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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7 12:27: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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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绍政发〔200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闲置土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足25%且未经依法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不包括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时间。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一般以宗地为单位,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可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开发范围核实面积,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认定闲置土地时,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如实提供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调查。
  第五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将认定的事实、依据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第六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可视情采用下列方式:
  (一)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政府有偿收购;
  (四)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超过规定日期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可以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5%—15%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超过规定日期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征收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动工开发建设。
  第八条 土地闲置满2年,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延长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按出让合同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出让金,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建设资金已到位的;
  (二)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建设资金已到位的。
  第九条 工业建设用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内的,可以由市、县(市)政府有偿收购,进入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政府收购时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费用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土地闲置满2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一)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且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
  (二)虽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收回闲置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拟定收回闲置土地决定并报原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
  (六)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同时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七)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被收回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直接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认供地方式。如确定为经营性用地的,须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市、县(市)人民政府,拒不交出土地继续占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闲置土地处置决定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安排利用闲置土地。
  第十七条 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
  第十八条 收回的集体所有闲置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可以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项目或以储备机构名义征用后储备。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和规划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萍乡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咨委)是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由专家、学者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且实践经验丰富的机关部门与行业实际工作者、企业家组成的智囊团。
  第二条市决咨委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充分反映客观事实,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主题;以深入调查研究,搞好分析论证,推进决策咨询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根本任务,解放思想,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为促进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实现萍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市决咨委的工作方针是:紧扣时代主题,关注经济社会,提供发展咨询,服务政府决策。
  第四条市决咨委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决策咨询研究,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对策建议,为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服务。
  (二)负责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进行动态分析,对涉及全局的重大政策出台和较大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并对决策的实施跟踪调查,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委员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积极主动搞好课题调研,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决咨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7—9名,负责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市决咨委委员由市决咨委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聘期5年,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届中可增聘。
  第七条市决咨委可设荣誉职务,包括名誉主任、顾问。名誉主任、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委员职责
  (一)应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召集的有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会议并听取有关报告。
  (二)积极为市政府领导收集、整理本专业、本行业的信息资料,完成市政府交办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认真参加市决咨委组织的专业活动,努力完成市决咨委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全体委员会为市决咨委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召开1—2次全委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市决咨委工作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主任工作报告。
  (三)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主任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处理日常工作。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定期召集有关专业方面的临时性会议,必要时召集委员扩大会议。
  (四)搞好市情通报,安排、协助好专业活动小组和全体委员的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等工作。
  第十一条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年度奖励优秀委员。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设立若干个专业活动小组和课题组,负责有关方面的专业工作和组织课题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专业活动小组职责
  (一)接受主任办公会委托,完成专题调研、分析、论证工作。
  (二)积极组织本组委员开展学习考察、交流等活动。
  (三)完成主任办公会下达的临时性任务。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解释。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评审审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评审审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5号

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评审审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七日



黄冈市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
评审审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评审、审议工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的指导意见,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实行“年度额度控制,平台评审路演,分行审批备案”的模式。
  1、“年度额度控制”是指根据开发银行《信用评审手册》的要求,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分行)每年对市区及融资平台、担保平台进行信用评审,确定年度风险限额。平台在风险限额内向分行申请贷款,担保平台在担保限额内提供担保。每年初由分行根据融资平台限额确定年度贷款规模,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季控制调节贷款的发放进度。
  2、“平台评审路演”是指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作办)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小企业贷款工作手册》及有关规定组建项目评审工作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完成项目评审报告,并组织独立委员对开发项目进行路演,将路演审议通过的项目报分行审批。
  3、“分行审批备案”是指市合作办路演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市合作办负责将独立委员意见、审议结论及评审报告报国家开发银行湖北分行贷委会审议,分行行长审批后,报总行备案。
  二、相关主体及职责
  (一)市合作办
  1、协调融资平台、担保平台、协作(结算)金融机构和用款项目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关事宜,督促履行各项合同及协议;
  2、落实政府组织增信和承担一定比例的最终损失。对于政府公益性(如农村安全饮水、农民工培训等)贷款项目,由市政府落实100%的最终损失责任;对于其他项目落实最终损失的50%;
  3.、根据开行要求,组建贷款评审小组,组织开行项目贷款路演评议。
  (二)融资平台
  1、负责对市合作办推荐项目进行初审;
  2、负责前移项目贷款的统借统还;
  3、根据开行对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贷款项目的贷后管理和本息回收等。
  (三)担保平台
  1、负责对拟担保项目的审查;
  2、为融资平台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按约定的比例在开行湖北分行存入担保风险基金。
  (四)信用协会
  负责用款人的信用评级、信用教育、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督、信用奖惩等 ,作为开行信用管理工作在各地的延伸。
  三、项目评审、审议前移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由市合作办组建贷款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由市审议小组负责路演审议。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及开行贷款投向要求;
  (二)项目已纳入市项目储备库;
  (三)申请贷款额1000万及以下的项目。
  四、工作流程
  (一)市合作办受理项目并组织编制评审报告
  市合作办建立项目储备库,对库内项目跟踪培育,受理用款人的借款申请,推荐给融资平台,融资平台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形成股东(或董事)会议纪要。
  对融资平台初审通过的开行贷款的项目,市合作办应按开行有关要求组建贷款评审小组,贷款评审小组对符合申贷条件的项目做尽职调查,并编写项目评审报告。开行客户经理 进行复核。评审报告必须经复核人及执笔人、责任人签字后才能提交路演审议。
  (二)担保平台审查申贷项目
  担保平台对申贷项目进行审查,对同意担保的项目出具担保意向函送交市合作办。
  (三)市合作办组织路演审议
  市、区设立市域经济前移项目贷款审议小组,由独立委员组成,负责对项目进行路演审议。审议小组组长由市合作办主任担任。
  审议小组组长按照随机性原则分批抽签确定参加路演审议独立委员名单,每批10人左右,每次出席路演审议的人员不得少于应出席人数的2/3,且必须有湖北分行人员参加。市合作办经办人员应对参加路演的独立委员名单严格保密。
  评审人员负责向独立委员汇报项目情况,独立委员应认真填写项目主要风险及决策建议的理由,决策建议分为“同意贷款”、“复议”及“谢绝贷款”三类。项目审议小组独立委员路演审议投票格式见附件1。
  市合作办对路演审议情况进行汇总,当投票“谢绝贷款”人数大于或等于20%时,路演结论为谢绝贷款;当投票“复议+谢绝贷款”的人数大于或等于30%,路演结论取两类中占比高者;当投票“复议+谢绝贷款”人数小于30%时,路演结论为同意贷款。项目审议小组路演审议意见汇总单格式见附件2。
  路演结论为谢绝项目不再提交独立委员路演审议;复议项目在复议问题落实后,可再提交独立委员进行路演审议一次。
  市合作办应制订项目路演的管理办法,报分行认定后实施。
  (四)开行审批
  对于路演审议同意的项目,市合作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独立委员的审议意见、审议结论及评审报告报开行审批。
  五 、监督考核
  开行每年底对独立委员进行考核,评价质量实行100分制,由开行贷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一般、差四类。年度考核为差或连续两年考核为一般者解聘。项目审议小组独立委员审议质量评价表格式见附件3。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