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8:1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驻审计署纪检组


驻审计署纪检组关于印发《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审纪发〔2003〕14号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报告表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

具体事项的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秉公执法,促进审计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如下规定。

一、审计纪律告知

第一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告知,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以某种形式将有关审计事项和审计纪律向被审计单位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二条 告知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三)审计组长、审计人员名单;

(四)联系电话。

第三条 审计告知由审计组在进点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审计告知的内容应张贴在被审计单位明显位置或以电子屏显示。

二、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将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向上报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纪律执行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外勤经费管理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计组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组兼职监察员填写报告表,经审计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特派办向本办纪检组长报告,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向本单位司(局)长报告。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统一式样,自行制作报告表。

三、审计廉政回访

第十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廉政回访,是指审计组审计结束后,有关部门通过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审计执法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回访内容:

(一)审计人员审计执法情况;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

(三)审计组实行公示情况;

(四)审计组执行其它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二条 署机关业务司和派出审计局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驻审计署纪检组组织,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制定回访计划,开展回访活动,总结回访情况。

第十三条 特派办的审计廉政回访工作,由办党组纪检组组织,办公室、机关党委、人教处等综合部门派员组成回访小组,开展回访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发函或走访被审计单位,召开有关单位和人员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征求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方法,了解执法执纪情况,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廉政回访采取抽查的方式,注意达到一定的回访率。

第十六条 审计廉政回访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反映情况,防止片面性。

第十七条 回访结束后,回访小组应写出书面汇报,并交有关部门妥善保存。回访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见义勇为者造成不法加害人受伤害的法律责任探讨——简论我国《刑法》和《民法》关于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兼及曹天案答雅典博友法家梁剑兵、新浪博友释之

龙城飞将
  

  新浪博友释之在我的博文《关于见义勇为还是犯罪向方家们请教——帮助现代韩非查法学辞典,及帮助法家分清楚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的分歧》给我留言道:“对于本案,我同意你的结论:综合引用有关法律条文定曹天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我对你说的引用紧急避险这个法条规定来处理本案有点异议。我的理由是,紧急避险中的‘险’,一般是指来自自然的危险,而非人的不法侵害。本案仍用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同样能得出相同的结论。”
  其实,关于本案对该适用哪个法条,我也是心存疑虑的。但博友释之提出紧急避险中的“险”一般指来自然的危险,可能不够全面。法家梁剑兵给我留言批评我道,“你看见过电影上某人为逃避黑帮追杀而掀翻水果摊的场景么?避险避险,逃避危险之意思也。避险人自然要有‘逃避’的动作。曹天是在‘追’,他怎么可能‘避’?你连汉字也读不懂了么?”  法家的意思与你相反,他的观点紧急避险的险是来自人为的侵害。你们俩人讲得都有一定道理,但当我问法家,由于曹天追赶小偷并用皮带抡向小偷,使得小偷身体失衡后摔倒在地,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这样的案件应当适用哪一个法条,他没有回复正面回复我。
  实际上,仔细地抠一下字眼,可以发现,《刑法》21条和《民法》129条对紧急避险原因的界定都包括了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刑法》没有分类,自然不能割裂掉其中的人为因素。《民法》则是直接规定了人为和自然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出现经常争议的原因是,一、刑法和民法都没有关于见义勇为者致他人(包括加害人)受到伤害的明文规定,因而使曹天这种案件直接适用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致死同时考虑有见义勇为情节时,总令人感到似乎法律规定上缺少了什么,或者这种判决从法理上总有点说不过去。二、紧急避险没有明确的定义,法律规定只是从其结果而言,因而人们对此的理解就各不相同了。下面对此问题作一点探讨:

