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2]246号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促进运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业的竞争力,2002年5月部以交科教发〔2002〕209号文发
布了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02,以下简称325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325标准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道路旅客运输发展客观实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吸收先进技术,对标准参数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之后发布的,是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技术法规,是指导道路运输业运力结构调整、提高营运客车安全性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工作,重点要在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道路客运企业、客车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范围内,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使其了解掌握标准内容。为此,部将集中开办二期标准宣贯培训班,具体工作将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办。
二、完善客车评定制度,切实做好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以实施325标准为契机,完善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在做好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客车的等级评定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的年度复核工作。为使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还要将这项工作与审批运输线路及核定运输价格挂起钩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开展营运客车评级工作时,对巳列入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车型产品应将其作为主要评级参照依据,不应以任何形式另行发布评定表或目录。对于运输经营者购买了未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其他车型,2002年7月1日之后,各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严格按照325标准要求逐车给予评级。为保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我部将加强对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客车产品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政策等客车产品将予以清理,并向社会公告,以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期,部巳完成了《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一至七批,以下简称《原评定表》)所涉及的淘汰车型、不符合国家政策或有重大投诉的客车产品的清理工作(详见附件一),并将在《原评定表》中予以剔除。
三、稳妥推进325标准的实施
为确保新老标准的平稳过渡,2002年7月1日起,所有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及评定表》中没有涉及的车型和新申请部颁典型客车评级的车型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评定;两年内,《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车型,仍可作为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同一型号的客车产品及在用客车评级的参照依据。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评定表》废止。
四、认真做好客车等级评定的组织工作
1、客车等级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担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有关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及申请表式详见附件二(可由交通部网站 www.moc.gov.cn或中通客车网www.ztauto.com上直接下载)。
2、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要对客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认真分析客车产品的动态变化情况,将其作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和参考依据。同时,应及时收集客车评级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与客车生产企业的交流与沟通,积极为道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和客车生产企业开发新车型提供信息服务。
附件:一、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1—7 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及淘汰车型清单
二、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表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表2: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卧)
表3:申报评级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一:
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
(1-7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
及淘汰车型清单
序
号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车辆有限公司
第3批:BFC6120W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大连客车厂
第2批:DK6702
3
上海旅游客车厂
第6批:SLK6100DWK、SLK6100DW
4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JS6850H
第3批;JS6822C32
5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第5批:YCK6991HGW—l、YCK699lHGW、
YCK6992HG、YCK6991HG、YCK6992HG—
1、YCK6850H
6
中国扬子集团客车总厂
第6批:YZK6100K
7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第3批:XML6702、XML6790、XML6892
8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SLG6990C
第3批:SLG6732C、SLG6733C—2、SLG674lC、
SLG6742CE、SLG6760
第4批:SLG6733—l、SLG6733CA、SLG6740C、
SLG6890CA
第5批:SLG6605、SLG6730C、SLG6730C—1、
SLG6730W,SLG6730W—1、SLG6731CA、
SIG6733C—2A、SLG6734C、SLG6734CA
9
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
第5批:ZQ6790S6Y
序
号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ZK6890H、ZK6732DK—6C、ZK6736D
—1、ZK6740D
第3批:ZK6110H—4、ZK6736D—
4、ZK6740D1、ZK6750H—l、ZK6104HW—2
第4批:ZK6860WD
第5批:ZK6790D
第6批:ZK6732DK—6
11
东风汽车公司(神力)
第6批:EQ6790R
12
东风特种汽车制造厂
第4批:EQ6700KL2D1、EQ6740KP2D、
EQ6800KPl、EQ6800KP
13
湖南省商用汽车厂
第7批:HS6561A
14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第2批:GDW6780、GL6120
15
广州骏威有限公司
第4批:GZ610lC、GZ6893
第6批:GZ6893A
16
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WD6703C3、WD6790、WD6850、
WD6703C2
17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第4批;ZGT6740D
第5批;ZGT6740D1
合计:65个车型
附件二: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资格
申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客车生产企业应为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目录转公告的企业(以汽
车产品公告为准)。
2、申报客车范围
对客车生产企业现销售及将投放市场的客车新产品,企业应首先按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标准自评,若企业自视该客车产品能达到中级及中级以上客车等级条件的,可按规定履行审报手续
。
3、申报表
典型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及汇总表在交通部网站(http//www.moc.gov.cn)及中通车辆机械集团网站(http
// www.ztauto.com)上发布,申报时由各企业在上述网站上下载并填写。
4、申报客车评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位车与卧铺车分别填写);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申报高级客车的,还应提交产品质量保证书(参见 JT/T325—2002标准中的8.1.12.2条内容);
