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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00:18: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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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1998年6月10日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营政办发[1998]19号)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六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营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我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市(县)、区爱卫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市教委、体委、贸易局、交通局、卫生局、文化局、公用事业局、公安局、工商局、火车站等部门和单位应对所属公共场所的禁止吸烟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影剧院、俱乐部、礼堂、音乐厅的观众厅、录像厅、游戏厅、歌舞厅、音乐茶座;

(二)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三)图书馆的阅览室、各种展览馆的展示厅;

(四)200方米以上的商店(场)、书店的经营场所,各种通运输的候车室和售票室;

(五)公共交通工具内;

(六)卫生医疗单位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含走廊);

(七)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八)根据实际需要由市爱卫会确定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禁止吸烟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吸烟者依据本规定实施处罚或采取相应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用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禁止吸烟场所要设有监督员或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时须持有禁烟主管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并佩戴统一标志。

第五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所在单位履行其禁烟职责,有权向各级爱卫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全国爱卫会等六部委、局印发的《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第5款除外),由爱国卫生监督员(或检查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并处5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5款的,处10元罚款,对经教育劝阻仍不执行本规定的,可处2至5倍罚款。

(二)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及其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取消其有关荣誉称号。对火车站、公共汽车站等候室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七条 爱卫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出具市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爱国卫生监督员(或检查员)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要出具本人的证件,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

第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15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检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可以将其内部的会议室、图书馆、车间、餐厅、非营业性娱乐室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宣传、新闻、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应大力宣传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戒烟活动,鼓励创建各种无吸烟场所。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营口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10月19日

教职成〔2006〕12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出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的要求,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在百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院校,名单见附件)先期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半工半读是现代职业教育的一种学习制度,是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一种人才培养模式,其基本形式是学校与企业等用人单位合作培养学生,学生通过工学交替完成学业。早在20世纪5、60年代,我国一些地方和学校就对半工半读进行了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近年来,许多职业院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半工半读的新形式、新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实现职业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有效促进学生成才就业,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低费或免费接受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培养造就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把在部分职业院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作为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认识,切实抓紧做好。

  二、开展半工半读试点的主要内容

  1.探索新形势下半工半读的多种实现形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开展半工半读,要根据学校教学和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试点院校可以在部分专业试点,也可以在所有专业开展半工半读。在工学交替的具体形式上,学生可以在学校集中学习一段时间,然后到企业实习;可以在学校和企业实行工学多次交替的学习方式,学生边学习边工作,完成学业。

  2.探索建立适应半工半读的教学与管理制度。试点院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与企业共同研究制订试点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相应的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实行弹性学习制度;探索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学生考核办法;改革招生、学籍、教学及有关的学校管理制度。

  3.探索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试点院校要为企业发展提供高素质劳动者,企业要为学校发展提供多方面支持,实现学校和企业合作互惠、共同发展。

  三、试点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1.教育部负责全国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百所试点院校的宏观指导,总结推广经验。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管理和指导本地区试点院校的有关工作,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3.试点院校和企业要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在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组建半工半读工作机构,制订半工半读试点工作方案,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试点工作从2006年秋季开始实施。试点院校要及时将试点工作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于2006年底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和试点院校名单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四、做好试点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半工半读试点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在做好对我部确定的试点院校指导工作的同时,还应从实际出发确定一批本地区的试点院校。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取得突出成绩的试点院校和企业予以表彰。

  2.各地要对试点院校和企业给予必要的支持,在安排中央和地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时,要优先支持开展半工半读试点的职业院校。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对接受学生实习并支付实习报酬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政策。

  3.试点院校要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业开展半工半读;要选派有经验的教师和企业人员共同负责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试点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开展半工半读提供相应的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的条件支持,为学生支付合理报酬。

  4.试点院校和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生产安全、自救自护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学生在实习中受到身心伤害。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研究机构要加强对半工半读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为试点院校和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对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宣传。

全国职业教育半工半读试点院校名单

(中等职业学校部分107所)

地 区 学校名称

北 京 北京铁路电气化学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天 津 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

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

天津市经济贸易学校

天津市旅游育才职业技术学校

河 北 阜平县职教中心

石家庄铁路运输学校

涿州市职教中心

河北经济管理学校

河北北方机电学校

秦皇岛市职业技术学校

山 西 太原铁路机械学校

山西省工贸学校

晋中市太谷县职业中学

内 蒙 包头铁路工程学校

呼和浩特市第二职业中专

辽 宁 沈阳铁路机械学校

沈阳市装备制造工程学校

营口市农业工程学校

吉 林 长春市机械工业学校

吉林公用事业工程学校

吉林机电工程学校

黑龙江 哈尔滨航运学校

黑龙江省海伦农业机械化学校

黑龙江省商务学校

上 海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上海石化工业学校

上海市医药学校

江 苏 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镇江机电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扬州天海职业技术学校

