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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2006年)

时间:2024-06-28 23:09: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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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2006年)

建设部


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建质[2006]2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修订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2003年3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517448,联系人:戴国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五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高度大于28m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和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两种以上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且转换层位置超过规定层数以及高度超过A级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高层建筑工程;

  (四)按本技术要点第八条要求,需要进行模型试验的高层建筑工程;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全国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各种特殊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对于本技术要点第二条(三)款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的专项审查,除参照本技术要点第二、三、六章外,应按本技术要点第五章试行。


第二章 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录二,至少5份);

  (二)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

  (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

  (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5份);

  (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

  (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六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等)和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和预期的性能目标。

  (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周期、振型、位移、扭转位移比、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和应力比控制等。

  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采用时程分析时,其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对多个软件的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

  (五)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三章 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

  第七条 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和预期的性能目标,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的高层建筑应按《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超限工程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面准确理解其内涵和相关条文。

  (二)不应同时采用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五种类型中的三种以上的复杂类型。

  (三)按超限的程度和薄弱部位,应明确为达到安全和预期性能目标的比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针对性强的抗震措施。

  第八条 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的B级高度时,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审查应特别慎重,要求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的详细论证。

  第九条 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当没有可借鉴的设计依据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第四章 专项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抗震设防依据;
  (二)场地勘察成果;
  (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
  (四)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
  (五)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
  (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
  (七)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第十一条 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超高时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应从严掌握,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二)结构布置、防震缝设置、转换层和水平加强层的处理、薄弱层和薄弱部位、主楼与裙房共同工作等妥善设计。

  (三)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混合结构工程、钢支撑框架结构的钢框架,其重要连接构造应使整体结构能形成多道抗侧力体系。

  (五)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一般不宜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

  (六)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取结构整体计算和分开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七)规则性要求的严格程度,可依抗震设防烈度不同有所区别。当计算的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值很小时,扭转位移比的控制可略有放宽。

  第十二条 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结构整体或局部达到预期性能目标(承载力、位移)的地震水准,如小震、中震和大震(或地震重现期50年、100年、475年、950年、1600年、2000年等等)。

  (二)针对实际工程的情况,承载力可选择极限(安全)、不屈服、微裂或保持弹性等设计目标。

  (三)按性能目标论证抗震措施(如内力增大系数、配筋率和配箍率)的合理可行性。

  第十三条 结构计算分析模型、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

  (二)结构总地震剪力以及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时尚宜适当增加。

  (三)结构时程分析所用的水平、竖向地震波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一般取多条波的平均值,超高较多或体型复杂时宜取多条波的包络。

  (四)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超高时宜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连接体的竖向地震应参照竖向时程分析结果采用。

  (七)钢结构和钢-混结构中,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依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

  (八)必要时,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确定薄弱部位。

  (九)必要时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

  (十)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第十四条 结构抗震加强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

  (二)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或钢管混凝土构件,钢结构工程的减震耗能设计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第十五条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

  (二)液化判别孔和砂土、粉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水位的确定应准确、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评价)应准确、可靠,脉动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

  第十六条 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基基础类型合理,地基持力层选择可靠。

  (二)主楼和裙房设置沉降缝的利弊分析正确。

  (三)建筑物总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第十七条 试验研究成果和工程实例、震害经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按规定需进行抗震试验研究的项目,要明确试验模型与实际结构工程相符的程度以及试验结果可利用的部分。

  (二)借鉴国外经验时,应区分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了解是否经过地震考验,并判断是否与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相似。

  (三)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进行实际结构工程的动力特性测试;符合《抗震规范》3.10.1条要求的工程,应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五章 超限大跨空间结构的审查

  第十八条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明确所采用的大跨屋盖的结构形式和具体的结构安全控制荷载和控制目标。

  (二)列出所采用的屋盖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在振型、内力分布、位移分布特征等方面的不同。

  (三)明确关键杆件和薄弱部位,提出有效控制屋盖构件承载能力和稳定的具体措施,详细论证其技术可行性。

  第十九条 结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作用和作用效应组合:

  设防烈度为7度(0.15g)及以上时,屋盖的竖向地震作用应参照时程分析按支承结构的高度确定。

  基本风压和基本雪压应按100年一遇采用;屋盖体型复杂时,屋面积雪分布系数、风载体型系数和风振系数,应比规范要求增大或经风洞试验等方法确定。

  温度作用应按合理的温差值确定。

  除有关规范、规程规定的作用效应组合外,应增加考虑竖向地震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以及风力为主的地震作用效应组合。

