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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2 15:15: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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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标准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对外经济贸易部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国家标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日期:1984.12.15
生效日期:1984.1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保证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经济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应进行标准化审查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
  1从国外购买的设备制造技术;
  2与国外企业合作设计、合资经营制造的产品;
  3进口成套设备(包括生产线)及大型关键设备;
  4为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单项设备。
  纯属向国外返销的产品和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的全过程,都应加强标准化工作,应有熟悉标准化业务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务院及地方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
  1该项目是否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
  2该项目采用的标准是否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标准体系;
  3该项目是否有利于提高我国技术装备的配套能力和充分利用我国资源、并有利于节约能源。
  第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应注意的事项:
  1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
  引进技术的标准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协调一致的,应采用我国标准;若我国现行标准不能满足引进技术的要求或暂无相应标准时,可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也低于引进标准时,则应采用引进技术的标准。
  2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国家原则上不引进英制设备。重大项目中如有英制问题时,应慎重研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报请项目的审批部门批准。
  3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涉及的电流、电压、工业频率等级,仪器、仪表及计算机等的输入、输出接口,各类结构和建筑限界,环境条件以及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整个项目的审查一起进行。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一般分为三种形式:
  1凡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科委组织审批的引进项目,由国家标准局或由该局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参加审查;
  2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公司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下属单位组织人员参加审查;
  3凡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由该机构委托的有关厅、局(公司)组织人员参加审查。
  第七条 为了做好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计划,应抄送本部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国家标准局;省、市、自治区的项目计划应抄送本地区的标准化管理机构。


第三章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中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在编写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项目建议书时,应考虑标准化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初步的标准化分析。
  第九条 在开展引进和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在国务院或地方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班子”中应吸收有关的标准化人员参加。标准化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搜集与引进技术有关的国内外标准情报进行研究和对比分析,提出标准化分析报告,并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工作等。
  第十条 标准化分析报告的内容除参照本办法第四、第五两条指定的内容外,还应有:
  1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标准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
  2有关标准化问题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标准资料的收集及国产化
  第十一条 参加对外谈判的人员,应充分反映我国标准化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对方的标准情况,注意引进标准资料的配套完整性。
  第十二条 出国考察、培训人员都应努力搜集有关标准资料(如国际标准、外国的国家标准、公司标准及各种规范、手册、目录等)。回国后的总结报告中,应包括标准化的内容。带回的标准资料应编出目录清单,送有关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标准化研究单位或情报单位。
  第十三条 在与外商签订的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对方应提供的有关产品设计、制造工艺、试验检验及材料等方面的标准资料。
  第十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标准资料要迅速组织翻译。翻译工作以项目的主办单位为主,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
  项目的主办单位对引进的各种标准资料要编出目录,复制后送有关主管部门标准情报机构一份,地方送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情报机构一份。资料管理单位应做好资料的加工整理和报道交流等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按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鉴定后,引进项目的主办单位应尽快制订出整套相应的企业标准。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在分析引进标准的基础上,提出制、修订有关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建议,报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说明






一、本办法制订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九七九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中,第24条规定:“从国外引进设备和技术必须充分考虑国内标准化要求,应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标准化管理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对国内影响较大的,由国家标准总局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本办法主要是依据这条规定制定的。
  标准化管理条例颁布已经五年多了。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开放政策,扩大了各部门、各地方和企业的权限。为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的向国外引进各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一九七九年以来引进工作发展很快,据统计,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二年仅用国家外汇引进的新技术,就超过200项。从其他渠道引进的项目则更多。这些项目的引进对发展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这是主流。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从标准化角度看,重复引进;引进项目不适合国情,造成引进后不适用,没有销路或是形成“万国牌”,打乱了我国标准化体系;有的项目引进重点不突出,引进技术不配套,形成不了真正能力;有的项目引进时,由于缺乏标准化审查,缺乏标准资料或者资料不全,以致对技术的消化吸收产生困难,长期出不了产品;有的项目虽然投了产,但由于备件配件不符合我国标准,在国内买不到备件配件,国外配件的标准资料,外商没有给全,以致长期依赖国外进口,经济效益差等等。为了改变这种忽略标准化审查的情况,一些技术专家提出了许多建议。如五届政协委员沈祖显同志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了“关于技术引进标准化审查的建议案”;大连化工厂李祉川同志给邓小平同志写信要求在技术引进工作中重视技术标准问题;天津大学校长史绍熙和几位知名的内燃机专家给国家科委写信,要求引进内燃机技术时,注意标准化工作。有些部门如机械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及某些省市,如福建省等都自行制定了管理办法,加强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原机械工业委员会也曾组织过一个班子,起草机械工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的规定。本办法是我们在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考虑了上述各方面的意见、参考了一些部门及地方的办法制订出来的。


