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时间:2024-07-04 18:4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
(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
(三)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
(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经公安部门侦破后;
(六)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
(七)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
第七条 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赔偿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第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
绝赔偿。
第十四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1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
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
费的10%。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及粤港两地牌照车辆。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扣减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附加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不计免赔特约
险。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三)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被抢夺;
(六)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按投保时同种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
当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的,按本条款第三条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2.全车损失,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车上人员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人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以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吨(座位)为准,进行核赔。
(一)车上伤亡人员的赔偿: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该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七条相同。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车辆玻璃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
(二)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二)全车损毁的,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上述赔款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及修复时间的损失;
(四)到期未续保,停驶超过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以外的部分。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90天。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
失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基本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按照基本险第十七条确定。
第四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投保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附加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不计免赔特约险条款
办理了本项特约保险的机动车辆发生所投保基本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责应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费率
--------------------------------------------------------------
| 基本险 |
|------------------------------------------------------------|
|车辆使用性质 | 非 营 业 | 营 业 |
|----------|------------------------|------------------------|
| 险 别 | 车辆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车辆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
| 费 别|基本保险费| | |基本保险费| | |
| | |费率| 固定保险费(元) | |费率| 固定保险费(元) |
| | (元) | | | (元) | | |
| |-----| |---------------|-----| |---------------|
| | | | |限额|限额|限额|限额|限额 | | | |限额|限额|限额|限额|限额 |
| |国产|进口|(%) | | | | | |国产|进口|(%) | | | | | |
| 车辆种类 | | | |5万 |10万|20万|50万|100万 | | | |5万 |10万|20万|50万|100万 |
|----------|--|--|--|--|--|--|--|---|--|--|--|--|--|--|--|---|
|1、六座以下客车 | 240| 600|1.2 | 800|1040|1250|1500|1650 | 480|1120|1.6 |1200|1560|1870|2240|2460 |
|----------|--|--|--|--|--|--|--|---|--|--|--|--|--|--|--|---|
|2、六座及二十座以 | | | | | | | | | | | | | | | | |
| | 600| 800|1.2 | 900|1170|1400|1680|1850 | 800|1160|1.6 |1300|1690|2030|2440|2680 |
|下客车 | | | | | | | | | | | | | | | | |
|----------|--|--|--|--|--|--|--|---|--|--|--|--|--|--|--|---|

|3、二十座及二十座 | | | | | | | | | | | | | | | | |
| | 680| 880|1.2 |1000|1300|1560|1870|2060 | 880|1400|1.6 |1400|1820|2180|2620|2880 |
|以上客车 | | | | | | | | | | | | | | | | |
|----------|--|--|--|--|--|--|--|---|--|--|--|--|--|--|--|---|
|4、二吨以下货车 | 200| 560|1.2 | 630| 820| 980|1180|1300 | 400| 760|1.6 | 880|1140|1370|1640|1800 |
|----------|--|--|--|--|--|--|--|---|--|--|--|--|--|--|--|---|
|5、二吨及十吨以下 | | | | | | | | | | | | | | | | |
| | 480| 800|1.2 |1000|1300|1560|1870|2060 | 960|1600|1.6 |1450|1890|2270|2720|2990 |
|货车 | | | | | | | | | | | | | | | | |
|----------|--|--|--|--|--|--|--|---|--|--|--|--|--|--|--|---|
|6、十吨及十吨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1000|1400|1.2 |1100|1430|1720|2060|2270 |1600|2000|1.6 |1580|2050|2460|2950|3250 |
|货车 | | | | | | | | | | | | | | | | |
|----------|--|--|--|--|--|--|--|---|--|--|--|--|--|--|--|---|
|7、挂车 | 120| 160|1.2 | 350| 460| 550| 660| 730 | 200| 240|1.6 | 500| 650| 780| 940|1030 |
|----------|--|--|--|--|--|--|--|---|--|--|--|--|--|--|--|---|
|8、油罐车、汽罐车、 | | | | | | | | | | | | | | | | |
| |1050|1450|1.2 |1150|1490|1790|2150|2360 |1650|2050|1.6 |1630|2119|2542|3050|3355 |
|液罐车、冷藏车 | | | | | | | | | | | | | | | | |
|----------|--|--|--|--|--|--|--|---|--|--|--|--|--|--|--|---|

