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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5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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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卫生部


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2.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1.醋托啡                Acetorphine
  2.乙酰阿法甲基芬太尼          Acetylalphamethylfentanyl
  3.醋美沙朵               Acetylmethadol
  4.阿芬太尼               Alfentanil
  5.烯丙罗定               Allylprodine
  6.阿醋美沙朵              Alphacetylmethadol
  7.阿法美罗定              Alphameprodine
  8.阿法美沙朵              Alphamethadol
  9.阿法甲基芬太尼            Alphamethylfentanyl
  10.阿法甲基硫代芬太尼         Alphamethylthiofentanyl
  11.阿法罗定              Alphaprodine
  12.阿尼利定              Anileridine
  13.苄替啶               Benzethidine
  14.苄吗啡               Benzylmorphine
  15.倍醋美沙朵             Betacetylmethadol
  16.倍他羟基芬太尼           Betahydroxyfentanyl
  17.倍他羟基-3-甲基芬太尼        Betahydroxy-3-methylfentanyl
  18.倍他美罗定             Betameprodine
  19.倍他美沙朵             Betamethadol
  20.倍他罗定              Betaprodine
  21.贝齐米特              Bezitramide
  22.大麻与大麻树脂           Cannabis and Cannabis resin
  23.氯尼他秦              Clonitazene
  24.古柯叶               Coca Leaf
  25.可卡因*              Cocaine
  26.可多克辛              Codoxime
  27.罂粟秆浓缩物*           Concentrate of poppy straw
  28.地索吗啡              Desomorphine
  29.右吗拉胺              Dextromoramide
  30.地恩丙胺              Diampromide
  31.二乙噻丁              Diethylthiambutene
  32.地芬诺辛              Difenoxin
  33.二氢埃托啡*            Dihydroetorphine
  34.双氢吗啡              Dihydromorphine
  35.地美沙朵              Dimenoxadol
  36.地美庚醇              Dimepheptanol
  37.二甲噻丁              Dimethylthiambutene
  38.吗苯丁酯              Dioxaphetyl butyrate
  39.地芬诺酯*             Diphenoxylate
  40.地匹哌酮              Dipipanone
  41.羟蒂巴酚              Drotebanol
  42.芽子碱               Ecgonine
  43.乙甲噻丁              Ethylmethylthiambutene
  44.依托尼秦              Etonitazene
  45.埃托啡               Etorphine
  46.依托利定              Etoxeridine
  47.芬太尼*              Fentanyl
  48.呋替啶               Furethidine
  49.海洛因               Heroin
  50.氢可酮               Hydrocodone
  51.氢吗啡醇              Hydromorphinol
  52.氢吗啡酮              Hydromorphone
  53.羟哌替啶              Hydroxypethidine
  54.异美沙酮              Isomethadone
  55.凯托米酮              Ketobemidone
  56.左美沙芬              Levomethorphan
  57.左吗拉胺              Levomoramide
  58.左芬啡烷              Levophenacylmorphan
  59.左啡诺               Levorphanol
  60.美他佐辛              Metazocine
  61.美沙酮*              Methadone
  62.美沙酮中间体            Methadone intermediate
  63.甲地索啡              Methyldesorphine
  64.甲二氢吗啡             Methyldihydromorphine
  65.3-甲基芬太尼            3-methylfentanyl
  66.3-甲基硫代芬太尼          3-methylthiofentanyl
  67.美托酮               Metopon
  68.吗拉胺中间体            Moramide intermediate
  69.吗哌利定              Morpheridine
  70.吗啡*               Morphine
  71.吗啡甲溴化物及其它五价氮吗啡衍生物 Morphine Methobromide and other
                      pentavalent nitrogen morphine derivatives
  72.吗啡-N-氧化物           Morphine-N-oxide
  73.1-甲基-4-苯基-4-哌啶丙酸酯     MPPP
  74.麦罗啡               Myrophine
  75.尼可吗啡              Nicomorphine
  76.诺美沙朵              Noracymethadol
  77.去甲左啡诺             Norlevorphanol
  78.去甲美沙酮             Normethadone
  79.去甲吗啡              Normorphine
  80.诺匹哌酮              Norpipanone
  81.阿片*               Opium
  82.羟考酮*              Oxycodone
  83.羟吗啡酮              Oxymorphone
  84.对氟芬太尼             Parafluorofentanyl
  85.1-苯乙基-4-苯基-4-哌啶乙酸酯   PEPAP
  86.哌替啶*              Pethidine
  87.哌替啶中间体A           Pethidine intermediate A
  88.哌替啶中间体B           Pethidine intermediate B
  89.哌替啶中间体C           Pethidine intermediate C
  90.苯吗庚酮              Phenadoxone
  91.非那丙胺              Phenampromide
  92.非那佐辛              Phenazocine
  93.非诺啡烷              Phenomorphan
  94.苯哌利定              Phenoperidine
  95.匹米诺定              Piminodine
  96.哌腈米特              Piritramide
  97.罂粟壳*              Poppy Shell
  98.普罗庚嗪              Proheptazine
  99.丙哌利定              Properidine
  100.消旋甲啡烷             Racemethorphan
  101.消旋吗拉胺             Racemoramide
  102.消旋啡烷              Racemorphan
  103.瑞芬太尼*             Remifentanil
  104.舒芬太尼*             Sufentanil
  105.醋氢可酮              Thebacon
  106.蒂巴因*              Thebaine
  107.硫代芬太尼             Thiofentanyl
  108.替利定               Tilidine
  109.三甲利定              Trimeperidine
  110.醋氢可待因             Acetyldihydrocodeine
  111.布桂嗪*              Bucinnazine
  112.可待因*              Codeine
  113.复方樟脑酊*            Compound Camphor Tincture
  114.右丙氧芬*             Dextropropoxyphene
  115.双氢可待因*            Dihydrocodeine
  116.乙基吗啡*             Ethylmorphine
  117.尼可待因              Nicocodine
  118.尼二氢可待因            Nicodicodine
  119.去甲可待因             Norcodeine
  120.福尔可定*             Pholcodine
  121.丙吡兰               Propiram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
  2.品种目录有*的麻醉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附件2:

