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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01 00:3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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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中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关于中国向阿拉伯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30日)
  根据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向也门萨那棉纺织印染厂重派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简称中方)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以下简称也方)就重派专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向也方派遣专家组帮助萨那棉纺织印染厂研究改进生产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技术人员。专家组人员为五人,包括组长一人,技术人员三人,翻译一人。
  经中、也双方协商后,可以召回或更换、增加或减少专家组人员。

 二、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时间为一年。中国专家组人员往返也门和中国的旅费由也方负担。中国专家组人员在也门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由也方负担,其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美元,由也方按月交中国专家组使用,计算时间为自抵达也门之日起至离开也门之日止。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享有中、也两国政府规定的假日。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假期。

 三、中国专家组在也门工作期间,应遵守也门政府的有关法令。也方为他们提供工作的便利条件并负担他们应缴纳的直接捐税。

 四、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用中文、阿拉伯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 方 代 表          也 方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经济部
     共和国大使馆
      经济参赞             部  长
      张 景 全           瓦哈布·久巴里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南斯拉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于2002年1月9日至1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和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等中国领导人与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总统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双方发表声明如下:

  一、双方对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感到满意,一致认为,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长期、稳定、全面发展双边关系符合中南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也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双方决心共同努力,推动两国关系在新世纪更加全面深入的发展。

  二、双方愿开展包括高级和最高级别在内的各级政治对话,以增进两国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具体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展合作渠道,丰富合作内涵,加强双边关系的物质基础。双方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深了解,扩大合作,推动双边贸易关系、旅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不断发展。

  双方将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议会及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保持经常性交往,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巩固中南传统友谊。双方将鼓励和推动人员接触和往来,并在打击有组织犯罪、非法贩卖人口、毒品、武器及伪造货币和证件等方面加强合作。

  三、中方赞赏南斯拉夫为实现内部稳定、民族和解所作的积极努力。中方重申,支持和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求全面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保障科索沃━梅托希亚地区各民族的完全平等、财产和人身安全及利益,并保护其文化遗产,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尽快安全、自由地重返家园,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科索沃━梅托希亚问题的政治解决。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为科索沃━梅托希亚问题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框架内早日得到公正、持久的和平解决,并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第1345号和第1371号决议和平解决地区争端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

  四、南方重申其众所周知的立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南方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官方性质的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南方强调,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尊重和支持中国为维护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五、南方充分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东南欧地区稳定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中方认为,南斯拉夫是实现世界和平、维护东南欧地区稳定和促进区域合作的重要因素。中方理解和尊重南斯拉夫作为欧洲国家致力于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选择,赞赏南斯拉夫奉行睦邻友好政策。

  六、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正在发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追求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愿望。世界多极化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愿望。双方强调,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中南两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共同努力。

  七、双方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认为恐怖主义是对整个人类文明的公然挑战,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公害。双方强调,在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不能搞双重标准。对于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国际社会都应采取一致立场,严厉谴责,坚决斗争。双方主张,在反恐问题上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和安理会的主导作用,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八、双方坚信,联合国是当今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维护国际和平与稳定、解决全球和地区冲突方面,其权威性和重要作用是其他国际或地区组织无法取代的。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支持加强和提高联合国的作用和效能,愿继续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密切协作。

  本声明于2002年1月9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

    (签字)                      (签字)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5] 2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秦皇岛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秦皇岛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意见》[秦政(2004)14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流浪乞讨病人必须施行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其中急、危、重病人和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以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由市指定的定点医院接诊救治;不需住院的流浪乞讨病人,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卫生所治疗处理。
第三条 秦皇岛市第三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病人及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的定点医院;秦皇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发生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的疾病(服毒自杀、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除外)提供医疗救助。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不在救治范围之内。
第四条 属定点医院接诊救助范围内的流浪乞讨病人,由送人单位直接送到定点医院治疗。
对既是急、危、重症疾病又确实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精神病患者,由市第三医院或市精神病院一方收治后,另一方及时派出相关人员配合治疗其它疾病。
定点医院接诊后24小时内通知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派人界定病人属类。对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并在低保病人甲类用药范围内用药。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需高额费用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市救助站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危重病人时除外)。
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经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批准,可以雇人陪护,陪护、护工费每人每天12元,伙食费8元。
第六条 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救助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救助站出具的确认证明、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票据等,用于审核备查。
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费用,要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经救助管理站主管领导核实签字,每季度末汇总后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支付。市财政局负责定期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
第七条 经治疗,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的2日内,定点医院应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办理相关手续,并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将流浪乞讨人员接回,然后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第八条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查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保障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点医院拒绝接受流浪乞讨病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接受。
(二)对流浪乞讨病人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三)救治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超出范围用药或者使
用高额费用检查和治疗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市救助站不予支付。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市民政局救助资金的,市民政局、
财政局、卫生局等监督部门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五)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定点医院,市人民政府将取
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并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