(5)相关的其他资料。
5、申报受理及评审:
(1)客车学会收到申报评级的文件资料及评审费后,三日内对报送资料及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需补
充的,将通知企业补报。
(2)客车学会应在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上报交通部公路司审查。部公路司应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否适应营运客车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是否采用客车行业的先进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
相关技术政策和生产许可;该车型2年内是否有因客车制造质量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及售后服务投诉;书面申报
材料是否能证明是中级(含中级)以上车型等。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见有关说明)的,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
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车核测工作。对不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的,由学会通知申报单位。
(3)客车学会在接到申报后30日内到生产现场核测申报评级的客车产品。对客车产品进行实车核测时,工作
人员不得少于3人,实测项目和实测方法按有关标准执行。
(4)实车核测的结果若与企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时,以实测结果为准,届时由客车学会以书面形式通知
申报企业。
(5)对申报评级客车实测后,根据核实的资料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评级意见,并将评级意见在7日内上报交
通部公路司,后经公路司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以部文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表每4个月发布一次。
有关说明:为提高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客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的引导力度,增强道
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的集中度,逐步减少典型车型生产厂家数量,对质量不稳定、生产量小的客车生产企业,
将不受理其典型客车申请。
对客车生产企业典型车型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其原则是《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典型客车生产厂家,维持
车型总量不变;对于《原评定表》中少于5个典型车型的客车生产厂家,可根据其生产销售情况和客车技术水平
,适当增加典型车型数量,但增加数量应控制在3个以内。对于《原评定表》中没有车型的客车生产企业,申报
车型控制在5个以内。对保有量大,质量可靠,售后服务良好的客车的生产厂家可适当增加其典型车型的数量。
对于附件一中删除的车型,相应生产企业可申请新增同等数量的车型。
附件二:表1
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企业名称
(章)
申报等级
申报自编号
客车型号
外廓尺寸mm
最大总质量kg
客车
底盘型号
发动机位置
前
中
后
参数
发动机类型
汽
柴
型号
最大功率kw
最高车速km/h
车内通道宽度mm
乘客门位置
前
中
结构
单扇
双扇
数量
1
2
客车
结构
承载式车身
车窗玻璃
推拉
胶粘
内饰成型件
车内行李架
行李舱
车外顶行李架
前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悬
后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底
盘
架
前
多片板簧
配
置
后
多片板簧
盘式制动器
前
后
ABS(一类)
缓行器
电磁
液力
其
他
蹄隙自调
动力转向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滚型车轮
无内胎子午线胎
子午线胎
空调
制冷
采暧
人均制冷量KJ/h
2000
19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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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加强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和认定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对象
应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直属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正职(包括主持工作及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副职,下同)领导干部;
二、县(市)、区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
三、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
第二条 审计时限
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行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般情况下2至3年审计1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在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随时安排和先离任后审计,离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时履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条 审计管辖与立项
一、对市直属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正职及县(市)、区党委、政府的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前由市委组织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计划,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调整计划,但需报经批准。
二、对县(市)、区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职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前由市委组织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计划,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审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直接授权县(市)、区审计局实施审计。
三、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组织部门提出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同意,函请上一级审计机关列入审计计划。
四、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直属机关、群众团体正职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领导干部由各县(市)、区组织部于每年年底前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建议计划,经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县(市)、区审计局实施审计。
五、为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方针,对那些不代行政府履行经济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无预算外资金收支、无专项基金、收费职能和财政拨款数额较少的部门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根据审计力量可暂不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 审计实施
一、对所列入年度审计项目,在实施审计前,都应实行审计公示制度,公布审计对象、时间、范围、审计组成员、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办公地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反映情况和对审计组行政执法予以监督。
二、对重点单位和部门领导干部审计,在实施审计之前,应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找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情况。
三、审计内容:
(一) 市、县(市)、区的党委、政府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经济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预算内、外收入和支出情况,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群众团体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3、专项资金以及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的收支、划转、管理以及效益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5、所在部门、单位有关财经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 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任职期间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2、财政收支情况。包括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及决算情况,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和使用情况,任职前后政府债权、债务增减变化情况以及重大的未决事项。
