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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24 02:5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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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广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粤劳关〔1997〕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侨属、侨眷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一次性离职费的支付,仍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
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内其他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等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均可比照执行。
四、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到台湾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7年5月7日
在我国,如果孩子调皮捣蛋不听话,家长很可能会打骂孩子。但如果把这种思维带到国外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前一段时间,笔者到加拿大旅行,听到了很多关于加拿大家长“为了更好地教育”而体罚孩子的法律规定,觉得很有意思,现在和大家分享一下。

在加拿大,为了惩戒孩子的不良行为,达到更好的教育目的,家长可以用打屁股的办法对孩子进行体罚。加拿大《刑法》第43条规定,家长、教师或监护人使用体罚的方式教育孩子,只要合理、适度,就不属侵权。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2012年针对一起家长体罚孩子的案件裁决:家长、教师及监护人在管教孩子的过程中,如果孩子不听话和不服从教导时,他们有权利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合理地体罚孩子,这种体罚并不违反宪法和刑法中规定的体罚条款。也就是家长可以对孩子进行合理的体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规定:

1.关于年龄的规定。2岁以下的儿童绝对不能打,超过12岁的儿童也不能打,也就是说只有2到12岁的儿童可以打。因为2岁以下的孩子太小,不会从体罚中明白什么道理,而12岁以上的孩子完全有比体罚更好的教育方式。

2.关于体罚部位和方法的规定。在加拿大,体罚孩子绝对不能打孩子的颈部或头部,只能打孩子的屁股;不能使用皮带、鞋子或衣架等任何物件抽打儿童的屁股、腿、手臂等身体各部位,而只能用手打;打屁股时必须五指分开,不能有角度,不能打出任何印记或瘀伤。

3.体罚孩子的原因。体罚的原因必须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并非发泄愤怒或不满,而且体罚不能对孩子身体造成持久伤害,不能是非人道或是有侮辱性的。

4.不直接接触不一定不会受到处罚。曾经有一名家长,只是手持木条做威吓状要打女儿,没有真正打下去,但经孩子向教师提及后,教师便要求有关家长要到学校接受为期5次的辅导,以确保不向儿童进行恐吓性体罚,如果家长不接受辅导,老师则会向警方举报。加拿大法律认为虐待或袭击并不是真正打下去才算是,只要有意图,或者持着类似攻击性武器的物体,作势打下去或恐吓,便可以构成袭击的罪名。

5.关于体罚孩子的法律责任规定。加拿大除联邦政府有儿童保护法以外,各省都有自己的儿童保护法。例如,安大略省的《儿童福利法》规定,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虐待,儿童保护会有权将儿童带走,通过法庭取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权,直到法庭审理有关虐待儿童的案件,并作出判决为止。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向老师告发父母打骂的话,有关部门就会立刻介入,情节严重的,父母甚至会丧失抚养权。

由此可见,加拿大关于体罚孩子的法律规定既保证了家长能管好孩子,又使得孩子免受不必要的伤害,因为为了不伤害而进行伤害本身就是非常荒唐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申请减免税。
二、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主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
1.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护照)〕;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销售房改房(包括集资建房)
1.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改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3.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4.买主身份证复印件;
5.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6.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建设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
1.省级房改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4.工程交(竣)工验收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5.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6.工程结算表原件和复印件二份;
7.回收资金专户存储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相应时期银行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
8.分户收款明细表(列明买主名称、分期收款的金额和时间);
9.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0.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因遗失等原因无法找到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鉴定盖章后,视同原件资料对待。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个人销售购买的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项目经省地税局确认后,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二)个人销售自建自用单门独院的私房,减免税由市、县地税局审批,已在房地产交易场所派驻税务机构的市县,经市、县地税局税政科(股)审核后由派驻的税务机构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销售空置商品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报送资料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必须当场受理,并开具《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一次性说明原因和需要补充的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对有关资料和表格进行核实,检查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缺漏项目,初审无误后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核报或审批。减免税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应制作《批准减免税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同时抄送下级税务机关。
(四)提高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审批效率。基层税务机关(税务所或税务分局)初审,市、县和省级税务机关核报或审批手续原则上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申诉和罚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且不说明正当理由的;
2.主管税务机关因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等原因不予受理,纳税人按要求补充资料后仍不受理且无正当理由的;
3.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超过规定时间未办完核报或审批手续的。
纳税人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应填写《纳税人申诉呈报表》或者当面口述申诉原因和内容。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诉后,经调查确属税务机关原因不予受理或造成延误的,应书面责令下级税务机关改正。未受理的必须当天受理,超过时间未办完核报手续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3个工作日内仍不上报的,上级税务机关视为已经同意,凭《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
书》和有关资料直接办理核报或审批手续。对在受理、核报和审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三)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税免税的,按偷税论处,并停止其申请减免税的权利。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伪证,致使纳税人骗取减税免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本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解释。未尽事宜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方“九税二费”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120号)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类)(略)
三、减免税调查审核报告(略)
四、纳税人申诉呈报表(略)
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略)



19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