                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第一类
  1.布苯丙胺               Brolamfetamine (DOB)
  2.卡西酮                Cathinone
  3.二乙基色胺              DET
  4.二甲氧基安非他明           2,5-dimethoxyamfetamine (DMA)
  5.(1,2-二甲基庚基)羟基四氢甲基二 DMHP
   苯吡喃
  6.二甲基色胺  DMT
  7.二甲氧基乙基安非他明         DOET
  8.乙环利定               Eticyclidine
  9.乙色胺                Etryptamine
  10.麦角二乙胺             (+)-Lysergide
  1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        MDMA
  12.麦司卡林              Mescaline
  13.甲卡西酮              Methcathinone
  14.甲米雷司              4-methylaminorex
  15.甲羟芬胺              MMDA
  16.乙芬胺               N-ethyl,MDA
  17.羟芬胺               N-hydroxy, MDA
  18.六氢大麻酚             Parahexyl
  19.副甲氧基安非他明          Parametoxyamphetamine (PMA)
  20.赛洛新               Psilocine
  21.赛洛西宾              Psilocybine
  22.咯环利定              Rolicyclidine
  23.二甲氧基甲苯异丙胺         STP,DOM
  24.替苯丙胺              Tenamfetamine (MDA)
  25.替诺环定              Tenocyclidine
  26.四氢大麻酚(包括其同分异构物及其立 Tetrahydrocannabinol
    体化学变体)
  27.三甲氧基安非他明          TMA
  28.4-甲基硫基安非他明         4-methylthoamfetamine
  29.苯丙胺               Amfetamine
  30.安非拉酮              Amfepramone
  31.安咪奈丁              Amineptine
  32.2,5-二甲氧基-4-溴苯已胺       4bromo-2,5-dimethoxyphenethlamine(2-CB)
  33.丁丙诺啡*              Buprenorphine
  34.右苯丙胺              Dexamfetamine
  35.二甲基安非他明           Dimethylamphetamine
  36.芬乙茶碱              Fenetylline
  37.氯胺酮*               Ketamine
  38.左苯丙胺              Levamfetamine
  39.左甲苯丙胺             Levomethamphetamine
  40.马吲哚*               Mazindol
  41.甲氯喹酮              Mecloqualone
  42.去氧麻黄碱             Metamfetamine
  43.去氧麻黄碱外消旋体         Metamfetamine Racemate
  44.甲喹酮               Methaqualone
  45.哌醋甲酯*              Methylphenidate
  46.莫达非尼              Modafinil
  47.苯环利定              Phencyclidine
  48.芬美曲秦              Phenmetrazine
  49.司可巴比妥*             Secobarbital
  50.δ-9-四氢大麻酚及其立体化学变体   Delta-9-tetrahydrocannabinol and its
                      stereochemical variants
  51.三唑仑*               Triazolam
  52.齐培丙醇              Zipeprol