3、抽查所属的重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任职期间政府出台的经济政策,领导干部直接和参与制定的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外招商引资、对外经济合作和国有企业改革等重大决策的履行程序和实施情况。
5、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投入及效益情况,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征缴、发放、使用、管理情况,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以及减轻农民和企业负担等情况。
6、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7、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 乡(镇)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财政、财务收支等各项经济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2、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
3、任职期间政府资产、债务增减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以及减轻农民负担情况。
5、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审计查证时间
(一)对市、县(市)、区的党委、政府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查证工作,应在30日内结束。
(二)对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查证工作,应在60日内结束。
(三)对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查证工作,应在45日内结束。
五、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其内容:
(一)基本情况,即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和实施审计工作的情况。
(二)审计结果,主要包括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各项指标等项目完成情况。
(三)审计查出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以及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事实,及其定性、处理、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根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的评价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应承担的责任,
(五)向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提出的改进财政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审计结果利用
一、审计机关审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提交结果报告,抄报本级党委、政府;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向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二、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收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后,定期向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反馈各自成果利用情况。一般情况下,半年和年末各反馈一次。
第六条 移送案件处理
审计机关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做出审计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审计建议书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书后,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办理。
二、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审计机关应自提出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建议书后,应当依法办理。
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审计机关应当自作出审计决定起24小时内将审计移送书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第七条 审计人员职权与责任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就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三)依法查询被审汁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
(四)有根据认为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可能转移、篡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违反国家规定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二、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审计工作程序,未经审计作出审计评价或者超越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审计。
(二)隐瞒、截留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对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报告以及依法应当建议追究个人责任未建议。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四)以审谋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审计机关职权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权利
一、审计机关对非法干预、打击报复、阻挠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抗拒审计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视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也可以建议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构成治安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无故拖延、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60日内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领导干部本人对审计机关做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60日内向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监督与检查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审计机关向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时,应当签署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字,发现审计结果有误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
二、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对下级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及责任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3-7-18
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交〔2008〕84号
市运管局、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客运站:
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四日
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市场需求、道路交通条件、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客运站。
第六条 按照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实施有效监管的指导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第七条 客运站实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评议工作,其中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客运站等级评定工作,运管机构具体组织客运站服务评议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表格可在广东省道路运输网站下载);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在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属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
准予许可的,凭许可决定书向运管部门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终止客运站经营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属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告知进站经营者。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票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客运站功能定位。客运站经营者可以根据站场规划建设的调整、站场周边交通压力等情况,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客运站功能定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客运站功能定位,接纳手续齐全的客运班线进站经营。
