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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时间:2024-07-06 04:02: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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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中央预算。

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于2000年5月13日经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荆门市城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规定,结合荆门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对象
  住房补贴对象为市城区(含东宝区城区及掇刀开发区)党政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中的新职工、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为老职工,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老职工中本人或配偶双方均未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和租住的公有住房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为住房未达标职工。若新职工已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且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则不予补贴。租房户退出所租公有住房后,亦为补贴对象。市城区有私房的职工家庭为定额补贴对象。
  二、住房补贴形式及标准
  (一)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工龄补贴。基准补贴有按月补贴、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与一次性补贴相结合等三种实施形式,补贴年限累计为20年。
  1、基准补贴为年度补贴额与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是计发按月补贴的依据。市城区1999年度补贴额为165元燉m2,按月补贴系数为10%。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原购房控制面积标准执行。
  2、工龄补贴是对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前的工龄进行的补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4.2元燉m2。老职工中单职工家庭的工龄按职工工龄的1.5倍计算。
  年度补贴额以及按月补贴系数随职均工资总额、普通住房价格等因素的变动而适时调整。
  (二)住房补贴分别采取“新职工按月补贴、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住房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补贴”的方式,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1、对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其工龄达到或超过20年的,补贴年限按20年计算,工龄不到20年的,补贴年限按实际工龄计算,均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到人。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12月份工资总额×1999年度按月补贴系数×1998年12月31日前职工工龄折算的补贴总月数+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新职工和本办法实施前工龄不足20年的无房老职工所差年限的补贴,均按月发放。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按劳动人事部门规定执行,下同)×年度按月补贴系数。
  3、住房未达标职工只对其按现职级计算的住房未达标面积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一次性计发的住房补贴额=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之差×(1999年度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
  4、一次性住房补贴实施后,若职工职级发生变动的,不再调整补贴。
  (三)老职工中的单职工家庭,职工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年度按月补贴系数,但不得超过15%。(四)有私房职工的定额补贴标准按本办法的工龄补贴标准执行。
  (五)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按月补贴直接随工资发给职工个人,一次性补贴按轮候制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
  (一)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按照调整支出结构、立足转化单位原有住房资金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财政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划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划转。城市住房基金筹措归集办法另行制定。
  (二)财政核拨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向财政申报,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
  单位住房基金(含售房款)挪作他用的,财政部门不予补贴。
  (三)企业及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相关费用中列支。
  (四)补贴资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逐步实施。
  四、加强领导,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大力宣传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大意义及有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切实保证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的顺利实施。
  (二)各实施单位要向市房改办如实申报住房补贴额,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三)在荆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房改办批准后实行;市属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需要逐步实施的,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房改办批准。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普通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和可转化的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五)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及直属管理单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部门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落实执法责任分解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考核工作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可进行全面综合考核,也可进行重点考核。 

第四条 考核评议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干部处、监察室、政策法规处等部门组织考核、评议。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及执法责任制的分解、公示、推行情况;

(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

(四)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

(五)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第六条 执法责任部门应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以经清理批准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拟订年度执法责任目标,报局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后,经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考核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部门年终自查自评或互查互评;

(二)听取下一级机关及直属单位评议;

(三)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抽查、考核;

(四)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考核评议。

第八条 各部门完成年度执法责任目标的考核情况纳入本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评价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对各执法岗位的年度执法目标的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范围,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议考核时可予以加分:

(一)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或调研成果被上级机关肯定及推广的;

(二) 在机关思想作风评议中得分在本部门列前三位的;

(三)在考核年度内被上级部门评为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95分以上为优秀,视情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凡低于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对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和所在处室均不得参加当年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评选,并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司(1999)33号《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南京市司法局执法责任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细则
标准分
评分细则
应得分

组织领导及责任制推行情况
10分
明确部门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岗位
4
缺一项扣2分


分解执法责任,签订责任书
4
缺一项扣2分


有年度执法目标
2
缺扣2分


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30分
行政管理公示制制定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错案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投诉举报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4
建立2分,落实2分


有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3
缺扣3分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
4
一项2分


规范性文件备案落实情况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落实情况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法规、规章施行周年报告制度
3
执行3分,缺酌情扣分


行政执法案件统计填报情况
2
执行2分,不执行0分


执法人员管理及执法情况
30分
执行人员岗前培训
4
视情评分


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常识和本岗位执法内容
5
前一项2分,后一项3分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4
一项2分


执法主体合法
4
视情评分


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6
一项3分


执法行为规范,无违纪、违示行为
4
一项2分


执法过程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无推诿执法现象发生
3
出现推诿现象酌情扣分


行政管理及办案质量情况
20分
依法行政,无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引发的行政败诉、国家赔偿案件发生
4
一项2分


依法管理,无行政侵权行为发生
4
无4分,有0分


行政复议有无被变更撤销
5
变更扣2分、撤销扣3分


办案有无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情况
4
一项2分


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措施得力有效
3
前一项2分,后一项1分


基础工作管理情况
10分
案件文书制作规范,材料齐全,立卷及时
5
前一项3分,后一项2分


年终及时对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3
有3分,无0分


总结按规定报送备案
2
报2分,无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