|9、起重车、装卸车、 | | | | | | | | | | | | | | | | |
|工程车、监测车、邮 | 400| 700|1 | 480| 620| 740| 890| 980 | 500| 800|1.2 | 680| 880|1060|1270|1390 |
|电车、消防车、清洁 | | | | | | | | | | | | | | | | |
|车、医疗车、救护车 | | | | | | | | | | | | | | | | |
|----------|--|--|--|--|--|--|--|---|--|--|--|--|--|--|--|---|
|10、摩托车 | 160| 240|0.5 | 200| 260| 310| 370| 410 | 240| 320|0.7 | 300| 390| 470| 560| 620 |
|----------|--|--|--|--|--|--|--|---|--|--|--|--|--|--|--|---|
|11、手扶拖拉机 | 50| |0.5 | 140| 180| 220| 260| 290 | 80| |0.7 | 210| 270| 320| 380| 420 |
|----------|--|--|--|--|--|--|--|---|--|--|--|--|--|--|--|---|
|12、小四轮拖拉机 | 60| |0.6 | 160| 210| 250| 300| 330 | 90| |0.7 | 240| 310| 370| 440| 480 |
|----------|--|--|--|--|--|--|--|---|--|--|--|--|--|--|--|---|
|13、大中型拖拉机 | 80| 150|0.6 | 240| 310| 370| 440| 480 | 110| 210|0.8 | 320| 420| 500| 600| 660 |
|------------------------------------------------------------|
| 附加险 |
|------------------------------------------------------------|
| |广东省、四川省、福建省、重庆市为1.2%;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甘肃省、湖南省、海南省、黑龙江省、 |
| |吉林省、辽宁省、北京市、上海市为1.0%;江苏省、安徽省、河南省、贵州省、青海省、陕西省、河北省、 |
|全车盗抢险 |云南省、广西省、西藏自治区为0.8%;山东省、山西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为 |
| |0.6%;客车:六座以下(不含),按基准费率执行;六座以上(含),按基准费率减去0.2%执行;货车、拖拉 |
| |机及其他车辆按基准率减去0.2%执行;摩托车按基准费率加上0.2%执行。 |
|---------|--------------------------------------------------|

| |车上货物:赔偿限额的1.5% |
|车上责任险 |--------------------------------------------------|
| |车上人员:选择座位投保的,按赔偿限额的1.2%; |
| | 以核定座位数投保的,按赔偿限额的0.6%。 |
|---------|--------------------------------------------------|
|无过失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20% |
|---------|--------------------------------------------------|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赔偿限额的0.6% |
|---------|--------------------------------------------------|
| |进口车辆:货车,新车购置价的0.15%;16座以下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25%;16座及以上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35%|
|玻璃单独破碎险 |--------------------------------------------------|
| |国产车辆:货车,新车购置价的0.10%;16座以下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15%;16座及以上客车,新车购置价的0.20%|
|---------|--------------------------------------------------|
|车辆停驶险 |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乘以日赔偿金的10% |
|---------|--------------------------------------------------|
|自燃损失险 |赔偿限额的0.4% |
|---------|--------------------------------------------------|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按车辆损失险的费率执行 |
|---------|--------------------------------------------------|
|不计免赔特约险 |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之和的20%。 |
--------------------------------------------------------------



1999年2月13日

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教育部


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要求,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决定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加工制作行为,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显著提高。

  二、整治任务
  (一)严查学校食堂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认真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对食堂是否有管理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严查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未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对新开办的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查环境卫生是否整洁。认真核查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四)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认真核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五)严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六)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认真核查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七)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认真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严查是否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八)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认真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2010年5月至12月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5月~6月底)
  各地各类学校进行自查,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明、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八个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整改阶段(7月~10月底)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类学校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监督整改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的学校,要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阶段(11月~12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将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完善制度贯穿始终、落实责任贯穿始终、检查指导贯穿始终,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学校切实承担餐饮服务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盲点、不留死角。

