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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0号)(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时间:2024-06-16 11:0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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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20号)(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 20 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70号令),经核准,以下35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 & LO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李均雄(Eddie Lee Kwan Hu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3办公楼509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928
传真:(010)85181595
网址:www.wkll.com
E-mail:wkllbj@wkllbj.com



2.刘汉铨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CHU & LAU SOLICITORS & NOTARIES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 HON CHUE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9937
传真:(010)65229937



3.陈韵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VIVIEN CHAN&CO.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 CH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编:100006
电话:(010)6522707265227069
传真:(010)65226967



4.杜伟强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K.TO&CO.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杜伟强(To Wai Keung)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3号京伦饭店4011室
邮编:100020
电话:(010)6503342365002266-4011
传真:(010)65033423
网址:www.wktoco.com
E-mail:mail@wktoco.com



5.高露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GRIST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冯倩愉(Grace FUNG)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层5室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1521-4
传真:(010)85181520
网址:www.wilgrist.com
E-mail:Beijing@wilgrist.com



6.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JOHNSON STOKES&MASTER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董光显(Robert Terence Tung Kwong Shie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1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座2918-2924室
邮编:100004
电话:(010)65052202
传真:(010)65052225
网址:www.jsm-law.com
E-mail:jsmbeijing@jsm-law.com



7.的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DEACONS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 Wing Choi,Franki)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2-002号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编:100738
电话:(010)85182338
传真:(010)85182339
网址:www.deaconslaw.com
E-mail:beijing@deaconslaw.com



8.蒋尚义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nthony Chiang & Partners 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Sheung Yee Anthony)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6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首都时代广场办公大楼715室
电话:(010)83915501
传真:(010)83915161
网址:www.acp.com.hk
E-mail:Karenk@acp.com.hk



9. 廖绮云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LIVASIRI&CO.BEIJING OFFICE
首席代表:范振成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10. 严建国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NIE BEIJING OFFICE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7号



二、上海代表处
11.张叶司徒陈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NCENT T.K.CHEUNG.YAP & CO.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李企伟(LEE KEE WAI FRAN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9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283号香港广场(南座)806室
邮编:200021
电话:(021)63906886
传真:(021)63850323
邮箱:vtkcpso @ uninet.com.cn



12.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HILIP K H WONG,KENNEDY Y H WONG & CO.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 Y.H.W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东方海外大厦904室
邮编:200040 
电话:(021)6289022262898248
传真:(021)62898248
E-mail:info@pwkwco.com.cn



13.梁廷锵文达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PATRICK LEONG & MAN SOLICITORS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梁廷锵(PATRICK T.C.LEO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1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汾阳路30号5楼B座
邮编:200031
电话:(021)64330283
传真:(021)64330283



14.林文杉杨洪均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lAN LAM,YAM&PE.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林文杉(LAM MAN BUN,ALAN)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2号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6楼C座
邮编:200041
电话:(021)6271825762718258
传真:(021)62718256
E-mail:lampshanghai @shiuol.cn.net
15.子子士打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JOHNSON STOKES & MASTER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何观乐(HO KUN LO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501—2504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62880688
传真:(021)6288013162880132
网址:www.jsm.com.hk
E-mail:jsm@jsmshanghai.com



16.陈韵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VIVIEN VHAN & Co.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李乔安(George Ribeiro)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3第2-003号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33号瑞安广场1106B室
电话:(021)63879222
传真:(021)63879111



17.郭叶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KWOK&YIN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郭琳广(Kwok Lam Kwong,larry)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29号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111号8003室
电话:(021)58398377



18.王培芬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ANGELA WANG & CO SHANGHAI OFFICE
首席代表:王培芬(WANG POEY FOON, ANGELA)
原批准日期:2003年5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3第1-0001号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038号梅龙镇广场37楼3708室
电话:(021)62679773
传真:(021)62723877



19. 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 SHANGHAI,OFFICE
原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



20.李陈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LEE CHAN CHENG SILICITORS & NOTARIES
原批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执业证许可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30号



三、广州代表处
21.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CALLANT Y.T.HO&CO.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徐奇鹏(TSUI KEI 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4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8号花园酒店花园大厦830室
邮编:510064
电话:(020)83338999-830
传真:(020)83765692
E-mail:gythogz @ public. Guangzhou.gd.cn



22.吴少鹏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NG & SHUN SOLICITOR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吴少鹏(NG SIU PANG)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5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1102室
邮编:510080
电话:(020)87678613
传真:(020)87604340
E-mail:ngshumgz@21cn.com



23.冯元钺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AVID Y Y FUNG&CO.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何继昌(HO KAI CHE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7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A附楼15B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11000
传真:(020)83311135
E-mail:dyyfgz@21cn.com



24.的近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DEACON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徐耀生(ZEE YIU SANG DAVID)
原批准日期:1992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8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广州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南塔21楼2108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785678
传真:(020)87770488
E-mail:Gugngzhou@deaconslaw.com



25.罗夏信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LO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何米高(MICHAEL HENRY HODDINOTT)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9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2-366号广州好世界广场2809室
邮编:510060
电话:(020)83880590
传真:(020)83883119
E-mail:gloria@gzoshl.com.hk



26.简松年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TONY KAN &Co. SOLICITORS &NOTARIE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许次钧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中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A附楼15C
邮编:510095
电话:(020)83350833
传真:(020)83311456
E-mail:kantony@21cn.com



