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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23:37: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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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发[2000]8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市人事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呻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O年八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事局
(2000年7月3日)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增人实行计划卡管理的通知,(内人计字[2000]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控制我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总量,提高单位新增人员素质,制定本办法。
二、实行增人计划卡管理的单位是:我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即我市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新增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考录、调任及其它形式增加的人员。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是指通过考录、聘任.调任、统配及其它形式增加的人员。上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的人员全部实行计划卡管理。
四、呼市人事局负责我市市属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指导市属旗县区的增人计划管理工作。
五、各旗县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增人计划管理工作由各旗县区人事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具体实施。
六、市属机关、社团和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程序是:
1、每年12月底前,有关单位根据其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把次年增人申请表报到市人事局。
2、每年初,根据各单位上年增人申请和编制空缺,由市人事局下达增人计划通知单。超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人。
3、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把拟增人员简介和有关材料或考录计划报到市人事局审批。
4、经编办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填发增人计划卡。有关单位持卡给新增人员办理录用、调任手续和入编、增加工资基金等于续。最后由市人事局收回计划卡。增人计划卡当年有效。需要公开考录人员的单位,在其考录计划被批准后,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按考录法定程序具体负责进行招考工作。
七、本办法从2001年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关于废止《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0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法制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废止《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德宏州人民政府2005年6月20日公布的第4号公告《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了我州第4号公告中引用的1999年3月26日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

一、废止《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暂行规定
 

(1998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8年5月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加强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长春市境外的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四条 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范围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专项事业基金及集资等。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察、审计、地税、外资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制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文件、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收费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收费项目,属于国家收费管理目录内的,要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分批向外商投资企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文件依据、标准、收费部门等。对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提出质疑,收费部门应暂不征收,待明确后,再行收取。
  属于国家收费管理目录外,但与政府职能部门挂钩或带有垄断性的其他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应当到物价部门审核标准后再行收取。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
  收费人员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企业到收费部门交费时,收费部门也必须认真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物价部门统一监制并颁发。市物价部门、监察部门将定期回收《企业交费登记卡》并对“两证一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项目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收费,凡属于预算收入的,一律缴入同级国库;凡属于预算外资金的,一律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费部门在收费和年审时,不得搭售商品,强制征订报刊,强制实施服务以及搭车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向市物价、监察、财政和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进行投诉,并可以拒交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期限、标准交纳。对不按期交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物价、财政、监察、审计、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应责令其如数退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