  (三)认真开展全面排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对辖区各类学校食堂(尤其是农村学校食堂和承包食堂)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要全面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四)加强重点品种检验。要针对学校食堂餐用具消毒效果、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对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认真整改。

  (五)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高等院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分别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

  (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堂作为食品安全事故防控的重点,采取措施,排查隐患;积极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七)严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食堂违法违规行为,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案件,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八)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定检查评估方案,要认真组织检查和评估,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九)切实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每2个月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一次集中整治进展动态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十)大力加强新闻宣传。组织媒体开展专项整治专题报道。重点报道基础设施改造、制度建设、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的开展情况。集中报道一批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增强全社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几年来,劳动保障规划的形式、内容和编制方法不断得到了改进和完善。
但也应当看到,随着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保
障规划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规划内容不同程度地存
在和实际工作目标脱节的问题,规划的执行缺乏相应的监测,出现了规划流于
形式的倾向。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规划作用的发挥。为适应劳动保障工作
的新形势,充分发挥规划的调节和导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
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劳动保障规划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规划是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实现劳动保障事业
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而且是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在
一定时期内劳动保障工作的行动纲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与时俱
进,不断推进规划理论、制度、方法和手段创新,在改进宏观指导上下功夫,
加强劳动保障规划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与
年度各项工作目标的有机衔接,保障劳动保障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改革规划内容,科学编制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劳动保障规划,要与计委、财政、统计等部门密切
联系,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以及宏观经济
政策及时落实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中,做好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政策措
施的协调、衔接与平衡。中长期规划要全面反映劳动保障事业整体发展方向和
目标;年度计划要根据中长期规划总体目标要求,突出“少而精”的特点,紧
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针对重点、难点和前瞻性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年
度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应当集
中围绕“两个确保”、就业与再就业、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与现代企
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等重
点工作编制,正确处理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等劳动保
障领域的重大关系问题,全面反映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水平和方向。

适应劳动保障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劳动保障规划要加快改革指标体系。
一方面,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编制好劳动保障重要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
指标;另一方面,逐步增加反映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指标。
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划,推动劳动保障重大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劳动保障事业的全
面发展。

当前劳动保障方针政策执行方面的指标主要包括:(1)劳动就业指标,
包括城镇新增就业岗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人数及再就业率、城镇登记
失业率、劳动力参与率;(2)社会保险指标,包括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
保险基金收入数额、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率;(3)收入分配指标,包括企
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为适应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的需要,也可围绕劳动保障
领域的中心工作编制专项规划。

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机构能力建设指标包括:(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发展
情况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情况;(2)职业培训机构数量及年培训人数;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数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数量及获取职业资格证
书人员的数量;(4)街道和社区一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数量,离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的比率;(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情况;(6)劳动保障
法制与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情况。

三、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测评估

要对规划的主要指标实行全过程跟踪监测,不定期地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保证规划目标实现。要通过专题调
研、抽样调查等,及时掌握规划指标变化情况,分析变化原因,并对发展趋势
进行预测,提出规划调整的建议,使规划更加切合实际。

要建立监测分析报告制度,对反映劳动保障事业运行状况和发展趋势的指
标,提出监测分析报告。

对于中长期规划,要在规划执行期间,对主要指标和重要政策措施的执行
情况至少在期中和期末开展两次评估;对于年度计划,应在第三季度开展一次
评估,并提出下年度的计划要点。

要加强规划基础建设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劳动
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数据库,跟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新信息,对不同时期
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对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趋势做出正确预测。

劳动保障规划、统计、财务工作要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任务,建立起以
规划为导向,统计为基础,经费为保障,规划、统计、财务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的机制。规划的编制,要以统计数据为支撑,规划的实施要以统计为监测手段,
充分利用统计数据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预测预警。统计指标体系的确定,要与
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政策措施相一致。加强统计分析,为规划预测预警提供
服务。要根据劳动保障规划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资金
投入,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规划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劳动保障规划的实
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时编制和报送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
请各省市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向我部报送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预测分析报告
以及下一年度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
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ocument?RecordNo=274&ColumnName=%CD%BC%B1%ED&MultiNo=0&channelid=40543&randno=0.8161093005270824&type=bin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