27.劳洁仪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K.Y.LO & CO. SOLICITORS ,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李文邦(LI MAN PONG)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1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世界贸易中心南塔704室
邮编:510095
电话:(020)87693246
传真:(020)87757988
E-mail:kylos 704@163.com



28.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STEVENSON,WONG & CO.GUANGZHOU OFFICE
首席代表:劳恒晃(Lo Hang Fo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6月19日
核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许可证号:港1-030号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233号中信广场1704室
邮编:510613
电话:(020)87521228
传真:(020)87521268
E-mail:general@sw-prc.com



29.罗拔臣律师事务所广州代表处
ROBERTSONS GUANGZHOU OFFICE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5号
首席代表:李伟民(MAURICE LEE)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E
邮编:510620
电话:(020)38795260
传真:(020)38795468
E-mail:kevin_wong@robertsonshk.com



四、深圳代表处
30.希仕廷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HASTING & CO.SHENZHEN OFFICE
首席代表:江润红(KONG YUEN HOONG)
原批准日期:1993年2月6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3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2105号中建大厦11楼
邮编:518000
电话:(0755)2175288
传真:(0755)2175168



31.简松年律师事务所深圳代表处
TONY KAN & CO. SHENZHEN OFFICE
首席代表:简松年(Tony Kan)
核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许可证号:港2-005号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17楼1713室
邮编:518033
电话:(0755)83292323
传真:(0755)83292383
E-mail:kantony@21cn.com



五、天津代表处
32.简家骢律师事务所天津代表处
FREDKAN TIANJING OFFICE
首席代表:简家骢(Fred Kan)
原批准日期:1998年2月10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4号
地址:天津市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7楼701室
邮编:300050
电话:(022)23139761/2
传真:(022)23139763



六、福州代表处
33.卓黄纪律师事务所福州代表处
MICHAEL CHEUK,WONG&KEE FUZHOU OFFICE
首席代表:纪华士(KEE WahSze)
原批准日期:2000年6月8日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25号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71号国贸广场15层F单元
邮编:350001
电话:(0591)7612393
传真:(0591)7612181
网址:mcwk @ 163.net



七、成都代表处
34.胡百全律师事务所成都代表处
P.C.WOO&Co.CHENGDU OFFICE
首席代表:郑慕智(ChengMoChi,Moses)
核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许可证号:港1-031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308号冠城广场7楼K座
电话:(028)86528737
传真:86528095
网址:www.pcwoo.com
E-mail:chengdu@pcwoo.com.hk



八、西安代表处
35.薛冯邝岑律师事务所西安代表处
SIT,FFUNG,KWONG&SHUM XI'AN OFFICE
首席代表:陈维良(CHAN,WAILEUNG)
核准日期:2002年4月19日
许可证号:港1-032号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南大街30号中大国际大厦616室
邮编:710002
电话:(029)7203203
传真:(029)7203033
网址:www.sfks.com.hk
E-mail:sfks@sfks-xian.com



二〇〇三年十月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制订的《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监察厅

  
  
  第一条 为落实《陕西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地震灾区的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对灾后恢复重建的公共设施、工业与民用工程建设负有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的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国有规划、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监理、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非政府部门及民营所属的建筑、施工、监理负责人,在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中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坚持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不部署、责任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凡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配合、协助调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对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谎报的;
  
  (三)对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四)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调查进行阻碍、干扰的。
  
  第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项目主管单位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开工建设,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二)项目主管单位对恢复重建项目、工程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工程竣工后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三)项目主管单位对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按照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设防要求进行性能鉴定,擅自加固、改造,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四)项目主管单位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五)项目主管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压缩合理工期,致使施工单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六)违反规定对应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不实行工程监理,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七)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及时、甚至拒绝向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档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造成工程建设不达标,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未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救灾、防灾减灾的要求、标准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责任,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三)对恢复重建项目应该进行监督检查而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四)对群众的检举、控告不及时调查核实、研究处理,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进行工程选址,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标准,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行业标准,指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下属部门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导致发生2起以上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对上级主要领导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对上级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上级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下属部门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导致发生2起以上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建筑施工、监理单位擅自降低建设工程施工标准,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造成较大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给予项目主管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记过至降级处分;
  
  (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给予主管人员、分管领导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上级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三)下属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发生2起较大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对上级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
  
  (四)下属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或发生2起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的,对上级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因工程质量导致的较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连续发生2起以上因工程质量导致的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对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全程跟踪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前,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未经决算审计进行工程验收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 在恢复重建工程质量事故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实施。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设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通知


  为确保反倾销调查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方便各利害关系方查阅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设立了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该查阅室于2002年6月 25日起对外开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2号华诚大厦707室

  电话:86-10-65283868

  二、各涉案利害关系方需查阅反倾销公开信息的,可事前与案件调查人员取得联系,并办理预约。

  三、自该查阅室对外开始工作之日起,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原则上将不再在办公地址接待前来查阅公开信息的人员。

  四、具体查阅方法,请依照《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及《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办法(试行)》。

  五、供查阅的公开信息目录详见外经贸部的政府网站(建设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6月25日


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办法(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的接待对象为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或其代理人。

  二、需要查阅公开信息的利害关系方必须提前一天与案件主管进行预约,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中心(“中心”)不接待没有提前预约的利害关系方。

  三、查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四、前来查阅的人员不得将材料原件带出阅览室,如有需要,可以在“中心”进行复印。

  五、前来查阅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心”的其他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