捆,以粗绳十字捆封。封签上加盖经办单位业务印章和带行号的经办人印章,并写明封包日期。
3.不足一捆的零把国债券也需以粗绳十字捆扎,交存时签封。
4.不足一把的零散国债券由商业银行自己保管。
四、本期国债券面送存手续如下:
1.存券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分行国库处领取空白的本期国债入库单一式四联(格式见附表,以下简称入库单),按券别填写入库单,并加盖单位业务章和经办人印章后送国库处,国库处确认其身份并审核所填写的内容无误后,加盖公章同时签发“入库通知书
”(格式由国库处自行设定)。公章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库处”章代用。
2.经办人携“入库通知书”、身份证和填好的入库单连同本期国债实物券面送货币金银处,货币金银处收存的本期国债实物券面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发行基金或其他有关证券混淆。
3.货币金银处按照以下要求验收:
(1)原封整箱的本期国债,由存券单位加贴单位封签,封签上应注明存券单位名称、券别、面额、封签日期,并加盖货币金银处和存券单位双方的公章和经办人名章。
(2)整捆的本期国债,卡把核数无误后,在绳头结扣处加贴封签,注明存券单位名称、券别、面额、封捆日期,货币金银处和存券单位经办人双方在封签上加盖名章。
(3)不足一捆的零把国债券,货币金银处卡把核数无误后,与存券单位经办人一并当面封包。用粗绳双十字捆扎,在绳头结扣处加贴封签,注明券别、把数、面额、封包日期,并在封签上加盖货币金银处和存券单位双方经办人和单位公章。
(4)券面验收整理无误并与其入库单所填本期国债面额核对相符后,在四联入库单上签章,第一联(存根联)由货币金银处留存,第二联(入库联)、第三联(记帐联)交国库处,第四联(回执联)退存券单位。货币金银处按存券单位记帐,并按券别登记明细帐。
4.国库处收到入库单第二、第三联后,以第三联作记帐凭证,按存券单位、券种、券别记载本期国债库存帐,将第二联加密码后传真同时快递至中央结算公司。密码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编制,分发各地国库处使用。每个密码只可以用一次。为加强对密码的使用和保管,防止泄密,各
地国库处应指定专人负责。
5.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国库处传真的入库单检验密码无误后,记入该商业银行总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托管帐户,并出具托管余额确认书。商业银行分行及所辖机构办妥实物国债券入库手续后,应及时向其总行报告。各商业银行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帐户上所记载的本期国债余额为该
商业银行持有的本期国债数额的唯一法定依据。
五、各商业银行已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本期国债不再办理券面提取手续。
六、对存入并共同签封的实物国债券,存券单位对每把中张数的完整性及券别的一致性和每张国债券的真实性负责;货币金银处对存入国债券的把数、捆数和箱数负责。对于清点时发现长短券、假券、错券时,应由原存券单位负责。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无记名(一期)实物国债券入库单
附件:中央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无记名(一期)实物国债券入库单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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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托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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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库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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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名称 | | 票面总额(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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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代码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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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票面总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 券别 | 数 量 | 票 面 额 | | 密 码 号 | 式
| | |-----------------| |-------|
| (元)| (张)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 | | 四
|----|-----|-|-|-|-|-|-|-|-|-| | |
| | | | | | | | | | | | | | 联
|----|-----|-|-|-|-|-|-|-|-|-| | |
| | | | | | | | | | | | 库房(盖章) | |
|----|-----|-|-|-|-|-|-|-|-|-| | |
| | | | | | | | | | | | |国库处(盖章)|
|----|-----|-|-|-|-|-|-|-|-|-| | |
| | | | | | | | | | | | |有权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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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 审核: 复核: 制单:
存券单位盖章、签字
说明:①存根联:货币金银处留存
②入库联:货币金银处盖章交国库处,国库处签章加密码后交中央结算公司
③记帐联:货币金银处盖章后交国库处作记帐凭证



19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