  (二)计算模型和设计参数

  屋盖结构与支承结构的主要连接部位的构造应与计算模型相符。

  整体结构计算分析时,应考虑支承结构与屋盖结构不同阻尼比的影响。若各支承结构单元动力特性不同且彼此连接薄弱,必要时应有整体计算与分开单独计算的比较。

  必要时应进行罕遇地震下考虑几何和材料非线性的弹塑性分析。

  超长结构(如大于400m)应有多点地震输入的分析比较。

  必要时,应进行屋盖施工模拟分析。

  第二十条 屋盖构件的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明确主要传力结构杆件,采取加强措施。

  (二)从严控制关键杆件应力比及稳定要求。

  (三)特殊连接构造及其支座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可靠,并确保屋盖的地震作用直接传递到下部支承结构。

  (四)对某些复杂结构形式,应考虑个别关键构件失效时屋盖整体连续倒塌的可能。

  第二十一条 屋盖的支承结构应符合下列重点要求:

  (一)支座(支承结构)差异沉降应严格控制。

  (二)支承结构应确保抗震安全,不应先于屋盖破坏;当其不规则性属于超限专项审查范围时,应符合本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三)支座采用隔震或滑移减震等技术时,应有可行性论证。


第六章 专项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

  (一)总评。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简要评定。

  (二)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目标)。

  (三)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通过”,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在施工图审查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对计算、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修改”,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确认通过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申报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对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应列为“复审”,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技术要点由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录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的参照简表

  一、房屋高度(m)超过下表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结构类型 6度 7度(含0.15g) 8度(含0.30g) 9度
混凝土结构 框架 60 55 45 25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50
抗震墙 140 120 10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不应采用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70
筒中筒 180 150 120 80
板柱-抗震墙 40 35 30 不应采用
较多短肢墙 100 60 35
错层的抗震墙和框架-抗震墙 80 60 不应采用
混合结构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200 160 120 70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220 190 150 70
钢结构 框架 110 110 90 50
框架-支撑(抗震墙板) 220 220 200 140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300 300 260 180

  注: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或Ⅳ类场地,按减少20%控制;6度的短肢墙、错层结构,高度适当降低。

  二、同时具有下表所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序 不规则类型 涵  义 备  注
1 扭转不规则 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 GB50011-3.4.2
2 偏心布置 偏心距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较大 JGJ99-3.2.2
3 凹凸不规则 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等 GB50011-3.4.2
4 组合平面 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 JGJ3-4.3.3
5 楼板不连续 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梁高 GB50011-3.4.2
6 刚度突变 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 GB50011-3.4.2
7 尺寸突变 缩进大于25%,外挑大于10%和4m JGJ3-4.4.5
8 构件间断 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含加强层 GB50011-3.4.2
9 承载力突变 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 GB50011-3.4.2

  三、具有下表所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序 简 称 涵  义
1 扭转偏大 不含裙房的楼层扭转位移比大于1.4
2 抗扭刚度弱 扭转周期比大于0.9, 混合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3 层刚度偏小 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
4 高位转换 框支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5 厚板转换 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6 塔楼偏置 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7 复杂连接 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或连体结构
8 多重复杂 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类型的2种以上

  四、其他高层建

序 简 称 涵  义
1 单跨高层建筑 高度超过28m的单跨框架结构
2 特殊类型
高层建筑
抗震规范、混凝土和钢结构高层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3 超限大跨空间结构 屋盖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超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大型列车客运候车室、一级汽车客运候车楼、一级港口客运站、大型航站楼、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大型博物馆、大型展览馆、大型会展中心,以及特大型机库等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

  附录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项目

  1.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

  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等)

  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

  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厚度,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

  5.建筑结构布置和选型(包括:主楼高度和层数,出屋面高度和层数,裙房高度和层数;防震缝设置;建筑平面和竖向的规则性;结构类型是否属于复杂、特殊类型;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的尺寸和结构形式;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等)

  6.结构分析主要结果(包括:计算软件;总剪力和周期调整系数,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竖向地震取值;纵横扭方向的基本周期;最大层位移角和位置、扭转位移比;框架柱、墙体最大轴压比;构件最大剪压比和钢构件应力比;楼层刚度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时程法的波形和数量,时程法与反应谱法结果比较,隔震支座的位移;大型空间结构屋盖稳定性等)

