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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2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时间:2024-07-23 07:13: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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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2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2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2002年12月31日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姜昌琪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2年荆州市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人会议经过审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O2年市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管理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外汇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政府


随着对外开放和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的外汇收入持续增长,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逐步增多。为了加强外汇的宏观管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出口创汇能力,现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外汇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项留成外汇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1、出口商品留成外汇,按国务院有关外汇分成比例,由省外汇管理局凭出口企业提供已核销的出口结汇水单,经省经贸委审核后,逐月核拨给外汇留成单位。
2、黄金留成外汇,由省集中50%,分配给产金市(地)、县各10%。省黄金公司和省有色金属公司根据各市(地)、县上年实际黄金交销量,计算出市(地)、县所得的黄金留成外汇额度,经省计经委、省人民银行审核后,按年度一次分拨。
3、旅游外汇留成,按国家《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季结汇留成。
4、侨汇留成,由省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国银行郑州分行结汇证明,按月计拨留成,省侨办负责分配使用。
5、对外承包和劳务外汇留成,由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及其它对外承包公司于每年年终编制年度外汇收支决算,报省外汇管理局和财政厅审核后通知有关公司,将当年外汇收入的50%结汇后上缴国家,其余50%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可保留现汇或留成额度。
6、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外汇调剂中心是办理我省外汇调剂业务的金融事业单位,各项留成外汇、捐赠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中外双方外汇投资款、国外借入的外汇、居民外汇等均可进入调剂市场。允许买卖双方面对面自由协商调剂价格,并可跨省调剂。
7、留成外汇主要用于境外支付。对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以出顶进”、“以产顶进”、“国内以人民币计价加收外汇额度”的产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可以在国内支付外汇。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外汇登记后,可选择一家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并由开户银行在该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加盖“已开第一户”印章。如需在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开户时,银行凭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可予办理。
3、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4、除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存入境内开户银行。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外汇支出,外商投资者在依法纳税后的外汇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的汇出,不必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可凭企业董事会分配利润决算书及完税证明,自行通过银行办理,开户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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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商投资企业因业务需要可自行向境内外筹借外汇资金,但须于签约后十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债务登记。
6、外商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国内进行再投资,按国家规定可享受外商投资同等待遇。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一般应保持平衡。为帮助企业平衡外汇收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全部或部分先进产品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
8、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按抵押日汇率计算,互不计息。
三、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
1、河南省外汇管理局是处理本省境外投资有关事宜的管理机关,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须凭省人民政府或省经贸委的批件,经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审核后,办理资产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并按汇出的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境外投资企业的汇回利润保证金专户,由外汇管理部门在指定的银行开设。
3、境外企业的外汇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境外。如属特殊需要,必须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应报经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4、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和开户后,应在三十日之内将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开户银行、银行帐户等有关资料,由其境内投资者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5、境外企业的利润或其它外汇收益必须按期调回境内。其收益自企业在当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境内投资者全额留成。五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境内投资者。如存放境外周转使用,须事先报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
6、境外企业资本变更、转让股份,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并向省外汇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报告书,在转让结束三十日内将所得外汇收益调回。
7、境外企业停业或解散后,应将外汇收益及时调回,不得擅自挪作它用或存放境外。
8、境外企业未按计划汇回利润或其它收益的,其境内投资者应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提交不能按照完成利润计划或者经营亏损的报告书。如无正当理由,省外汇管理局将按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从企业保证金帐户或留成外汇中扣除相应数额上缴国家。
9、境外企业应在当地会计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向省外汇管理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等财务报表。




1991年4月30日

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现将《关于废止<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经2008年11月7日七届8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取代,已不适用的《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

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废止理由


1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珠海市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1997年

7月29日
已不适用,执行新的上位法


2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珠海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办法》
1997年

7月24日
已不适用,执行新的上位法


3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珠海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1997年

9月26日
已不适用,执行《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珠海市野生鸟类保护管理办法》
1998年

7月6日
已不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5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珠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1999年

1月6日
已不适用,执行新的上位法


6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1999年

1月6日
已不适用,被《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取代



7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珠海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1999年

12月24日
已不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8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2001年

1月16日
已不适用,竣工综合验收制度已取消


9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2001年

12月16日
已不适用,执行《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10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珠海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2003年

5月17日
已不适用,被《珠海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