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3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制定的《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认真开展自评自查,推动县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市州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教育工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印发《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具体组织实施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五日
吉林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决定的意见》(吉政发〔2004〕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县域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办好人民群众满意教育。
第三条 督导评估的范围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督导评估的内容为县(市、区)域内各类教育。
第四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采取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省政府授权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导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第六条 领导与管理。
(一)实施科教兴县(市、区)战略,把教育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落实促进教育优先、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全面落实统筹管理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管理的责任,完善“以县为主”,乡、村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三)建立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明确的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教育工作实绩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坚持依法施教,依法行政。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
(五)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标准。
(六)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七)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立新的课程体系与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八)教育督导制度健全,评估结果得到有效运用。
(九)学校安全工作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第七条 教育发展。
(一)教育结构合理,教育资源共享。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学校布局合理。加强中小学薄弱校改造。
(三)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学前3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乡、村学前1年教育率达到85%以上。办好公办幼儿园,落实办园经费和人员编制。
(四)初中年辍学率,市辖区的城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乡(镇)分别在1%和3%以下。
(五)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市辖区和县(市)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
(六)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或接近健康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七)中小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95%以上。
(八)初中毕业生合格率保持在96%以上,农村不升学的毕业生都能够完成“绿色证书”教育。县(市)初中毕业生升学率逐年提高,达到全省县(市)平均水平。
(九)县(市)重点建好1所职业教育中心,进入省“百强校”行列。县(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与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大体相当。积极推行职业学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毕业生当年就业率达到70%以上。
(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收到明显效果。(十一)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9%以上。
第八条 教师队伍建设。
(一)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中小学教师编制按省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核定到校,管理规范。教师资源分布合理。
(二)完善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校长和教师聘任制度。
(三)师德建设效果明显,建立起完善的教师考核办法。
(四)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5%和80%以上。
(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完善,教师全员参加各层次培训落实到位。
第九条 经费投入与管理。
(一)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按照省规定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并逐步增长。
(二)调整县级财政支出结构,将教育事业所需经费单独列项,全额纳入预算,优先安排。建立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制度。
(三)农村税费改革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新增农业税用于教育部分,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拨付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用于教育。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逐年增长。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与标准,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五)建立起有效的教育经费保障和监督机制,保证无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发生。
(六)建立对贫困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帮扶制度,设立对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专项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第十条 办学条件。
(一)及时消除中小学校危房。
(二)生均占有校舍面积。小学: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5.5平方米和4.3平方米;初中:城镇和农村分别达到6.8平方米和6.0平方米;普通高中达到6.8平方米;职业学校达到16平方米。
(三)中小学校实验室、图书室和卫生室建室率达到100%,标准达到省规定要求。
(四)中小学校音体美器材、常规实验仪器、卫生器材和图书配备达到省(部)规定标准。
(五)按规划全面推进现代远程教育,达到省规定要求。
(六)每个乡(镇)有1所较高标准的劳动实践场所,中小学有劳动实践场地。
第三章 督导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 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中第二章的要求,每年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分别报市州政府及其督导部门、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第十二条 市州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县(市、区)自评结果,参照本实施办法,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州政府根据辖区内县(市、区)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以5年为一个周期,提出本市州所辖县(市、区)分期分批接受省综合性督导评估的计划。县(市、区)接受省督导评估的计划如需变动,经市州政府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适当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市州申报的计划,从2006年开始,按计划、分年度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
