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
中国 保加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
(签订日期1987年5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了扩大和加深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进一步提高两国在生产方面的科技水平和促进两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和外贸创造条件,双方就合作方向商定如下:
一、材料工业
1.具有新性能的半导体材料,高纯度和具有特殊物理性能的金属及其化合物,其工业化生产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的研究。
2.用作强度高、耐磨、耐腐涂层材料的加工工艺研究。
3.利用高压、脉冲作用合成新的超硬材料的材料加工工艺。
4.黑色和有色金属的新材料和新合金,用粉末冶金方法制得的难熔化合物。
5.精细化工。
二、电子工业
1.远距离处理手段的开发。
2.32兆位电子计算机新系统的研制、应用及商品化。
3.为共同研究系统结构所进行的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
三、农业和生物技术
1.共同建立组织培养实验室一蔬菜、果树、花卉种植用无病毒栽培材料的生产和应用。
2.硬粒小麦新品种选育。
3.用生物方法对食品工业原料、下脚料和植物残渣进行深加工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
4.基因和细胞工程。
四、纺织工业
1.共同研究天然丝的加工工艺。
2.平线和起花线混纺及其织物和产品的生产工艺的研究。
3.兔毛(安卡拉兔)和其它珍贵纤维(安卡拉山羊毛、开司米)的生产和加工。
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0年的科学技术合作将通过互换专家、交换科学技术情报、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及科学研究和工艺开发成果、交换在两国举办的国际会议、学术讨论会、博览会和展览会的信息,就商定的课题进行共同科学研究和开发,以及双方将商定的其它方式来实现。
科技合作分委员会将通过年度计划或其它形式使本纲要具体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工作计划格式附后。
本纲要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用中、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国务委员兼 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兼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国家研究和技术委员会主席
宋 健 斯托扬·马尔科夫
(签字) (签字)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2008年12月1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9日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5月1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的友好人士;
(六)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人申请,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受理推荐。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七条 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对已取得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市公安部门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居留许可;
(四)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学生待遇,外国学生可以选择经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有接受留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
(五)参观纪念馆、博物馆等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