第二类
  53.异戊巴比妥*             Amobarbital
  54.布他比妥              Butalbital
  55.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Butorphanol and its injection
  56.咖啡因*               Caffeine
  57.去甲伪麻黄碱*            Cathine
  58.安钠咖*               CNB
  59.环已巴比妥             Cyclobarbital
  60.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Dezocine and its injection
  61.右旋芬氟拉明            Dexfenfluramine
  62.芬氟拉明              Fenfluramine
  63.氟硝西泮              Flunitrazepam
  64.格鲁米特              Glutethimide
  65.呋芬雷司              Furfennorex
  66.喷他佐辛*              Pentazocine
  67.戊巴比妥              Pentobarbital
  68.丙己君               Propylhexedrine
  69.阿洛巴比妥             Allobarbital
  70.阿普唑仑*              Alprazolam
  71.阿米雷司              Aminorex
  72.巴比妥*               Barbital
  73.苄非他明              Benzfetamine
  74.溴西泮               Bromazepam
  75.溴替唑仑              Brotizolam
  76.丁巴比妥              Butobarbital
  77.卡马西泮              Camazepam
  78.氯氮卓*               Chlordiazepoxide
  79.氯巴占               Clobazam
  80.氯硝西泮              Clonazepam
  81.氯拉卓酸              Clorazepate
  82.氯噻西泮              Clotiazepam
  83.氯口恶唑仑             Cloxazolam
  84.地洛西泮              Delorazepam
  85.地西泮*               Diazepam
  86.艾司唑仑*              Estazolam
  87.乙氯维诺              Ethchlorvynol
  88.炔已蚁胺              Ethinamate
  89.氯氟卓乙酯             Ethyl Loflazepate
  90.乙非他明              Etilamfetamine
  91.芬坎法明              Fencamfamin
  92.芬普雷司              Fenproporex
  93.氟地西泮              Fludiazepam
  94.氟西泮*               Flurazepam
  95.γ-羟丁酸*              γ-hydroxybutyrate (GHB)
  96.哈拉西泮              Halazepam
  97.卤沙唑仑              Haloxazolam
  98.凯他唑仑              Ketazolam
  99.利非他明              Lefetamine
  100.氯普唑仑              Loprazolam
  101.劳拉西泮*              Lorazepam
  102.氯甲西泮              Lormetazepam
  103.美达西泮              Medazepam
  104.美芬雷司              Mefenorex
  105.甲丙氨酯*             Meprobamate
  106.美索卡               Mesocarb
  107.甲苯巴比妥             Methylphenobarbital
  108.甲乙哌酮              Methyprylon
  109.咪达唑仑*             Midazolam
  110.纳布啡及其注射剂*         Nalbuphine and its injection
  111.尼美西泮              Nimetazepam
  112.硝西泮*              Nitrazepam
  113.去甲西泮              Nordazepam
  114.奥沙西泮              Oxazepam
  115.奥沙唑仑              Oxazolam
  116.匹莫林*               Pemoline
  117.苯甲曲秦              Phendimetrazine
  118.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119.芬特明               Phentermine
  120.匹那西泮              Pinazepam
  121.哌苯甲醇              Pipradrol
  122.普拉西泮              Prazepam
  123.吡咯戊酮              Pyrovalerone
  124.仲丁比妥              Secbutabarbital
  125.替马西泮              Temazepam
  126.四氢西泮              Tetrazepam
  127.乙烯比妥              Vinylbital
  128.唑吡坦*               Zolpiden
  129.扎来普隆*              Zaleplone
  130.麦角胺咖啡因*           ENC

