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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0:37: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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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2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居民依法文明养犬,约束规范居民养犬行为,保障居民生活不受饲养犬只的干扰,形成非养犬居民与养犬居民、居民与宠物犬只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根据《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作为主管机关,要及时受理群众有关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恐吓、伤人等案件的报警以及其他举报;认真查处无证养犬、违规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认真做好养犬登记、办证和年检工作;全面掌握我市养犬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犬类经营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整治无证犬类经营行为,从经营环节上规范养犬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违规养犬行为的制止和批评教育,落实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城管人员负责主要道路违规养犬行为的制止和批评教育。对在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及主要道路上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经劝诫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
第六条 各级畜牧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各设置二处以上动物检疫点,其他旗、县、区设立一处以上动物检疫点,切实做好犬类的检免疫工作,并广泛宣传防疫知识,防止疾病的传染。
第七条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要协调、指导社区物业公司加强对民居养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物业公司负责社区内违规养犬行为的制止和批评教育,发现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经劝诫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
第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狂犬病疫情监控管理工作。要掌握全市犬只伤人和狂犬病的传染情况,随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管理,重点做好疑似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最基层组织。各旗县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和养犬居民开展培训和学习活动,负责组织制定社区养犬公约。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内犬只扰民案件的受理和调解机制。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养犬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和涉及养犬的社会动态,引导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我省检察机关召开了几个专题会议,省院相关领导对新民诉法的理解和适用也做了重要指示。本文提出的几个问题是检察院在实施新民诉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操作中如何把握,值得研究。

  一、需要明确的期限

  1、申诉期限 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三种情形,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具体期限。当事人在符合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下,是否可无限期地行使申请权?2001年,最高法印发了《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在《纪要》中明确了“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后,检察机关参照该《纪要》把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期限限定在二年。高检院《办案规则》和现行2013年版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对受理期限均未作规定。新民诉法颁布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期限如何把握,是否还参照《纪要》执行?另外,2007年民诉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新民诉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新民诉法为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将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期限也明确为六个月。

  2、审查期限 新民诉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检察机关在具体执行该条规定时还有三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下级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审查时间该如何分配。该条规定的期限是人民检察院从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算的全部审查期限,包括下级院提请上级院抗诉的案件,两级检察院审查期限的总和应在三个月以内。下级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受案检察院的案件管理部门、民行部门以及上级检察院对总共三个月的审查时间该如何分配?二是对208条规定的“自行”发现的监督案件,审查期限是否有效。209条规定的是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期限,那么对208条规定的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监督案件,有无审查期限?如何计算审查期限?三是2013年新版《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第9.31条与209条相矛盾,应予修改。2013年新版《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第9.31条规定: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此条执法工作规范与民诉法第209条规定的两级检察院审查期限的总和应在三个月以内相矛盾,应予修改。

  二、“前置程序”的适用范围

  民诉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209条的规定把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其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前置程序。

  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通说认为可分为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监督两类。民诉法第208条是从检察机关“发现”(依职权)的角度作出的规定,第209条是从当事人“申请”(依申请)的角度作出的规定。208检察机关的“发现”与209条当事人的“申请”有没有交叉?不同的理解将带来截然不同的结论,关系到检察机关启动监督是否需要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有观点认为,当事人的申请是检察机关发现监督案件的重要来源,“发现”案件的途径还包括检察机关通过办理其他案件、通过媒体报道发现等多种形式。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主要限于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两益”)和以违法犯罪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但第208条仅规定的是调解书损害“两益”时,检察机关可依职权监督,对其他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没有必须是损害“两益”的条件限制。按照20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及损害“两益”的调解的监督就不受第209条再审前置程序的限制。这样就带来一个问题,除当事人直接向检察院申诉外,其他的案件来源是否归入依职权监督,是否受209条的限制。举个例子,若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而向国家权力机关申诉(控告),权力机关将案件转检察机关办理,此时检察院受理该案是按当事人申请还是按“发现”办理,是否受“前置程序”的限制?

  三、“正当理由”的设置是否“正当”

  2011年“两高”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4条规定,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之后,检察机关对一审生效裁判申请抗诉的受理一直严格控制在因有“正当理由”没有上诉的范围内,2013年新版《检察机关执法工作规范》第9.5条第五款也明确地将该条列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中。笔者认为,在新民诉法出台前,该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检察监督权而挑战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程序安定性,避免当事人恶意以“抗诉”代替“上诉”,在没有穷尽审判机关的救济程序前“另辟蹊径”。在实践中,也确有当事人等着一审判决生效后到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因此该规定在新法颁布前具有现实意义。但在新民诉法实施后关于“正当理由”的规定已没有法理和法律上的依据。从法理而言,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是选择通过上诉程序救济还是通过再审程序救济也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表现。第209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此规定已防止了当事人滥用检察监督权,当事人申请再审后已穷尽法院的救济程序。此时检察机关再以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将导致当事人失去司法救济的最后渠道。从法律而言,第20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再审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该条并未限定是一审还是二审生效判决,也未要求一审生效判决还须未上诉的“正当理由”。未上诉的生效判决不予受理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

淮北市政务信息工作积分制考评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淮北市政务信息工作积分制考评暂行办法
淮政办〔2005〕26号

  为了推动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考评机制,不断提高我市政府系统信息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濉溪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

  二、考评项目

  (一)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二)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三)年度优秀信息。

  三、计分标准

  (一)《淮北信息(报省专刊)》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二)《淮北政务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3分;
  (三)《信息快报》采用的信息,每条5分;
  (四)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加10分;
  (五)被国办采用的信息,每条加20分;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
  (七)省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
  (八)国务院和国办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40分;
  (九)各单位信息报送每月超过30条的,在总分基础上加3分;
  (十)各单位信息报送每月少于15条的,在总分基础上减3分;
  (十一)约稿信息迟报、不报的,每条减5分;
  (十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的和报送信息失实的,每条(次)减10分。
  信息被上述多种刊物同时采用或有几位领导批示的,不重复记分,以高分为准。

  四、考评条件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评选以年度总积分高低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网络健全,制度完善,有专人从事信息工作,有良好的信息工作机制;
  2.信息的整体开发能力强,能为领导提供大量深层次的调研信息,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得比较突出;
  3.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坚持喜忧兼报,实事求是,重大信息无迟、漏、错、瞒、虚报现象。能认真督办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信息的落实情况,约稿信息反馈及时。
  (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在先进集体中产生。对未获先进集体,但在信息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也可综合考评表彰。具体条件是:
  1.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2.热爱信息工作,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水平,上报信息采用量大,采用率高;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及时,主动服务意识强。
  (三)优秀信息评选标准。共三条
  1.优秀信息原则上在省政府和国办采用的稿件中产生;
  2.优秀信息必须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本地区、本部门一个时期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并具有较大的积极影响,对领导科学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优秀信息必须观点鲜明、文字精练、文风朴实,具有较好的文字水平和较丰富的文采。

  五、实施办法

  (一)每月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年度按计分标准累计得分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及时反馈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
  (二)年终进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的评选。先进个人由所在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先进集体根据年度累计得分情况评选确定。优秀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评选。
  (三)荣获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并在总分基础上分别增加40分和20分,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获优秀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室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对于不重视信息工作,所报送的信息量少质差,或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虚报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产生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目标办联合实施,其结果由市目标办按比例计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
  (六)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