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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21:17: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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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支出管理,规范购买行为,防止奢侈浪费、攀比摆阔、苦乐不均、“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与运作,涉及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安排使用,与财政总预算、国家金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支出管理政策、开支标准等多方面的财政财务事务密切关联。因此,政府采购属于财政的职能范围,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执行主体。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适用对象。纳入各级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性团体、事业单位。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到大宗通用设施、设备以及房屋修缮、会议服务等。根据我市情况,暂先在以下几方面实行统一采购:

1.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教学网络等所需的计算机;

2.锅炉购置;

3.汽车购置;

4.四大班子领导所用车辆保险;

5.其他大宗设备需要统一采购的物品。

第五条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政府采购资金包括:1.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2.单位的可用预算的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3.各种政府贷款、捐款、赠款。4.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配合,共同做好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原则。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面向社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要按照“质量求最优、价格求最廉、服务求最佳”的要求取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封锁,更不能将“吃回扣”等不正之风带入政府采购领域。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步骤。1.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详细列明申请事由、品名、型号、数量、金额等内容。2.财政部门依据财力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审核,确定安排项目,并通报“政府采购中心。”3.“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发布采购信息公告。4.“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决定所需要的物品、服务。5.“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签订有关采购合同,办理付款事项和物品移交等手续。

第八条 政府采购的监督。为避免“暗箱”操作,加强监督检查,增加采购透明度,政府采购全过程必须在有关方面的监督下进行。1.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应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政府采购的情况,接受监督。采购操作过程中的监督人员可由使用权用单位、监察、公证等部门人员组成。2.财政、审计、监察等到有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3.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其他。

1.凡被确定为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使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否则,财政部门可取消其项目或停拨其经费。

2.使用单位和供应单位就物品或服务发生矛盾时,“政府采购中心”要给予积极协调,协调不成可移交促裁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聘请的监察院督促员随时要对车辆、保险等采购物品和供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经核实后可取消其资格。有关定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批转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88〕交公路字28号),为偿还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拓宽改造工程贷款,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领取牌照,行驶于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的各种机动车辆(含军用车辆),除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成建制地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队外,都须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车辆通行费一律按车辆出厂标记的载重吨位、载客座位(不分空、重载)收费,对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吨位计算。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通行费按单程收取,通行票证通过一次有效。
(一)摩托车(两轮、侧三、后三)、手扶拖拉机、小轿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一元。
(二)二吨以下(含二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二元。
(三)二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三元。
(四)五吨以上至八吨(含八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四元。
(五)八吨以上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五元。
(六)十五吨以上各种车辆,每通过一次收费六元。
(七)客车按每十人折合一吨,拖拉机按二十马力折合一吨,按相同档次收费标准收费。各种按吨位收费的车辆,不足半吨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
第五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市财政局、市市政工程局印制的带有“偿还贷款”字样的专用票证。
第六条 通行费的管理。
(一)市公路主管部门在武清县郑楼京津公路上设收费站,并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负责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在此段公路的其他任何地方,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通行费。
(二)收取的通行费由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
(三)市公路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征收情况提出归还贷款和其他开支计划,经市市政工程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抄报市建委。
(四)收取的通行费要按年度还款计划,首先用于归还京津公路拓宽改造工程的贷款。结余部分用于公路养护、维修、绿化工程及收费人员正常开支等。
第七条 违章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路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市财政。
(一)对涂改、伪造通行票证者,处以应交额的三至五倍罚款。
(二)对不交纳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卡的,处以应交额五倍至七倍的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收费设施损坏,或造成收费工作人员伤亡的,违反者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收费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1991年7月3日

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代替


经国务院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我部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贯彻实施。


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适当确定中方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
(一)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的协助下,自行招收、招聘职工,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当地无法解决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商得有关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到外地招聘。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过考核,决定录用的在职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原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由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裁决。
(三)中方委派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是能够掌握政策、懂技术、会管理、勇于开拓,并能与外商合作共事的人员。有关部门对他们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他们的工作;必须调动的,应征得董事会的同意。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于经过试用或者培训而不合格的人员,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的人员,可以辞退;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分,直至开除。
二、关于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
(一)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原则加以确定,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逐步加以调整。经济效益好的,工资可以多增;经济效益差的,可以少增或不增。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如实列支。
(三)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住房补助基金,由企业中方用于补贴建造、购置职工住房费用。



198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