  注:1.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
    2.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除非另有规定)
    3.品种目录有* 的药品为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



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现发布《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和予以纠正。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编制工资总额计划,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及奖励、津贴标准,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本省农村或者省外的职工,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当准予流动,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确需招用外籍员工或者港、澳、台员工的,必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办理就业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经原单位出资培训的在职职工,应当向原单位补偿已支付的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
  外商投资企业出资培训过的职工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补偿培训费后招用的职工,由于个人的原因未履行完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应当向外商投资企业补偿已支付的全部或者部分培训费。
  前两款规定补偿培训费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参加中方职工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因故停产的,应当支付职工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发放失业救济金的月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职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为:
  (一)在本企业工作10年以下的,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二)在本企业工作超过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支付1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10年以下部分的10个月生活补助费合并计算。
  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工作未满6个月的,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支付职工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宣布解散时,对于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性支付必需的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其限期补签劳动合同,并按招用人数每人每天处以20元的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规定招用职工的,处以被招用者月平均工资5倍至10倍的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用的职工。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责令其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和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至100%支付职工赔偿金,并对其处以职工月工资总额5%的罚款。
  拒不按照前款规定补足工资和支付赔偿金的,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克扣职工工资的,责令其补足已克扣部分,并处以克扣职工工资数额150%至2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发放职工工资的,责令其从约定发放工资日期的第6日起,每日按施欠工资数额的1%支付职工赔偿金。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约定日期发放职工工资并拖欠超过30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并处以拖欠工资数额3%至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拖欠工资数额1%至3%的罚款。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无故不缴纳中方职工失业保险或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工资总额20%到30%的罚款;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未安排职工休息、休假或者安排工作不按规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不发放必备的劳保用品和保健津贴的,责令其补发,并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环境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已开工的,责令其限期改善生产环境,并处以30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挠或者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入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动统计,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等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在本省投资举办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92年7月23日发布的《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1987年12月17日批准发布的《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多吉次珠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爱国卫生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根据《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参与和维护公共卫生的义务。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是本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对其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并对其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

  (六)协调有关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竞赛评比和命名、表彰活动;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爱卫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

  第六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下列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康教育体系,协同爱卫会开展爱国

  卫生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爱国卫生有关标准;做好社区卫生保健规划的贯彻实施,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科学研究;做好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工作;解决好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协助本级人民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乡(镇)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编制环境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市容环境治理,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制建设、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维护城镇环境的整洁、绿化、美化;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及指导工作,对城镇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饮用水化学处理药剂、净水器进行管理;指导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加强城镇排水设施的监测管理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防治水体和地下水污染;按照要求加强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待建工地的管理,实施封闭式围挡,禁止随意倾倒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做好农村的人畜禽粪便、乡(镇)企业和养殖业的废弃物及其它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安全利用;推广有机肥和化肥的结合使用,维护生态平衡;做好草原、农田灭鼠;组织协调农药质量的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与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等疾病的防治工作;综合治理乡(镇)企业”三废“污染。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各项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制度,加强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危害废物等污染的执法监督力度,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各种类型自然资源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

