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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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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5]4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认真分析了团的工作和建设面临的形势,就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精神,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了讨论,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贯彻党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全面总结党的执政经验、指导全党担当起执政兴国历史使命的纲领性文件,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对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拓展和深化。《决定》对于保证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的领导核心,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共青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团的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组织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就要统一思想,抓住机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广大团员青年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

  团的基层组织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团的全部工作和建设的基础。基层团组织建设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团组织能否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关系到团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否落到实处。共青团要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年工作,完成党赋予的历史使命,必须大力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团的基层工作。

  共青团历来高度重视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近些年来,各级团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不断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团的基层组织数量和团员总数、团青比例均达到了新的水平,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内在活力进一步增强。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和青年群体的发展变化;一些基层团组织内在活力不足,有的甚至处于瘫痪状态;有的团员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有的团干部联系青年不够,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不强;有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基层工作关心不够,指导不力等等。对此,全团必须高度重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

  二、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基层团组织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不断扩大团的基层组织的有效覆盖为基础,以切实加强团员团干部队伍建设为关键,以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提高基层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具有内在活力的坚强集体。

  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建带团建,使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格局;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坚持与时俱进,以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五个有”(有一个好的班子特别是一个好的带头人、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并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阵地)团组织在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中所占比例达到90%以上,在农村和社区团组织中达到60%以上,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团组织中达到50%以上。在此基础上,创建一大批“四个好”(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阵地建设好)的“五四红旗团委”。经过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层组织体系,构建自我运转能力更强、团员青年参与程度更深、社会化水平更高、更加富有效能的组织运行机制,把基层团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巩固、完善基层组织体系,不断扩大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

  合理调整基层团组织设置,努力构建以团组织为核心,城乡青年中心以及各类青年社团组织为延伸的基层组织体系,不断扩大团组织对团员青年的有效覆盖,是共青团工作和建设的重要保证。

  巩固农村、国有企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团的基层组织。在农村,要坚持强乡带村,重点加强乡镇团委和小城镇团的建设,依托产业、专业协会、科技示范区等建立团组织。切实抓好松散瘫痪团支部的整顿工作,尤其是针对部分村团支部出现的“空壳”现象,大力推行“校村联建”、“企村联建”、“城乡结对”等做法,着力选配好团支部书记,积极推荐他们进入村两委班子。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团员数量较多的行政村中可以建立基层团委。在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置和改建企业团的组织,并配备团的干部。不能随意将企业团组织撤消或并入其他职能部门。不断创新和发展大中学校团的组织。适应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巩固班级团组织,结合实际在社团和学生公寓建立团组织。配齐配强中学团委书记,充分发挥中学团组织在基层团建中的基础性作用。适应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变化,及时调整和建设好团的基层组织。

  大力发展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团的基层组织。这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新的生长点。要适应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区域覆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努力形成以街道团(工)委为核心,辖区内有关单位团组织广泛参与,具有开放性、协作性、充满活力的街道社区团组织网络。着力配齐配强街道专职团干部,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先配备兼职团干部并逐步向专职过渡。努力在居委会建立团支部(总支),大力在居民区、工业区、商业街、集贸市场等功能社区中建立团组织。要切实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力度,进一步完善联合建团、依托建团、社区建团等多种建团方式。具备建团条件的,都应建立团的组织。已经建立团组织的,要努力找准与企业发展、青年需求之间的结合点,使团组织不仅能建起来,而且能积极发挥作用。尚未建立团组织的,要通过派驻团建指导员和团建联络员、建立青年社团、联合开展活动等方式,使这些企业的团员青年参加到团的工作和活动中来,为建团创造条件。要依托商会、行业协会、职业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切实抓好新型社会组织的团建工作。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特别是民办高校的团建工作,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健全团的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会组织的团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以街道、乡镇团组织为主负责,规模较大的可由地(市)、县(市)团委负责。