二、本办法起草的情况和过程
  我们早在一九八年就开始着手起草工作,先用函调方式向全国有关部门和地区进行了调查,接着走访了北京、东北、华中等地区共约二十个单位。在北京地区走访了化工部、石油部和煤炭部、与北京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在武汉地区召开了座谈会,走访了七个工厂企业,并重点对武钢一米七轧机进行了调查。在东北,调查了沈阳和旅大地区,走访了辽阳化纤厂。一九八一年,我们分别参加了原一机部在苏州和北京开的两次技术引进标准化问题座谈会,并在原六机部于山东泰安召开的引进标准转化工作会上对办法初稿交换过意见。
  现在的讨论稿,共修改过七次。前四稿由我局起草,第四稿后,同原机械委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的稿子合并,并与原一机、四机、六机、农机和机械委的同志合作,对草稿逐字逐句进行了研究讨论,于一九八二年四月提出“征求意见稿”,发各部门和地区征求意见。电子、煤炭、交通、机械、化工和对外经贸等六个部门和北京、上海等地区共提出了七十条意见。对稿子再次进行修改,最后形成了目前的讨论稿。
  在本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应邀参加了由原进出口委起草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及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起草的“技术引进工作的若干方针、政策和措施草案”(尚未颁发)两个重要文件的讨论。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在技术引进工作的若干方针、政策和措施草案中肯定了技术引进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并指定由国家标准局牵头起草制订本办法,把它作为技术引进中的一项立法措施。


三、对几个问题的说明
  1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我国每年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项目很多,都要管起来是难于办到的。本办法第2条规定包括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侧重点:一是机电设备,二是有技术引进内容的项目,就是引进后要予以发展推广的项目。成套设备比较复杂,涉及标准化工作较多,所以仍包括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之内。关于单项设备的进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引进单项技术而需要进行仿制(包括软件)作为我国的品种发展的,如:道依茨的风冷中档功率柴油机,应包括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之内;另一种是在一般贸易中零星进口的单项设备,如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单台机床以及充实企业用的测试仪器等。这些设备的进口,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和生产的需要,并不打算仿制发展。因而不宜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此外,一些研究单位或企业,为了发展品种,从不同的外国公司买进同一品种的设备,进行对比分析,这属于科学研究用的样机,亦属一般贸易零星进口,不宜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2关于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原则和主要依据。
  这个问题写在第4条和第5条里。第4条写了3款,第1款是引进项目要求符合我国设备品种规格的发展方向;第2款是要求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第5条第1款提出了国际标准,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下面着重对审查重点和主要审查依据作点说明。
  各部门、地方、企业,这几年来在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推动下,对主管的行业陆续制订或修订了产品品种的发展规划。这些品种发展规划也可以说就是我国产品的标准系列,引进技术或自行设计产品,都应该与之协调一致。由一个部门主管的产品,在引进项目时与我国设备的规格品种发展方向不应该存在矛盾。但对跨部门制造的产品或使用部门组织引进的项目,由于有些部门、地方及企业对品种发展规划了解不够,可能产生与规划不协调的地方。在这样的情况下,在技术引进时要慎重考虑,部门、地方、企业之间要加强联系,要尽力做到与品种发展规划一致。
  关于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中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我国标准体系问题。我国现在已有国家标准六千多个,部标准一万多个,主管部门和地方批的企业标准5~6万个。可以说,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自己的标准体系。尽管这个体系还不够完整、水平还不高,然而正是基于这种情况,我们才提出要完善我们现有标准体系的问题,建立一套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相当、适合我国国情、技术先进的标准体系。这几年,为完善我国这个标准体系,做了一些工作,如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部标准向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过渡、加强安全标准化工作等等,使我国标准体系的水平有所改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目的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增强自力更生的能力。技术引进本身也包含着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所以第4条第2款提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要有利于加强我国标准和完善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是符合国家当前政策要求的。这也是“办法”中为什么要提我国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标准化审查的主要依据的主导思想。当然,如果我国标准水平比较低,还是要以国际标准为依据。
  3关于英制问题。
  原则上不准引进英制技术或设备,但一刀切也不合适,也难于做到。因此在条文中有一点灵活性。重大引进项目中如有英制问题时,要求由主管部门来掌握,
经慎重研究后再行批准。
  我国是实行公制计量的国家,现在正在推行国际单位制。世界上多数国家也都在推行这个计量制度,即使英制的国家如英国、美国也都要逐步放弃英制采用国际单位制。所以对英制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4关于标准化审查的方式问题。
  “办法”第6条规定,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将标准化审查作为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整个项目审查内容的一部分。就是说,标准化审查一般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主办单位在组织审查班子时,吸收熟悉该类技术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参加,与其他方面的审查工作一起进行。
  审查分三种形式,重大的项目,由国家标准局负责组织人员参加;部门主管的项目,由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市、自治区审批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5关于可行性研究问题。
  第9条“在开展引进和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时,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班子’……”,这个专门班子指的是《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可行性研究专门班子”。标准化人员应参加“这个班子”和其他技术引进人员一道工作,而不是另外组织班子。如果项目比较大,又很复杂,标准化问题又多,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标准化工作专门班子进行标准化审查也是可以的。
  6办法第11、12、13条主要是对标准资料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出国考察、培训、实习等人员,要带着标准化工作的任务。努力收集标准化资料,出国工作的报告中,要有标准化方面的内容。
  参加技术谈判的人员要向外商提出标准化要求,让外商完整地提供与引进项目有关的成套标准资料。改变过去有些引进项目不关心标准资料的情况。
  7关于对标准资料的消化、吸收问题。反映在第14、15条中。第14条写的是关于组织翻译、编出目录、归档存放和进行交流的问题。这一条关键是编出目录送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的标准化情报机构。为了大家都能使用引进的资料,不必再到国外重复购买,项目主办单位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应该努力做好这个工作。
  第15条,要求主办单位对引进技术的标准资料认真消化。在产品鉴定后;主办单位应尽快制订出成套相应的标准。归口单位在这个基础上,应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计划。这样做目的是把引进的技术成果能以标准化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推广到有关企业,也有利于改革、完善我国的标准体系。