  7.超限设计的抗震构造(包括:结构构件的混凝土、钢筋、钢材的最高和最低材料强度;关键部位梁柱的最大和最小截面,关键墙体和筒体的最大和最小厚度;短柱分布范围;错层、连体、转换梁、转换桁架和加强层的主要构造;关键钢结构构件的截面形式、基本的连接构造;型钢混凝土柱的含钢率和构造等)

  8.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包括:性能设计目标简述;超限工程设计的主要加强措施,有待解决的问题,试验结果等)

  注:填表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增减,自行制表,以下为示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示例)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 Analysis of the DSU in Positivism



by
Chengwei, Liu




Foreword
This book is a systematically selected compilation of Reports issued by various panels and the standing Appellate Body, then adopted by the DSB under the WTO jurisdiction by the end of May 2002, in category of subjects such as causes of action, initiation of panel proceedings, function of panels, rules of evidence and special rules governing anti-dumping disputes, etc., which are in most cases ruled as “preliminary issues” or “procedural objections”. However, this book is not intended to be exhaustive. It deals only with issues in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edings under the WTO jurisprudence that the author considers the more important, where such rules are mainly concerned as Art. XXIII of the GATT 1994; Arts. 3, 4, 6, 7, 10, 11, 13, 21.5, 23, 26 of the DSU; Arts. 17.4, 17.5, 17.6 of the AD Agreement and Arts. 31, 32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and so on.
Moreover, this book is intended to be descriptive and positive rather than prescriptive and theoretical. Most of the author’s analysis benefits much from the precise and logically organized reports by panels and the Appellate Body, administered by the DSB under the WTO jurisdiction. It must be made clear that these reports do not constitute binding “subsequent practice” referred to in Article 31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nor do they operate as stare decisis, panels and the Appellate Body are therefore not bound by past reports. Nevertheless, it does be the case demonstrated by the DSB practice that, relevant reasoning in a particular case has been cited or followed frequently by another panel or confirmed by the Appellate Body in subsequent cases.
As ruled by the Appellate Body in Japan-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DS44), “[a]dopted panel repor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ATT acquis. They are often considered by subsequent panels. They create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mong WTO Members, and, therefore,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where they are relevant to any dispute”. Furthermore, a panel could nevertheless find useful guidance in the reasoning of an unadopted panel report when it considers relevant. More importantly, as stated in the letter with which the Appellate Body conveyed in the February of 1996 its 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 to the DSB for information, “… it is also important to ensure consistency and coherence in our decision-making, which is to the advantage of every WTO Member and the overall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we all share”.
There is no doubt that, in line with the pragmatic evolution of the GATT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the progressive clarification of a number of issues that are not precisely regulated in the DSU an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procedures, will gradually evolve after having been tested and progressively clarified and improved in concrete dispute settlement cases.
Considering all of this, the author complete this book with serious-minded exploring examination and great diligence, bearing in mind that it is therefore practical and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WTO Members to be informed of the valuable rulings in those reports issued by panels and the Appellate Body in particular cases.

List of Abbreviations

ATC Agreement on Textile and Clothing
BISD Basic Instruments and Selected Documents (published by GATT)
DSU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B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EC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IMF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PGE Permanent Group of Experts (in the SCM Agreement)
SCM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SG Agreement on Safeguards
SPS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TBT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MB Textiles Monitoring Body
TRIMS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PS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SB Textiles Surveillance Body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able of Contents

Chapter I Trend towards “Judicialization”:
A Rule-oriented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Chapter II Causes of Action before the DSB:
Art. XXIII of the GATT 1994
Section One Right to Pursue a Proceeding under the WTO
I The Concept of 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
II The Standing Issue before the DSB

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财干教〔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切实做好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不断提高财政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制定了2005年工作要点,并已经部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
                                 二○○五年二月三日

附件:

