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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3:1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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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实施《
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经研究,决定在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
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技校和培训机构)普遍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9月起,职业指导课程列为技校学生和培训机构劳动预备制
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学生)必修课程。技校和培训机构要根据《职业指导教学
训练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要求,组织教学和培训,帮助学生了
解就业形势和政策,更新就业观念,掌握求职方法,学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高求职就业能力。技校要结合学校教学实际,将课程内容分解到各个学期,
并在《大纲》中选择适当的教学训练模块,合理安排各学期学时,组织教学
活动。培训机构要结合培训内容、期限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训练模
块,组织培训。

二、加强职业指导师资培训和技术支持。选用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职业指
导教师用教学指导书、学生用教材和职业素质测评工具书、多媒体教学软件。
选择部分技校和培训机构,作为职业指导实验基地。根据职业指导员国家职
业资格标准要求,组织师资培训工作,力争每所技校拥有3名以上、每个培
训机构1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教师。

三、提高职业指导的实际效果。技校学生和培训机构要结合实际,探索
符合本地和学校、培训机构实际的职业指导形式和方法。调动全体教师、学
生及其家长的积极性,共同做好职业指导工作。要在做好团体指导的同时,
注重强化个性化训练。要通过基础知识考试和操作实践考核,提高职业指导
课程的教学训练效果。考试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技校和培训机构职业指导工作的指导与
监督,提高毕(结)业生的就业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及时公布劳动力市场
需求信息并提供给技校和培训机构。对职业指导工作开展较好并达到一定规
模的技校和培训机构,可批准设立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机构,有条件的应与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现信息联网。把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国家和省
(部)级重点技校、就业训练中心评估内容,列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内容,
加强监督检查和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培训就业司。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已经1999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价格管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价格听证会,是指在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会议形式组织社会有关方面的代表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的论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价格听证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下列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制定或者调整时,必须进行价格听证会: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其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听证会的具体价格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价格听证会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市、县管理的价格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
价格听证会的具体组织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价格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第六条 价格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以及法律、经济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
第七条 制定或者调整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内的价格,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其提交组织价格听证会所需的下列申请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需要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的项目、标准和理由,申请人或者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事项;
(二)上年度及当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
(三)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周边地区及省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的说明材料;
(四)本单位或者行业对成本增支因素拟采取的消化措施及消化程度;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价格鉴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九条 出具初审意见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价格听证会。并在价格听证会举行之日十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资料一并发送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
第十条 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情况;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意见;
(四)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五)价格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
(二)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三)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价格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价格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价格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二)申请人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价格主管部门介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负责初步审核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鉴证机构介绍审核过程和初审意见;
(五)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和初审意见进行论证;
(六)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听证会结束后整理会议纪要,发送参加会议的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参加价格听证会的人员对价格听证会论证的内容意见分歧较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价格听证会。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吸收价格听证会上提出的合理意见,并据此修改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方案。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价格项目,应当连同价格听证会会议纪要一并报请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方案经人民政府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行业和品种的价格听证会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18日

坚持“四个着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五华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陈清波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精神,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坚持立足本职、胸怀全局,锐意进取、奋发有为。具体可以着力从四个方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着力在执法办案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牢固树立为绿色的经济崛起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指导思想,将检察工作置于当地党委工作大局中进行谋划,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服务五华经济社会建设。要坚持把执法办案作为促进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最根本最直接的手段,严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律监督职能。要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从快批捕起诉,从严打击。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查办在本地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热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在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创新执法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实现检察工作的新突破。要深入推行“阳光检务”工作,争做公正执法、廉洁办案的楷模。
二是着力在法律监督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提高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群众呼声,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彰显监督的有效性、保证监督的严密性。要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坚决纠正诉讼活动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妥善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现象。要紧紧围绕特殊人群的管理等社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社区矫正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要加强民事审判监督,一手抓抗诉,一手抓息诉,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加强行政诉讼监督,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
三是着力在化解矛盾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牢固树立“大稳定观”,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的要求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要积极探索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案件说理等制度,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把检察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进行合法的、必要的延伸,“调解”不超越检察职权,“和解”不超越法律底线,注重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和根源,注重运用心理疏导、情感交流等方式,通过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解开当事人“心结”,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在维护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四是着力在预防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更加注重职务犯罪预防,着力以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要注重警示教育,促进国家公职人员法律意识的增强。广泛开展法律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活动,送法律、送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注重制度建设,结合办案,积极向发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注重预防调查研究,以调研报告形式,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机关和预防成员单位送阅,积极提供预防决策参考和预防咨询服务,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化机制建设,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