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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5-15 02:2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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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各地猪肉、禽蛋及制品等副食品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上涨,国务院领导同志就保障猪肉市场供应、稳定价格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近日,温家宝总理在基层调研时对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猪肉和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管理制度,严防注水猪肉、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猪肉市场秩序,规范好市场交易行为。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是当前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方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履行职能,采取果断措施,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加强猪肉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生猪生产和市场供应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猪肉同粮食一样是广大群众的基本生活资料,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当前,猪肉价格上涨会带动猪肉产品、禽蛋产品等相关产品价格上涨,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事关全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温家宝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加强猪肉等副食品市场监管作为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切实担负起监管猪肉市场的职责任务,努力维护好猪肉市场秩序。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猪肉市场监管到位

(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细化猪肉、禽类等副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以检疫准入为核心,要求经营者全面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购销票据等制度,全面推行“挂牌经营”制度;要求猪肉、禽蛋产品经营者经销时,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强化对猪肉及禽蛋等副食品市场开办单位市场准入管理责任,落实场内经营者市场准入把关责任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经营假冒伪劣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清退制度。

加大猪肉、禽蛋及其加工制成品质量监测力度。近期,各地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的工作安排,集中力量对猪肉、牛羊肉及其加工制成品等进行一次集中质量监测,及时将监测不合格的猪肉等副食品清出市场;强化对副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开展食品质量安全自检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要求副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商场、超市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突出监管重点,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猪肉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监管重点,增强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紧紧抓住重点地区和重点经营者,切实加大对猪肉、禽类商品交易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市场和经营生鲜猪肉及猪肉、禽类制品的小摊点、小经销点的监管力度,增大市场巡查的密度和频率,及时防范、查处借价格上涨之机制售注水猪肉、病死猪肉和禽类、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禽类和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猪肉、禽类制成品的不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一会两站”的作用,开展猪肉、禽类及其产品社会监督行动,及时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猪肉、禽蛋等副食品涨价时期,也是市场违法行为易发期,各地对此要有充分认识,迅速组织市场监管执法力量,对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一是严厉打击销售注水肉违法行为;二是严厉打击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将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充当合格猪肉出售的行为;四是严厉打击将不合格猪肉卤腊加工成品出售的行为。对查获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全面推进“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提高和保障猪肉、禽类产品市场供应质量

为保障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供应质量安全,各地应积极鼓励猪肉和禽蛋的商品交易市场、大中型商场与猪肉和禽蛋生产基地建立直接购销关系,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从制度上保障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供应质量安全。

四、促进流通,畅通“放心肉”、“放心禽蛋”上市渠道

畜牧、家禽业是“三农”的重要产业,对于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促进生猪及禽蛋等副食品的正常流通,有利于推动畜牧、家禽业健康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支持畜牧、家禽业健康发展的关系。不得采取直接或各种间接手段阻止经动物防疫监管部门检疫合格的猪肉及禽蛋产品流通。省际毗邻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协作,促进猪牛羊及制品、禽蛋等产品的正常流通。

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放心肉”、“放心禽蛋”上市提供便利。大力推进连锁、超市等现代营销方式,积极引导多渠道开展猪肉、禽蛋等副食品经营,保障市场供给。对质量好的猪肉、禽蛋及制品、熟食品等畜禽产品,要特别注意引导经营者扩大优质商品的市场宣传,促进其增加市场销售,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五、加强领导,强化督查,推进工作的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做好猪肉及禽蛋等副食品市场整治工作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抓紧抓实。

(一)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实监管力量。要把猪肉等副食品市场监管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实行行政首长负总责,在分管局领导的指挥下,市场、消保、公平交易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整合执法资源,共同做好副食品市场监管工作。要充实管理力量,细化工作方案。

(二)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惩处失职渎职等行为。为切实把猪肉及禽蛋等副食品市场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逐级分解工作任务,层层抓好落实,把工作落实到岗到人。对失职渎职、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作为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工作责任。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地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职责,搞好联合监管执法,形成监管执法力度。

(四)加强督查指导,完善信息报告制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组织开展对副食品市场整治工作的督查指导,采取明查暗访、联合办案、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的方法,确保市场监管执法到位。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将派出督查组,对重点大中城市猪肉等副食品市场整治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进一步推动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

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于6月20日之前,将副食品市场整治的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电话:010—88650601,88650615;传真:68032642;电子邮件:scs@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3号公布)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到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技术中介活动。”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各类技术交易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公安、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技术贸易应当订立技术合同。”

五、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技术合同订立后,技术合同的卖方(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其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第二款修改为:“技术合同的卖方不在本自治区的,合同的买方(委托方或者受让方)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其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认定登记。”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技术中介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办发[2006]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元月十九日




赣州市汽车货运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为配合我市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快汽车货运产业发展,促进汽车货运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5]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1、在市本级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汽车货运企业;

2、引进外省(或区域外)货运企业到市本级落户的有功人员;

3、年发放在市本级落户企业货运汽车消费贷款1.5亿元以上的市农行、市工行、市建行、市中行、市商业银行和市农村信用联社6家金融机构;

4、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汽车货运产业有关政策成效比较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交通局长。

三、奖励办法

1、货运企业。对新成立拥有60辆5吨以上货运车辆的运输企业(已挂靠本地公司的车辆除外),或原汽车运输企业新增60辆5吨以上货运车辆(已挂靠本地公司的车辆除外)的货运企业,当年或以后年度新增营运税(为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地方所得部分以30万元为起点,每超30万元奖励9万元,但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2、对引进外省(地)货运企业到市本级注册登记的单位或有功人员,所引进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以30万元为起点,每超30万元奖励1万元,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年发放货运汽车消费贷款超3000万元的市农行、市工行、市建行、市中行、市商业银行和市农村信用联社6家金融机构,其当年所支持的单户货运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以30万元为起点,每超30万元奖励3万元,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4、对当年货运汽车企业新增营运税费(营业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工商管理费和运输管理费)地方所得部分比上年增收20%以上的县(市、区)分管领导和交通局局长(不计总人数),奖励2万元,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申请与审核

1、企业于年度终了,次年3月底前向市交通局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资料。

2、市财政局、市交通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提供的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并上报市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物流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县(市、区)政府对所属货运企业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奖励给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六、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