第十四条 在出城路段可以设置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简称:配客点),配客点应当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得作为客运班车的始发站点。
第十五条 配客点的设施、设备应当按《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中有关简易站级的要求进行配置,并按本章有关许可程序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在客运站内设立车辆维修厂(部)的,应当由客运站作为主体按法定程序申请。
第三章 站级验收
第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以及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对客运站等级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申请新(迁)建客运站首次站级验收的,客运站业主为申请人;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站级升级验收的,客运站业主和经营者共同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填写内容不真实的,退回申请表,并将有关行为记录建档,列为监管重点对象。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委托道路运输协会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现场状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道路运输协会应当从道路运输专家库中随机抽出专家,组成客运站站级评审委员会,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客运站的等级评审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级、二级客运站(含旅游、口岸站)的评审验收程序:
1、申请人向市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市交通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3、通过初审的,有关资料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工作。
(二)三级、四级客运站的评审验收程序:
1、申请人向市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市交通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3、通过评审的,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交通主管部门接受备案并完成公示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站级评定结果。
(三)五级、简易级客运站的评审验收程序:
1、地处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的,分别向属地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地处本市市区的,直接向市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2、属地交通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站级评审工作;
3、通过评审的,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并完成公示后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的客运站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站级评审、评定情况,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广东交通信息网公示、公布,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广州交通信息网公示、公布,属地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公众信息网或报刊公示、公布。公示、公布时间各为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和服务质量标准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的“三优三化”目标要求,逐步完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规范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备检查;在场内显眼位置上设立公告栏,公布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和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及司乘人员应当按国家、省、市规定的运价收费,并给予购票者票据,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站场内规范设置标识、标线和护栏,保障旅客有序乘车和场内人车分流。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站场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要求,配备相应卫生清洁队伍,完善站场卫生设施条件,规范站场卫生管理,建立长效卫生管理机制,保持站场良好卫生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应当积极使用先进的科技管理系统,其中包括电子导乘、联网售票、智能报班、智能广播系统、视频监控等。相关交通信息应按规范格式传送到交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与工作考核。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履行落实以下“站管车”工作:
(一)制定、公布客运车辆进站经营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并对所制定的程序和规范不定期地进行评估与修订。
(二)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运管机构,防止进站班车在站内站外违规、违章经营。
(三)与进站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事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管理规定。
(四)进站班车应当按客运站经营者约定的发班时间发班。进站班车一年内无故误班或脱班3次以上、无故停班2次或无故停班连续2日以上的,客运站经营者可上报运管机构将其调离本站。车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或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发车位及服务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的,视为误班;超过两小时的,视为脱班。凡因维修,肇事、路阻等原因不能应班,要及时报告,否则按脱班处理。
(五)进站经营的班车应当手续齐全、安检合格、尾气排放达标、车容整洁、设施设备完好、坐卧具清洁、座号清楚。达不到要求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予配客发班。
(六)建立进站营运车辆信用档案制度,对进站车辆的经营信用情况进行记录。
(七)指定专职人员或机构负责车辆安检工作,并根据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完善车辆安检制度,以及配备与发车数量相适应的安检人员、设施和设备,确保车辆不缺检,检查不漏项,不允许车辆带故障配客发班。
第二十九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已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估与修订,保障制度与规程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客 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对出站车辆载客人数进行检查,特别要防止因乘车旅客携带免票儿童过多造成超载,严把客运车辆出站超载关。
第三十一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保证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值勤人员,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发现旅客行包或随身行李有可疑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要求当事人开包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按规定登记处理,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对不配合客运站“三品”检查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客运站经营者可以不允许其乘车或托运行包,并要求当事人立即退票或退运行包后离开客运站场。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并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旅客疏运预案,保证在节假日疏运期间,客运站场及班线经营者能够筹集加班运力和应急运力及时疏运旅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运管机构依法组织对客运站场及相关客运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有关重点监管制度,对违法违章行为较多的客运站场、企业、车辆进行跟踪监管。
第三十五条 客运车辆严重违章的,运管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并依法提请原行政许可机关吊销线路经营许可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客运站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运管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有关违法行为纪录在案,作为客运站场功能定位的参考;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提请原行政许可机关吊销客运站经营许可或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