一、 我国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刑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正当防卫。此案肯定不属于此种情况,因为小偷是在逃跑的过程中,不是与之打斗。二是紧急避险。刑法21 对紧急避险没有定义,只规定了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人们只能一般从字面上理解“紧急避险”就是情况紧急,逃避危险。以“避”为核心,“逃”为特征。比如法家梁剑兵指出我的问题,他认为电影里受到坏人追赶时撞坏路边商家的商品属于紧急避险,表现的特点是被动的,“被”追赶,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本案中的情况,追赶小偷,是一种主动行为,不是被动的,而且是一种正义的行为。但他的行为造成被追赶的小偷的死亡,法官的这种定性是准确的。问题是如何定性,即是否犯罪。如何量刑,即若定了罪,在刑罚上是否有减轻刑罚的情节。若不考虑他是一种正义行为,就可能造成一种他是犯罪的假象。所以我把他归入“紧急避险”。当然,我也不十分肯定,因为刑法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家梁剑兵对我质疑时,我请他找到适合的法条,他也没有回应。
  我认为,刑法的规定并不局限于法家梁剑兵的理解。法家的理解可能是只从“紧急避险”这四个字的字面来理解。也许法家和大多数人一样,被“紧急避险”这四个字的字面意思迷惑了。仔细琢磨一下21条的规定。先从主体看,“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就是说,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如法家所说的被追赶的人,就是说别人可以采取行动,而法家所言只能使人理解为了自己利益的本人。再看客体利益,“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可以是行为人本人以外的利益。
  在此情况下才“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果把“紧急避险”四个字理解为“紧急情况下规避风险”,则曹天的案件似乎可以与《刑法》和《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联系得起来。曹天是为了防止已经被小偷盗走的助力车追不回来才去追赶小偷。如果法意是这样的话,实际上就可以理解为《刑法》21条既包括了逃避危险的行为,也包括为了防止损失主动地去做某件事的行为,即见义勇为。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样的理解,我才有认为,若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曹天也是有罪。刑法21条关于紧急避险有规定。这里的关键词是‘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损害’。他的行为造成小偷的死亡,显然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他不可能预见到小偷会因此而死亡,但小偷会受到一定的伤害却应当是可以预见的。他之所以用皮带抡小偷,就是要使小偷受到阻滞,没有继续逃跑的能力。
  一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小偷死亡,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因此,一审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而且,一审法官在判决书里没有直接援引《刑法》21条,却在判决书里讲明“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实际上把紧急避险一个组成部分的见义勇为作为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包含了进来。否则,曹天所为就是一个单纯的追赶另一个人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就是一种故意伤害或过失伤害,单纯就这个行为而言,没有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
  根据人们一般对紧急避险的理解,我尝试套用在本案中。法定条件:(一)避险意图:即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在本案中曹天是为了保护同事的合法财产。(二)避险起因:只有存在《刑法》21条列明的危险才能实行。在本案中,造成危险的原因是有小偷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三)避险客体: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以曹天的追赶行为为例,他抽出皮带向小偷抡去可能伤害到小偷的身体。(四)避险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五)避险可行性: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曹天若不追赶,小偷就会跑掉,追赶是唯一的办法。(六)避险限度: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般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但曹天的行为导致小偷身体失去平衡摔倒最终丧命失生命。

二、 我国民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

  与《刑法》的规定相似,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9条也是从紧急避险的结果上做出规定,同样没有直接定义何为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中国大陆地区,民法和刑法都表述为紧急避险,而我国台湾地区同一概念称之为紧急避难。在汉语里,“难”字所表达的危险、紧急情况低于“险”字。由于法律没有关于何为“紧急避险”明确的规定,学界的研究就带有猜测立法者法意的特点。但学者们各自的理解又是极不相同的。我们可以根据他们各自定义的中心词进行考量。
  观点一、“为避免危险”而“躲避危险”。“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急迫危险,所为躲避危险的行为。”
  观点二、“免遭侵害”而“致人损害”。“ 为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现实的和紧迫的侵害之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观点三、“为免遭损害”而“致他人和本人损害”。“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的合紧急得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得致他人和本人损害的行为。”
  观点四、避免“急迫危险”而“加害他人”。“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以及财产上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实施的加害他人的行为。”
除第一种观点完全抠着“紧急避险”这个词的字眼外,其它三种观点都含有“见义勇为”的元素,即“紧急情况下规避风险”,也就是我想证明的观点。我认为这也是《民法》129条的立法宗旨。

