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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10:55: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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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1日  证监发字[1998]26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

我会证监发字[1998]2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

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九○年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规定

银发[1990]31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金融债券的作用,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支持经济发展,活跃金融市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银行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全国发行金融债券的总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和当年偿还旧债的数额统一确定。

  第四条 申请发行金融债券的各银行总行应根据各自偿还旧债的数额和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量,制定本系统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的计划和办法,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各行不得突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发行额度。各行批准其辖属分行发行金融债券的计划,要及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一九九○年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购买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金融债券从一九九○年四月份开始在银行柜台出售。各行可根据用款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发行。

  第七条 一九九○年发行一年、二年、三年期的金融债券。一年、二年期的年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上浮二个百分点;三年期的年利率在保值的基础上再上浮一个百分点。不足年部分或逾期部分不计利息。

  第八条 一九九○年金融债券发行后即可进入市场转让和抵押。金融债券的转让,应通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行批准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经营该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自营买卖业务。

  第九条 一九九○年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已到期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特种贷款要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额度内发放,只限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建、扩建企业需要投产,目前不能备足百分之三十自有流动资金并要求贷款的,可在其原材料有来源,产品有销路的情况下,在百分之三十以内发放特种贷款。

  二、经济效益好、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的计划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所需流动资金;经济效益好、有还款能力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所需流动资金。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特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可发放少量的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特种贷款,用于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再投入少量资金就可以竣工投产的国家计划内的项目。

  第十条 特种贷款的利率可以比同期限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一至二个百分点;在此幅度内,根据不同地区、用款期限长短划分档次,实行差别利率。

  第十一条 各银行需将发行金融债券、发放特种贷款以及归还旧债的有关情况、问题、统计数字等,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一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布的有关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11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 号,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依据各地区上报的高效照明产品需求量,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配套措施等情况,编制了《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见附件一),共5000万只,现下达给你们。同时,编制了《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见附件二);通过统一招标确定了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格,明确了地区、部门推广任务承担企业(见附件三)。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要按照本地区承担的推广任务量和具体调查统计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在5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据此组织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实施方案制订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集中在1-2个地市和行业先行,同时要与承担任务的推广企业充分沟通,确保方案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推广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要协调妇联等相关单位参与进社区的推广活动;要加大力度搞好宣传和培训,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此次下达的推广任务。铁道部也要参照上述要求组织完成好铁路系统的推广任务。



  附件:一、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
     二、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

     三、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承担企业(分发地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地区
普通照明用自镇
流荧光灯
双端荧光灯(T8
、T5及支架)
合计备注
北 京120 80 200
天 津10 90 100
河 北200 100 300
山 西200 100 300
内蒙古20 30 50
辽 宁70 30 100 含大连50(40,10)
吉 林150 50 200
黑龙江90 110 200
上 海70 30 100
江 苏150 150 300
浙 江150 150 300 含宁波20(10,10)
安 徽60 40 100
福 建140 60 200 含厦门100(70,30)
江 西100 100 200
山 东160 140 300 含青岛50(30,20)
河 南130 70 200
湖 北60 40 100
湖 南30 70 100
广 东150 150 300 含深圳20(10,10)
广 西200 60 260
重 庆30 20 50
四 川70 30 100
云 南190 110 300
贵 州100 100 200
陕 西50 50 100
甘 肃30 20 50
青 海10 10 20
宁 夏30 20 50
新 疆120 80 200 含兵团60(40,20)
铁道部10 10 20
合 计2900 2100 5000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
单位:万只
附件一:
附件二: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各地区、各推广企业开展推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实施程序
1、统一组织招标。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统一招标,确定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格。对推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不能满足招标要求,弄虚作假或终端用户投诉较多,经核查属实后,将取消其资格。
2、下达推广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在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分布以及照明产品使用状况等因素,结合各地区上报的高效照明产品需求量、工作基础、配套措施情况,制定并下达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
3、制定实施方案。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组织协调承担本地区推广任务的中标企业落实推广任务。实施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任务组织单位、承担单位,拟集中推广的大宗用户(地区或行业)方向,拟集中推广的城乡居民用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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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所需产品的型号、数量,具体实施步骤,项目总投入预算,节能量测算,工作经费需求等。
4、落实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收到上报的实施方案后,将在2周内提出意见,否则视为同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启动经备案的实施方案,搞好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5、做好宣传总结工作。为促进推广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并认真总结经验。
二、对推广企业的要求
1、推广企业应协助选定地区的节能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在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推广工作,切实履行好承诺。
2、推广企业向大宗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
1年,向居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承诺保证期应不少于2年。
3、推广企业应在推广产品的外包装和
本体上统一印制 “财政补贴、绿照工程”
标识(可以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对颜色没有
要求)。
4、推广企业应配合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宣传和培训活动, 为大宗用户提供必要的改造方案和技术支持,为居民用户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提供必要的宣传支持。
5、推广企业原则上应根据用户需求负责产品安装。对有特殊安装要求或需升降机械协助安装等安装成本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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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推广企业与用户协商解决。
6、推广企业应与大宗用户签订供货协议,并在完成安装后得到用户确认签章;推广企业为居民用户完成安装后,应取得协助推广单位(社区居委会、行政村委会)确认签章。
7、推广企业应留存供货协议和确认签章等原始凭证,并如实统计安装数量。
三、其他
有关部门推广工作参照本实施指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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