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249号



关于开展公路建设项目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一手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努力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2003年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部拟对今年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稽查工作。这次稽查由部领导或有关司局领导带队,部公路、规划、财务、审计、纪检和质监总站等司局派人参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稽查内容

1、各省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分述重点、路网改造、农村公路)、工程进展情况和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完成公路建设目标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179号)的贯彻情况。

2、消除非典型肺炎对公路建设的影响,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具体办法、措施,以及加快在建公路项目的计划、资金、人力、设备安排情况。

3、《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2003〕191号)的落实情况。

4、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及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招投标、分包、设计变更等环节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5、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组织方式

本次稽查工作采取各省(区、直辖市)自查和部稽查组重点抽查的方式。

1、各单位自查。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按照稽查内容对省内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于8月20日前报部(公路司)。

2、部稽查组重点抽查。由部稽查组对部分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抽查,通过听取汇报、查看项目合同段施工现场、随机抽检建设过程内业资料等方式进行。部稽查组工作时间初定于六月下旬至七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部稽查组工作方式

1、听取各省(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路建设情况汇报。

2、召开建设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座谈会。

3、随机抽检建设过程内业资料,如基本建设程序、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等情况。

4、稽查组与各省(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交换意见。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此次公路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取得实效,以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今年公路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附件:项目基本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公路 项目 稽查 通知

抄送 :部规划司、财务司,审计办,纪检组,质监总站。


附件

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建设期限

开工日期


工程地点及主要控制点


工程规模及技术标准


建设依据


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日期、文号: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日期、文号:



初步设计批复部门、日期、文号:



施工图设计批复部门、日期、文号:



开工报告批准部门、日期:



重大设计变更批准部门、日期、文号:



项目完成情况
投资完成情况

累计完成投资情况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

累计完成投资(亿元)
占计划总投资比例
完成年度投资(亿元)
占年度计划投资比例








工程形象进度情况









主要施工单位
合同段
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合同签订时间





主要监理单位
合同段
资质等级
监理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




主要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负责人
合同签订时间





质量监督机构:



注:本表由检查组交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填写。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汴政〔2006〕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为加快政务公开步伐,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和政务信息透明度,努力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1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政策、重要决定的有关内容;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三)市政府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情况;
(四)针对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及时表明政府立场,公布采取的措施;
(五)就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一些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情况、政府举措和公共防范措施等;
(六)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事项。
二、新闻发布内容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提出发布的内容。
(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内容。
(三)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新闻的,可提出发布主题,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新闻单位可向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提供新闻发布建议,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五)新闻发布会拟发布的内容,在有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出初稿(县、区和部门重要事项的新闻发布,由发布部门拟出初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由其指定的市政府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
(二)新闻通报。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或以市政府名义撰写新闻通稿,通过各类媒体公开发布。
(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发布新闻信息。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市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出席。
四、新闻发言人
(一)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1—2名新闻发言人(其中须有1名主要负责同志),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新闻发言人由熟悉本系统、本部门情况,具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较强沟通表达能力的同志担任。
五、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新闻发布会的会务、信息采集、稿件撰写等相关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信息联络科)协助此项工作。
(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确定到会新闻单位、协调安排记者现场或会后采访、追踪了解媒体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等。
六、新闻发布会的时间
  (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有需要,经批准可适时进行。
(二)新闻通报适时发布。
七、工作要求
(一)规范新闻发布主体。全市性重要决策、重大活动、全局性情况介绍等由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全市综合性信息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发布;专项性信息、某领域阶段性的发布由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新闻发言人或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发布;针对某些重大事件及需要向媒体说明的问题,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进行发布;发布前必须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进行统筹安排。
  (二)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精神一致。严格遵守《保密法》,发布的内容不得涉密。
(三)新闻单位要根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主题发布有关新闻,在报道的开头写明“据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消息”或“从市政府新闻通报获悉”。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刊发或播出所发布的内容,对新闻的内容不得随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