  努力构建基层团组织联系青年的新型纽带。大力推进青年中心建设,是共青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团的工作发展和实现青年工作社会化的战略举措。青年中心是共青团领导下的城乡社区青年组织,是基层团组织联系、服务、凝聚青年的新型纽带。基层团委是青年中心的领导者、创建者和指导者,要在青年中心建立、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充分发挥核心作用。青年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应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要充分发挥青年中心在整合资源、凝聚人才、直接联系青年方面的优势,以项目化运作方式,构建“基层团委+青年中心”的新型基层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网络。要在青年中心的团体会员中建立团组织。按照“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各类青年社团和青年中介机构等外围组织建设,延伸团的工作手臂。加强对网上虚拟青年社团的跟踪研究和正确引导。

  四、加强团员教育管理,建设一支能够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

  建设一支数量宏大、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是保持团的生机和活力的基本条件,也是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任务。

  加强团员意识教育。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要加强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坚定团员永远跟党走的信念,进一步增强团员的政治意识。加强团员的组织生活观念、组织纪律教育,进一步增强团员的组织意识。深入开展“戴团徽、唱团歌、举团旗”主题教育、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团员的模范带头意识。坚持正面教育,充分发挥团属新闻舆论阵地、青少年活动阵地、网络阵地在团员意识教育中的作用,多渠道教育团员。尊重团员在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丰富团员意识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把团员意识教育贯穿到团员发展、团员评议、组织生活等各项工作中去,实现团员意识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创新团员管理方式。根据青年流动日益加剧的趋势,按照证档分离、交叉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解决好流动团员管理问题。对于外出团员较多的地区,流出地团组织要积极探索外出团员联络管理办法,流入地团组织要通过建立社区流动团员联络站、实行团员到社区报到制等形式,主动与本地区的流动团员建立联系,实现流动团员管理社区化。创新团籍管理,团员组织关系和参加团的活动可以适当分离,团员可以同时编入多个基层团组织。社区团组织应及时接转下岗(失业)职工、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待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中的团员的组织关系,将他们编入相应的支部。进一步提高团员管理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团组织与团员青年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电子团员证,拓展团员证功能,使团员证成为集团员身份确认、流向跟踪、生活服务于一体的团员管理基本手段。

  加强团员发展和“推优”工作。贯彻“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团员发展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中学团员发展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把好入口关,以培养、教育为重点,抓好团队衔接和团前教育工作。在团员发展过程中可以引入民主推选、入团公示、入团预备期教育等做法,确保新发展团员的质量。落实好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和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推优”的规定。在党委组织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加强“育优”环节与“推优”环节的衔接,不断壮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把“推优”工作纳入青年党员发展工作规划,使之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团员成为青年党员发展的主要来源。

  五、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基层团干部队伍

  基层团干部直接面对团员青年,是团的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和落实者。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关键在于按照“党放心、青年满意”的要求,建设一支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竭诚服务青年的基层团干部队伍。

  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基层团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强大精神支柱。要持之以恒地学习理论,在系统学习、深入领会上下功夫,坚持理论学习与把握青年工作规律相结合,与指导工作实践相结合,与提高工作能力相结合,既要原原本本研读原著,又要自觉把学习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各级团组织要加大对团干部学习的检查、考核工作力度,抓好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四个落实”。各级团校要充分发挥团干部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

  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基层团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青年的意识,把服务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手段,作为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要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把青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要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根本需求,扎实做好共青团青年人才工作,引导青年勤奋学习,促进青年就业创业,为更多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要切实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重点帮助有困难的青年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切实加大培训工作力度。省、地(市)、县(市)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抓好基层团干部的集中培训,做好新任职团干部培训、西部地区团干部培训等重点工作。团中央在抓好地(市)级以上团的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大型国有企业、重点高等院校团委负责人培训的同时,有计划、分步骤地把团县(市、区、旗)委书记轮训一遍。鼓励和支持在职学习,为基层团干部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加强实践锻炼,在党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选派基层团干部到条件艰苦的地方经受锻炼和考验,丰富阅历,增长才干。

  六、推进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内在活力

  健全、规范的制度体系是团的建设的坚实保障。要在完善已有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基层团组织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组织制度创新,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内在活力。