第十五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根据县(市、区)自评和市州督导检查的结果,视情况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开展重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评价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及时向被督导的县(市、区)政府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县(市、区)政府要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报告整改情况。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市、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教育工作档案,做到相关资料翔实规范,统计数据客观准确。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要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省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市州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要抄送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在每个周期结束后,根据督导评估结果,遴选一定数量的教育工作先进县(市、区),由省政府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印发《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发展,顺应构建文化市场的需要,广电总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反复论证,决定从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各省级管理部门对辖区所属制作机构的拍摄制作剧目进行备案管理。根据新的管理办法,上报广电总局进行公示的备案材料,须使用总局政府网站可供下载的统一表格。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汇总报备剧目,发送电子邮件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带有签章的文件需同时传真至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规划处(传真电话:010-86091704)。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中直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要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努力促进创作繁荣,有效培育电视剧市场,积极推动产业发展。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力度,包括建章立制、健全机构、配备人员、调配资金等。在严格执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特别要为辖区所属制作机构传达和宣讲新的管理办法,为他们释疑解惑,帮他们办理相关事务,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确保“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电视剧产业的健康发展,积极顺应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需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于电视剧的拍摄制作生产实行备案公示管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视剧(不含电视动画片)的拍摄制作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第四条 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内容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和电视剧管理法规的规定。
(二)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
(三)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的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为:
(一)依据国家法规及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二)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
(三)查验申报机构资质,对于合作拍摄制作的剧目,只能核准其中一家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四)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各地的报备截止时间,由各省级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条 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所辖机构上月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上述信箱,由广电总局负责核准备案并办理公示。
第七条 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整或做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对于不予备案的剧目,发生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书面通知书。对于不同意拍摄制作的剧目,不予公示即视为通知书;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拍摄制作完成的,按违规处理。
第十条 凡经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第十一条 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中的公示剧目打印件是该剧目制作完成后送审的必备材料,各级审查部门需进行认真查验,未经各级管理部门备案和广电总局公示的,剧情与备案内容严重不符的完成剧,各级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发证。
第十二条 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所有电视播出机构、各类电视剧发行和制作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和创作者、投资人等,均可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全国电视剧的拍摄制作动态情况,可根据需要追踪、选购、合作、核实以及投诉相关剧目,有效处理各类选题竞争、授权争议、题材撞车、重复拍摄制作等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之前,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并已实施拍摄制作的剧目,原题材规划批准件在该剧制作完成后送审时继续有效;虽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但尚未开拍的电视剧,待实施拍摄制作时,仍须按本办法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附件1: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网上报备须知
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实行网上报备,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和中央电视台的相关管理部门、中直制作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向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备案剧目要根据以下要求进行:
1、各管理部门在接到此通知后,须设置向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上报所辖机构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的专用邮箱。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将本部门的专用邮箱地址上报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备案。总局只接受各部门从专用邮箱发送的备案材料。各部门如要变更邮箱地址,需及时报告,经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确认方可生效。
2、各管理部门须统一使用总局的备案表格。此表格可以从总局网站下载,复制有效。申报表格须逐项填写,一剧一表,否则不予受理。
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
4、广电总局发布拍摄制作剧目公示的网站是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rft.gov.cn)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
5、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然后按照“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固定时间每月将公示剧目通过“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发布。业界通过点击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chinasarft.gov.cn)首页“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查询、下载、打印总局公示剧目。
附件2:
电视剧题材的分类标准
为统一电视剧的题材分类标准,量化各类题材比例,掌握全国电视剧创作的题材态势,结合电视剧投拍备案公示管理办法的实施,现将电视剧题材的划分做以下统一分类要求。各省级管理部门和制作机构在投拍备案办理中,须严格按下列划分的题材种类填写备案公示表格,自行设立题材名目视为无效。
一、当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各类电视剧为当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的故事内容分为:
当代军旅题材
当代都市题材
当代农村题材
当代青少题材
当代涉案题材
当代科幻题材
当代其它题材
二、现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1949年至改革开放前的各类电视剧为现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现代军旅题材
现代都市题材
现代农村题材
现代青少题材
现代涉案题材
现代传记题材
现代其它题材
三、近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至1949年以前各类电视剧为近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近代革命题材
近代都市题材
近代青少题材
近代传奇题材
近代传记题材
近代其它题材
四、古代题材:
年代背景为辛亥革命以前的各类电视剧为古代题材剧,可根据具体故事内容分为:
古代传奇题材
古代宫廷题材
古代传记题材
古代武打题材
古代青少题材
古代其它题材
五、重大题材:
重大题材特指总局关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文件规定的题材,根据故事内容分为:
重大革命题材
重大历史题材
附件3: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