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2005年工作要点

  2005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宏观调控成果、保持经济社会良好发展态势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衔接十一五发展的重要一年。在新的一年里,干部教育中心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关于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精神,在部党组和主管部领导的领导下,紧密结合财政中心工作,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围绕增强行政意识,提高行政能力,进一步做好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全面学习和把握现代成人教育培训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新机制,将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进一步强化各类培训工作
  (一)以学习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重点,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培训
2005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到各类培训班的教学计划中,使各级财政干部通过参加培训,进一步增强执政意识、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财政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培训工作。
  (二)配合财政中心工作和财政政策转型,组织好财政业务培训
  紧紧围绕部党组提出的2005年财政工作思路,按照《2005年财政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会同有关司局,认真组织税制改革、部门预算改革、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金财工程等各类财政业务培训。
  (三)以加强能力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岗位培训
  认真总结2004年开展岗位培训的经验,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岗位培训教学方案;积极开展分级别岗位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司局级、正处级、副处级、主任科员四个级别的8期岗位培训班;科学设计,不断创新,认真做好财政部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工作。
  (四)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抓好更新知识培训
  按照部领导的要求,对财政部机关干部进行综合素质轮训;改进和加强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财政政策与财政改革专题研讨工作;适应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大力加强公共管理能力和财经形势与政策的培训;分层次开展多种英语培训,做好财政部英语沙龙的方案设计和组织工作;认真完成对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
  (五)加大国际合作培训力度,改进国(境)外培训工作
  要按照《2005年财政部外事工作计划》的安排,组织好公务员培训管理考察团,做好考察工作;举办各类国(境)外培训班,其中重点要办好财政部司局长研讨班和公共财政管理高级研修班;要研究改进国(境)外培训班的组织工作,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同时,要加强与世界银行学院、亚洲银行学院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沟通与合作,邀请国外专家参加在国内举办的有关专题研讨班。
  二、转变观念,创新形式,积极探索符合成人教育特点的培训方式和手段
  (一)树立现代培训理念
  要树立以人为本、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提高能力为目的的培训理念;配合部人事教育司制定公务员岗位能力素质标准,并研究据此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问题。
  (二)探索采用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方法
  积极探索个性化、差别化培训,大胆尝试角色扮演法、头脑风暴法、情景模拟法、体验式培训等新型培训方法;强化实践环节,创新培训形式,把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课堂讲授与实地考察结合起来,提高培训效果。
  (三)加快远程教育资源开发和多媒体教材制作
  丰富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网的内容和功能;抓好多功能虚拟演播室和财政干部教育培训视频点播系统建设工作;积极研究远程教育网络建设;根据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制作一批专题讲座音像资料;继续协助办公厅做好财政部大事音像资料库的各项工作。
  三、立足实践,规范管理,加强课题研究工作
  (一)加强课题研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为了进一步提高课题研究效果,集中并整合社会专家学者对财政重大问题的研究力量,根据部领导要建立合理有效的筛选、管理和评价机制,实行招标制的指示精神,结合课题研究实践,研究制定社会课题管理办法,对课题组织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进一步做好课题研究开发工作
  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将各司局当前研究的重点业务问题列入《财政部2005年培训研究课题开发计划》给予支持;督促第二批财政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课题开展好研究工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培训工作课题研究,侧重于对财政干部素质能力开发的研究与探索。
  (三)促进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应用
  通过向业务部门推荐研究成果、在相关培训班中宣传研究成果以及组织研究成果出版发行等形式,积极推动课题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应用,确保理论研究对业务实践的指导作用。
  四、总结工作,加强指导,推动财政系统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认真组织财政部第八次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
  会议将总结交流十五时期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精神、部署,研究今后一个阶段全国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并就编制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十一五规划问题征求意见。
  (二)研究制订《2006-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在认真分析形势、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订《2006-2010年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以指导全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今后一个时期的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的日常指导
  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财政系统开展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将大规模培训工作引向深入;发挥《培训动态》、《培训快报》和财政干部教育网等渠道的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评奖工作,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从师资培训和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对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的办学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编好《中华会计学习》,为财政干部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五、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科学构建和完善教材体系
  (一)组织编写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配合分级别岗位培训工作,在向部机关和全国财政系统广泛征集培训课程素材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写岗位培训系列教材。
  (二)完成十五教材建设规划的教材编审任务
  认真研究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与财政工作的结合点,继续拓展和组织编写高质量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学历教材编审工作要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适当把握教材编写规模。组织召开财政部优秀教材评奖会。
  (三)启动《财政部十一五教材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认真总结十五教材建设工作经验,按照《财政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审工作方案》和《财政部学历教材编审工作方案》的要求,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编制《财政部十一五教材建设规划》。
  六、加强学习,强化管理,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一)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培训工作中,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交流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的工作能力。
  (二)强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
  做好培训需求调查分析,着手制定《培训班流程操作指南》,加强培训班管理,认真组织评估验收及追踪问效工作,完善公务员培训统计方法,为落实《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提供保障。
  (三)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人事、文秘、后勤、财务等各项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有效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