  坚持和完善团的组织生活制度。继续坚持并不断改进“三会两制一课”(团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和团课),从基层团的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团日活动制度、重温入团誓词制度和规范团的活动仪式等,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团员教育评议要把重点放在提升团员的组织归属感和认同感,培养团员的民主参与意识上来。团员的年度团籍注册,可以采用网上注册、异地注册等方式灵活实施。团课要针对团员思想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力求深入浅出、循序渐进、重点突出。

  完善基层团组织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作调研制度,基层团组织每年要确定若干社会关注、青年关心的调研主题,借助青少年科研机构和社会研究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建立团内信息交流制度,以中国共青团网站为主干,搭建统一的网上信息平台,在全团范围内形成便捷、畅通的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渠道。建立团务公开制度,把团的重点工作、活动开展情况、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及时予以公布。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建立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组织建设为重要内容,以团员青年的认可度、满意度为基本尺度的工作评价体系。积极争取把团的考核纳入党组织考核体系,年度考核结果要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完善团干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团干部选拔配备制度。配合党委组织部门,通过大力推行基层团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选调优秀大中专毕业生、探索和试行基层团干部任职资格制度等方式,选调更多优秀青年充实基层团干部队伍。积极做好团干部协管工作,特别是要加大推荐团干部的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好基层团干部转岗问题。推动《党章》中关于“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规定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团干部交流制度,努力促进团的领导机关与基层团组织上下交流、东西部地区团干部双向互动。地(市)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要定期选派工作骨干到基层团组织挂职锻炼,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团委班子议事规则,保持班子协调高效运转,发挥整体合力。

  要在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基层团组织直选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直选工作的规则和程序。在采用不指定候选人、公开竞争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团支部书记的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乡镇、街道等基层团组织的直选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大力推行县以下团组织按期集中换届,基层团组织换届时间要尽量与党组织换届时间衔接。

  七、构建整体推进机制,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全面活跃

  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必须紧紧依靠党政力量,整合社会力量,集中全团力量,上下协力,整体推进,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全面活跃。

  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的主动性、创造性。基层团组织要把组织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把基层团组织建设成为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战斗堡垒。要充分发挥首创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把加强团的建设与开展团的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使团的建设与团的活动真正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广泛吸纳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基层团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推动其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设置,在一定区域内形成资源共享、协调运作、优势互补的工作网络。

  大力推进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联创”。“三级联创”是在继续深化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同时,结合争创“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和“团建先进县(市)”,形成县(市)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团组织联合考核、联合创优、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创建活动动态管理机制,形成三级团组织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层层创建、整体提高的工作格局。要对创建单位实行滚动式发展,逐步扩大创建单位在基层团组织中的覆盖面。各级团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创建规划,完善推进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加强检查督促,确保“三级联创”取得实效,以创建促团建,不断提高基层团建整体水平。

  全团抓团建,全团抓基层。团的各条战线、相关部门要树立“基层第一”的观念,明确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的工作职责,层层建立基层组织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全团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研究和解决基层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新经验,对基层建设进行分类指导,结合基层实际提出建设规划和措施。团的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积极主动,牵头抓总。其它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通过战线工作推动本领域团的建设,形成基层组织建设的合力。团中央和省级团委的各部门及地(市)级团委要直接抓五个以上的基层组织,县(市)级团委要直接抓两个以上的基层组织,为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帮助。

  各级团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执行本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作出部署。

  全会号召,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 责令停产停业;
(二)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 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记录在案,行政机关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载入听证笔录。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有权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 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 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三)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四) 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 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 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 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对当事人在听证?
刑岢龅男碌氖率怠⒗碛珊椭ぞ荩ぶ鞒秩擞ο奁谟傻鞑槿嗽苯懈春耍徊⒈ㄐ姓馗涸鹑恕?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
(二) 应当组织听证,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 违反听证程序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4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8〕3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社会监督,打造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经3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襄樊政发[2007]37号)第三十五条进行修改,在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后增加两款,作为第四款、第五款,其内容分别为:

监察(纠风)、政府法制、人事、财政、审计、物价、行政服务中心、信访、商务等部门发现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书面向市长、副市长报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发现有关部门其他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书面向该部门问责机构建议启动问责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或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可以书面向市政府或者监察、人事等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提请有权机关启动问责程序。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