三、 英文相关的表述

  我从网络上查一下,中文“紧急避险”在英文中有几种不同的表述 :
  第一种:necessity,其基本含义是必要性,迫切需要
  例句:However,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current law can resolve right conflicts between patient's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and right of life and health with necessity syst. 
  总之,作者认为,运用紧急避险制度,现行的法律可以患者及其家属之知情同意权和患者生命与健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网络译文:运用紧急避险制度,可以使医院在单方面施行手术积极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免于承担侵犯患者及其家属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
  例句:The difference of criminal structure between Chinese Criminal law thevry and Britain & Americal criminal law theory results in the difference of each constitution of necessity.
  译文:中国与英国和美国的刑法理论中的犯罪结构不同导致它们在紧急避险方面的规定不同(网络译文:紧急避险是正当行为的一种)。
笔者认为,在这种语境下的“紧急避险”可以理解为“紧急情况”,并非遇到危险,被人追赶,拼命逃脱。
  第二种:Act of rescue,其基本含义是救助行为,紧急避难,见义勇为
  例句:After study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forced acts and act of rescue from many viewpoints of criminal legislation,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we should accept that forced acts belong to the grounds for e. 
  通过对刑事立法机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各方关于被迫行动和紧急避险之间关系各种观点的研究,我们应当接受这样的观念,被迫行动的理由是……(网络译文:“行为人在受到他人强迫的情况下,实施了符合法益优越原则的侵害行为,是应当按照被迫行为还是紧急避险来加以处理,这突显出被迫行为与紧急避险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上之重要性”)。
  例句:The article discusse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by the act of rescu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ivil law,and analyses the question that how to bear the legal liability by act of rescue in a road traffic accident.
  译文:文章从刑法的视角讨论了紧急避险的法律责任,分析了在交通事故中的紧急避险行为如何承担法律义务(网络译文: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如果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救护一个较大利益而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利益的行为是紧急避险)。
  例句:Act of rescue is such a case that one person have to infringe on one legal interest to protect another legal interest when another is in danger.
  译文:紧急避险是这样一种情况,当某人处于危险之中时,行为人不得不侵害他人的法定利益以保护其法定利益(网络译文:紧急避险是指当合法利益处于一种不牺牲另一种合法利益就无法避免的损害危险中时,牺牲另一合法利益以保全前一个合法利益的情况)。
  与之相反的概念是紧急避险不当improper act of rescue improper。
  金山词霸中关于Act of rescue的例句:
  With the brave act for a just cause as an act in law, the actor will suerly be of unaccountability, justice and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immediately-faced dangers of giant personal harm, fighting against breach of law and rescue and relief work.
  译文:见义勇为是一种在法律上有正当理由的行为,其行为人一般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合法性的特点,面临有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时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金山词霸例句翻译:见义勇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 ,其行为人应具有非义务性、正义性、直接面临本人遭受重大损害的危险和实施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的法律特征)。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中的顿号删除。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私自引水的,水利部门除对其私引水量按计划供水水费标准的12倍收取水费外,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私引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引水能力和私引水时间(最低以24小时计)计算。
前款规定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私自引水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私自引水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和区、县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水库供水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1993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库。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供水及从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库供水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水库供取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水源调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征收等。
第四条 河道、水库供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市水利局负责引滦输水河道——州河(含■河三岔口闸下段)、引滦明渠、新引河、潮白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子牙河(八堡拦河闸以下段)、海河(二道闸以上段)、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段)、独流减河、北大港水库、尔王庄水库、于桥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市直
管)。
(二)区、县水利局负责对二级河道、中小型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
第五条 供水计划的管理。
(一)从市直管河道、水库取水的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应于上年年底以前向市水利局申报;农业、菜田、水产养殖、乡镇企业等用水,年度计划由所在区、县水利局于上年年底前汇总报市水利局审批。
(二)从区县管河道、水库取水的,向所在区、县水利局申报用水计划。
(三)对当年申报当年用水计划的,除特殊情况外严格控制审批。
第六条 市、区、县水利局批准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水利部门和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单位因故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3个月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计划变更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企事业用水单位取水,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经水利部门认可的计量仪表,按批准的用水指标引水。未安装计量仪表或计量仪表失常的,按取水设施最大设计出水量(过水量)核算。
农业用水凭交费后付给的用水证引水。引水泵站、引水闸涵,必须安装专用电表和测流设施。引水期间,用水单位应配合供水管理人员做好护水检查,并接受监督。
对引水闸涵不具备测流条件的,水利部门应协助其建立测流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单位承担。
第八条 区、县水利局在市直管河道的工程设施进行试车、试提闸,必须事先征得市水利局同意。未经同意试车、试提闸的,损失水量应交纳水费,并核减其用水指标。
第九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除按标准水价收取水费外,超计划部分按下列规定累进加价收费:
超计划10%以下的(含10%),按标准水价的1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11%至20%的,按标准水价的2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21%至30%的,按标准水价的3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31%至40%的,按标准水价的5倍加收费用;
超计划40%以上的(不含40%),按标准水价的10倍加收费用;
市公用局所属从河道、水库取水的供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暂不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从市公用局所属的供水单位取水的,超计划用水按照津政发〔1986〕143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对私自引水的,水利部门除对其私引水量按计划供水水费标准的12倍收取水费外,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私引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引水能力和私引水时间(最低以24小时计)计算。
前款规定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私自引水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私自引水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应严格执行供水计划,在供水计划不能正常执行时,水利部门应及时通知用水户调整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市直管河道、水库的水费,由市水利局计量征收管理。区、县管河道、水库的水费,由区、县水利局计量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河道、水库的水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工业、乡镇企业应按月结算水费。对拖欠水费超过1周的,每逾期拖欠1天按应交水费的1%增收滞纳金。对违反本办法取用水以及逾期3个月仍不交纳水费的,除征收滞纳金外,水利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供水。
农业、菜田用水先交费后引水。
第十五条 水费(含超计划用水加价的水费)纳入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河道和水库管理、维护和设施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水利局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河道、水库供水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