江苏省徐州机电高等职业学校

安 徽 合肥市电子学校

芜湖工业学校

阜阳市第一高级职业中学

浙 江 平阳县职业教育中心

德清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永康市职业技术学校

福 建 福建工业学校

福建理工学校

晋江职业中专学校

江 西 大余职教中心

江西抚州创新学校

江西省电子信息工程学校

新余市职业教育中心

江西长江科技中等专业学校

山 东 平度市职业教育中心

淄博市淄川第二职业中专

山东得利斯集团职业中专

泰安市宁阳县职业教育中心

烟台汽车工业学校

龙口高级职业学校

河 南 河南省工业设计学校

河南机电学校

开封电子科技学校

三门峡中等专业学校

湖 北 黄冈电子信息中等专业学校

黄冈华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襄樊市机电工程学校

湖 南 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

广 东 江门新会机电职业技术学校

封开县中等职业学校

顺德区陈村职业技术学校

顺德梁銶琚中学

广 西 桂林东方中等技术学校

广西机电工程学校

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

海 南 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

海南银行学校

重 庆 重庆万州商贸中等专业学校

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

重庆市渝北职业教育中心

四 川 射洪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合江少岷职业学校

绵竹职业中专学校

贵 州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

贵州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

贵州省电子工业学校

云 南 玉溪工业财贸学校

安宁市职业高级中学

昆明第二职业中专

陕 西 陕西省机电工程学校

陕西省电子工业学校

宝鸡理工中等职业学校

陕西省渭南工业学校

甘 肃 甘肃省机械工业学校

青 海 青海省水电职业技术学校

青海省重工业职业技术学校

宁 夏 宁夏机电工程学校

宁夏水利学校

新 疆 新疆化工学校

新疆水利水电学校

兵 团 新疆石河子工程技术学校

大 连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

大连综合中等专业学校

青 岛 胶南市电子学校

胶南市高级职业技术学校

胶南市职业中专

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

宁 波 宁波市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

宁海县双林职业学校

厦 门 厦门市集美职业技术学校

厦门市交通职业中专学校

深 圳 深圳市电子技术学校

深圳市宝安职业技术学校

中央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



中共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中共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机关委员会关于在抗震救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通知


委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紧急行动、全力以赴,开展了规模空前的抗震救灾斗争。

经过顽强努力,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显示了党和人民的伟大力量,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战胜艰难险阻、实现国家富强的决心和勇气。

在这场抗震救灾斗争中,全委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共产党员,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委党组的指示精神,迅速行动起来,以多种方式支援灾区,为抗震救灾贡献力量,用实际行动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践行了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展示了中央国家机关党员干部的风采。

  当前,抗震救灾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时间紧迫。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抗震救灾的工作部署,在全力支援抗震救灾的同时,确保全面完成直属机关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发挥全委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为支援抗震救灾和落实年度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抗震救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党员干部冷静面对当前形势和困难,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委党组的工作部署上来。要大力宣传抗震救灾中激发出的强大民族精神和涌现出的感人事迹,激励党员干部继续为支援抗震救灾斗争贡献力量。要按照委党组的部署,明确重点、完善机制、大力协同、密切配合,发挥委机关在组织协调全系统的力量上的特殊作用,继续做好参与抗震救灾斗争的各项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好全年工作计划,做到抗震救灾和重点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以高质量的工作实绩,展现党组织的坚强战斗堡垒作用。

 二、进一步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将在支援抗震救灾斗争中的表现作为对党员干部最现实最直接的考验。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和委党组的部署,身先士卒、勇挑重担,组织和动员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力量,全力做好工作。机关各司局及各直属联系单位,要结合职责任务,及早考虑灾情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影响,加强对策研究,周密部署,安排好相关工作预案。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大力支持抗震救灾的同时,立足本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三、教育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热情。要把支援抗震救灾工作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在第一线抗震救灾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事迹,学习新时期共产党员挺身而出、顽强拼搏、连续奋战、恪尽职守、忘我工作的伟大精神。同时,要注意发现和宣传表彰本单位党员干部中不畏艰险、深入一线,坚守岗位、勤勉工作,心系灾区、奉献爱心的典型事例,激励党员和干部职工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在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各单位在年终评选优秀先进、推优入党等工作中,要重点考虑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党员和干部职工。

  四、发挥组织优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党组织要热情关心本单位参与一线抗震救灾和家庭成员在灾区的党员干部职工,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与他们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积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千方百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切实加强直属机关稳定工作,结合抗震救灾、迎接北京奥运会等重大事项,严格执行《直属机关维护稳定工作预案》,落实责任制和相关措施,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五、在抗震救灾中深入开展"学党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要把抗震救灾工作与组织开展"学党章、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认真认识和分析抗震救灾的伟大实践,深刻剖析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和现实要求,认真分析自身党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未来自身努力的方向。要结合实际,把握工作节奏,认真开好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要切实收集开展活动的资料和信息,用具体的事例和工作的细节做好总结工作。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开展抗震救灾和主题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各单位抗震救灾中的先进典型事迹材料于6月10日前送机关党委办公室)。

二 ○ ○ 八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