  (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镇除害防病和环境治理所需日常及突发事件卫生用品监测工作;做好资源再生利用的管理和开发;协助卫生、新闻等部门积极开展控制吸烟的工作。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引导中、小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引导托幼组织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培养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的管理,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卫生设施质量,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

  (八)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等有关政策,把爱国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爱国卫生工作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确保爱国卫生工作顺利开展。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区域内的环境整治工作。

  (十)铁路、交通、工商、旅游部门:负责做好车船、车站、宾馆饭店、旅游景区景点、铁路沿线、城镇集贸市场、沿街集市摊点的卫生管理、废弃物的收集,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积极宣传及开展公共场所禁烟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搞好铁路沿线和公路两侧用地范围的清洁卫生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管制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活动。

  (十一)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指导供水水源地的保护和乡(镇)供水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配合卫生部门预防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和传播。

  (十二)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负责督促辖区内网吧、图书馆等文化公共场所做好禁烟及除”四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卫生素质。

  (十三)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起到舆论监督作用。

  (十四)宣传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文明素质的主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活动规划,常抓不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十五)驻市各部队机关:结合各自的实际和任务特点,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广大官兵的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积极支援地方的爱国卫生工作,参与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十六)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负责动员和组织广大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的爱国卫生活动,组织招聘爱国卫生青年及妇女志愿者参加爱国卫生各项公益活动。

  (十七)城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城区环境与卫生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保证公共场所卫生清洁和市容环境卫生法规与制度的贯彻实施,组织城区街道办事处把健康教育纳入社区服务范畴,制定并督促实施居民健康规范。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卫生城市活动,增强市民卫生素质,大力提高城市卫生整体水平。

  (十八)电台、电视台、报社:应对健康知识进行广泛的宣传。

  (十九)其他各部门和单位:均应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企业应建立劳动卫生保护制度,对职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保护教育。

  第七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制度。

  每年4月为全市爱国卫生运动月,每年4月18日为拉萨城市卫生清洁日。

  第八条 县(区)爱卫会应当加强爱国卫生监督检查,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爱国卫生措施。

  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建立爱国卫生工作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考核。

  第九条 县(区)爱卫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任爱国卫生协管员,协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违反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三)协助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爱国卫生监督检查。

  爱国卫生协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标志。

  第十条 对城市建成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种类齐全,保证数量,满足需要。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点、中转站,建设垃圾、粪便处理场,保证垃圾日产日清。对垃圾、粪便应当密闭运送,不污染道路和环境,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创建卫生村(组)活动,应当以改善农村饮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为重点,促进农村爱国卫生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十一条 铁路、公路车站的候车室应设置适量的垃圾箱、果皮箱和站内公共厕所,建立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卫生清洁,确保候车室内空气质量、环境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无烟区和吸烟区标志。

  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活动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以下简称禁烟场所):

  (一)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二)公共体育馆;

  (三)图书馆、档案查阅室、博物馆、展示厅;

  (四)会议室;

  (五)商场(含室内市场)、粮食供应店(所)、金融营业场所;

  (六)在城市内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机)室;

  (七)卫生医疗单位;

  (八)学校、托幼儿园(所);

  (九)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烟场所。

  第十三条 禁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二)不在禁烟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

  (三)及时劝阻吸烟者在禁烟场所吸烟;

  (四)不设置固定的吸烟室。

  第十四条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爱卫会予以表彰、奖励;符合规定标准的,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荣获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后,工作质量下降,达不到先进标准的,撤销荣誉称号。对弄虚作假取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民政府或爱卫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取

  消其先进单位或个人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区)爱卫会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规定,拒不开展或参与灭”四害“病媒生物活动,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二)对违反规定,单位卫生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10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处20—5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爱卫办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