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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英国皇家学会关于开展地学科技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时间:2024-07-09 08:4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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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英国皇家学会关于开展地学科技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地质矿产部 英国皇家学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英国皇家学会关于开展地学科技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6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英国皇家学会(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开展地学研究和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科研课题进行有益合作的精神,在一九八五年英国地质学家访华期间经过协商,达成谅解如下:

 一、双方将在平等和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为共同的利益促进合作。

 二、初期合作研究项目如下:
  (一)江西会昌地区花岗岩岩浆作用及其与矿化关系的研究;
  (二)湖南、江西交界诸广山北段的花岗岩演化,变形构造及其与矿化关系和填图方法的研究;
  (三)冀东剪切带和太古界变质岩填图方法的研究。

 三、执行合作项目的费用由双方分担如下:
  (一)派出方负担项目参加者的国际旅费并继续享有其正常的工资待遇;接待方负责食宿费、当地交通费及急诊医疗费。
  (二)通讯费由各方自负。
  (三)随行家属的费用由访问者自负。
  (四)野外工作、资料处理、实验室测定、样品分析和出版的费用,如在中国进行,由中方负担;如在英国进行,由英方负担。
  (五)样品的国内运费由接待方负担;国际运费由派出方负担。
  (六)本条(一)至(五)款以外的费用由各方自负。

 四、双方各自指定本国参加合作项目的负责人。每一项目的研究内容、期限、项目负责人及初步方案均在备忘录单独的附件内详细说明,一俟达成协议,它们都将作为备忘录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合作研究项目的全部成果属双方共有,鼓励在中国、英国和国际刊物上发表。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出版或向第三方提供。地质填图的原始资料由中方留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信息和资料,必要时,双方均可以复制。双方同意为参加合作项目的科学家将样品和其它必需的资料运回本国提供方便。

 六、双方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会晤,回顾合作进展情况,并商定新的合作项目。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以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三年。
  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时,所有尚未完成的合作项目均应根据本谅解备忘录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英国皇家学会
      代  表              代  表
      周维屏              彼得·沃伦
      (签字)              (签字)

关于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中规定:“要严格控制招待、交际费开支。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正常招待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单独反映,但要从严控制,年终审计。有些地方自行规定,按销售收入提取企业招待、交际应酬费、浪
费很大,应一律停止执行”。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对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一、集体企业开支的正常业务招待费用,是指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包括生产、供应、销售环节等)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必要的招待费用。对不属于生产经营业务交往的活动,如上级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之间的正常工作往来,包括到企业调查研究,组织各种检查评比等,应按出差费标准坚持
自费就餐,不得开支招待费。
二、集体企业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停止实行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形式提取业务招待费的做法。企业业务交往所需的正常业务招待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限额,以利于控制和监督。企业照此限额掌握
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实报实销,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专项列支。年终汇算清缴和审批时,对一般招待客饭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会议伙食标准执行。同时要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情况下,陪餐人员不得超过客人的十分之二。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和审计等部门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进行计真检查监督。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并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1989年3月18日

关于加强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培训就业司 劳


关于加强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




各省、自治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按照我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实施纲要》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的要求,2000年各省、自治区应建立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截至目前,已有一部分省、自治区按要求建成了这一中心,在指导全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
强和规范省级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应依托省级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自治区)监测中心”。省级监测中心是联接全省各城市网的非实时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能包括:
1.指导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和相关信息处理工作;
2.采集、处理城市网的相关数据,监测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运行和全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化;
3.定期公布本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分析预测报告,向国家监测中心上报劳动力市场综合月报和职业供求状况季度分析报告;
4.受委托开展对有关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组织培训等。
二、各省、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根据监测中心的工作需要,落实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并明确职能。省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监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具体业务指导,选派和培养熟悉劳动力市场业务和信息网技术的人员,充实监测中心的力量。为监测中心
配备的专职计算机人员应不少于2人。
三、监测中心建设和运行要求
1、按照我部有关要求,制定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运行管理规则和信息综合分析、传报制度。
2、网络技术方案应满足《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实施纲要》的技术要求。
3、掌握省(自治区)内所有已实现联网城市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的综合数据,建立非实时的综合数据库,定期接收信息,并对各市综合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形成省级监测中心综合月报和季度报告。
4、按照我部要求的格式和时间,向国家监测中心上报本省(自治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综合月报和分析报告。
5、在互联网上发布本省(自治区)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分析报告,并通过本地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实现与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址及省(自治区)内各市劳动力市场网址的双向链接。
请各省、自治区按照以上要求,规划和建设省级信息网监测中心。工作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培训就业司、信息中心联系。



200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